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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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苏府〔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6日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苏州市加快推进产业资本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年)》总体部署,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市特色化、集聚化、规模化发展,进一步构筑资本围绕产业深度融合的资本生态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利用长三角一体化、自贸区苏州片区建设等重大机遇,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打造股权投资集聚区,促进资本、科技、产业高水平循环,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关键核心技术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在财富管理、价值发现、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功能,支持本地创新创业企业快速发展,逐步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资本中心。

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一)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苏州。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年实际投资苏州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给予符合本措施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苏州市政府引导基金、苏州市国有企业及下辖市、区引导基金或国资参与出资的,在计算奖励金额时,应当从投资苏州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中扣除苏州市政府引导基金、苏州市国有企业及下辖市、区引导基金或国资对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额)。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9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原市贸易局负责对煤炭经营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原市贸易局商贸流通企业安全保卫管理职责。

(三)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原市贸易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的进出口计划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3.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规范市场秩序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4.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组织企业反补贴、反倾销和产业损害的调查工作、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5.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承办市茧丝绸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6.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报废车回收处理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7.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成品油保障监管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苏府[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4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区;市各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苏府办[2005]9号),鼓励和引导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拟上市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现就推进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本市、具备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

其基本条件为:(一)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二)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1000万元以上;(三)企业有一年以上的经营记录;(四)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五)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是国内或省内行业的优秀企业;(六)企业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升级规划要求;(七)企业经营者群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八)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开展了实质性工作。

经确认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本《意见》及本市企业上市的其它相关政策。

二、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拟上市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拟上市企业自认定后次年起5年内,因利润增长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苏州会展行业报告

苏州会展行业报告

苏州会展行业报告苏州作为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同时也是一座经济发达的现代化城市,会展业在这里有着长足的发展。

本报告将从苏州会展行业的发展现状、特色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发展现状。

苏州会展业自20世纪90年代起逐渐兴起,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苏州市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目前,苏州会展业已经形成了以苏州国际博览中心、苏州国际博览中心等为代表的一批大型会展场馆,同时还有众多专业的会展公司和服务机构。

苏州会展业的规模和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不仅在本地区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也在国际上有着一定的影响力。

二、特色。

苏州会展业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文化传承,苏州作为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传统手工艺,这些都为苏州会展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文化资源。

在会展活动中,可以充分展示苏州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创新,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和观众。

2.产业集聚,苏州会展业与苏州的产业发展密切相关,会展活动不仅可以为苏州的产业发展提供平台和机会,同时也可以促进产业的交流合作,推动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3.国际化水平,苏州会展业在国际化方面有着较高的水平,每年都会举办一系列国际性的会展活动,吸引了大量的国际参展商和观众,为苏州市的对外交流和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

4.政府支持,苏州市政府高度重视会展业的发展,通过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为会展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扶持措施,为苏州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会展业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产业交流合作的重要载体,将会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

在未来,苏州会展业将会呈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1.创新驱动,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会展业将会更加注重创新,推动会展活动的内容、形式和方式的创新,提升会展活动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2.服务升级,未来,苏州会展业将会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通过提供更加专业化、个性化和定制化的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市场竞争力。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第四届中国苏州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第四届中国苏州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第四届中国苏州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易博览会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经贸展览与洽谈【发文字号】苏府办[2015]53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25【实施日期】2015.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第四届中国苏州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易博览会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5〕5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文广新局制定的《第四届中国苏州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易博览会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抓紧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5日第四届中国苏州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易博览会实施方案在成功举办三届的基础上,第四届中国苏州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易博览会(以下简称“创博会”)将根据国家“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工作要求,以“壮大中国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促进创意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为目标,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新农村建设、智能制造、文化旅游和工艺美术等相关产业的跨界对接和产业链上下游的深度融合,努力实现从创意资源向经营资产、产业资本的快速转化以及创意作品向制造产品、贸易商品的形态转变。

一、办展理念主题:融合?转化特点:专业+产业二、展会定位注重产业对接落地,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三、时间地点时间:2015年4月10日~12日。

地点:苏州国际博览中心3A、4A、5A馆。

四、举办单位主办单位: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江苏省文化厅、苏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五、展示内容本届创博会总规模约32000平方米,分为三大展馆:(一)创意设计展馆(5A馆)。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委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

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苏府[2013]153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府〔2013〕15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1日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13〕3号)文件精神,营造有利于中小科技企业加快发展的优越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科技企业创新活力,推动其做强做大,为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发展动力,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引进培育科技人才。

优先支持中小科技企业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对入选“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给予100~4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以及50~250万元的安家补贴;对柔性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入选“海鸥计划”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对处于扩张期的中小型科技领军人才企业,予以最高100万元的滚动支持。

围绕中小科技企业人才需求,在清华、北大等国内知名高校组织专场招才引智活动,对来苏就业并入选“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贴。

鼓励中小科技企业建立与创新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实行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二、推进技术创新活动。

设立1500万元的中小科技企业创新资金,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

指导中小科技企业按照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要求做好向上争取工作,对其承担的科技项目及时全额兑现配套资金。

《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4月2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共六个方面22条。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近年来,苏州启动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资本中心,出台了《苏州市加快推进产业资本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年)》,围绕集聚关键金融要素、招引扩大基金规模、打造企业上市“苏州板块”等方面,打响苏州产业资本中心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今年以来,在三年行动计划基础上,为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在苏州特色化、集聚化、规模化发展,进一步构筑资本围绕产业深度融合的资本生态体系,苏州重点聚焦股权投资行业,研究出台了支持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重点从“募投管退”四个方面来提供全链条服务,加快形成科技、产业与资本的良性循环机制,特起草《若干举措》。

二、主要内容(一)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通过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苏州、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促进天使投资加快发展、加大股权投资专业人才奖励、推进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等举措鼓励集聚发展和投资苏州。

(二)完善募投管退环境。

通过拓宽市场化募资渠道、推进国际化资本对接、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优化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功能、畅通创新产业投资渠道、丰富投资退出渠道等举措完善股权投资生态。

(三)加强股权投资行业管理。

通过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健全行业治理机制等举措加强对基金的风险监测和行业管理。

(四)优化配套服务环境。

通过提升创投法治化治理理念、优化信用环境建设、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品牌影响力打造等举措优化服务。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苏府〔2007〕10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省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结合苏州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为契机,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新苏州”为战略目标,以与清华大学合作循环经济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为突破口,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全面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约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和循环型经济体系;坚持清洁发展,形成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坚持优化结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依靠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发展机制。

三、主要目标(一)主要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到2010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末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超过75%;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率达到100%。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削减。

到201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30%,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20.1%和24.9%。

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超过9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三)应当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全部通过审核验收,超过20%的规模以上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

“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立500个循环经济试点与示范企业, 推进循环经济在全市范围内展开。

(四)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体系、推进机制和基本框架。

四、主要措施(一)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其特征是运用生态学规律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达到资源充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轻工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轻工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苏府[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轻工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苏府〔2009〕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轻工业调整振兴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十七日苏州市轻工业调整振兴计划轻工业是一个与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产业,它包括食品、造纸、家电、家具、自行车、日化、五金、塑胶、羽绒制品、皮革和工艺等10多个行业,是有效拉动内需极为重要的消费类为主的工业。

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过程中,轻工业始终是一个重要的产业,为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历史上曾经辉煌一时的“四大名旦”,其中三个都是轻工产品。

轻工业因具有“拉动内需,扩大出口,支撑就业,服务三农”的特征,所以对保障民生、扩大内需、维护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消费品市场需求下降,轻工产品出口受阻,产业发展环境严峻,轻工企业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应对挑战,抢抓机遇,引导我市轻工业优化结构、提升层次,保持健康发展的态势,特制定本调整振兴计划。

计划期为2009~2011年。

一、发展现状(一)产业概况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企业转制、培育和引进,我市轻工业脱胎换骨,诞生了一大批民营和外资企业,综合实力明显增强。

据统计,2008年全市规模以上轻工企业1868家,完成工业总产值1906.38亿元,同比增长10.61%,实现销售收入1866.26亿元,同比增长8.02%,产业规模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为10.23%,占到全省轻工业的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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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11〕79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加快苏州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关于加快苏州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加快发展我市会展经济,推进我市“三区三城”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苏州市服务业新一轮跨越发展计划》(苏发〔2009〕49号),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三区三城”的目标定位,依托我市交通区位、对外开放、文化旅游、产业规模等综合经济优势,遵循市场化、特色化、国际化原则,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引导,建设和完善会展基础设施,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全市会展资源,加大会展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整顿和规范会展市场秩序,提高会展综合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我市会展业发展水平。

(二)立足国内,面向国际,巩固区域会展中心城市地位,争取每年举办60个大型会议展览,其中国际、国家级会议15个左右,展览20个左右。

到2015年,全市展览面积达到150万平方米,参展人数达到200万,形成一批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会议和展览品牌,培育引进50家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服务公司,构建较为完善的会展服务体系,逐步将我市打造成为具有自身特色优势的全国乃至国际知名会议、奖励旅游和展览(MICE)目的地城市。

二、建立会展业的组织和协调机制(三)成立苏州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市、区分管领导、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主要负责制定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解决会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协调市政府主(承)办的重大会议展览活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承担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提出会展业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总体规划,研究会展经济的发展状况,拟定会展业发展相关政策,规范市场秩序,整合会展资源,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的知名品牌展会,扶持和打造地方品牌展会。

(四)建立苏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由市贸促会等组织牵头发起,会展相关企业自愿组建。

发挥行业协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建立行业规则、形成行业自律、整合行业资源、提高行业素质等方面有所作为,促进我市会展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五)对电博会等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大型会展,政府在冠名主办、资金扶持和配套服务上提供支持。

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以市政府的名义举办各类会展,对符合苏州产业发展方向的展会,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必须经苏州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三、构建完善的会展服务体系(六)研究制定苏州市会展业发展规划,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和错位发展的原则,加强对全市会展场馆、旅游宾馆建设的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全面提高苏州会展业的硬件设施水平。

(七)重点建设和完善苏州国际博览中心、太湖文化论坛等会展设施。

按照服务业布局规划,建设和完善沿湖环山休闲旅游产业带,形成与我市旅游资源相融合的国际会议、奖励旅游集聚区。

同时利用我市大型专业市场众多的优势,打造一批集产品展示、商务采购、专业论坛、旅游观光为一体的综合会展业发展平台。

(八)加强大型展馆周围交通、通讯、酒店、停车场、餐饮和娱乐等配套设施的建设,鼓励发展各类为会展业提供专业化配套服务的广告、策划、礼仪、会计、咨询、法律、公证、通关等商务服务业,逐步形成以专业会议服务公司、展览服务公司、社团组织为主体,各类会展专业服务组织配套完善的会展市场体系。

(九)完善我市会议设施建设,发挥太湖文化论坛、苏州会议中心等大型会议场所和大型宾馆的作用,提升苏州会议产业的硬件水平;积极培育现代化会议产业市场主体,大力发展会议服务公司,为会议提供设计策划、组织联络、广告宣传和各类专业化服务等;积极与国外会议组织合作,积极争取参加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国际会议观光局协会等国际会议行业组织,开展会议设施、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秘书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吸引国际着名会议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与国外大型会议公司开展合作,力争把更多的国际知名会议吸引到苏州。

(十)努力提升会展公共服务水平。

市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打造最佳会展服务城市。

各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联络沟通,争取更多国内知名专业展会来苏办展。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积极构建展品展具迅速进入和撤离的“绿色通道”;公安、卫生等部门要为会展活动顺利进行提供公共安全、道路交通服务和食品、医疗、卫生安全保障;工商、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努力创造健康有序的会展市场秩序;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会展业的宣传报道,广泛传播会展信息,大力推介会展资源;市容市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会展活动期间城市环境的管理和美化,协助做好户外会展活动信息发布工作。

交通等部门要依据客流量,适时调控运力,满足会展活动期间交通疏运需求;旅游、商务等部门要强化宾馆业和餐饮业的管理,倡导优质服务、文明经营。

各宾馆、酒店要主动参与会展活动,合理定价,培育客源市场。

四、积极培育会展市场主体(十一)充分发挥国际博览中心等现有会展企业的作用,培育组建具有规模的专业会展龙头企业。

积极鼓励各类经济成份的公司主办、承办、协办或者支持会展,同时积极吸引国际国内着名会展公司来我市设立会展机构、举办会展和开展会展业务。

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作用,积极鼓励行业协会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会展。

(十二)积极引进国内外着名的各种展销会、展览会、博览会、高峰会、研讨会等会展及其它大型活动在我市举行,同时依托太湖文化论坛及宾馆酒店等会议载体的优势,吸引国际会议组织和会议公司以及大型跨国公司来我市举办高层次论坛、年会等多种形式的会议,提高我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十三)进一步强化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建立会展品牌保护机制。

鼓励引导各类会展项目申请注册商标、参加“国际展览联盟”(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等国际会展协会组织的相关认证活动,逐步建立会展业及会展品牌的评定认证体系和会展商标注册制度,保护会展业的合法权益。

(十四)加强苏州会展业整体宣传,发挥各类媒体在服务会展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大力推进目的地整体营销,利用招商引资等涉外活动,加大苏州会展经济推介力度,形成城市和品牌会展联动宣传的良好局面。

(十五)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会展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上述条件的会展企业,2010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当年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会展业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七)对会展业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对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代参展单位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和参展者的食宿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

(十九)对会展业企业2010年年底前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相关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对新引进或设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会展公司和会展服务公司,按其税收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对在本市举办的展位超过10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给予承办方一定的补贴。

(二十一)对连续举办三届、注册本市的并取得国家注册商标的展会给予承办方10万元专项奖励,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展会给予30万元的专项奖励。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二十二)组织和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会展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对会展人才的培育、引进和使用作出总体安排。

将会展专业人才教育培训纳入继续教育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开设会展相关专业,培养专门人才。

(二十三)鼓励职业教育机构和各类实训基地参与会展人才培养,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会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为全市会展经济发展输送人才。

(二十四)营造吸引优秀会展人才所需要的软硬环境,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引进一批有会展专业知识、办展经验丰富、组织策划能力强的专业会展人才。

加强与国内外着名会展公司的合作,利用它们在会展方面的管理、网络和人才等优势,广泛引进会展专业人才。

(二十五)将会展策划、创意、高级营销和管理等人才列入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加快培育一批我市会展行业的领军人才,鼓励、资助会展高层次人才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参加高水平业务培训,对引进的紧缺型会展人才参照《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苏办发〔2005〕70号)给予资助。

六、完善统计和评价体系(二十六)建立科学的会展业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做好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为制定会展产业政策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十七)主办单位应在会展结束1个月内将详细的会展总结报告,就展会规模、展商数量、主要参展单位和人员、展览会成效等报市会展办和市会展行业协会,市会展办会同市行业协会对展览会提出总体成效评估意见。

本意见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服务业发展意见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市各民主党派,市各人民团体,市工商联,各大专院校。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4月12日印发共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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