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职务犯罪及几种常见罪名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侵犯了国家金融利益,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存款、贷款、汇兑、结算等主要业务流程,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章于不顾,大肆实施职务犯罪,其具体表现如下:1、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的职务犯罪(1)利用职务之便,自批自贷或冒名顶替。
(2)利用求贷人的急切心理,虚设名目索贿、受贿。
如咨询费、信息费、手续费、酬谢费等等。
(3)虚设银行贷款利息予以侵吞。
(4)截留、挪用银行应收贷款,即故意延缓贷款偿还期限而后再挪用其款,或直接截留已收回的贷款归个人使用。
(5)违章拆借资金,搞“借鸡下蛋”,中饱私囊。
利用资金筹措渠道,逃避信贷规模控制与管理,大量转移信贷资金去炒房地产、炒股票、炒外汇、办公司等,为个人牟取暴利。
2、利用银行储蓄实施的职务犯罪在储蓄业务中,一般容易发生以空存骗支、偷支储户存款、收储不入帐等违法行为。
空存骗支也称空存实取,案犯在没有存折的情况下,私自填制取款凭证,交出纳员抵库而取出现金;或利用近年来的微机管理储蓄之便,虚设存款或虚增存款数额骗取存款。
偷支储户存款是指案犯在存款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从自己经办的存款人帐户中擅自支取他人存款。
收储不入帐是指案犯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客户款项开立存折或存单后,不及时将存款入帐而予以截留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3、利用银行会计结算实施的职务犯罪银行会计结算领域是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高发区之一,并且多为大案或特大案件。
其常见的犯罪形式为:涂改、伪造结算凭证;偷盖业务用章;重复使用结算凭证;涂改帐目、单据盗支单位存款;骗取联行资金。
近年来,银行会计结算领域中一种新的、较为严重的犯罪形式表现为:内外勾结,盗窃汇票,贪污联行资金。
由于银行汇票上可以任意填写余额,所以盗窃银行汇票的严重性更甚于盗窃银行现金。
4、利用银行出纳工作实施的职务犯罪[page]出纳人员利用直接掌管现金和库款的便利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常见的有下列二种:监守自盗。
在银行或信用社,内部员工监守自盗的方法有二:一是直接盗用库款,即行为人利用管库、守库或经手现金之便,将款项直接盗出归己。
2025初级银行从业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考点2 金融犯罪常见罪名以及相应的构成要件 [ 熟练掌握 ]要点内容金融犯罪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
金融犯罪构成•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客体:金融管理秩序• 主观:只能是故意• 客观: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考点2-1 金融犯罪的种类 [ 熟练掌握]考点2-2 金融犯罪常见罪名以及相应的构成要件 [ 熟练掌握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货币管理•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犯罪构成• 主体:特殊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 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主观:故意• 客观: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将假币调换成真币。
刑罚• 3-10年;2-20万元• 数额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2-20万元或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3年以下或拘役;1-10万元• 持有、使用假币罪犯罪构成• 主体: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 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主观:故意• 客观: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罚• 数额较大:3年以下或拘役;1-10万元• 数额巨大:3-10年;2-2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10以上;5-50万元或没收财产•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主观:故意,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 客观: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罚• 3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3-10年;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并处罚金• 高利转贷罪犯罪构成•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刑法金融犯罪知识点总结

刑法金融犯罪知识点总结一、金融犯罪的定义金融犯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金融利益或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经济利益目的而违法犯罪的一类行为。
金融犯罪主要包括金融诈骗、金融欺诈、金融洗钱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金融犯罪的类型1. 金融诈骗金融诈骗是指利用虚假借款、投资、理财等手段,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金融诈骗往往是以高额利息、高收益等为诱饵,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承诺,诱骗受害人相信自己的谎言,并最终骗取他人的财产。
金融诈骗是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 金融欺诈金融欺诈是指利用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不对称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扭曲市场规则,通过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金融欺诈在金融市场中非常普遍,包括证券欺诈、期货欺诈、外汇欺诈等各种形式。
3. 金融洗钱金融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取的黑钱通过金融渠道,掩饰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其看上去合法的过程。
金融洗钱是犯罪分子隐藏犯罪所得、逃避追查和没收的主要手段,对金融体系和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4. 其他金融犯罪除了上述三种主要类型的金融犯罪外,还包括信用卡诈骗、票据诈骗、网络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各种形式的金融犯罪行为。
三、金融犯罪的危害1. 对金融市场的危害金融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使得金融市场无法有效发挥其调节经济的功能。
2. 对金融体系的危害金融犯罪行为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一些金融犯罪行为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破产、资金链断裂、金融危机等严重后果,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
3. 对社会经济的危害金融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金融犯罪不仅侵犯了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四、金融犯罪的特点1. 隐蔽性强金融犯罪行为往往在资金流转、信息交换等环节中进行,涉及的主体众多、交易方式复杂,很难被及时发现和打击。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汇报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索贿或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贿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关于金融职务犯罪的概念

科学地界定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金融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在职务犯罪的研究方面,刑事法学科(包括刑法学、犯罪学等)一直担当着主力军的角色,尤其是近年来研究气氛相当活跃,学术成果不断涌现,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定义:
(一)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公职人员的人利用职务上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结合刑法第93条第2款,对以上各种定义进行比较和鉴别,提出如下职务犯罪定义,即: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根据职务犯罪的定义,可以总结出金融职务犯罪的定义:金融职务犯罪指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特殊工作环境的一些有利条件,侵犯公共财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其它危害社会、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
本文所指金融职务犯罪的范围主要指银行类机构。
金融法学 第十五章 金融刑法及罪名

二、金融刑法表现形式 三、金融刑法与金融刑法学的区别 金融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金融刑法空间适用范围 二、金融刑法时间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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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概述 一、金融犯罪概念与特点 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 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 罚的行为。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 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 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 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中的骗购外汇罪,共涉及34个罪名。 二、金融犯罪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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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构成 一、金融犯罪构成概述 二、金融犯罪主体 三、金融犯罪主观方面 四、金融犯罪客体 五、金融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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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 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 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 “公众”等),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 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 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 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 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 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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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形态 一、金融犯罪形态概述 二、金融犯罪的共同形态 三、金融犯罪的基本形态 四、金融犯罪的完成形态 五、金融犯罪的特殊形态 六、金融犯罪的复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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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原因一、金融犯罪原因概述 二、金融犯罪的社会原因 一、金融犯罪的个体原因 金融犯罪处罚 一、金融犯罪处罚概述 二、金融犯罪处罚原则 三、金融犯罪处罚种类 四、金融犯罪处罚的适用 金融犯罪预防 一、金融犯罪预防概念和原则 二、金融犯罪预防内容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与银行人员相关的10种职务犯罪

与银行人员相关的10种职务犯罪当前金融案件频发,其中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比例居高不下。
商业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经营货币和信用的企业,其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不仅损害银行的财产,也会导致国家资产的流失,更会对金融信用造成损害。
本文为大家梳理商业银行相关的职务犯罪。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犯罪构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量刑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二、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量刑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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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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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 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 还的,等等情形。
四、与银行关联的几种犯罪
• 1、骗取贷款罪 •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 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 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 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 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 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 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 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 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
• 监守自盗,现金抽头(从管理的现金中抽出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 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 条之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 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2009 年9月18日,公安部经侦局在对河北、安徽二起个人倒卖 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件批复明确了定性, 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 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转手倒卖,及从他人 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获利的行为,数额 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 正案(七)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的活动。
额透支供自己使用;授权他工恶意透支从中 谋利,虚增透支利息、侵吞利息款等。
• 上述所谈到的犯罪类型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和原始,随着银行业务电子化,利
•
用电脑犯罪成为最主要、最常见的犯罪手段。自1986年7月我国发现第一起 利用电脑作案冒领储户存款以来,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递增,利用电脑实施 犯罪渗透到结算、储蓄、信贷、出纳、信用卡等各项业务之中,其作案手段 五花八门,有利用电脑伪造金融结算凭证的,有利用电脑系统偷支储户存款 的、有修改电脑程序盗取库款的等等。随着网上银行的开办,将来网络犯罪 也不容忽视。电脑犯罪作案时间短、隐蔽性强、犯罪数额大,取证和固定证 据难度大,社会危害严重,应引起高度重视。 另外,金融机构各部位和环节都可能引发行贿受贿犯罪,受贿犯罪是银行从 业人员犯罪的又一种重要形式,有因贷款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结算 业务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帐户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其它如章证管理密 押管理、金库管理,计算机管理均有可能引发受贿现象。
•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 人发放贷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将资金用 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自批自贷(包括冒 名骗取银行贷款;与贷款申请人恶意串通, 骗取贷款;与银行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互批 互贷三种形式)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虚增银 行贷款利息等。
• 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恶意巨
•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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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几种表现形式: 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 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 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 “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 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新发大要案件多 2、涉案人员层次高 3、作案手段多样化 4、发案部位集中
一、融职务犯罪特征、类型
• (三)金融职务犯罪的类型 :
1、结算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2、出纳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3、储蓄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4、信贷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5、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 伪造、涂改结算凭证,隐匿、销毁记帐单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 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 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 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部分资金);收不入帐或推迟入帐截留现金, 伪造缴款单,涂改出纳簿、变造日报表侵 吞库款等。另外,新《刑法》将银行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 为以及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 付款或保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类犯罪 常见于出纳业务中。
• 伪造储户存折,私自截留;涂改利息单,虚
增利息支出,侵吞差额利息等。
三、银行员工常见的几种犯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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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利转贷罪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4、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5、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7、洗钱罪 8、挪用资金罪 9、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金融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 (一)主观原因 • (二)客观原因
• 1、行为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受到
强烈的冲击 • 2、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 • 3、行为人的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
• 1、受金融业与环境的影响至深 • 2、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决策权
• • • •
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薄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4、在人事制度管理上存在缺陷 5、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薄弱 6、金融机构执法、执纪力度不够
金融职务犯罪及几种常见的罪名
2012.10.19
一、金融职务犯罪特征、类型
• (一)金融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一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 ; 2、二是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图谋私利; 3、三是玩忽职守,对工作马虎、敷衍塞 责,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金融职务犯罪特征、类型
• (二)金融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
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 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 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谢谢!
•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 借款人同类货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
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