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控】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分析
保理应收帐款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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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功收回债款。
比如:出口商向其自身供应商销售债务有可能被抵消。 这类合同产生的名义上的债权、采用比保理商批准的更为灵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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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销售而产生的债款、由于卖方的联营单位或个人销售而产生的债 等。 对于以授权转让为基础的保理业务,排除上述债款是比较容易的;但 是对于以全额转让为基础的保理服务协议就比较麻烦。为此,在后一种 情形下,应该在通知保理商时,将上述特殊债款与其他债款分开来,注 明这些债款,出口方不承担任何担保,因此保理商也不提供预付款融 资。 此外,还应慎重制定应收帐款核准条款。 应收帐款的核准与否,直接涉及保理商对坏帐担保的程度,也关系到 保理商追索权能否行使。为此,保理商应该在出口保理协议中确定核准 应收帐款的办法,避免两类帐款的区分不明确,引发保付责任纠纷及追 索权行使困难的风险。 保理商应在出口保理协议中约定:若出口商申请的正式信用额度获得 出口保理商的核准,出口商保证在基础交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向 进口商发运货物;若出口商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进口商发货并叙做保理 业务,保理商有权按自定的收费标准向卖方收取资信调查费;在信用额 度规定的有效期内,出口商向进口商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余额应不超 过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超限额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部分,将不足 限额内已被债务人或代理商偿还或贷记的金额。
应收账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按照合同约定,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款项。
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应收账款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应收账款风险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应收账款管理,保障交易安全,我国法律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应收账款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应收账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应收账款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应收账款担保的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应收账款物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收账款属于权利人所有的债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行使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应收账款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收账款在破产程序中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有权依法申报债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应收账款诉讼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因应收账款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应收账款的法律规定内容1.应收账款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收账款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支付应收账款;(2)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应收账款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收账款的担保主要包括:(1)保证担保: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抵押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3)质押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024年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问题研究》范文

《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保理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企业间贸易融资的重要手段。
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转让问题,是保理业务中一个核心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展开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的基本概念保理合同是指保理商与卖方之间就卖方应收账款的转让、融资、催收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其中,应收账款转让是保理合同的核心内容。
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卖方将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融资、催收、信用担保等服务。
三、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一)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转让,从法律性质上看,属于债权让与。
即卖方将其对买方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使得保理商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对买方的债权请求权。
这种债权让与应当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如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二)担保融资的法律性质除了单纯的债权让与外,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转让还具有担保融资的法律性质。
保理商通过购买卖方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融资服务,同时通过买方的付款来回收资金。
因此,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具有一定的担保性质,即通过买方的付款来保障保理商的融资权益。
四、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一)转让通知问题在债权让与中,通知是重要的一环。
在保理合同中,如果卖方未将应收账款的转让事实及时通知买方,可能会影响买方的权利行使。
因此,如何在法律上规范通知的程序和内容,是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权利冲突问题在多笔应收账款转让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权利冲突的问题。
例如,多个保理商对同一笔应收账款进行转让,或者同一笔应收账款被多次转让等。
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权利冲突的产生,需要法律上对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进行规定。
(三)追索权问题在保理合同中,追索权是保理商的重要权利之一。
然而,在应收账款转让后,追索权的行使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保全应收账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应收账款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资金形态,是企业资金周转的重要来源。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信用风险等因素,应收账款的回收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应收账款的管理和保全。
本文将详细阐述保全应收账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应收账款的概念及特征(一)应收账款的概念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按照合同约定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款项。
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二)应收账款的特征1. 权利性:应收账款是企业依法享有的债权,具有法律保障。
2. 期限性:应收账款具有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未收回的,可能面临坏账风险。
3. 金额性:应收账款具有一定金额,通常以货币计量。
4. 交易性:应收账款是企业因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债权。
三、保全应收账款的法律规定(一)合同法相关规定1. 合同订立: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应收账款的金额、期限、支付方式等,以减少争议。
2. 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应收账款的回收。
3. 违约责任: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二)担保法相关规定1. 担保方式:企业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对应收账款进行担保。
2.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等。
3. 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确保应收账款的回收。
(三)破产法相关规定1. 破产财产:应收账款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
2.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债权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时,应收账款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优先受偿。
(四)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 诉权:应收账款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应收账款。
2. 诉讼时效:应收账款债权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丧失胜诉权。
3. 证据规则: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债权,包括合同、发票、收据等。
《2024年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问题研究》范文

《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保理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越来越受到企业及商家的青睐。
其中,应收账款转让是保理合同中的核心环节。
本文将针对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保理合同概述保理合同是指卖方(债权人)与保理商(债权人)之间就卖方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所达成的合同。
在保理合同中,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的收款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融资、账款管理等服务。
三、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一)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定义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卖方将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保理商的行为。
这种转让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合同约定进行的。
(二)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1. 债权转让性:应收账款转让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行为。
根据债权让与原则,债权让与人应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权利及从权利转让给受让人。
因此,在保理合同中,卖方将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保理商,以实现债权的转移和收款风险的转移。
2. 形式性要件:在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应收账款的转让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通过签订书面形式的保理合同来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同时,双方还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即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到债务人(买方)。
3. 风险转移性:在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风险也随之转移。
卖方将应收账款的收款风险转移给保理商,而保理商则负责管理并承担这些风险。
这包括债务人无力支付的风险、逾期付款的风险等。
四、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一)债权人资格问题:如何判断债权人是否有权将其应收账款进行转让;在出现多笔不同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债权如何确认与转移。
(二)转让形式与程序问题:保理合同是否应遵循一定的格式或条款,确保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合同订立后的通知程序等如何具体执行等。
(三)争议处理:发生纠纷时,应如何界定应收账款的性质与权责归属,如何确保受让方的合法权益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界定及法律风险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界定及法律风险商业保理指的是一种金融服务形式,将企业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或其他专业化保理公司,以获得资金。
商业保理的核心在于融资和风险转移。
在商业保理中,企业出售应收账款,保理公司提供资金和风险管理服务。
在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的定义是指企业向其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付款要求。
这包括对购买者提供的信用销售,以及对出售者提供的已发货但未支付的商品或服务的付款要求。
商业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范围非常广泛,可以包括各种形式的债权关系,例如提款通知、承诺保函和未到期的支票。
商业保理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债权转让合法性和保密性、买方风险、欺诈和误导风险。
债权转让合法性和保密性是商业保理中需要重视的法律风险之一。
企业在选择保理服务提供商时,必须确保该服务提供商有合法权利接受和处置债权,以及保证债权的保密性。
如果债权转让发生纠纷或泄漏,将对企业造成严重的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
买方风险是指保理商在接受债权转让时,必须仔细评估买方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以避免债权无法回收的风险。
在商业保理中,保理商要对买方进行详细的信用评估和调查,以确保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否则,一旦买方无法支付应收账款,保理商将成为债权人的代表,必须承担损失。
欺诈和误导风险是商业保理中的另一个风险。
在商业保理中,企业必须确保所有的应收账款是真实、准确和合法的。
保理公司应对企业提交的所有应收账款进行严格审核,以避免欺诈和误导行为。
企业如果夸大或虚报应收账款,将导致保理商的损失,同时也会影响企业的声誉。
综上所述,商业保理在帮助企业获取资金方面具有优势。
然而,企业在选择商业保理时应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以减少潜在的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
保理商在接受债权转让时,也必须仔细评估买方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并对企业提交的所有应收账款进行严格审核。
保理法律研究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资金周转效率,该公司于2016年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保理合同,开展保理业务。
根据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负责收取应收账款,并按约定比例向商贸公司支付款项。
然而,在2018年,商贸公司发现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其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此,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银行是否具备保理业务资质?2. 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3. 银行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银行是否具备保理业务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开展保理业务。
在本案中,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的资格。
因此,银行具备保理业务资质。
2. 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规操作。
在本案中,商贸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操作:(1)未及时通知商贸公司应收账款转让事宜;(2)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款项;(3)未妥善保管应收账款,导致应收账款流失。
综上所述,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
3. 银行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给商贸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银行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商贸公司因银行违规操作而遭受的经济损失;(2)支付违约金;(3)承担因违规操作而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四、案件评析1. 本案涉及保理业务的法律关系,对保理业务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合格应收账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在交易完成后,尚未收到款项的债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收账款在企业经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应收账款管理不善会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经营风险增加等问题。
为了规范应收账款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合格应收账款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格应收账款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合格应收账款的概念合格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债权:1. 符合合同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具有合法的债权凭证;3. 债权金额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晰;4. 债权人已经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5. 债权尚未到期,或者到期后,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三、合格应收账款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该规定,应收账款属于合同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应收账款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合法债权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表达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
”根据该规定,应收账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有合法的债权凭证。
3. 债权金额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可行。
”这意味着,应收账款合同中的债权金额应当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清晰。
4. 债权人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债权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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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分析
随着应收账款融资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风口”之势渐成。在
实践中,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很多保理商在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对一些问题是存在
疑惑的,比如客户提供的业务标的“到底是不是应收账款?”“能不能做?”“什么样的应收
账款可以做?”“实践中如何确认合格应收账款?”“有什么风险?”相信这些问题,也一直
困扰着大家。本文上篇将主要对客户提供的业务标的“到底是不是应收账款?”“能不能做?”
“什么样的应收账款可以做?”三个问题进行分析。
1到底是不是应收账款?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以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均对
应收账款进行了详细的释义。在实践中,应收账款债权多指买方通过赊销的方式向卖方购买
货物或接受服务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债务关系。
其范围多包括: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能列为应收账款的范围之内。
2能不能做?
“能不能做”其实就是“应收账款是否合格”的问题。而“合格应收账款”就是保理商能做
的范围,是指保理商在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结合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风控标准的
考量,所确认的符合其业务范围的应收账款债权。
事实上,在实际交易实践中“合格应收账款”是没有统一标准的,只要在法律框架内践行一
个“风险自担”的原则都可以进行确认。如此看来,这个问题就简单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
容“法律框架在哪里”、“风险自担能担多少”。为了下文内容能更好的展开,仍需要提及一
下的是,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法律实质其实就是债权的转让,而针对该转让问题在此不多做
赘述,由本系列文章的其他篇目再给大家做详细的分析。
1、法律框架在哪里?
法律框架其实就是法律法规中明确或实际上禁止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不能做的行为。本文给
大家列出一些主要条款,为节约篇幅在此不做穷尽:
⑴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
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⑵针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商业银
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
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⑶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商业保理试点期间监督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商业保理企业
受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在正常付款期内。
原则上不能受让的应收账款包括: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权经营而导致无效的应收账款;
(二)正在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账款;
(三)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四)保证金类的应收账款;
(五)可能发生债务抵消的应收账款;
(六)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
(七)被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
(九)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应收账款;
(十)可能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
2、风险自担能担多少?
“风险自担能担多少”其实就是法律允许你做,但是风险你得自己扛,到底能扛多少,全凭
你自己的能力。在这里,笔者主要介绍未来应收账款。首先解释一下,未来应收账款是什么?
举个例子来讲就是,买方甲通过赊销方式和卖方乙签订了一个《货物买卖协议》,协议约定
乙于3月5日把货物交付给甲,甲于30日给乙钱,也就是说先给货再给钱。那么乙方针对
这笔应收账款,在5日交货之前就是未来应收账款,在交货之后到30日收到货款这段时间
内就是应收账款,两者区分是以卖方乙是否履行了交货义务进行区分的。因此,针对未来应
收账款,其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禁止商业
银行进行未来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而在各地商业保理管理办法中,则都允许保理商去开展此
项业务,从此也可以看出其风险有多大。
3什么样的应收账款可以做?
综上所述,可以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应收账款开展融资服务:
⑴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关系合法、有效、真实;
⑵应收账款权属明确,并依法可转让,不存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的情形,且就
其转让没有其他权利限制;
⑶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瑕疵,不存在被质押、抵押、设定信托等第三方权益或转让给任何第
三方,不存在被第三方主张抵销、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
⑷基础合同(供销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卖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若
有部分尚未履行,未履行部分应当排除到业务范围之外。该点是针对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问
题,不同保理商承受风险的能力不同,是否将其纳入业务范围,应当充分考虑其自身情况而
定;
⑸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商务纠纷;
⑹买方对该应收账款的付款义务不存在除了尚未到期以外的任何抗辩。
上篇主要分析了什么样的应收账款才是“合格应收账款”,本文下篇将通过真实的案例继续
为大家分析在实践中如何确认“合格应收账款”,以及实务中应收账款融资中的风险问题及
相应措施。
1真实案例教你如何确认“合格应收账款”
案例事实: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接了乙政府的保障房建设工程,2013年1月1日,甲房地
产开发公司购买了土地,该地块规划的建筑面积为25000平米,其中保障房的面积为20000
平米,同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政府签订了《回购协议》,约定房屋于2015年1月1日之
前建成,政府按照每平米5000元的价格回购其中的20000平米,总价款共计1亿元,协议
约定乙政府于2015年7月1日支付价款,剩余的5000平米商品房由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自
行销售,这5000平米商品房的市场价约为每平米1万元,共计5000万元。2013年1月2
日,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工程整体发包给丁建筑公司,约定的工程价格为5000万元。2013
年2月1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贷款
3000万元,期限为2年,年息为5%。
2有什么风险?
“有什么风险”本文主要针对“不合格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来说。对于保理商来说“不
合格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最大的风险在于应收账款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合同效力存在瑕疵
如卖方将约定不能转让或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
商受让后,则该保理合同的效力是存在瑕疵的。尤其是在一些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保理
商凭应收账款转让向卖方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卖方的追索权,若受让的应收账款根据法律
规定是不能转让的,则会导致保理合同无效,此时保理商要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的风险。
2、应收账款存在瑕疵
这里应收账款存在瑕疵指的是,应收账款本身权属不清或者处于不确定状态。若应收账款本
身权属不清,保理商对受让的应收账款是否拥有所有权是存在疑问的,若买方以此拒绝付款,
保理商往往还需要对该应收账款进行确权,否则很难实现该应收账款债权;若应收账款处于
不确定的情况,就如上面案例所述,保理商对该应收账款提供了保理融资,一旦发生纠纷,
保理商很难向买方主张实现全部的债权。
3、商业纠纷及卖方诈骗
这里以未来应收账款为例。若卖方尚未对买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便将该未来应收账款债
权转让给保理商,卖方在拿了转让费之后没有向买方交货或交的货质量不合格,这样会导致
保理商无法向买家主张基于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保理商一旦受让了不合格应收账款或者风险比较大的未来应收
账款,可能要面临无法向买家主张债权的风险,或买方有正当理由行使抗辩权,导致纠纷解
决耗时长、处理麻烦,行使债权困难的情况。
3防范措施
在了解清楚哪些是不合格应收账款后,保理商该如何避免受让这些不合格应收账款呢?
(一)加强基础合同审核
这里主要审查基础交易是否合法、有效、真实,若基础交易合同存在瑕疵,很有可能导致应
收账款的转让无效。这里主要包括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如审核相关的发票和书面材料是否
伪造,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合同交易价格是否正常等。尤其对于买卖双方均为贸易型企
业的应该谨慎对待,要规避贸易型企业虚构贸易、虚假做账问题。
(二)审查应收账款本身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在受让应收账款前应该审核清楚该应收账款是否存在不能转让或多次转让的情形。如可以在
税务登记系统进行查询,开票日期一个月后应再次进行查询,以有效防范发票“先开后废”
现象,同时注意加盖公章,避免重复融资。
(三)加强对卖方资信审核,在合同中细化权力义务
现在国内的商业保理业务大部分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即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
保理商都有权向卖方追索,此时卖方的资信的审核就非常关键,其中最保险的方式就是让卖
方提供可靠的担保措施,同时由于保理业务的复杂性,保理商应该在合同中对卖方在不同的
情况下所承担责任进行细化,以此最大程度保证自己债权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