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

依照《刑法》的规定,反贪部门所受理的十二种案件中,从犯罪主体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严格的、明确的主体的案件,即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案件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第二类是一般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第三类是其他特殊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案件类型不同,犯罪主体也就不一样,因此,必须对犯罪主体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

一、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直接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准国家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部分人员。根据这一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

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两类人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依法取得职务身份,即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上级机关任命、委派或通过选举,或经过国家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二是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国家管理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理论上分,国家工作人员不外乎以上三类,但在办案实践中反贪部门所面临的情况又是十分复杂的,以下几类人员往往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一类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人大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按照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在乡以上党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政协委员及在各级政协常设机关和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除此之外,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在其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时,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一般主体和其他特殊主体

(一)一般主体:一般主体没有明确的、严格的身份限制。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和介绍贿赂案中,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又可以是其他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人。从法理角度上看,这类案件对主体的限制和要求不是十分严格。“两法”修订实施后,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办理得也比较少。在已经办理的案件中,犯罪主体也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这部分人员。

(二)其他特殊主体。在反贪部门受理的案件中,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以及私分罚没财物案的犯罪主体比较特殊,是特定的单位,但其主要责任人或参与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该被列入被追究的范畴。

第二节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贪污罪案件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贪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

作人员职责廉洁性。

(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系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经手和具体负责经管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以行使职务的名义、借口和便利,不为人知地或“名正言顺”地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它包括直接非法占有和间接非法占有两种形式。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侵犯本单位财产,也可以构成贪污罪。

(三)本案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当他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管国有财产,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时,才能构成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

(四)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挪用公款罪案件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主要是行为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公共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并从中获得收益,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权利。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前述行为。

(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四)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主观故意,其目的是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五)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为了临时“便用”而暂时占有公款,后者则为了将公款永远归己而占有公款;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在作案时留下的“痕迹”明显,从帐目和通过知情人可以调查获取证据,而后者在作案时留下的“痕迹”不明显,比较隐蔽,查证难度大。

三、受贿罪案件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受贿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廉洁性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

(二)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索取了他人财物或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现有职务的方便条件或者影响翰选进行非法的索贿、受贿行为,这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三)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组成。

四、单位受贿罪案件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索取或非法受贿行为。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并且以单位谋利益为目的的特征。

五、行贿罪案件

行贿罪是指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犯罪的客观方面除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财物外,还包括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较大数额的财物,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这类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类犯罪只能由主观

故意构成,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基本特征。

六、对单位行贿罪案件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此类案件在犯罪构成要件上与行贿罪基本相同,区别在于实施的对象,行贿案中行贿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而对单位行贿案中行贿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他国有单位和人民团体等。

七、介绍贿赂罪案件

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牵线搭桥、中间撮后,使行贿与受贿得以进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与受贿犯罪、行贿犯罪相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贿、受贿双方“牵线搭桥”,促使双方相通,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多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

八、单位行贿罪案件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行贿行为,或违反国家规定所实施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即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

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单位谋取利益的特征。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这种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其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对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对差额巨大的事实是明知的,行为人希望和放任这种“非法所得”的存在。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案件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个人境外的存款,违反国家规定,隐瞒不予申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申报制度;其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构成。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不可侵犯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犯罪主体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构成。它与共同贪污罪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第一,犯罪主体是单位,

而共同贪污罪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作案成员;第二,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有资产,而共同贪污侵犯的对象则是公共财物;第三,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与共同贪污的界定是不同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案件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所实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等,即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卫生检疫机关、商检部门、环境执法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等;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而不缴或隐瞒,尔后,以单位名义进行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作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张玉华戴延伟王志斌发布时间:2011-05-20 10:33:3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滥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权力私有化、商品化、非法化,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是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成为当前和今后亟须解决的课题之一。现根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案例,对当前职务犯罪的的特点、成因及预防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评判指正。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2009年至2011年3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判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共审结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3件60人,其中2009年审结19件22人(贪污案件5件5人,受贿案件6件6人,玩忽职守案件4件4人,挪用公款案件4件7人);2010年审结24件26人(贪污案件7件7人,受贿案件3件3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1人,挪用公款案件7件7人,徇私枉法案件2件3人,徇私舞弊案件1件2人,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件3件3人);2011年1至3月审结10件12人(贪污案件2件3人,受贿案件1件1人,徇私舞弊案件2件2人,徇私枉法案件1件2人,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通过对以上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类型多样,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前几年,该院辖区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金融领域。上列案件中,涉及政府部门11件,金融系统8件,财税系统3件,粮食系统6件,土地部门7件,教育系统4件,公安部门2件,工商部门3件,其他部门和系统9件。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案件占90%以上。 (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从上列案件数量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26.32%,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37.5%。从职务犯罪的绝对人数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18.18%,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近50%,呈逐年上升趋势。从犯罪对象来看,不仅涉及单位负责人,而且涉及面扩大到一般工作人员。2009年至今年3月该院共判决科级及以上干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职务犯罪案2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7.17% 。从案值来看,前几年案值多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而近几年来该院审判的案值5万元以上、达100万元的大案达17起,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2.08% 。 (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职务犯罪往往发生于关联岗位、行业系统、上下级关联人员之间,他们往往利用公共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体,互惠互利,互相包庇。一旦案发,往往是一挖一窝,带动一串。如发生在许昌市土地管理系统贪污受贿窝案(4案4人)、税务系统的徇私舞弊及玩忽职守串案(2案3人)就是典型例子。有的企业高管内外勾结,借改革、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时间:2016-04-19 作者: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大|中|小】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 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 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 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 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

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试题

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B)。 A 公安机关 B 检察机关 C 人民法院 2、预防职务犯罪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A) 。 A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B 打防并举,重在打击 C 打防并举,重在预防 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主要是(B) 。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 国家工作人员 C 一般人员 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 (A)。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 国家工作人员 C 一般人员 5、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最大优势(A) 。 A 查办案件的职能优势 B 思想道德教育优势 C 机构设臵优势 6、非由于举报人主观故意而造成的举报失实,对于举报人(B)。 A应追究法律责任 B不追究法律责任C 给予行政处分 7、监察、审计、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 (A) 。 A 人民检察院 B 人民法院 C 公安机关 8、除特殊情形外,行贿数额在(A)以上的,应当立案。 A 1万元 B 3千元 C 5千元 9、 (A) 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 A 职务犯罪 B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C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 (B) 。

A 滥用职权罪 B 玩忽职守罪 C 徇私舞弊罪 11、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A) 。 A 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B 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C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12、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 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c)追究刑事责任。 A 侵占罪 B 受贿罪 C 贪污罪 13、2005年1月,中央发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 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A) 。 A 、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B、依法治国,注重预防 C、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D、一靠教育,二靠法制 14、2005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是, 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A)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体系。 A、权力运行 B、法律和制度 C、行政监察 D、严厉惩治腐败 1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B) 罪。 A、挪用公款 B、贪污 C、职务侵占 D、私分国有资产 16、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B) 论处。 A、贪污 B、受贿 C、私分国有资产 D、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7、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 (C) 论处。 A、介绍贿赂 B、行贿 C、受贿 D、贪污 18、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介绍贿赂罪。其中,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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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习题 ID(161): 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都不可以是单位,只能是自然人 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正确答案:D 评析:【考点】单位犯罪的主体【常见错误】考生是无辜的,是当时真题出的有瑕疵,已经做了修改。【解题思路和方法】该题目是把单位犯罪的有关知识点综合起来考查,让我们来逐一分析各项: A项没有错误,根据刑法196条和193条以及200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基于单位犯罪的法定性,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都不包含单位主体,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刑法修正案五>虽然对信用卡诈骗作了修正,但并没有将其增加为单位犯罪;贷款诈骗罪也只能是自然人犯罪,如果是单位涉嫌有贷款诈骗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B项没有错误,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固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此,行政机关是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才可以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D项盗窃电力可能构成盗窃罪,这个罪行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同时也可能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这个同样不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且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故D中的说法错误。另,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关于单位犯罪,只有刑法分则明确叙明可以由单位构成的,单位才可成为犯罪之主体 ID(194):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哪种行为之一的,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A.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 B.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枪支 C.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D.超过限额制造枪支 正确答案:A,B,C 评析:【考点】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常见错误】本题的正确选项实际上就是对《刑法》第126条内容的分解,这类题要求考生对法条一定要记忆精确。【解题思路和方法】《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由于D项缺少“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这个条件,因此D是错误的,ABC正确

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

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 【内容摘要】 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占国家财产之类的腐败行为已成为党和国家以及人民最深恶痛绝的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它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比其它的犯罪行为危害都令人愤慨和唾弃。 现在职务犯罪情况不容乐观。(一)犯罪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从一般的科、县、市级公务人员、到省、部级领导,被查处的人员逐年增多。(二)涉及的经济数额也越来越大。(三)犯罪后携款外逃的人员的情况特别突出。(四)职务犯罪人员的年龄分布均匀。从50—60岁到20—30岁都有。 为什么在当前的社会中会出现这么多的职务犯罪人员呢?究其原因就是:(一)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放松了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的学习,没有能抵御住腐朽思想的侵蚀,对奉献和索取,权力与职责产生了错误认识。(二)权力过分集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这也是容易造成职务犯罪的一个原因。 当前的职务犯罪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职务犯罪人员从个人犯罪发展为集团犯罪,(二)从单一占有生活资料和金钱转向生产资料、生产资本。(三)由过去的几个部门、行业已渗透到国家的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四)个别部门、行业的职人员务犯罪呈现出一批接一批的不正常现象。 如何遏止和预防职务犯罪呢?应从以下几点入手:(一)规范权力运用,加强监督和制约。(二)改革财经制度,加大财经监管的力度。(三)改革人事制度,提高民主、公开、竞争程度,严把干部的选拔任用。(四)加强廉政教育和建立廉政机制。(五)建立行之有效的经济保障机制。(六)加大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威慑欲犯罪的人员。 什么是职务犯罪? 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通常称为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就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权谋私,即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即人们常说的腐败。通常我们以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刑形式的不同将职务犯罪分为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职务故意犯罪具体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渎职、失职等行为。职务过失犯罪具体表现为渎职和过失犯罪。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职务故意犯罪。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现状 在当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逐渐走上新轨道的形势下,职务犯罪就具有了非常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烙印,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甚于其它的刑事犯罪,纵观目前职务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一)级别越来越高。要案、大案急剧上升,比如: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刘知炳,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沈阳原市长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等均是特大贪污受贿案,又如四川省近二年相继查处的原省交通厅正副厅长刘中山、郑道访贪污受贿案等所涉案件的案数之多、级别之高、金额之大、影响之深、都令人触目惊心。 (二)犯罪后携款外逃情况特别突出。2002年1至6月份,全国检察机关仅光抓获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就有500多人,仅四川省检察机关上半年就总共抓获贪污贿赂等在逃人员50余名,涉案金额共二千多万元,仅追会的赃款就有一千多万元。 (三)职务犯罪人员逐渐从50—60岁即将退休人员慢慢分布到20—30岁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前一时期,“59岁现象”较为普遍,反映出老年国家公务人员在即将退休的最后几年心理不失衡的心态,所产生的犯罪心理。近几年,20岁—30岁的干部职务犯罪的现象已开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 依照《刑法》的规定,反贪部门所受理的十二种案件中,从犯罪主体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严格的、明确的主体的案件,即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案件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第二类是一般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第三类是其他特殊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案件类型不同,犯罪主体也就不一样,因此,必须对犯罪主体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 一、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直接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准国家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部分人员。根据这一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

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两类人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依法取得职务身份,即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上级机关任命、委派或通过选举,或经过国家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二是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国家管理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理论上分,国家工作人员不外乎以上三类,但在办案实践中反贪部门所面临的情况又是十分复杂的,以下几类人员往往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一类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人大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按照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在乡以上党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政协委员及在各级政协常设机关和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c8255014.html,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按此解释,单位不仅指机关、团体等本身,还指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由于《刑法》总则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几乎虚化得不成其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对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宣言式规定。因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在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笔者拟就此谈谈浅见。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 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3) 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

状态。二、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

浅议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浅议职务犯罪的 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内容提要:从执法实践来看,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为主要表现的职务犯罪,是人民群众十分痛恨的社会腐败行为,它败坏了政府的形象,毒化了社会风气,危害了国家建设,破坏了安定团结。从这个意义上讲,严厉打击和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特别是在现阶段,认真总结职务犯罪的规律,研究、分析腐败产生的特点、弄清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找到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表现,因案施策,完善制度,强化机制,对症下药,打防并举,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原因表现防治 提纲: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1、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2、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3、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 4、犯罪行业分布具有广泛性

5、犯罪年龄已向多层发展 6、职务犯罪人员高层化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经济根源 (二)政治根源 (三)思想根源 (四)文化根源 (五)几种犯罪心态 1、“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 2、贪图享受的攀比心理。 3、满足虚荣心理。 4、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循私枉法。 2、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违“程序合法实体公开”的要求。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意识,做到关口前移。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加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严重程度正如江泽民同志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当前案犯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案犯的职务也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位高权重、往往缺乏监督,容易产生贪污受贿,这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对近年来公开曝光的广西成克杰、广东的于飞、沈阳的绥新和马向东、河北的程维高、李真等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的领导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私分公款集体作案突出;作案时间长,频

高智商犯罪的特点与案例

高智商犯罪的特点与案例 文学院传播学 201011082011 江山 【概述】 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多媒体平台逐步完善。兼之在市场经济规则驱使之下,行业内部竞争也愈加激烈。新的犯罪形式也随之产生,高智商犯罪便是种种新兴犯罪形式之一。与以往身体力行的犯罪模式不同,高智商犯罪顾名思义,更加依赖犯罪分子的“聪明才智”,当然也就更加考验侦破人员的侦破能力及科技水平。高智商犯罪或伪造,或假冒,或欺诈,或利用计算机、电子设备和技术进行普通犯罪分子所不用完成的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办案人员在发现和侦破上造成了很大难度,至今仍有不少要案、重案悬之未决。 【特点】 1.犯罪主体的智能性。犯罪分子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受过某种专业技能训练,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智能。他们在作案前一般都经过周密的预谋和精心的准备,选择适当的犯罪时机,目标明确,隐蔽性强,反侦察力度大,因而犯罪的成功率比较高。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当前更是以在校大学生为犯罪主体。 2.犯罪手段的高智能和多样化。智能化犯罪大量运用技术含量高的现代化手段,如计算机技术等作案,使其更为隐蔽,犯罪后不留痕迹,瞬间作案,不易被发觉。有的犯罪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难以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侦查取证也异常困难。同时,犯罪手段也日趋多样化,或利用计算机入侵账务系统,或伪造货币、信用卡、证券等,甚至有部分犯罪分子可以自己制造毒品、炸药等物。既产生严重危害,又防不胜防。 3.犯罪领域的高精尖。手段和主体的高智能趋向,使得犯罪领域愈加趋向高精尖化。科学技术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造福人类,也同时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加多样的犯罪范围。近年来,高智商犯罪不再仅仅限于通过伪造证件等行为进行盗窃和诈骗,而是涉足金融证券、机密信息、国家安全的尖端产业。 4.犯罪利润的高价值。利用智能化手段进行贪污、盗窃、伪造、诈骗等犯罪涉及的金额非常巨大。往往一次犯罪就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损失。其数额之大,是一般的贪污、盗窃根本无法与之相比的。 5.案件侦破的高难度。由于犯罪主体的受教育水平,高智商犯罪往往缜密有计划。且其犯罪现场不确定、犯罪痕迹容易被破坏,这些就造成了发现犯罪和证据收集调查的极大困难。 6.高智商犯罪多为共同犯罪。由于高智商犯罪的技术要求高,犯罪过程复杂,往往一个人难以面面俱到。所以单独作案少,共同策划然后分工执行。又多为内部人员或内外勾结。比如伪造假币等,更可能是犯罪集团集体作案。 7.新趋势。除了常规的犯罪智能化程度加深外,在经济领域新型犯罪不断涌现。譬如洗钱犯罪。洗钱就是隐匿并转换违法所得,使其成为合法资金的过程。“洗钱”中的“钱”,就是犯罪所得财产,俗称“黑钱”。获得这些“黑钱”后,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将其隐匿,将通过各种渠道使之表面合法化,回流到正常的经济交易中去,这个过程便是“洗”。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必将威胁到个人、企业、市场,乃至一国的经济、政治体系,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相当多的国家正在实施一系列反洗钱法律法规,但是洗钱犯罪不见得马上就能得到遏止;犯罪行为所积聚的财富也不见得减少。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犯罪创造了非法财富,非法财富又促生了犯罪。洗钱活动使犯罪分子如愿以偿。犯罪分子充分利用了目前存在的种种弊端:法律体制的差别、官僚主义、主权的强调、国家之间的不合作,等等。 【案例】 (一)“高智商”犯罪废弃外轮变身走私入境 2000年2月24日,黄埔海关接到黄埔造船厂报告:1999年7月20日,临时进境到该厂维修的巴拿马籍玉堂星海运公司所属“ITER”油轮,涂改了船名,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

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问题的30个刑法规范文件汇编

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问题的30个刑法规范文件汇编(全) 导语: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一直是困扰职务犯罪办案的难题之一,通过本文将所有关于职务犯罪主体认定的刑法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整理,并按照由近至远的时间顺序对这些文件中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部分的规定进行摘编,供大家在办案时统一查阅。 职务犯罪主体认定刑法规范汇总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印发)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6.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高检研发8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法释〔2005〕10号) 8.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38号) 9.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高检研发第17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 1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

村民小组可否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村民小组可否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 2013-02-07 09:05:56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赵红龙雨 案情:彭某在担任某重灾区村民小组组长期间,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之后,以灾后重建异地安置为名,将本组的农村集体土地5000“非法转让给姚某等39名外地农户,并以收取新村建设费、基础设施补偿费的名义非法获利200万元。所得收益除20万元用于本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余180万元由彭某以分红的名义全部分给了本组村民。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彭某行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彭某行为是自然人犯罪,因为村民小组不属于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出于为村民小组谋取利益目的,非法所得除用于本村民小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余全部分给了本组村民,其本人未获得额外利益,因此是单位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村民小组可作为单位犯罪主体。首先,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村民小组界定为“其他单位”。一是1999年7月最高法《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界定罪处罚。此“批复”将“村民小组长”定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亦即将“村民小组”界定为“其他单位”。二是2008年11月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 其次,村民小组可作为刑法意义的单位。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28条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据此,村民小组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它是集体组织的一种。“单位意志”是判定单位犯罪的关键指标,是区别单位犯罪与单位成员个人犯罪或自然人犯罪的本质标准,既然村民小组中选举有村民代表、有健全的村民小组会议制度、有“法定代表人”小组长,那么村民小组就应归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 第三,将彭某行为界定为自然人犯罪有违罪责自负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是刑法的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谁就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彭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

(岗位职责)建设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建设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近年来,武威市建设系统在我市城乡建设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从三年旧城改造到撤地建市以来,武威的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这座历史文化名城以新的姿态依然矗立于河西走廊的东端。就在这个建设时期,伴随有突出贡献的同时,本系统内也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借全市今年以来开展的五项专项活动之机,来给大家讲一堂法制课。原因基于两方面:一方面,对全市建设系统辖属5个县级单位,22个科级单位,近1200名干部职工,担负着城乡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经营等重要职责,工作面涉及面广,资金运用量大,掌管建设、管理城乡的权力比较集中,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易发职务犯罪的要害部门,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对点,处风口浪尖上,稍不留神就会被风浪吹倒吞没,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因此,教育必须是经常性的。另一方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职务犯罪危害是极大的,乃是全球的公害,它破坏经济、削弱民主和法制,扰乱社会秩序,并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更加猖獗,给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带来更大的苦难,因而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意义重大。就连由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于2006年6月23日至27日在贵阳市召开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法治的协调完善”学术研讨会,也将预防职务犯罪与反腐败做为首要的学术问题加以研讨,并且定论:“预防与打击并重,预防为先”!我今天宣讲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构的配置及工作情况;三是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农措施;四是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五是商业贿赂及基本特征和危害;六是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的什么罪,以及依据特定的罪刑关系确定行为人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与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特征。 ⑴在所有的法律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⑵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 ⑶刑法是国家规定越轨行为的最后手段。刑法好比下游的坝,它是最后手段了,再没有别的办法了。实质上,刑法

2016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表格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016年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 罪名金额量刑 贪污罪受贿罪1-3万,且具有特殊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20万 10-2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300万 150-3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300-2000万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1500-20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2000万-1亿 5000万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亿以上一般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亿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挪用公款罪2-100万,进行非法活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2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 50-100万,进行非法活动,且有挪用特定款物等情 节 5年以上有期徒刑 100-300万,进行非法活动 100-200万,有特殊情节且有挪用特定款物 200-5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 300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500万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 行贿罪1-3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100万,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情节 50-100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0-500万 250-500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500万以上,且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2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30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00万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利用影响3-10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0-50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7]1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村支书、村主任以村委会的名义实施犯罪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请示》(内公字 [2006]1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何释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案情】 2010年10月,安义县两个村民小组组长组织两名村民任意滥伐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木。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林木采伐范围及数量,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检察机关因此将他们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存在两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五种类型之一,且公安部2007年3月公布的《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批复》已明确否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因而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犯罪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村委会、村民小组符合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要件和特征,应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虽然符合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特征,但由于目前刑法规定不明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否定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刑法》第三十条仅是对单位犯罪主体概念所作的概括性规定,并非只有该条所列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才属于单位犯罪主体,也不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没有涉及到村委会、村民小组而片面认为村委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一、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从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很多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有的发案单位尽管制定了详细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会检查、稽核,使财会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此外,还有许多单位领导对下属财会人员失去监管,从办理的多起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来看,很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起初并不知情,有的还颇感意外,至使这些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2、新《会计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从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对会计职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对会计管理设计了详尽的制度规则,对违反后的责任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会计法》的贯彻落实并不尽如人意,宣传不到位,不仅不少单位的直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条文的规定,就连一些会计人员也不甚了解或未深入学习,执行也不到位,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会计法》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内部出现的一些违反《会计法》的事件也未严格进行处罚,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在发现犯罪后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

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 手段及预防对策 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单位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以谋取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活动及相关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实施侵害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触犯国家刑律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2003年至2005年,攀枝花市两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查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16件22人,占两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10.60%和13.41%。其中2003年查处6件8人,2004年查处5件5人,2005年查处5件9人。这些财会人员的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影响了我市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一、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1、智能性。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绝大多数都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在我市两级检察机关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中,作案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凭,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相对来说都很精通,有的人还对法律知识有较深刻的了解,在作案时即已经想好怎么规避法律和逃避检察机关的侦查,由于绝大多数侦查员对会计领域的不甚了解,因而侦查财会人员的职务犯罪相对更为复杂。

2、工作便利性。绝大多数的财会犯罪人员都是利用自己经手财务的工作便利,在没有较好的监督体制下作案,如市院反贪局2005年侦办的建设银行二滩支行储蓄员周成富挪用公款一案,作案人即是利用网络系统的不健全,对存入本行的活期帐户且无密码、长期不存取的客户资金,采取冒用储户姓名、私自填写取款单的手段,挪用客户资金19.2万用于赌博。 3、以贪污、挪用为主。2003年至2005年期间,攀枝花市两极检察机关共查处16件22人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其中贪污、挪用案件共计12件18人,占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总数的75.00%和81.82%。另外,处于领导职位的财会管理人员一般都犯的是受贿罪,因为此种财会领导人员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一般在资金划拨等方面给予他人方便,从而收取他人的“感谢费”,如市检察院侦办的川投电冶原总经济师兼计划部经理蔡伟受贿一案即是如此。 4、主动犯罪与被动犯罪并存。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分子都是为了谋取一定的不正当利益而主动作案,但是也存在少数情况下作案人员屈从于单位领导的意志,被迫参与侵吞国家财产的共同职务犯罪。如东区检察院2005年侦办的东区建材沙石公司领导层共同贪污一案,财务人员即是屈从于领导的意志而作假帐共同贪污,以虚开沙石发票来冲抵个人应交的部分集资建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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