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贪污贿赂罪的构成及预防措施
贪污贿赂罪之原因与预防

[ 摘 要 】 从委托代理理论角度分析了贪污贿赂罪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预防应
扩大该罪的对象 范围, 消贪 污受贿罪的立案标 准 , 大对 贪污贿赂 犯罪的财产 处罚力度 , 立和健 全有效 取 加 建
的 法 律 监 督 体 系。 [ 关来自 词 】贪污贿赂 原因 预防
一
、
贪 污贿 赂 罪研 究背 景
二 、 污贿赂 犯罪 原 因分析 贪
近代德 国杰 出的犯罪学家李斯特 曾经对犯罪原 因有一个经典描述 , 他认 为 : 犯罪一方面是个人的特 征 。 一 方 面也 是 当 时犯 罪 人 周 围 的 社 会 关 系 的 产 另 物。在这里 , 李斯 特所指 的社会 关系 主要是 指犯罪 人周围 的环境 , 特别是经济环境 , 例如 , 失业率高 、 恶 劣的居住条件 、 低工 资等等 。他 尤其强 调贫 困是培 养犯罪的最大基础 , 是 遗传素 质所 以质变 的培养 也
力 的授权人 , 另一方 面他又是 国家权 力的代 表 为人 民服务 。因此 , 作为双重身份的政府官员在“ 有限理 性经济人 ” 假设下 , 仅靠 自我监督 , 是难 以实现的 。 二是委托代理链冗长 。在我 国的权力授予过 程 中形成 了多级委托代理关 系。随着委托——代理 层
腐败类大案要案 , 平均每年增加近 1 0个百分点 。
容易滥用权力 , 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O  ̄ y 要防止 t 6 滥用权力 , 就必 须以权力 制约权 力 。 我们从 委托 代 ” 理理论 的角度分析 , 缺乏有效监督的原 因:
一
目前贪污贿赂罪在手段上具有隐蔽性并呈现 出
“ 三高” 势。所谓 “ 趋 三高” 是指 : 处案件 的数 量逐 查 年攀高 ; 案件的发案金额成倍 翻高 ; 犯罪主体的职务 越来 越高。据统计 , 19 在 9 8年至 20 0 2年期 间, 国 全 检察 机 关 共 立 案 查 办 贪 污贿 赂 等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预防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建议

针对农 村干 部 职务犯罪 的严 峻形 势和 农村 群众举 报 主要集 中反 映 的问题 ,结合 办理 的案 件 ,剖 析农 村干 部职 务犯 罪的原 由于我 国农业 生产力 水平 普偏 较为 低下 ,农村 经济 基础 较 因,有 的放 矢地 为基 层组 织干 部提 出具体 的预 防职 务犯 罪 的建 为 薄弱 ,国家 一系 列支农 、惠农政 策 的落实 ,使农 村经 济不 断 议 。可分 片对农 村基 层干 部进 行一 次全 面的培 训 ,主要是 遵纪 充 发 展 , 别乡镇 、 社等基 层干 部却见 利忘 义 , 用职 务之便 , 守法 、规 范管理 、依 法履 职等 方面 的知识 “ 电” ,提高 基层 个 村 利 廉政 勤政 意识 ; 织农 村基层 干部 到监狱参 观 , 组 侵 吞 、挪 用农 村基 础建设 、土 地征 用补贴 、退 耕还林 等 涉农 专 干部法 律意 识 、 项政策补贴专项资金,损害农 民的切身利益 ,作为检察机关 , 零距 离直接 听取 职务 犯罪服 刑人 员 的忏悔 ,以达到 心灵 的震憾
五是要着眼于检察职能,作好抓苗头文章 二是要着眼制度保障,作好建章立制文章 检 察机 关紧 紧 围绕 党和 国家一个 时期 改革 和发展 的重 大措 检察 机关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必 然触及 发 案单位 在规 章制 施 、战略部 署 。根据 职务犯 罪发 案 的情况 和特 点 ,以及社 会关 度方 面存 在 的不健全 乃至 疏漏 等问题 。在 打击 职务犯 罪工作 的 注的热 点 、群众反 应强 烈 的苗 头性 、倾 向性问题 ,正 确确 定和 同 时 , 察机关 要针对 发案 单位存 在 的问题做好 “ 漏 ”工作 , 及 时 调整预 防工 作 的重点 ,找 准工作 的切 入点 和突 破 口 ,增强 检 堵 杜绝 “ 、冒 、滴 、露 ”现象 发生 ,保证 各种 规章制 度健 全 、 跑 检察 预防工 作的 主动性 和实 际效果 。 有效 ,既 防止 出现相 互交叉 的互 容现 象 ,又要 防止 出现彼 此缺 六是要 着眼于 信息 建设 。作好 建立信 息库 文章 乏必然 联 系的 “ 断条 ”现象 , 使规 章制度 形成 连接有 序 的链 条 , 结 合所 办案件 ,通 过一 个 时段 内各类 职务 犯罪 案件基 本情 不给职 务犯 罪分子 以可乘 之机 。 况 的 比较研 究 ,剖析 职务犯 罪 案件 的多发 部位 、时段 、作 案动 机 、手 段等 带有普 遍性 的问题 ,以便 提 出对今 后工作 有重 要指 三是要着眼于思想教育,作好强化法纪教育文章 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和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等形式 ,针对不同 导意 义 的带 有全 局性 、科 学性 、前 瞻性 和可操 作性 的预 防职务 单位 、行业 和部 门 的具体 特点 ,对公 职人员 进行 政治 思想 教育 犯 罪发 展趋 势预 测信 息 。同时 ,要注 意研 究开 发职务 犯罪 案件 和法制 教 育 ,促使 其 自觉树 立 良好 的职业 道德 ,增强 其政 治法 统 计分 析 、发案规 律 等方 面的信 息 系统 ,广泛 收集 和利用 同预 律 意识 ,强 化其 守法 观念 ,即使 其基 于精深 的政 治理 论素养 而 防职务 犯罪 有关 的信息 资料 ,对典 型 案例 和特 定项 目实行 分类 对 职务 犯罪 “ 能为 ” ,又 使其 慑于 法律 的威严 而对 职务犯 罪 建 档管理 。 不 “ 不敢 为 ” ,从根本 上清 除职务 犯罪 的动 因 。 七 是要 着眼于 法制 宣传教 育 ,作 好综 合治理 文章 检 察机 关要 突 出检 察业 务特 点 ,全面 落实 检察 环节上 的各 四是要着眼于建立监督机制,作好监督制约的文章 “ 失去 监督 的权 力 ,必 然走 向腐 败” ,无数 活生 生 的案例 项综合治理措施 ,结合履行检察职能开展法制宣传工作。针对 反复地论证着这一论述。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 特定时期的职务犯罪倾 向,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 ,扩大法制 督 机关 ,严格 执法 、加 强监 督无 疑是其 天 职所在 。检 察机关 要 宣 传 的覆盖 面 ,采 取群 众所 喜 闻乐见 的各 种形 式 ( 如新 闻发布 紧密结合 办案 ,以建立 、健全 法 律监督 为龙 头 ,与有关 部 门共 会 、大要案 追踪 、以案说法 、电视专 题报 道等 ) 行法制 宣传 , 进 同织就社 会监 督 、舆论监 督 、党派 监督 、 群众 监督 的监督大 网 , 以弘扬 正气 ,祛 除邪 气 ,增 强 群众 同职 务犯罪 作斗 争 的意识 ,
党政机关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及对策

党政机关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及对策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新时期,党政机关中的极少数干部受金钱万能的诱惑,钻政策法律的空子,混水摸鱼,采取各种手段大肆侵吞公共财物、收受贿赂,严惩损害了党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干扰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党政机关干部所占比例突出,情况严重近几年,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党政机关干部人数呈上升趋势。
二、当前依法贿赂犯罪案中党政干部犯罪的突出特点是:1、利用职务作掩护,运用权力搞犯罪,其方式多样,有极大的掩护性。
从案件被告人的职务看,有局级副局级、科长等。
这些罪犯利用手中职权,采用多种违法手段,大肆贪污受贿,违法乱纪。
有的利用不正之风掩护中饱私囊的犯罪活动;有的打着为集体谋利益的幌子挪用公款;还有的以为群众搞“福利”的名义,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
2、犯罪手段诡秘,反侦查能力增强。
党政干部阅历深、知识广,而这些人中的经济犯罪分子随着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其作案手段更加狡诈诡秘。
大都经过周密的计划和充分准备,作案时力求不留下蛛丝马迹,犯罪后又千方百计地掩盖、毁灭罪证,案发后又内外勾结,四处活动,打探案情订立攻同盟,企图逃避法律的惩处。
3、现行作案和一次性作案突出。
在被查处的党政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当年作案即被查获的占46%,且有发展上升的趋势。
如1999年上半年查处的6起党政干部犯罪案中,就有5起是今年现行作案,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一次性作案的占50%以上,犯罪数额均在万元以上。
4、共同犯罪增多,涉及面较广。
近年来,由于改革开放后行政行为的相应变化和经济联系、交往的复杂多样化,共同作案犯罪增多,出现案犯同属一个单位或一个行业,案犯之间相互知情的现象。
5、查处阻力大。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中的经济犯罪分子一般都有自己的关系网和保护层。
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案件的阻力大、干扰多。
凡这类经济案子、大都是一人事发,多人说情,检察院刚传讯被告,说情的、探风的、打电话的便随之而到,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

贪污贿赂犯罪 ,实际是对国家权力 的滥用和亵 渎 ,是危害严重的犯罪。现阶段我 国贪污贿赂犯罪 呈现 出新 的时代特 点 ,主要表现 在 :(1)贪污贿赂 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大案要案不 断增 多 ,涉案 人数增加 ,案犯级别越来越高。(2)贪 污贿赂犯罪 涉及部门增多,范围扩 大,犯罪部 位向权力容易商 品化 的经济热点 领域拓展 。(3)犯罪主体 由单一 型主体 向纠合型主体发展 ,窝案 串案增多。(4)犯 罪手段 狡猾 隐蔽 ,犯 罪方 法 Ft趋 复杂化 和 “合法 化”。(5)行贿、受 贿公开化 ,贪 污腐败见怪 不怪。 现 阶段 ,由于社 会转 型 ,部分 权 力缺 乏有 效监 督 ,导 致贪污腐化逐渐侵蚀干部和群众 的心灵 ,慢慢形成 一 种普遍的贪污贿 赂心理 ,一旦打击不力 ,这种心 理就 容易 外 化成行 为 ,而且 越来 越 见怪 不怪 。
维普资讯
第 4卷 第 4期 2006年 4月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CONOMIC AND SOCIAL DE VELOPMENT
VOL.4.No的特点、原 因及 防治
期 忠仁
(广 西检察官学院法律 系,广西 南宁 530022)
贪污 、贿赂犯罪是 贪利性犯 罪,随着我国改革 开放 的深入发展 ,社 会转型时期人们原有 的价值观 念经受不起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行为的冲击 ,新 旧 体制的交替使得规范体系不够严密 ,贪污贿赂犯罪 也 日益蔓延 ,严 重干扰经 济发展 ,危 害社 会稳 定。 本文试结合当前我 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分析其 产生 的原 因,有针对性地提 出防治对策 。
从本质上讲 ,社会主义的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 和社会进步 ,但 由于建立 的时 间不长 ,具 体的制度 缺 乏可 操作 性 ,空 隙 和漏 洞 不 少 。首 先 ,权 力 过 分 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 中的主要弊端之一 。由 于权力过分集 中,少数同志把党的领导变成 了个人 领导 。过分集权 的体制为某些 当权 者提供 了自由 行使权力的空间。权力 过分集 中还使得 纠正权力 过错 的代价大大提高。现实中,很多腐败活动在其 初期 己被群众发现和举报 ,但集权制为其提供了排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是检察机关受理或发现的,为破案提供脉络和途径的、反映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它是刑事犯罪案件线索的一部分。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在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检察机关能否及时发现、获取、评价、利用反映贪污贿赂犯罪客观事实的案件线索,将直接决定贪污贿赂犯罪行为能否被及时揭露与证实,侦查活动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贪污贿赂案件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是导反贪侦查工作稳步推进的一大“瓶颈”,严重影响了反贪侦查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
现结合白河检察院的实际将贪污贿赂案件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提高发现案件线索能力的对策建议做如下探讨。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1、案件线索匮乏,形式单一,群众举报逐年减少。
结合白河近几年来的自侦案件线索情况来看,每年接到的线索总共十来件,都是反映村委会班子成员涉嫌有经济问题的,仅仅涉及的是退耕还林这一领域,且线索量逐年减少。
2、是群众所举报的线索可信度低,大部分是捕风捉影,成案率低。
通过我们手中掌握的线索和进行的摸查情况看,绝大部分是由于举报人的个人利益受创,伺机报复,还有就是“眼红”。
同时所举报的线索都是道途听说,主观猜想,没有真凭实据,或者断章取意的嫁接国家政策。
比如在之前我们办理白河县宋家镇某村村干部涉嫌在退耕还林方面有问题的案件的时候,刚接到线索时,审查认为这个线索有价值,反映的问题很具体,涉案数额也很大,结果历时六个多月的摸查是“食之无肉,弃之可惜”,难堪之极,直接影响侦查工作的进行,直接影响了年度反贪考核的目标任务。
3、自身发现和挖掘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能力不强。
主要表现是:一是对一些部门的政策规定、内部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不了解、不熟悉,无法有效地掌握这些部门容易出现和发生职务犯罪的部位和环节;二是在排摸线索时,只是凭借私人关系了解情况,获取的线索具有相当多的偶然性;三是收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还习惯于老一套的方式方法,只是泛泛地到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走访、了解和座谈,缺乏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律的研究,不能真正掌握一些行业和部门的“潜规则”。
公职人员贪污案例分析与对策

公职人员贪污案例分析与对策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之便,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净化社会风气,防止贪污现象的发生,需要全面分析贪污案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案例分析在实际生活中,贪污案例屡见不鲜,以下以某市政府部门的案例为例:某市政府某部门的财务主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频繁操作部门经费,虚报发票、套取公款。
通过内外勾结,他将大量公款转移至个人账户,并用于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不法行为。
这一贪污行为持续了几年,给该部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并严重破坏了政府形象。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套取公款等手段获取了不正当的私利。
这种行为的性质是非常恶劣的,直接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二、案例原因分析贪污案例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原因,以下是该案例可能的原因分析:1. 职权滥用: 李某作为财务主管拥有一定的权力,而他滥用职权,未能按规定程序或政策进行经费的使用和分配,导致了事态的恶化。
2.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案例中,李某长期以来能够凭借内外勾结的手段操作经费,这说明对其行为的监督机制存在漏洞。
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察机构以及对财务操作的审核与审计,使得贪污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 刑事法律的不完善:现有刑事法律在涉及贪污犯罪的定罪与处罚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行贿受贿、贪污行为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执法机关在处理贪污案件时存在困难。
三、对策建议为了从根本上遏制贪污现象的发生,以下提出一些对策:1. 加强监督与审计:建立健全的内外部监察机制,尤其是对涉及经费使用和公共资源的机构,应加强财务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防止贪污行为。
2. 完善刑事法律: 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和修订工作,提高对贪污犯罪的定性和量刑,减少法律漏洞,提高打击和防范贪污犯罪的效果。
3. 提高公职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通过加强公职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与党性修养,增强防止贪污的自觉性和抵制腐败的意识。
应对腐败和贪污的措施

应对腐败和贪污的措施应对腐败和贪污的措施腐败和贪污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需要采取措施来应对。
腐败和贪污的存在严重侵蚀着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阻碍经济发展,甚至威胁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腐败和贪污问题,需要综合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制定和完善一系列反腐败和反贪污的法律法规,明确腐败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建立严密的司法体系,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此外,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腐败和贪污的危害性,从而自觉抵制和举报腐败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
加强对公职人员和政府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机制,促进权力的公开透明,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在监察机构方面,可以建立独立的反腐败委员会或反腐败机构,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和调查,对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三,加强国际合作。
腐败和贪污问题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国际上可以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的国际法律框架,共同打击腐败犯罪;加强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加大对于跨国贪污行为的追逃追赃力度;加强国际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反腐败能力。
第四,加强教育培训。
通过教育培训来提高公职人员和公民对腐败和贪污的认识,增强他们的反腐败意识和道德素质。
在教育体系中加强反腐败教育的内容和力度,培养学生拒绝腐败和贪污的思想和行为。
第五,加强媒体监督和舆论引导。
媒体作为公众舆论的重要来源,应当加强对腐败和贪污问题的监督报道,揭示腐败和贪污事件的真相,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反腐败工作。
同时,通过舆论引导,将反腐败和反贪污的理念和信息传递给更多的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反腐的声势。
第六,加大惩治力度。
要对腐败和贪污行为严厉惩治,特别是对于大案要案要给予重刑惩处。
加强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和没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同时,要加强反腐败宣传,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和保护,鼓励公众参与到反腐败的行动中来。
招投标中的贿赂和行贿预防

招投标中的贿赂和行贿预防在招投标过程中,贿赂和行贿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为了打击贿赂和行贿行为,保护诚信经营者的权益,有必要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
本文将从规范制度、加强监督、提高透明度等方面阐述招投标中贿赂和行贿的预防措施。
1. 规范制度规范制度是预防招投标中贿赂和行贿的基础。
首先,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规定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和义务,明确贿赂和行贿行为的惩处措施。
此外,完善招投标程序,规定严格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减少人为操作的空间。
同时,要求投标人和招标人签署诚实守信承诺书,明确申明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行贿活动。
2. 加强监督加强监督有助于预防招投标中贿赂和行贿行为的发生。
首先,建立健全独立的监察机构,定期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抽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其次,在评标过程中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提高评标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贿赂和行贿的个人和企业进行严肃查处,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3. 提高透明度提高招投标流程的透明度有助于防止贿赂和行贿行为的发生。
首先,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将招投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时公示,包括项目概况、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
其次,建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制度,对参与招投标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在评选过程中优先考虑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
4. 强化诚信教育强化诚信教育对于预防贿赂和行贿具有重要意义。
要加大对招投标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同时,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倡导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文化,增强全社会对贿赂和行贿的排斥力。
5. 引入技术手段引入技术手段是预防招投标中贿赂和行贿的一种有效方式。
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建立电子招投标平台,实现全程电子化管理和监督,并加密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此外,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高发现贿赂和行贿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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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贪污贿赂罪的构成及预防措施贪污贿赂犯罪是社会腐败现象的严重表现之一。
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实质上是一场特殊领域内的政治斗争。
近年来,这种犯罪现象十分猖獗,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无视法律,不计后果,顶风作案,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检察机关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查处了一大批严重危害社会、损害党和政府声誉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从而对于清除腐败分子,保持党和政府的廉洁,使广大公职人员自觉地遵纪守法,勤政廉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预防此类犯罪,遏制其势头,在此详细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及其预防措施,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及特征构成根据新刑法的规定,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务,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犯罪,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利犯罪的总称。
其主要特征构成如下:(一)、本类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犯罪客体是用以说明社会危害性有无的要件,它是犯罪本质特征在犯罪构成中的最集中反映,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从立法规定来看,贪污贿赂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一种腐败犯罪,它应归属于职务犯罪。
按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职务,行使一定的职务权利,必然也要承担相应的职务义务。
国家赋予其职权不是让其为自己谋求私利的,更不是为便利其实施违法犯罪的,而是用于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的,因而,他们就理应严格的依法并履行其职责,廉洁从政、奉公守法。
而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背道而驰,这无疑背离了其职责,进而侵犯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因此,我国目前贪污贿赂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而本质的,主要的则是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所侵害到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因为贪污贿赂行为都与职务行为有关,都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因而具有职务犯罪的特点。
另外该类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还可能侵犯其他客体,例如,私分国有资产罪除侵犯职务的廉洁性外,还侵害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或者致使国家、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危害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日常活动的行为,即行为人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所进行的某种违法犯罪行为。
而“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贿赂犯罪客观构成的必要条件和前提条件,这也是贪污贿赂罪与普通犯罪的根本区别所在。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特点:1、、行为特征。
第一,犯罪行为手段的多样性,贪污贿赂犯罪大多是凭借职权的职务性犯罪,而现如今,其犯罪手段日趋丰富且多样化。
如在受贿罪中有直接受贿,也有利用亲属关系受贿(主要利用父母、妻儿等近亲关系),而在贪污罪中也有直接贪污和间接贪污之分;第二,犯罪活动智能化趋势和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作案更加突出,行贿受贿采取的手法大多在一对一的极为隐蔽的条件下进行,难以突破案件和发现证据。
如贪污犯伪造账目、涂改单据等、而受贿犯表面上装得廉洁奉公、生活俭朴、而暗地里却是多处窝赃,甚至在境外银行秘密存款,这些便极具智能性及技巧性;第三,作案习惯的顽固性。
事实证明,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分子的贪婪是难以满足的,每次违法行为得以成功,都只有暂时的欣慰。
而极强的贪婪欲促使他们往往数十次甚至数百次地作案,贪欲难填。
2、职务特征。
贪污贿赂罪既然是一种以“职务”为前提的身份犯罪,那么犯罪行为与犯罪主体的“职务”之间就存在着必然的,直接的联系。
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行为人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利条件。
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领导、组织、指挥、执行的职责和地位等:另一类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但利用了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地位所直接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几年查办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要案呈上升趋势,相当于立案总数的10%以上,职务最高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据调查表明,在我国各行业中,处于金融部门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大约占贪污贿赂犯罪中的85%。
如在我们接手办理的农业银行河南分行挪用公款案件中,就是由分行工作人员张旭、蔡超等人勾结社会无业人员刘唯良,利用自己身为前台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用仿造的假印鉴将客户存款擅自转走1000万,用于自己做生意。
张旭、蔡超等人正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自己谋求私利,因而构成了挪用公款犯罪。
3、金额特征。
犯罪贪婪性、冒险性增强,犯罪数额越来越大。
当前,由于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客观存在,社会成员之间的收益差异明显扩大,心理不平衡,客观上刺激了经济犯罪分子的金钱欲望,使其犯罪的贪婪性、冒险性增强。
贪污贿赂犯罪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贪污犯们已经不在满足于几千、几万的金钱、他们的违法所得少则几十万上百万、多则几千万甚至于上亿,其数额之巨,危害之大,令人触目晾心。
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在其任职期间,先后收受十多次贿赂,共计人民币185.7万余元。
而广东省佛山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罗斌贪污了1.56亿元人民币,其数额之大,更是让人难于想像,而这些国家财产的流失,会对国家造成怎样的危害,则是不言而喻的。
; (三)、贪污贿赂罪的主体; 贪污贿赂罪的绝大部分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有少数犯罪可以由一般主体构成。
例如贿赂罪中的行贿和介绍贿赂。
;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包括如下五种人:“第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第五,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而第一种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就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各级政府机构的办事人员、人民警察、法官等都属于这一类。
第二种公务员主要是指在国营部门、各金融行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银行等单位工作的人。
第三种公务员则是指在一些国营单位或人民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他们是经过国家机关授权及委派的,也应属于国家公务员这一类。
第四种就是指受国家机关委派专门从事金融活动方面的工作人员。
如国有企业中的厂长,国有公司中的经理、董事长等等。
第五种则是以上四种没有规定的,但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且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如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等。
; 综上所述,新刑法典中体现的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绝大部分为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少数是由一般主体构成。
(四)、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贪污贿赂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状态。
因此,在贪污贿赂罪中,各个具体的犯罪都具有明确的目的。
但贪污贿赂罪中的犯罪动机,即引起、促使行为人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心起因——却是多种多样的。
以贿赂罪为例,有的行贿人可能为单位办事,显示神通广大,以图得个人实惠而行贿;有的可能是解囊相助,为他人着想而行贿;有的受贿者是为了享乐;有的受贿者可能生活困难;有的受贿者也可能遇到不幸,急需用钱等。
;二、;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资料显示:2001年至2005年7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9.6亿元。
在这五年里,检察机关查办大案要案成绩显著。
共查办贪污贿赂大案78202件,占立案总数的51.3%,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5816件;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11971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04%,其中厅局级干部820人,省部级干部29人。
与2001年以前相比,大要案的立案数有所增长,大要案的比例稳步提高,有力地惩治了腐败分子,昭示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
河南省2004年全省检察机关一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203件,涉及2395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98人(包括厅级干部3人)。
在这2203件案件中,大案要案受到重点查办,贪污贿赂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810件,占立案总数的三分之一还多,涉及100万元以上案件74件,其中包括涉及1000万元以上特大案件8件;查办执法人员的力度明显加大,一共查处司法人员63人、查办行政执法人员497人;重点领域出事多,仅医疗、交通、国土三个系统的贪污贿赂案件就有144件,涉及161人。
据悉,检察机关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亿余元。
在这些落马的官员中,“名气”最大的当数河南省电力公司原副总经理李俊杰(副厅级),因受贿270余万元,贪污1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人民币108万元、美金6.7万元、港元4.4万元,李俊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河南省黄金管理局纪检组长水国芳(副厅级)因贪污6万元、受贿23.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郑州市检察机关2005年立案侦察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246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67件。
立案侦查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114件,其中百万元以上特大案件14件,渎职侵权大案35件,涉及县处以上干部16人。
我们金水区检察院反贪局2004年至2006年共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5起41人。
其中贪污案件14起17人,受贿案件12起14人,挪用公款案件9起10人。
大要案22起,占案件总数的63%。
三、;贪污贿赂犯罪依然严重的原因近几年,我国各地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活动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具统计2002年共立案侦查犯罪数额百万元以上的1319件,涉嫌犯罪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9452人,县处级以上干部2670人,李嘉廷等6名省部级干部依法受到追究;2003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大案5541 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查办了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等一批省部级的腐败分子;2004年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大案18515件,其中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123件。
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728人,其中地厅级干部167人、省部级干部4人;2005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1275件,比上年增加4.9%。
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960人,其中厅局级198人、省部级11人。
以上这些数字反映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反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强,腐败现象却愈演愈烈,参与腐败的人数是越来越多,级别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