《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川价函[2004]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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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文件通知精神,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如下:一、计件收费标准7、资产评估评估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评估值100万元-1000万元评估值1000万元-5000万元评估值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6‰2.5‰0.8‰0.5‰0.1‰备注:1、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2、鉴证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5%;上市公司的鉴证项目收费标准可上浮50%。

3、验证资本比例收费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由事务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2)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3)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4)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5)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需提供的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1、项目批准概算2、立项批准文件3、开工许可证.4、资金到位验证报告二、质量验收、监理验收文件1、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验收报告2、合同有关质量要求达标的证明文件3、委托监理、社会监理出具的验收文件4、建设单位认定验收合格的证明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资质证书三、(概、结)算依据的文件1、招投标文件依据的当地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2、合同依据的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3、(概、预、结)算编制依据的文件4、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取费、材料价格、市场影响因素的指导意见(文件)5、招、投标单位结算依据不一致或纠纷的处理方案(合同规定的依据)6、工程量计算书(预算审核需提供计算书底稿、钢筋抽量底稿)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8、施工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主合同外的分包合同,甲供材料合同及清单9、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10、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索赔资料及签认单1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签字人员亲笔签字留存12、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四、工程财务决算依据文件1、工程结算的全部资料或审结报告书、工程验收单2、工程付款表、工程进度表及付款证明3、设备订货合同、到货清单、质量验收报告4、设备安装合同、调试进行验收报告5、材料订货单、验收报告6、工程货款合同,利息支付证明7、配套工程结算报告,相关工程的配合费分摊证明8、建设单位的基建账表,现场管理费分摊等9、进口设备、材料订货合同,委托进口合同,关税、商检文件审计收费标准一、计时收费标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文件通知精神,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如下:一、计件收费标准7、资产评估评估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评估值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评估值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评估值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6‰2.5‰0.8‰0.5‰0.1‰(金额6000元)备注:1、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2、鉴证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5%;上市公司的鉴证项目收费标准可上浮50%。

3、验证资本比例收费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由事务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2)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3)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4)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5)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需提供的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1、项目批准概算2、立项批准文件3、开工许可证4、资金到位验证报告二、质量验收、监理验收文件1、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验收报告2、合同有关质量要求达标的证明文件3、委托监理、社会监理出具的验收文件4、建设单位认定验收合格的证明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资质证书三、(概、结)算依据的文件1、招投标文件依据的当地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2、合同依据的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3、(概、预、结)算编制依据的文件4、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取费、材料价格、市场影响因素的指导意见(文件)5、招、投标单位结算依据不一致或纠纷的处理方案(合同规定的依据)6、工程量计算书(预算审核需提供计算书底稿、钢筋抽量底稿)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8、施工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主合同外的分包合同,甲供材料合同及清单9、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10、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索赔资料及签认单1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签字人员亲笔签字留存12、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四、工程财务决算依据文件1、工程结算的全部资料或审结报告书、工程验收单2、工程付款表、工程进度表及付款证明3、设备订货合同、到货清单、质量验收报告4、设备安装合同、调试进行验收报告5、材料订货单、验收报告6、工程货款合同,利息支付证明7、配套工程结算报告,相关工程的配合费分摊证明8、建设单位的基建账表,现场管理费分摊等9、进口设备、材料订货合同,委托进口合同,关税、商检文件审计收费标准一、计时收费标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文件通知精神,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如下:一、计件收费标准7、资产评估评估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评估值100万元-1000万元评估值1000万元-5000万元评估值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6‰2.5‰0.8‰0.5‰0.1‰备注:1、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2、鉴证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5%;上市公司的鉴证项目收费标准可上浮50%。

3、验证资本比例收费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由事务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2)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3)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4)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5)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需提供的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1、项目批准概算2、立项批准文件3、开工许可证.4、资金到位验证报告二、质量验收、监理验收文件1、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验收报告2、合同有关质量要求达标的证明文件3、委托监理、社会监理出具的验收文件4、建设单位认定验收合格的证明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资质证书三、(概、结)算依据的文件1、招投标文件依据的当地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2、合同依据的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3、(概、预、结)算编制依据的文件4、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取费、材料价格、市场影响因素的指导意见(文件)5、招、投标单位结算依据不一致或纠纷的处理方案(合同规定的依据)6、工程量计算书(预算审核需提供计算书底稿、钢筋抽量底稿)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8、施工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主合同外的分包合同,甲供材料合同及清单9、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10、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索赔资料及签认单1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签字人员亲笔签字留存12、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四、工程财务决算依据文件1、工程结算的全部资料或审结报告书、工程验收单2、工程付款表、工程进度表及付款证明3、设备订货合同、到货清单、质量验收报告4、设备安装合同、调试进行验收报告5、材料订货单、验收报告6、工程货款合同,利息支付证明7、配套工程结算报告,相关工程的配合费分摊证明8、建设单位的基建账表,现场管理费分摊等9、进口设备、材料订货合同,委托进口合同,关税、商检文件审计收费标准一、计时收费标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2008年12月15日 川价发〔2008〕246号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258号)停止执行。

附件: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所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所代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川发改价格(2013)901

川发改价格(2013)90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13-8-14 17:55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8月13日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计件收费标准表
注:1. 鉴证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5%;上市公司的鉴证项目收费标准可上浮50%。

2. 验证资本比例收费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基数。

50万元以下的验证资本,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0元。

税务审计服务,执行现行中期审计的收费标准。

房地产评估收费仍执行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京价(房)字[1997]第419号文件,其它评估执行京价(收)字[1993]第003号文件。

基建预、决算审计服务收费标准。

川发改价格(2013)901

川发改价格(2013)90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13-8-14 17:55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8月13日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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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价函[2004]253号
发文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4-10-20
实施时间:2004-10-20
失效时间:
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现印发全省,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主题词:经济管理会计师执业收费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报表审汁、验资等两个部分业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余业务项目的收费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由双方自行协议商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的收费标准,分计件和计时两种形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收费形式。

第五条对汇总或合并报表单位的审计。

其独立核算单位应分别计算收费。

第六条委托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应包括委托的事项、业务范围及目的,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次性收取。

如该项委托因故中途停止,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在四川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在四川省执行业务的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委托者委托的业务不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委托方负担。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凡需要出具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可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第十条为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可靠,防上低质恶性竞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最低限价,上浮不得超过20%,严禁会计师事务所降价竞争。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其他资质,其服务项目收费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收费,由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场所明显位置对外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停止
执行。

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表审计收费标准。

2004年10月20日
来源: 四川省物价局
供稿: 网络中心
【编辑: BG8AID】【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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