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教学案例
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贪污贿赂罪

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贪污贿赂罪
1. 指导案例11号:杨某等贪污案
裁判要旨:
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案例文号:(2009)浙刑二终字第34号
2.指导案例3号:潘某、陈某受贿案
裁判要旨: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案例文号:(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
教师廉洁从教典型案例

教师廉洁从教典型案例:王某贪污公款案一、案例背景王某,男,40岁,是某市一所小学的副校长。
他在小学工作了15年,一直以来都表现出优秀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良好的师德师风。
然而,在2019年,一起涉及王某贪污公款的案件被揭开。
二、案件过程1.操控差旅费王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开始操控差旅费报销。
他在每次出差时都会将报销单上的金额虚报,并与同行的教师合谋分赃。
由于差旅费的审批流程繁琐且监管不严,这种行为长时间未被发现。
2.虚构培训项目为了进一步获取非法利益,王某开始虚构培训项目。
他与一家培训机构合作,在纸面上登记了大量不存在或根本没有参加过的培训班,并以此向学校申请经费支持。
由于对于培训项目审批制度不完善,这些虚假的培训经费得以顺利拨付。
3.挪用公款王某并没有将所获得的贪污款项花光,而是将其中一部分挪用到了个人账户上。
他通过虚构家庭开销、购买房产等手段,将贪污所得转化为个人资产,并以此掩盖了自己的不法行为。
4.案件揭发与调查2019年底,一位细心的教育局工作人员发现了王某报销单上的异常。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了王某涉嫌贪污公款的线索。
随后,教育局成立了专案组对此案进行深入调查。
三、案件结果1.司法处理经过调查和取证,王某涉嫌贪污公款的事实被确认。
最终,他被依法逮捕,并于202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教育系统处理根据相关法规和纪律条例,教育局对王某进行严肃处理。
他被除名出师范学校教师行列,并取消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等待遇。
此外,学校也对王某的违纪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加强了内部管理制度。
3.社会影响这起案件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人们对教育系统的廉洁问题开始重视,并要求加强对教师的监管和纪律建设。
此案也成为了其他地方教育系统整顿廉洁从教的一个典型案例,启发了更多人对教师职业道德和廉洁从教问题的思考。
四、案例启示这起案件揭示出了一些问题: 1. 教育系统在财务管理和审批制度上存在漏洞,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贪污受贿警示教育摘录

贪污受贿警示教育摘录贪污受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败坏了党风廉政,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更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为了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加强道德教育和法治意识,下面摘录了一些关于贪污受贿的警示教育案例,以食人类有经验之谈,世人以为鉴戒。
1、贪污腐败:有位基层干部平时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做了不少好事,赢得了群众的口碑和赞誉。
然而,在一次机会面前,他因贪图暴利,利用职务之便,把年轻硕士生留在村里的事情搞成了一场行贿交易。
结果,他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政治生涯也因此饱受破坏。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能贪图一时的私利,真正的幸福和成功来自于为人民谋福利。
2、权力的误用:有位机关干部,因长时间掌握权力,迷失了自我,变得贪婪和腐化。
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和一些公司提供了不菲的利益,从中获得了巨额贪污受贿。
最终,他被纪检部门发现并追究刑责,政治前途也被粉碎。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必须正确使用,不能为个人利益作嫁衣利他。
3、不廉洁自律:有位党员干部,在担任高级职务的时候,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提供方便,先后收受巨额贿赂。
虽然他有意收底,但最终还是被纪检部门查获。
他的妻子也因涉嫌共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作为党员干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强自律,做到廉洁奉公,绝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被贿骗:有位基层干部,工作勤勉廉洁,被认为是一个无私奉献的好干部。
然而,在一次工程招投标中,他被所谓的承包商贿赂。
掩盖不住的心虚和贪欲,最终让他落入法网。
他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贿赂只是暂时的享受,最终会得不偿失,损害个人和家庭的利益。
贪污受贿是个人的败坏和社会的痛。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只有保持纯洁而高尚的道德品质,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充实自己的法律意识,才能远离贪污受贿的诱惑,走上健康、幸福的人生道路。
同时,政府和社会也需要加强监督和法规制度建设,构建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使贪污受贿得不偿失,国家富强,人民幸福。
教育人员贪污案例(2篇)

第1篇在我国,教育事业一直被视为国家发展的基石,承载着培养下一代、传承文明的重要使命。
然而,近年来,一些教育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贪污腐败活动,严重损害了教育事业的声誉,破坏了教育公平。
本文将以一起教育人员贪污案例为切入点,剖析贪污腐败现象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某区教育局原局长李某因涉嫌贪污、受贿被查处。
李某在担任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涉嫌贪污罪、受贿罪。
二、案例经过1. 贪污手段(1)虚报冒领:李某通过虚报项目、冒领经费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财政资金。
(2)违规采购:李某在采购过程中,故意抬高价格、违规采购,将差额部分占为己有。
(3)截留经费:李某在经费分配过程中,故意截留部分经费,用于个人消费。
2. 受贿手段(1)利益输送:李某在审批学校建设项目、教师职称评定等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为其谋取利益。
(2)虚假中标:李某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手段,将工程项目分配给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公司,从中收取回扣。
三、案例原因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李某等教育人员缺乏法治观念,对党纪国法认识不足,导致其在工作中违法乱纪。
2. 监管缺失:部分教育部门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权力滥用、腐败现象滋生。
3. 利益驱动:一些教育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惜以身试法,从事贪污腐败活动。
4. 社会风气影响:在一些人眼中,贪污腐败现象被视为“潜规则”,导致部分教育人员盲目跟风。
四、对策建议1. 强化法治教育:加强对教育人员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党纪国法。
2.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教育领域监管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3. 严格选拔任用:严格执行教育人员选拔任用制度,选拔德才兼备、廉洁奉公的人才担任教育职务。
4.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廉洁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
5. 强化执纪问责:对教育领域贪污腐败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男,45岁,某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乙某,男,35岁,甲某的下属,担任该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2012年至2014年间,甲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环节为乙某谋取利益,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10月,乙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甲某也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甲某、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某贿赂款,为乙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案件分析(1)甲某的受贿行为甲某在担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负责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甲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乙某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土地审批环节,甲某擅自降低土地审批标准,为乙某的公司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②在征收补偿环节,甲某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乙某的公司谋取更多利益。
③甲某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乙某的受贿行为乙某作为甲某的下属,在土地利用科科长岗位上,利用甲某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乙某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过程中,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②乙某在征收补偿环节,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乙某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 案件判决(1)甲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乙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乙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
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案例分析贪污受贿罪是刑法中重要的经济犯罪之一,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负面的影响。
本文将就贪污受贿罪进行案例分析,旨在深入了解该罪行的性质、危害以及法律对其的处理。
案例一: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巨款张某,某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处理公司的资金流动。
在担任该职位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巨额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并虚构账目误导审计人员。
经调查,他贪污数百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他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该案例中,张某作为公司财务主管,滥用职权,侵占公款,其目的是为了个人私利。
他虚构账目的行为给了外部审计人员误导,使得贪污事实难以察觉。
这种类型的贪污案件属于高危害、高复杂性的经济犯罪。
案例二:李某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李某,一名政府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等方面收取贿赂。
他接受企业和个人的巨额款项,并为他们带来优先权、经济利益等。
经过调查,李某被发现收受贿赂达到上百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他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这个案例中,李某作为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权力谋取私利,接受巨额贿赂。
他给予贿赂者在工程承揽等方面的特殊利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这种类型的受贿案件属于严重的腐败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形象,而且对社会的治理和市场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
案例三:王某行贿官员谋取利益王某,一名富商,为了在土地征收等事务上取得利益,行贿政府官员。
他通过送钱、送礼等形式,涉及到数十位官员,并为他们提供了经济利益。
该案经过调查后,法院认定王某犯有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这个案例中,王某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在政府官员身上施加了行贿的手段。
他以金钱和礼品等形式贿赂官员,换取特殊待遇和利益。
这种类型的行贿案件既损害了公正和公平,也破坏了政府机构的形象,对于政府行政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贪污受贿罪是刑法中重要的经济犯罪之一。
这些案例的分析揭示了贪污受贿罪的危害性和复杂性。
教育贪污案例(2篇)

李某的贪污行为损害了政府形象。作为教育局长,他本应廉洁奉公,为人民服务,然而他却走上了犯罪道路,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四、案例分析
1. 权力与利益的诱惑
李某之所以走上贪污道路,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权力与利益的诱惑。作为一校之长,他手中握有巨大的权力,可以决定学校食堂、教材采购、教师招聘等事项。在这种权力与利益的诱惑下,他逐渐失去了自我,走上了犯罪道路。
教育工作者应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抵制贪污腐败的诱惑。
3. 加强法制教育
政府部门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贪污腐败行为无处遁形。
总之,教育领域的贪污腐败现象严重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要以李某贪污案为鉴,加强教育领域监管,提高教育工作者素质,共同维护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案例影响
1. 损害教育事业
李某的贪污行为严重损害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他降低食堂菜品质量,损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以次充好,导致教学质量下降;违规招聘教师,影响了学校的师资力量。
2. 破坏社会公平
李某的贪污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他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使得一些有才华、有能力的人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
2. 破坏教育秩序:李某的贪污行为助长了校园腐败风气,导致部分教师和学生效仿。这严重破坏了教育秩序,影响了学校的教学质量。
3. 损害学校声誉:李某的贪污行为使该校的声誉受到了严重影响。许多家长和学生对该校产生了质疑,导致该校的招生情况逐年下降。
四、案件处理
经过群众举报和相关部门的调查,李某的贪污行为被查实。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多年,并处罚金。该校也被责令整改,加强内部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监管缺失
李某的贪污行为得以实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管缺失。相关部门对学校的监管不力,使得李某得以肆意妄为。这反映出我国教育领域监管体系的漏洞,亟待完善。
银行贪污案例教育(2篇)

第1篇案例一:某银行员工非法挪用客户资金案例简介:某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挪用客户资金进行个人投资。
由于投资失败,最终无法归还客户资金,导致客户损失惨重。
教训:1. 加强内部控制:银行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2. 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3. 客户资金保护:建立客户资金隔离制度,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案例二:某银行行长涉嫌受贿案例简介:某银行行长在审批贷款过程中,收受贷款人的贿赂,为贷款人提供不正当的贷款条件,导致银行资产损失。
教训:1.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2. 公开透明:提高银行业务的透明度,让客户和监管机构能够监督银行的运营。
3. 严肃查处:对贪污腐败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形成震慑。
案例三:某银行员工伪造贷款合同案例简介:某银行员工伪造贷款合同,将银行资金非法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教训:1. 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审查贷款合同,防止伪造合同。
2. 技术防范: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提高合同的安全性。
3. 强化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总结银行贪污案例反映出银行业在内部控制、员工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银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业务合规。
- 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防止道德风险。
- 强化监督和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 提高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让客户和监管机构能够有效监督银行运营。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银行贪污案件的发生,保护银行资产和客户利益。
第2篇1. 李达康案:李达康是某银行高管,他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挪用公款,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反映了银行高管的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2. 王宝强案:王宝强原是某银行支行行长,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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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教学案例
1、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
甲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务100万元。
对甲、乙俩人应当如何定性?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俩人不是共犯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俩人是共犯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2、甲通过内部消息得知乙即将上任为本辖区的税务稽查人员,于是提前给乙送去3万元的祝贺费,希望乙上任后能够在收税上给自己“特别照顾”。
之后,乙果然上任该辖区的税务稽查人员,则甲、乙的行为分别构成:
A.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
B.甲构成行贿罪,乙不构成犯罪
C.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受贿罪
D.甲、乙都不构成犯罪
3、某甲在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某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
某甲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
某乙见事未办成,要求某甲退回好处费,某甲拒不退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某乙行贿。
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受贿罪
B.诈骗罪
C.敲诈勒索罪
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
4、甲多次挪用公款,第一次挪用3万元用于自家房屋的装修,两个月后挪用3万元用于归还第一次挪用的公款,第三次又挪用五万元用于赌博,期间甲曾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2万元,对甲如何定罪处罚?
A.认定甲共挪用公款11万元
B.认定甲受贿2万元
C.认定甲挪用公款8万元
D.认定挪用公款5万元
5、甲受镇政府委派,担任镇办企业厂长,该镇所在电力维修站要求该厂赞助4万元,并许诺50%回扣给甲。
甲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给4万元。
维修站得款后,按照约定,给甲2万元回扣,并开具收到4万元的发票,给甲做账。
问:甲构成何罪?
6、下列哪种行为构成贪污罪?
A.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B.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C.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D.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7、甲在A公司担任司机,驾驶公司价值30万元的皇冠轿车。
公司决定辞退甲,并让其将车钥匙及驾照等手续交回公司,但甲以A公司欠其工资及其他费用2万4千元为由(经查属实),拒不执行公司决定并私自将该车开走。
之后,甲为将车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利用乙为A公司代理诉讼的便利,指使乙用盖有A公司印章的空白信笺写了“苏C16267皇冠轿车实属甲购买,为A公司所租用”的虚假证明。
甲凭此证明将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
然后甲用该皇冠轿车作抵押从某信用社贷款25万元,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归还借款。
另查明:(1)A
公司因资金紧张,向丙借一张3年期5万元的国库券存单,安排甲以丙的名义在银行质押贷款4万5千元用于公司业务。
贷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决定用存单存款归还贷款。
甲取出本息71000元归还贷款本息46400元后,在未取得A公司经理同意的情况下将剩下的24600元据为己有。
(2)甲乙合办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甲以其房产折价出资6万元;为骗取公司注册登记,甲伪造了购买煤炭2500吨价值70万元存放在青山港的假发票及证明,还瞒着其租房房东丁用丁的身份证、房产证以房产出资21万元,经过会计事务所验资,甲乙二人骗取了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工商注册登记,乙为公司法人代表。
问:甲乙二人各构成何罪?
(1)甲将皇冠车购户到自己名下并代押贷款逾期不还的行为()
A、职务侵占罪;
B、贷款诈骗罪;
C、诈骗罪;
D、经济纠纷
(2)甲擅自将丙的存单贷款剩下的24600元据为己有的行为()
A.职务侵占罪;B、侵占罪;C、诈骗罪;D、抵扣公司欠的工资、差费,不认为犯罪(3)乙的行为()
A、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
B、构成伪造公司文书罪;
C、虚报注册资本罪;
D、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8、甲是某信用合作社会计(集体所有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自己当班之机冒领储户存款5万元。
甲构成何罪?
9、乙搭乘甲出租车时,将一个提包遗忘在后座上,内有现金3万余元,另有存折、合同等重要物品。
甲随即打电话告诉乙捡拾提包一事,提出要求乙拿5000元作为酬谢。
甲乙二人经交涉,乙支付了4000元的酬金,拿回了自己的提包。
问: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10、甲是建设银行支行某办事处负责人,收到有关单位存入的委托贷款100万元,全部不入账,归个人经营运输公司、炒股使用,因为亏损而长期不能返还。
为此,甲又偷支办事处100万元储户的存款予以返还。
为了弥补偷支的储户100万元存款的亏空,使账面平衡,应付支行的检查,甲找到乙,以乙单位的名义与办事处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100万元的合同,用这个假合同掩盖偷支100万元储户存款的亏空。
因为支行在检查时发现了这一贷款合同,责令甲立即收回贷款而案发。
案发后甲对银行的100万元已经无法归还。
问:对甲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11、甲某得知某单位在交通银行有一笔500万元的存款,正在寻找投资渠道。
甲某对该单位经理丁某谎称自己有一个项目需从银行贷款,但银行没有资金放贷,需要拉来一笔存款才能放贷。
如果丁单位愿将500万存款转存某建设银行分理处,定期1年,就能帮助他从银行贷到款。
甲某称如果这样做了,丁某单位不仅可以照样拿到1年定期利息,而且还可以当场拿到甲某付给的高息70万元。
在骗取丁某的信任之后,甲某又找到在该建设银行分理处的主任乙某和曾在该分理处工作过的丙某,称给该分理处拉来了一笔500万元存款,自己想使用该笔存款,要求乙、丙帮忙瞒着丁某单位,将该笔存款转到甲某的账户,先用一张假存单应付丁某单位。
等到1年期满,丁某单位来取款时,由甲某将款还上。
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乙、丙每人20万元。
乙、丙二人答应帮忙。
某日,丁某单位将500万元从交通银行转到该建设银行分理处以丁某名义开设的账户上。
第二日,甲某带着丁某到分理处办理转存手续。
按照乙某的事先安排,让丙某进入分理处。
在办理转存手续的过程中,站在分理处柜台边的丙某接过丁某递进来的户名为丁某单位的500万元定期存款凭条,换成甲某递进来的户名为甲某的500万元活期存款凭条和一本户名为甲某的存折,交给当班营业员,营业员即把从丁某账户上取出的500万元转存入甲某的存折。
丙某又从营业员处收取存折,连同甲某事先伪造的假定期存单从柜台分别交给甲某和丁某。
甲某当场给丁某一个70万元的存折作为利息。
事后付给乙、丙各20万元。
在8个月的时间里,甲某已经将所骗巨款挥霍一空。
对本案中的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并请说明理由?
12、甲是某饮食总店副经理、该总店书记乙因为公款私存利息较高,故将4万元公款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存单由会计丙保管。
后甲所在饮食总店上级
主管部门某经贸局局长和副局长,找到甲和丙,说该经贸局下属企业有几个经理的住房解决了,经研究决定,也给甲批2万元动迁补助款,但从账面上不能反映出来,免得职工有意见,走一借一支,把帐弄平。
甲将4万元存单取走,丙以还甲岳母借款的名义做假账,将帐冲平。
甲将4万元支取。
问:甲的行为性质如何?
13、甲乙二人是某国有食品集团公司副经理(不具有干部身份),丙为该集团公司财务科长(具有干部身份)经该集团公司领导集体决定在收购生猪时收取对方的回扣,由甲具体经办。
甲陆续收到回扣款20万元,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不入公司帐,而由包括甲乙丙在内的8名中层领导瓜分。
甲乙丙三人各分得4万元,其它5人各分得1万余元。
在审查甲乙丙三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时,甲主动交待三人还曾将保险公司返还的生猪综合保险费10万元不入帐,后甲乙各分得4万元,丙分2万元。
问:
(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
(2)假如本案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应当如何认定?
(3)甲是否成立自首?
14、甲原系某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
A因涉嫌诈骗被公安局逮捕。
A的妻子B托乙(原系某市统战部民主党派管理处副主任)找到甲,乙要求甲帮助疏通关系,将A取保候审,并称A的亲属将给好处费。
甲为此多次向该市公安局预审科科长丙说情。
后B按照乙的要求,将10万元交给甲。
A被取保候审后,甲送给丙4万元,分给乙2万元,自留4万元。
甲乙丙构成何罪?
15、甲乙丙丁四人分别是某县粮管所所长、副所长、会计、出纳。
他们商量后,采取虚列生产支出的方法擅自将用于冲减粮库亏损的50万元转入小金库。
然后经所委会集体研究,分给所里40名职工每人8000元。
此外,上列四被告人和所委会成员共10人,每人又分2000元;上列四被告人每人再次分得4000元。
问:四被告人构成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