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变迁国企改革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分析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分析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过程。
这一过程是中国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与变革产生了巨大影响。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改革动因、改革过程和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历史背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的新中国建立时期。
当时,中国面临着废墟遗留的工业体系和经济落后的问题。
为了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中国选择了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以政府为主导,计划经济形式为基础的经济运作模式。
二、改革动因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经济体制逐渐暴露出诸多弊端。
国家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经济增长遭遇瓶颈,创新能力有限,与国际市场脱节等问题日益凸显。
这些问题促使中国政府开始思考如何改革经济体制,推动经济逐步向市场化方向转型。
三、改革过程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首先,中国政府决定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的发展,开放沿海城市,试点建立经济特区,吸引外商投资。
这一系列举措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变化。
随后,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正式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一改革举措包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企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建立竞争机制、构建法治经济体系等。
通过这些改革措施,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得以完善和发展。
四、影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变迁,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市场经济的引入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
市场机制使得资源可以根据供求关系进行自由配置,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推动了经济增长。
其次,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加速了中国经济的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在市场竞争的推动下,企业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通过技术创新和自主研发来获得竞争优势。
再次,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多机会。
市场开放和逐步放宽的准入政策吸引了大量外商投资,推动了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紧密结合与合作。
新教材2020-2021学年高中历史部编版必修下册课时作业-期末检测-含解析

期末检测一、选择题1.《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如果某人伤了贵族的眼睛,还伤其眼;如果某人打伤了贵族的牙齿,还落其牙齿。
但如果是贵族伤了某人的眼或牙齿,则只要用财物做出赔偿即可。
”这说明()A.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B.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C.袒护贵族利益的倾向D.保护奴隶权利不受侵害2.这是一套独特的仪式,即臣服礼。
封臣将双手放在封君合拢的手掌中说:“阁下,我是您的人了。
从现在起,我将像一个封臣对封君那样真诚无欺地效忠于您。
”这一仪式在11世纪普遍存在于()A.东罗马帝国B.阿拉伯帝国C.西欧D.日本3.新航路的开辟让欧洲各国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的角色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新的名称如“黄金的漏斗”“现代金融和商业制度创立者”“新航路的受害者”等。
下列与其对应的国家分别是()A.西班牙、荷兰、意大利B.意大利、法国、荷兰C.英国、意大利、荷兰D.西班牙、英国、法国4.历史学家们认为,欧洲近代早期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与启蒙运动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精神层面现代化的进程。
这三场运动的共同作用是()A.彻底摧毁宗教与迷信的精神枷锁B.使人从封建愚昧中日益获得解放C.促进人类民主、科学思想的形成D.推动西方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建立5.“人们已经被革命的巨浪搞得筋疲力尽,认为只有独裁才能维持法国的秩序。
”材料说明拿破仑夺取政权()A.维护了法国的封建统治B.传播了法国大革命的成果C.顺应了法国当时的形势D.加速了法国对欧洲的征服6.18世纪70年代,英国城乡人口比例为1:2,19世纪初为2:3,导致这一变化的最主要的原因是()A.圈地运动使农民流入城市B.大量吸收外来移民C.大量人口迁往殖民地D.工业革命改变了人口布局7.1871年6月,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详细阐述了工人阶级打碎旧国家机器的理论,“打碎”包括破坏旧的国家压迫性机关,也包括改造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合理职能。
马克思这一理论主要得益于()A.第一国际B.三大工人运动C.巴黎公社D.法国大革命8.1917年,墨西哥颁布了资产阶级宪法。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

精品文章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 [摘要] 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在于合理配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外部董事的制度创新可以从根本上改善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外部董事制度创新具体体现为外部董事专家库制度、外部董事激励和考核机制、外部董事责任限制制度三方面。外部董事制度创新需要明确外部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分工,需要处理好外部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关系。 [关键词] 国企;公司法人治理;外部董事;制度创新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配置是核心问题,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也是从公司组织机构权利义务责任的合理配置人手的。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成败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制度构建。文章力图从外部董事角度分析当前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缺陷,并提出制度创新的若干构想。 一、外部董事制度创新对完善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义 (一)国企公司的特殊性呼唤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国有企业不同于私有企业的特色在于国家作为唯一或主要出资人(即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有股身份本身是个非常特殊的经济和法律现象。国家本身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行使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精品文章 经济关系的干预权,而在国企中,国家又作为出资人出现。也就是说,国家在市场竞争格局下,既是规则制定者、监督者,也是规则实施者。这导致在国企和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很难真正建立起平等竞争的社会经济和法律条件。同时,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参与到经营决策中,难免有裁判员和运动员角色不分之嫌疑。国有股一股独大决定了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容易发生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职责划分不明确,国有股权代表权力既过分集中又经常“缺位”。 笔者以为,解决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问题,不应把改变国企资产所有权性质作为根本出路。国企“一卖了之”,只能带来更大的社会动荡,尤其是导致国有资产巨大流失、社会分配不均加剧、弱势群体失去基本生存保障等严重社会问题,以这些损失换取国企改制成功和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化,只能最终导致国企改革的彻底失败和对社会、经济的严重冲击。当然,笔者并非否定国企股权多元化的改革思路,只是认为这不是根本出路。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创新的出发点,需舍弃改变国有股东的性质,而另谋他法。按照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斯的解释,制度变迁的原因在于相对价格的变化。相对价格的变化使交易产生了新的获利机会,理性的经纪人自然会根据成本——收益计算来获取预期收益,从而要求改变原有的制度安排。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创新,也需要找到能使国有企业产生新的获利机会的节约成本、增加收益的制度安排。相对于改变国企股权结构而言,对国企公司董事会进行制度创新能够更大程度地节约社会成本,产生较精品文章 大收益,这是我国国企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重要思路。 (二)外部董事制度创新对国企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重要性。董事会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全权行使管理公司的职权,它上联股东会、下接监事会,是公司组织机构中的核心和枢纽所在。完善董事会制度,一直被认为是构造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董事会制度的完善,引人外部董事制度是一个重要思路,以此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起点对国企改制将起到提纲契领之功效。 外部董事又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职责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外部董事制度源于英美法系传统,和英美法系公司治理模式直接有关。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二元制模式,以德国为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项职能,监事会成为事实上的董事会,董事会就成了执行董事会(类似经理层)。由于德国公司法还规定监事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参与,这就形成了股东、经理阶层和职工代表共同决定公司重大政策目标和战略的公司组织机构模式。另一种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元制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公司仅设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董事精品文章 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监督机构,不仅具有业务执行职能,而且也具有监督业务执行的职能。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一方面类似于德国的二元模式,但同时引入了外部董事制度,这明显是借鉴英美法系的结果。这样的借鉴究竟是一种制度创新还是失败,学界有不同看法。肯定意见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利用外部董事专业上的优势,吸取各种不同观点,提高董事会决策水平;能真正履行董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内部人控制;可以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可以有效地避免政府干扰,尤其是国有控股的情况下,弱化其控制力度。否定观点认为,独立董事缺乏效率、缺乏独立性、无法取代监事会。在现有公司法框架内,我们应将重点放在如何加强监事会的监控职能上,而不是去引人独立董事制度并将全部希望置于其上。 对以上争论,笔者无意探讨正反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应该说,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出发点和初衷是好的,但在具体操作上,否定观点的确值得重视,也即如何能让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是要认真对待的课题。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笔者以为应采取一种务实态度,结合国情对独立董事制度作必要的制度创新,这不失为解决问题的理想思路。如果这些制度创新能够实际起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对独立董事的争论就没有必要了。 二、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外部董事制度创新 (一)外部董事专家库制度。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23条对外部董事制度采取了行政授权立法方式予以规范:“上市公司设独立董精品文章 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说明,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是法定要求,而对非上市公司,法律未作强制性要求,由企业自愿选择。对国企而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立独立董事,非上市公司的国企改制也可以大胆尝试。xx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只有寥寥7条规定,对独立董事的产生,只规定了任职资格和提名、选举和更换办法。但是无论是任职资格还是产生办法,都是建立在独立董事有丰富的可选择对象范围基础之上。否则,有权提名的主体(董事会、监事会和大股东)所提名的独立董事极有可能与提名者有某种利益牵连,虽然不构成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法定条件的违反,但依然会在某种程度上降低其行使职权的独立性。解决外部董事独立性的最佳方案,是设立专门的候选独立董事专家库,由提名人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且说明被选人员和自己没有利益上的牵连关系,这样的候选机制和遴选办法类似于美国司法审判的陪审团成员选择模式。这种独立董事的产生办法解决了独立董事进入环节上的独立性问题。 外部董事专家库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西方国家的公司普遍接受的观点是独立董事必须符合董事职业化的要求,要有能力把各种技能、阅历与对特殊行业的视角融为一体而履行独立于管理层的职责。因此,独立董事大多是通过广泛的社会搜寻,并通过严格的筛选程序而聘用的,并有一套淘汰机制。我国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专家库的建立,不一定要完全照搬西方的外部董事职业化模式,因为毕竟国内的外部董事人力资源是比较稀缺的。但是可以借鉴的是,把相对广精品文章 泛的外部董事人才资源纳人可选择对象,然后通过严格的筛选、评议机制最终决定外部董事的人选。建立外部董事专家库的具体操作,笔者以为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同时外部董事专家库的名单和选择范围、选择条件、选择程序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公示,以便社会监督。 (二)外部董事激励和考核机制。外部董事激励机制,决定了外部董事对公司事务的动力。有学者指出:独立董事的努力程度与金钱激励的相关性越好,最优激励强度越大;努力程度对公司绩效提高的影响越大,最优强度越大。这说明,对外部董事支付的薪金和报酬,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尽可能接近外部董事对职责履行的努力程度和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实际贡献。我国目前的外部董事薪酬,一般实行固定报酬为主的形式。外部董事的薪酬标准一般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水平,但高于公司中级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外国比较复杂的薪酬支付办法和较为发达的激励机制相比,我国大多数公司的外部董事报酬支付办法还处在起步和摸索阶段。 对国有公司的外部董事而言,如何能将其薪酬与其对公司职责履行的勤勉程度以及对公司的实际贡献建立直接关联,是激励机制是否有效的关键。笔者以为,应将目前单一的工资报酬形式改变为基本工资、奖金、股票期权三部分组成的复合模式。其中股票期权是根据公司业绩水平,包括市场业绩和财务业绩(通常以综合财务业绩为主),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专项激励基金,用公司激励基金购买公司普通股,以公司普通股作为长期激励形式支付给外部董事精品文章 并锁定一定时期,通过期股行权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这样设计的外部董事复合薪酬模式能够较好地实现激励目标,既满足一般性报酬支付标准,又结合外部董事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其履行职务的勤勉努力程度起到刺激和激励作用;还促使外部董事加强对公司长期经营业绩的关心,将自己的利益和公司利益紧紧捆绑在一起,不再做“花瓶董事”。 对独立董事的报酬决定权和考核权归属问题也很重要,它关系到独立董事是否真正独立和对谁负责。如果由董事会决定,毫无疑问,独立董事将听命于董事会而成为其附庸;如果由股东会决定,则独立董事将成为大股东的利益代言人;如果由独立董事自己决定如何进行业绩考核和报酬支付,那么显然是“监督者自我监督”,也无法实现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初衷。在独立董事、董事会和股东会进行的三方博弈中,最佳的方案是利益平衡和相互制约。笔者以为,国有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进行独立董事业绩考核和薪酬方案提议,该委员会中外部董事所占的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所提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最终由股东会(国有独资企业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董事会审议该薪酬支付方案时,如有异议,可要求薪酬委员会予以说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否决。在该薪酬方案涉及某个具体的外部董事时,其本人应回避。 (三)外部董事的责任限制。外部董事责任,是指外部董事因未尽善良管理注意义务和诚心忠实义务而给公司带来损害时对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在我国的法律机制中,董事法律责任一般包括董事的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_国企调整改革_基金支持热词逐年推荐_【万方软件创新助手】_20140811

推荐指数 2 2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014年 序号 1 2 3 4
科研热词 治理 国企改革 动态关系 利益调整
推荐指数 1 1 1 1
2008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科研热词 战略地位 差异 央企 地企 国企调整改革 国企改革 取向 制度变迁 fdi,产权制度
推荐指数 1 1 1 1 1 1 1 1 1
2009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科研热词 预警机制 西部地区 群体性事件 整体上市 接防制度 国有企业 分拆上市 公信力
推荐指数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013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科研热词 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 国企改革 高校学报非时政类报刊 转企改制 组织转型 种群生态位 私有化 社会分红理论 法律调整 法定政治权力 文化体制改革 政策性金融 政府角色定位 政府职能履行 市场化 实践模式 官员更替公司投资 国进民退 国有资本 国有公司 国企改制 商事 和谐劳动关系 制度变迁 利润分配 公司法规范 公共企业 全民企业 住房公积金 住房保障 事实政治权力
推荐指数 1 1 1 1 1 1 1 1
2011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词 国企 软竞争力 股份制 股东财富最大化 系统思想 系统功能 税后利润 混合所有制 改革 垄断企业 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经济 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 国有产权 利润分配 关系网络 企业社会资本 企业利润 产权多元化
国有企业的人事劳资管理现状及其改善

国有企业的人事劳资管理现状及其改善孙艳玲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摘要:人力资源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人事劳资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国企是我国国民经济收入主要来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国企实力不断提高。
随着国企改革发展,国企人事劳资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制约国企的持续健康发展。
人力资源由于具有能动性,增值性、社会性等特点,其管理与其他管理不同。
如何有效管理人事劳资成为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国有企业为实现科学化管理模式,加强企业人事劳资管理对其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国企人事劳资管理现状进行分析,阐述企业人事劳资管理的重要性,重点探讨改善国企人事劳资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人事劳资管理;现状改善21世纪后,人类社会向知识经济时代转变。
人力资源引起企业的重视,企业竞争本质是人才竞争,优秀人事劳资管理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市场经济突出特点是竞争,企业作为竞争主体,如何确保生存发展是各国企业必须思考的问题。
培养核心竞争力是关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难以被竞争对手克隆,高素质人才应是核心竞争的核心。
人事劳资管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国企人力资源管理时间较短,国内企业依靠人治方法进行管理依旧普遍。
国企面临突出危机的人才竞争加剧,加入WTO为我国带来新的挑战机遇,国企人事劳资管理应采取积极措施实现持续发展。
一、国企人事劳资管理概述(一)人事劳资管理概念人事劳资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劳动力,包括体力与智力等方面。
具有劳动力的人是能独立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国家把劳动年龄限定为16-64岁。
宏观上人力资源以地区为单位划分计量,微观上以企事业单位划分。
人本身具有智力性等特点,决定人力资源特点是特殊资本性资源。
人事劳资管理是企业管理人员具有广泛意义的普通管理职能,采用系列管理活动对人事劳资管理,目前是实现企业社会利益。
(二)人事劳资管理的内涵人力资源是人类资源中的第一宝贵资源,不断提高人事劳资管理水平是发展经济的需要,是国家地区单位长期发展的保证,是现代人开发自身潜能,改造社会的重要措施。
历史的往复:1978—1992年的中国公立医院改革

The Echo of History:China's State-owned Hospital
Reform(1978-1992)
作者: 昝馨[1]
作者机构: [1]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北京100871
出版物刊名: 中国经济史研究
页码: 175-190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2期
主题词: 公立医院;医改;放权让利;双轨制
摘要:1978—1992年是中国经济社会体制转型的重要阶段。
此后经济社会体制中诸多制度安排,都与这一时期种种制度尝试的成功或失败相关。
中国公立医院在20世纪80年代的制度变迁,是这一时期变革的一个缩影。
国有企业“放权让利”及双轨制的改革思路,被公办医院自发模仿、扩散;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也逐渐扩延到医疗领域,形成日后对如何保障医疗“公益性”日趋激烈的争论。
由于二者在竞争性市场环境、核心生产要素、声誉机制等方面的差异,公立医院在20世纪90年代后走向与国企改革截然不同的方向:相对大批中小型国企以改制作为解决问题的路径之选,公立医院退回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起点,不再允许医院通过承包制等方式扩大自主权,也不再鼓励医院或医生在业余时间提供业余服务。
近年来的“新医改”重提了若干20世纪80年代的公立医院改革政策,能否得到与当年不同的政策效果,值得考察历史予以追问。
央企国企事业单位的区别

央企国企事业单位的区别 篇一:央企和国企的区别 央企、国企及级别区分 一、先说一下国企和央企的区别。
这两个概念是相互交叉的,首先说国企,国企就是国家作为投资主题成立的企业,过去是按系统划分 的,属于中央部委的,叫央企,例如中国南方航空、中国东方航空,还有兵器工业部的如飞机制造公司等。
属于地方的叫地方企业,如国营××市机床厂,还有就是集体企业,这个企业的出资人不是国家财政的,而 是一个特定的群体,比如是某个大厂成立的厂办集体,也可以是街道为安置剩余人员自筹资金成立的,也 包括村集体设立的企业。
从隶属关系上分,央企规国家部委管理,省市企业(国营)规各省市的工业局管 理,集体企业由主办单位管理。
在我国,按国有资产的用途,可以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在经营性资产中,按政府的管理 权限,可以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
广义的中央企业包括三类:一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从经 济作用上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如军工、电信;提供自然垄断产品的,如石油;提供竞争性产品的,如一 般工业、建筑、贸易。
二是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企业,属于金融行业。
三是由国务院其他部 门或群众团体管理的企业,属于烟草、黄金、铁路客货运、港口、机场、广播、电视、文化、出版等行业。
二、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依靠财政拨款的,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的社会组织。
以前国有企业很难跟事业单位区分, 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国家经过股权改革,把国有企业推上市场,国有企业也就以追求剩余价值为 宗旨,不再是单单为了满足国家的生产做需了。
简单的说,除了能得到国家的政策庇护外,国有企业在企 业法人的广义范畴内。
三、国企的变迁 以前的国企,是用全国人民交的税养活一部分人的地方的代称。
现在的国企,就是好几个有钱有权的中国个体户(主要是有权)把钱搅和在一起,以这个为诱饵套取 全国人民的钱的地方的代称(股民) 。
四、央企不同于国企之根本处在于: 1、央企与国企上属单位不同,为国资委直接管理,部分央企负责人是有中组部任命;一般国企有隶属 于地方政府管辖的,有归口于中央其他部委的。
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

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文分析了产权理论的涵义,指出了目前国有企业产权方面的主要弊端;最后,将产权理论运用到国企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标签:产权理论国有企业改革产权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何影响,历来有不同的理解和争议。
建立适合经济发展所需的多样化所有制形式,对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中深入研究产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可以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关于产权理论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产权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属于自由主义学派。
20世纪80年代中期其理论体系基本成熟,形成了企业性质理论、企业产权结构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三个主要分支。
产权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科斯、阿尔钦、德姆塞茨、斯蒂格勒、诺思、张五常等,他们大多获得过诺贝尔经济学奖,在当代世界经济学界扮演重要的角色,对经济学研究产生深远的影响。
德姆塞茨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中指出:“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
”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
”著名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的产权定义如下: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随着经济实践的进行,我国对于产权的认识得到进一步深化。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两权分离”提法是“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关于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财产管理条例》规定:“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二、我国国有企业产权现状1.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模糊在法理上讲,我国国有企业是归全体人民所有,国有资本所有权归全体人民。
而在现实经济关系中,国有资本是“虚置”和缺位的。
同时,在国有企业中,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也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