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常见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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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违法行为有哪些

职务违法行为有哪些

职务违法行为有哪些职务违法行为是指在职务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职务违法行为不仅影响到组织和个人的形象,还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和职务失职的后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职务违法行为:1. 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地位,收受他人的贿赂或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行政机关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损害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2. 违法征用、拆迁:违法征用、拆迁是指利用职务权力,未经合法程序或以不合法手段进行征用、拆迁的行为。

这种行为侵犯了合法居民的财产权和住房权益,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稳定。

3. 非法经商: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权、职务信息等非法经商的行为被称为非法经商。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职务疏于履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职业操守。

4. 泄露国家机密:公职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职务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泄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重要政治、经济、军事等事项的秘密信息。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还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动荡。

5. 故意玩忽职守:公职人员故意不履行或背离职责,导致损失的行为被称为故意玩忽职守。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损害公共利益,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6. 滥用职权:公职人员违法使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私利的行为被称为滥用职权。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正,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会导致法律责任和职务失职的后果。

7. 徇私舞弊: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他人谋取私利,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称为徇私舞弊。

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共资源的正常分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时也败坏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声誉。

8. 违法干预司法:公职人员干预司法活动,干扰法院审判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行为被称为违法干预司法。

这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法定权利,损害了司法公正,破坏了社会法治秩序。

9. 违法收受礼品、礼金: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收受他人礼品、礼金的行为被称为违法收受礼品、礼金。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公职人员的行为受到了更严格的监管,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公职人员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行贿、职务侵占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就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形式、危害以及防范措施进行探讨。

一、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形式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既包括严重的贪污受贿、渎职失职,也包括一些不起眼但同样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以下列举几个主要形式:1. 贪污受贿: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非法索贿、受贿,以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 渎职失职: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时,怠于履行职责,故意不作为,致使公共事务无法顺利进行,或者导致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后果。

3. 职务侵占: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盗窃公共财物、国有资产等,造成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损失。

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对社会和国家的危害不可小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造成贫富差距加大,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 破坏政府形象信誉:公职人员是政府的代表和形象,一旦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将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信誉,降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 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受贿行贿等行为必然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受损,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和遏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监管和防范,以下列举几个主要措施:1.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建立健全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排查和惩治机制,形成对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

2.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和职务犯罪预防培训,增强其自律能力和抵御诱惑的能力。

3. 加大惩治力度:严厉打击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加大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力度,坚决守住法律底线,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职务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职务犯罪罪名,本文将解读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以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1. 贪污罪: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

2. 贪污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贪污行为使国家遭受极大经济损失。

3. 重大贪污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贪污案件。

4.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益。

5. 受贿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受贿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6. 重大受贿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受贿案件。

7. 挪用公款罪: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非法支配。

8. 挪用公款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挪用公款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9. 重大挪用公款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案件。

1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管理单位职务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损失。

1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失职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2. 重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指导致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失职案件。

13. 滥用职权罪:以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

14. 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5. 重大滥用职权罪:指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案件。

1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7. 非法经营罪: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18. 非法经营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非法经营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9. 重大非法经营罪:指具有一定规模、影响较大或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非法经营案件。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公职人员承载着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的责任,同时也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然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存在给社会治理和公信力带来了巨大挑战。

本文将探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形式、原因以及应对措施。

一、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形式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形式多样。

一方面,它包括贪污、受贿、行贿等腐败问题。

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占有或挪用公共财产的行为;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礼品、好处或金钱;行贿则是指他人利用财产或其他利益,向公职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另一方面,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还涉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背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干预或者者超越职权行使职权;徇私舞弊是指公职人员为谋取私利而滥用职权,不正当地给予他人利益;玩忽职守则是指公职人员不按照工作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

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一方面与个人因素相关,另一方面与社会环境和制度机制有关。

个人因素方面,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多受到个人贪欲、道德观念淡薄等因素的影响。

一些公职人员贪图权力和金钱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同时,个别公职人员由于受到家庭、亲缘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出现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行为。

社会环境和制度机制方面,一些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也与社会环境和制度机制不健全有关。

当职务权力不受有效监督和制约时,公职人员更容易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同时,薪资待遇不合理、选拔任用机制不透明等问题也容易滋生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三、应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措施针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应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改革措施进行治理。

法律手段方面,要加大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同时,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和值班巡查,增加风险感知,发现并及时处置职务犯罪问题。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篇一: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是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中常见的罪名。

公职人员是指在政府机构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包括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军人等。

玩忽职守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徇私舞弊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掩盖罪行或者篡改证据,枉法裁判等,导致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将会被判刑并处以罚款。

具体来说,玩忽职守罪的刑期最高可达死刑,而徇私舞弊罪的刑期最高可达无期徒刑。

除了刑事责任,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公职人员还会受到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会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如果是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会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是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中常见的罪名,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

如果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二: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两种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具体而言,以下是可能的法律后果:1. 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职责,导致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被判刑,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取决于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

2. 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情或者个人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决策或者处理,从而损害国家或者人民的利益。

如果被判刑,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取决于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原创实用版)目录1.职务犯罪的定义与分类2.职务犯罪的常见罪名与解读3.职务犯罪的危害与预防正文一、职务犯罪的定义与分类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和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失职渎职犯罪等。

二、职务犯罪的常见罪名与解读1.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2.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复陷害罪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4.失职渎职犯罪:包括失职渎职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失职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与预防职务犯罪不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利益,还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削弱政府公信力。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犯罪行为危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职务犯罪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以下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及其处罚。

1.贪污犯罪:贪污是指公职人员非法占有或者接受财物的行为。

根据被贪污的财物金额不同,贪污犯罪可以分为普通贪污、巨额贪污和特大贪污等等。

对于贪污犯罪的处罚主要包括刑罚和财产追缴两个方面,刑罚可以是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配合没收违法所得。

2.受贿犯罪: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通过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来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犯罪可以分为贪污受贿、受贿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三种类型。

对于受贿犯罪的处罚,除了刑罚和财产追缴外,还可能面临降低政治地位、撤职、开除党籍等政治惩罚。

3.泄露国家秘密犯罪:4.渎职犯罪:渎职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法律、纪律规定,不履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渎职犯罪种类较多,包括玩忽职守、故意失职、滥用职权等等。

渎职犯罪的处罚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从轻、适中到重,最高可判刑数年甚至终身监禁。

5.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是指公职人员同时涉及贪污和受贿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更为恶劣,对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处罚也相对较重,可能面临连续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相加刑罚,同时还要追缴违法所得。

总体而言,对于职务犯罪,法律会依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采用不同的处罚手段。

除了刑罚外,还可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金等经济处罚、政治惩罚如降低政治地位或撤职等。

另外,对于严重性较大的职务犯罪,法律还规定了死刑或无期徒刑等严厉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只是对于一些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的处罚做了简要介绍,更具体、更全面的细节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引言1.背景介绍: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重要性2.文章目的:深入解析职务犯罪罪名,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二、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与解析1.贪污贿赂犯罪a.贪污罪b.挪用公款罪c.受贿罪d.单位受贿罪e.利用影响力受贿罪f.行贿罪2.滥用职权犯罪a.滥用职权罪b.玩忽职守罪c.泄露国家秘密罪3.侵害公民权利犯罪a.暴力取证罪b.非法搜查罪c.刑讯逼供罪4.经济犯罪a.职务侵占罪b.挪用资金罪c.非法经营罪三、典型案例剖析1.贪污罪:某市检察长贪污案2.受贿罪:某企业负责人行贿案3.滥用职权罪:某政府部门负责人滥用职权案四、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1.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3.鼓励举报,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正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职务犯罪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其中列举了101个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

这些罪名涵盖了贪污贿赂、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和经济犯罪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是最为常见的。

例如,某市检察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最终被依法惩处。

受贿罪则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

滥用职权犯罪方面,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体现了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泄露国家秘密罪则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将国家秘密泄露给不应知道的人员。

侵害公民权利犯罪主要包括暴力取证罪、非法搜查罪和刑讯逼供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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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常见职务犯罪编辑丨笑语盈盈一、职务犯罪相关知识(一)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

要理解这一概念就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职务犯罪是一种利用职权的犯罪,其本质特征就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利用职权,就不是职务犯罪。

第三,职务犯罪是一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只是应受行政处分,则不构成职务犯罪。

(二)职务犯罪的种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犯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了三十四个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

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第一,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第二,严重践踏了社会主义法治;第三,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的失控或混乱,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第四,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首先,国家工作人员自己应该不断提高个人素质。

其次,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

再次,是要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

包括党内监督、行政体系内部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媒体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二、贪污罪(一)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

(三)贪污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第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上述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有上述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受贿罪(一)受贿罪的认定1.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行为,而仍然决意为之。

(二)受贿罪的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第一,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以案释法】某法院原副院长黄某受贿、贪污案【案情介绍】某法院原副院长黄某,在2005年至2008年间,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

黄某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

2010年1月,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3月,高级人民法院对黄某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构成贪污罪。

黄某身为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

(三)相关罪名1.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挪用公款罪(一)挪用公款罪的认定1.挪用公款罪的概念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还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公物。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

行为人的犯罪的目的是想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而不是将公款据为己有。

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挪用公款罪的处罚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以案释法】国家某科学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原会计卞某贪污、挪用公款案【案情介绍】卞某,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被捕前系国家某科学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

1999年8月至2002年12月间,卞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共计人民币1262.37万元的公款侵吞。

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卞某多次采取伪造银行对账单、进账单等手段,先后八次将公款共计人民币19993.3万元挪出,转入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女友柴某家人开办的公司账户内,用于上述两家公司营利活动。

为此,卞某收取建筑公司支付的利息款人民币8万元。

此外,1995年8月,卞某伙同当时担任国家基金委某局财务处会计的吴某,私自将公款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并以委托贷款方式借给广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为此,卞某、吴某收取贸易公司利息人民币294.5万元。

案发后,卞某贪污、挪用的公款已经绝大部分被追回。

2004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卞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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