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请报送城乡抗震防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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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建设工程抗震工作,保障建筑物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抗震管理原则:(一)根据地震活动程度和特点,划分地震区,分类进行抗震设计和抗震设备配置。

(二)坚持设计抗震和加强抗震设备配置,确保建设工程在地震中的安全性能。

(三)坚持科学、合理、优先发展对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影响的地震科学技术。

(四)加强抗震监测,及时预警和预测地震灾害。

(五)加强抗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抗震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地震活动性与设计分类第四条根据地震活动程度和特点,划分地震区域,分别规定抗震设计参数和标准。

第五条将地震区划分为一、二、三级地震区。

(一)一级地震区为具有高较活动性和较大地震烈度的区域。

(二)二级地震区为具有中等活动性和较大地震烈度的区域。

(三)三级地震区为具有较小活动性和较小地震烈度的区域。

第六条抗震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设计寿命,按照地震烈度和地震区域进行分类,确定相应的抗震设防烈度、基本设计地震加速度和基本设计地震力。

(一)对于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工业设施、重要交通设施等对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应按照一级地震区要求进行设计,并纳入监测范围。

(二)对于一般居民住宅和普通公共建筑等一般建筑物,应按照二级地震区要求进行设计。

(三)对于较小规模居住建筑、民用简易建筑等,应按照三级地震区要求进行设计。

第三章抗震设计与施工第七条抗震设计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抗震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地基条件、地震烈度等因素,科学选择合适的抗震设计方案,确保建筑物具备良好的抗震能力。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进行相关监督检验。

第十条抗震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抗震设备的完好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请报送2013年度工程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请报送2013年度工程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请报送2013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建质质函[2014]31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4.05.14
【实施日期】2014.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请报送2013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
情况的通知
(建质质函[2014]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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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7.30•【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本篇法规中第1.0.3、3.0.2、3.0.3条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6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三十日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constructions2008-07- 30 发布2008- 07 - 30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constructionsGB 5022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7月30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系统防震防灾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系统防震防灾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系统防
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建[办]字[2008]28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5.14
【实施日期】2008.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系统防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宁建(办)字[2008]28号)
各市县建设局、房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地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立即部署抗震救灾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放在第一位,全力做好被困群众和受伤群众的救治工作,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全力组织恢复受损的基础设施,维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行。

自治区党委、政府从全国大局出发,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支援四川地区抗震减灾和我区防震防灾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切实做好我区防震防灾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防震防灾意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要引导和教育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防震防灾意识,了解掌握防震防灾知识,并在一定范围内做好家属、亲友及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对有关这次四川汶川县发生地震灾害的情况,应从中央电视台、地方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各级党报等有公信力的媒体获取相关信息,及时了解政府发布的公告、通告等,不要听信谣言,更不能传播谣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请报送2013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请报送2013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请报送2013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05.14
•【文号】建质质函[2014]31号
•【施行日期】2014.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行政处罚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请报送2013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建质质函[2014]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了解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情况,请你们将2013年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填写附件表格(可在网站下载)并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我司。

联系人:范宏柱夏坤
联系电话:************(传真)
附件:1.2013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2.2013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二
3.2013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4年5月1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第16次会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第16次会议
产权。
通知 要求 ,对 已购经济 适 用住房 的家 庭 ,不能提 供住 房保 障部 门出具 的书面 意见 的 ,任 何 中介机 构不得 代 理买 卖 、出租其 经济适 用住 房 ;房屋 租赁 备案 管理机 构 应 当暂 停办 理其 经济 适用 住房 的租 赁备 案 ,房 屋登 记机构 应 当暂停 办理 该 家庭 购 买其 他房 屋 的权 属登 记 ,并及 时 通报 住 房保 障部 门 。
按 照配 售 经 济适 用 住 房 时承 购 人 与政 府 的 出资 比例 ,确 定上 市 所 得价 款 的 分 配 比例 、政府 优 先 购 买权 等 管
理事项。
通 知还依 法 明确 了有关 工作 人 员滥用 职权 、 私舞弊 以 及建设 单位 、 徇 中介机构 违法 违规 责任 和追 究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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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建设 工作 。
住 房城 乡建 设 部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管 理
住 房城 乡建设 部 有关 负责 人 2 6日说 ,针对 部分 地方 经济 适用住 房 存在 的准 入退 出管理 机制 不 完善 、日常
城 市建设 司、村镇 建设 司 、办公厅 、建 筑节 能 与科技 司 、计 划 财务 与外事 司 、中 国城市 规划设 计研 究 院负责 同志分 别就 救 灾重 建等 工作 的 最新 进展 情况 作 了汇 报 。 姜 伟新 指 出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部 要按照 国务 院抗 震救 灾总 指挥 部的 要求 ,进 一 步配合 青海 玉树 灾 区扎扎
监 管和服 务 不到 位 等问 题 ,住房 城 乡建设 部 日前 发 出通 知 ,加 强经济 适 用住 房 管理 。 据 这位 负责人 介 绍 ,通 知要 求 ,对 以虚 假资 料骗 购经 济适 用住 房的 ,一经 查实 ,立 即责 令退还 ,对 不作 出说 明或 不配 合 资产 核查 、公 示 ,或 不能 作 出合理 解 释 的 ,视 同以虚 假 资料 骗购 经济 适 用住 房 。 对违 规 出售 、出租 、闲置 、出借经济 适用 住 房 ,或 者擅 自改变 住 房用途 且拒 不 整改 的 ,按 照有关 规定 或 者合 同约 定 收 回 ,并 取 消其在 5年 内再 次 申请购 买 或租 赁各 类政 策性 、保障 性 住房 的资 格 。 已经享 受 经 济适 用 住 房保 障 的家 庭 , 购 买其 他 住 房 的 , 须 办理 退 出手 续 或补 交相 关价 款 取 得 完全 再 必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2021年07月19日标题: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国令第744号日期:2021年08月0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4号《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19日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第七条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建设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学决策。

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陕建标发〔2021〕12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陕建标发〔2021〕12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陕建标发〔2021〕1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抗震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

近日,《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4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是建设工程抗震管理领域的一部专项法规,是对建筑法、防震减灾法所确立的基本法治制度的进一步细化,是长期以来对我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实际工作的科学总结,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部重要立法成果。

这部法规的颁XXX实施,对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扎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不断提高,在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抗震设防标准落实及防灾能力的提升。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体系,推动提升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补齐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短板意义重大。

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助于解决目前一些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够严格,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问题;有助于解决老旧建设工程、农村建设工程普遍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不足的问题;有助于解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相关责任规定不够完善,与建设工程抗震全过程管理的现实需求存在差距的问题;有助于解决建设工程抗震领域相关保障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存在薄弱环节,影响和制约抗震设防标准落实及防灾能力的提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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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请报送城乡抗震
防灾工作有关统计数据的函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建质抗函[2012]2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2.01.11
【实施日期】2012.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请报送城乡抗震防灾工作有关统计数据的函
(建质抗函[201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抗震
办公室:
为了解各地城乡抗震防灾工作开展情况,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重要指标参考数据表》
的编制要求,现就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情况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
况开展统计工作。请你们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填写2010、2011年度数据,并于2012年2
月1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我司。
联系人:赵磊 电话:010-58933007(传真)
电子邮箱:kangzhench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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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统计报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
2011年已完成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城市数量
单位:个
省会城市 地级市 县级市
9度区
8度区
7度区
6度区
编制总数

2010年已完成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城市数量
单位:个
省会城市 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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