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

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一、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贪污贿赂案件与职务相关,与其他非职务犯罪案件有很大不同,存在许多复杂情况和问题,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多数案件的案犯拒不供认或者串供。
这类犯罪是特殊主体,案犯一般均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对政策、法律掌握较多,反侦查能力强,在犯罪前后大都存在侥幸和畏罪心理,作案手段诡秘,不易被发现。
因此,有相当一部分案犯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犯罪事实,就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
即使经过思想工作,政策攻心或者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在侦查部门承认了犯罪事实,发现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或法庭审理阶段,为逃避法律追究时常翻供或者串供。
2、无明显的作案现场,缺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一证据。
事实上,贪污贿赂犯罪均有作案现场,只是不够明显,因为事过境迁,难以显示。
如贿赂犯罪,一般情况是一对一;贪污犯罪,一般也都采用秘密方式,并立即清理犯罪现场。
因此,无法进行现场勘查、检验。
3、作为实物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难以查获。
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现金,是可以互相替代的种类物。
犯罪分子一旦作案得手,随时会掩盖、隐匿或者挥霍赃款赃物,最终可能导致连犯罪人自己都无法辨认。
因此,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很难找到原始赃款赃物的下落甚至根本无法找到。
事实上,绝大多数贪污贿赂案件并没有赃款赃物等物证。
4、无第三人在场,缺乏其他直接证据。
贿赂犯罪一般情况下都是秘密地进行权钱交易,交易双方图谋各自利益,均不愿意有第三者介入,以防止行为暴露和事情败露。
贪污犯罪的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总是利用职权秘密行事,其他人很难在其作案当时发现。
5、证据可变性大。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实施犯罪行为到案发,往往间隔时间长,罪证容易灭失,而且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转移、销毁罪证、制造对策,导致获取证据的难度增大。
案件的知情人多是被告人的亲属、朋友同事或者是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他们往往具有逆反心理,有的是对被告人具有报恩之心,有的怕破财,有的怕受打击报复或导致业务中断等等,致使他们的证言容易发生变化,时证时翻。
职务犯罪的基本常识

商业贿赂
(4)经济往来中行贿罪的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构成行贿。
(六)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的行为。
•
(1)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
差额巨大。(10万以上)
• c、不能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简单地理解为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①已经许诺为 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 利益,但尚未谋到;③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 是局部利益,尚未达到全部目标;④为他人谋取利益,已 经完全实现。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物质 性质利益与非物质性质利益。
• 1、 不正当利益:(1)非法利益;(2)违背政 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 提干、就业、入伍条件的人而得以升学提干、就 业、入伍。
• 2、 一般主体,直接故意 • 3、 出于获取正当利益的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
给予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行贿罪
• 4、 行贿罪的认定 • (1)行贿罪与馈赠行为的界限 • ①目的、动机不同 ②内容与方式不同,前者是秘密进行
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人员渎职
•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徇私舞弊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罪 • 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17、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政府专门管理工作人员渎职
•
(2)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
的来源合法。
•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引言1.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2.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二、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1.贪污贿赂类2.滥用职权类3.玩忽职守类4.侵害公共利益类5.侵犯公民权利类6.其他职务犯罪类三、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详细解读1.贪污贿赂类罪名解析1.1 贪污罪1.2 受贿罪1.3 行贿罪1.4 挪用公款罪1.5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7 隐瞒境外存款罪2.滥用职权类罪名解析2.1 滥用职权罪2.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3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4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2.5 违法发放贷款罪2.6 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3.玩忽职守类罪名解析3.1 玩忽职守罪3.2 懈怠履行职务罪3.3 公共安全事故罪3.4 食品监管渎职罪3.5 环境监管失职罪4.侵害公共利益类罪名解析4.1 侵害公共利益罪4.2 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4.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4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5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5.侵犯公民权利类罪名解析5.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2 非法搜查罪5.3 非法侵入住宅罪5.4 暴力取证罪5.5 虐待被监管人罪6.其他职务犯罪类罪名解析6.1 泄露不应公开的信息罪6.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6.3 背离中立义务罪6.4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6.5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罪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1.加强立法建设2.完善执法体系3.增强司法公正4.强化廉政教育5.提高公众监督力度五、结论1.职务犯罪问题的严重性2.依法治国的重要性3.全社会共同抵御职务犯罪的责任正文:在我国,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特定、职务便利、非法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等。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

贪污贿赂犯罪 ,实际是对国家权力 的滥用和亵 渎 ,是危害严重的犯罪。现阶段我 国贪污贿赂犯罪 呈现 出新 的时代特 点 ,主要表现 在 :(1)贪污贿赂 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大案要案不 断增 多 ,涉案 人数增加 ,案犯级别越来越高。(2)贪 污贿赂犯罪 涉及部门增多,范围扩 大,犯罪部 位向权力容易商 品化 的经济热点 领域拓展 。(3)犯罪主体 由单一 型主体 向纠合型主体发展 ,窝案 串案增多。(4)犯 罪手段 狡猾 隐蔽 ,犯 罪方 法 Ft趋 复杂化 和 “合法 化”。(5)行贿、受 贿公开化 ,贪 污腐败见怪 不怪。 现 阶段 ,由于社 会转 型 ,部分 权 力缺 乏有 效监 督 ,导 致贪污腐化逐渐侵蚀干部和群众 的心灵 ,慢慢形成 一 种普遍的贪污贿 赂心理 ,一旦打击不力 ,这种心 理就 容易 外 化成行 为 ,而且 越来 越 见怪 不怪 。
维普资讯
第 4卷 第 4期 2006年 4月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CONOMIC AND SOCIAL DE VELOPMENT
VOL.4.No的特点、原 因及 防治
期 忠仁
(广 西检察官学院法律 系,广西 南宁 530022)
贪污 、贿赂犯罪是 贪利性犯 罪,随着我国改革 开放 的深入发展 ,社 会转型时期人们原有 的价值观 念经受不起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行为的冲击 ,新 旧 体制的交替使得规范体系不够严密 ,贪污贿赂犯罪 也 日益蔓延 ,严 重干扰经 济发展 ,危 害社 会稳 定。 本文试结合当前我 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分析其 产生 的原 因,有针对性地提 出防治对策 。
从本质上讲 ,社会主义的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 和社会进步 ,但 由于建立 的时 间不长 ,具 体的制度 缺 乏可 操作 性 ,空 隙 和漏 洞 不 少 。首 先 ,权 力 过 分 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 中的主要弊端之一 。由 于权力过分集 中,少数同志把党的领导变成 了个人 领导 。过分集权 的体制为某些 当权 者提供 了自由 行使权力的空间。权力 过分集 中还使得 纠正权力 过错 的代价大大提高。现实中,很多腐败活动在其 初期 己被群众发现和举报 ,但集权制为其提供了排
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2、理解
(1)“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论述 1)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取得
一是依法取得 二是受委派而取得
被国有单位聘用 再被委 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2)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A、委托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受托人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 额处罚。】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 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职务罪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 1、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
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 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
第二部分 职务犯罪分述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组 贪污型职务犯罪
一、贪污罪
(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 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是犯罪行为要和职务有联系,否 则就 不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的特点都有哪些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都有哪些1、贪污受贿多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
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2、涉及领域广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
3、亿元案迭出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
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
4、作案智能化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查办惩处难度。
二、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主要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出现:(1)滥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犯罪。
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
(2)“乱作为” 引起的违法犯罪。
此类案件多发生在行政许可、查处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等行使权利时滥用职权,如广告审批、占道经营审批、建筑废土倾倒审批、行政处罚等方面不依法办事,滥用自由裁量权,随心所欲,主要表现是执法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
目前一些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执法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
三、职务犯罪侦查办案的程序1、案件的受理2、初查和立案;3、侦查;4、审查逮捕。
经过以上几个阶段侦查终结,最终决定是否移送起诉。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探讨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原市长王某,王某在担任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三、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资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 职务便利:犯罪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非法占有:犯罪行为必须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
4. 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
四、案件分析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市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资格: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2. 职务便利:王某作为市长,有权决定和影响市政府的各项工作,其职务便利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
3. 非法占有: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 主观故意:王某明知收受他人贿赂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1. 刑事处罚:王某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事处罚。
2. 行政处罚:王某可能面临开除公职、撤销党内职务等行政处罚。
3. 民事赔偿:王某可能需要赔偿因受贿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原创版)目录1.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2.职务犯罪的类型与罪名3.职务犯罪的危害与预防正文一、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主体特殊: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2.犯罪手段多样: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3.犯罪后果严重:职务犯罪不仅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社会动荡、政治腐败等问题。
二、职务犯罪的类型与罪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犯罪包括以下类型:1.贪污贿赂犯罪:如贪污、受贿、行贿等。
2.滥用职权犯罪: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3.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
4.侵犯财产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等。
5.其他职务犯罪:如泄露国家秘密、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在职务犯罪中,具体的罪名有 101 个,包括上述各类型中的具体罪名。
对这些罪名的了解和掌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与预防职务犯罪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打击。
具体措施包括: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职务犯罪的类型、罪名和处罚标准,为打击职务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2.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纪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使其自觉抵制职务犯罪行为。
3.强化监督机制,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4.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彰显国家法治的威严和力度。
总之,职务犯罪是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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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第一节犯罪主体依照《刑法》的规定,反贪部门所受理的十二种案件中,从犯罪主体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严格的、明确的主体的案件,即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案件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第二类是一般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第三类是其他特殊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案件类型不同,犯罪主体也就不一样,因此,必须对犯罪主体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
一、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直接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准国家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部分人员。
根据这一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要包括在国家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上两类人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依法取得职务身份,即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上级机关任命、委派或通过选举,或经过国家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二是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国家管理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理论上分,国家工作人员不外乎以上三类,但在办案实践中反贪部门所面临的情况又是十分复杂的,以下几类人员往往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一类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人大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按照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在乡以上党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政协委员及在各级政协常设机关和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除此之外,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在其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时,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一般主体和其他特殊主体(一)一般主体:一般主体没有明确的、严格的身份限制。
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和介绍贿赂案中,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又可以是其他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人。
从法理角度上看,这类案件对主体的限制和要求不是十分严格。
“两法”修订实施后,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办理得也比较少。
在已经办理的案件中,犯罪主体也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这部分人员。
(二)其他特殊主体。
在反贪部门受理的案件中,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以及私分罚没财物案的犯罪主体比较特殊,是特定的单位,但其主要责任人或参与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该被列入被追究的范畴。
第二节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一、贪污罪案件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一)贪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责廉洁性。
(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系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经手和具体负责经管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以行使职务的名义、借口和便利,不为人知地或“名正言顺”地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它包括直接非法占有和间接非法占有两种形式。
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侵犯本单位财产,也可以构成贪污罪。
(三)本案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当他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管国有财产,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时,才能构成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
(四)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挪用公款罪案件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主要是行为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公共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并从中获得收益,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权利。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前述行为。
(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四)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主观故意,其目的是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五)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为了临时“便用”而暂时占有公款,后者则为了将公款永远归己而占有公款;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在作案时留下的“痕迹”明显,从帐目和通过知情人可以调查获取证据,而后者在作案时留下的“痕迹”不明显,比较隐蔽,查证难度大。
三、受贿罪案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受贿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廉洁性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
(二)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索取了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现有职务的方便条件或者影响翰选进行非法的索贿、受贿行为,这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三)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组成。
四、单位受贿罪案件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索取或非法受贿行为。
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并且以单位谋利益为目的的特征。
五、行贿罪案件行贿罪是指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行贿犯罪的客观方面除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财物外,还包括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较大数额的财物,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这类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类犯罪只能由主观故意构成,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基本特征。
六、对单位行贿罪案件对单位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此类案件在犯罪构成要件上与行贿罪基本相同,区别在于实施的对象,行贿案中行贿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而对单位行贿案中行贿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他国有单位和人民团体等。
七、介绍贿赂罪案件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牵线搭桥、中间撮后,使行贿与受贿得以进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与受贿犯罪、行贿犯罪相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贿、受贿双方“牵线搭桥”,促使双方相通,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多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
八、单位行贿罪案件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行贿行为,或违反国家规定所实施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即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单位谋取利益的特征。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这种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其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对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对差额巨大的事实是明知的,行为人希望和放任这种“非法所得”的存在。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案件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个人境外的存款,违反国家规定,隐瞒不予申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申报制度;其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构成。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件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不可侵犯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犯罪主体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构成。
它与共同贪污罪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第一,犯罪主体是单位,而共同贪污罪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作案成员;第二,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有资产,而共同贪污侵犯的对象则是公共财物;第三,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与共同贪污的界定是不同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案件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所实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等,即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卫生检疫机关、商检部门、环境执法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等;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而不缴或隐瞒,尔后,以单位名义进行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