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职务犯罪及几种常见罪名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犯罪现象日益突出。
金融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还对社会经济稳定造成了极大威胁。
本文旨在分析金融犯罪的类型,探讨金融犯罪法律适用的原则和具体规定,为打击金融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一、引言金融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侵害金融管理秩序、金融市场秩序、金融资产安全等的行为。
金融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跨国性等特点,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有效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金融犯罪进行法律适用。
二、金融犯罪类型1. 诈骗类犯罪:包括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
2. 侵犯财产类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
3. 洗钱犯罪:包括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4.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包括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
5. 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6.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犯罪:包括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等。
三、金融犯罪法律适用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金融犯罪法律适用过程中,无论犯罪分子的身份、地位如何,都应依法受到处罚。
2. 重罪重罚原则:对于金融犯罪,应根据其严重程度,依法从重处罚。
3. 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在金融犯罪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4. 证据为本原则:在金融犯罪案件审理中,必须以证据为本,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
5. 国际合作原则:在打击跨国金融犯罪过程中,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四、金融犯罪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金融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融职务犯罪及几种常见罪名

•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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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 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 还的,等等情形。
四、与银行关联的几种犯罪
• 1、骗取贷款罪 •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 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 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 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 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 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 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 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 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侵犯了国家金融利益,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存款、贷款、汇兑、结算等主要业务流程,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章于不顾,大肆实施职务犯罪,其具体表现如下:1、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的职务犯罪(1)利用职务之便,自批自贷或冒名顶替。
(2)利用求贷人的急切心理,虚设名目索贿、受贿。
如咨询费、信息费、手续费、酬谢费等等。
(3)虚设银行贷款利息予以侵吞。
(4)截留、挪用银行应收贷款,即故意延缓贷款偿还期限而后再挪用其款,或直接截留已收回的贷款归个人使用。
(5)违章拆借资金,搞“借鸡下蛋”,中饱私囊。
利用资金筹措渠道,逃避信贷规模控制与管理,大量转移信贷资金去炒房地产、炒股票、炒外汇、办公司等,为个人牟取暴利。
2、利用银行储蓄实施的职务犯罪在储蓄业务中,一般容易发生以空存骗支、偷支储户存款、收储不入帐等违法行为。
空存骗支也称空存实取,案犯在没有存折的情况下,私自填制取款凭证,交出纳员抵库而取出现金;或利用近年来的微机管理储蓄之便,虚设存款或虚增存款数额骗取存款。
偷支储户存款是指案犯在存款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从自己经办的存款人帐户中擅自支取他人存款。
收储不入帐是指案犯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客户款项开立存折或存单后,不及时将存款入帐而予以截留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3、利用银行会计结算实施的职务犯罪银行会计结算领域是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高发区之一,并且多为大案或特大案件。
其常见的犯罪形式为:涂改、伪造结算凭证;偷盖业务用章;重复使用结算凭证;涂改帐目、单据盗支单位存款;骗取联行资金。
近年来,银行会计结算领域中一种新的、较为严重的犯罪形式表现为:内外勾结,盗窃汇票,贪污联行资金。
由于银行汇票上可以任意填写余额,所以盗窃银行汇票的严重性更甚于盗窃银行现金。
4、利用银行出纳工作实施的职务犯罪[page]出纳人员利用直接掌管现金和库款的便利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常见的有下列二种:监守自盗。
在银行或信用社,内部员工监守自盗的方法有二:一是直接盗用库款,即行为人利用管库、守库或经手现金之便,将款项直接盗出归己。
金融从业人员要注意的23个刑事犯罪

金融从业人员要注意的23个刑事犯罪金融从业人员要注意的23个刑事犯罪1、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量刑幅度: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b.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二条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量刑幅度: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b.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三条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量刑幅度: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四条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量刑幅度: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五条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幅度: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b.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巨大)(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6、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量刑幅度: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b.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巨大)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c.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特别巨大)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五条7、贷款诈骗罪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量刑幅度: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b.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c.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条8、洗钱罪立案标准: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量刑幅度:a.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b.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八条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标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量刑幅度: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b.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四条1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量刑幅度: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b.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五条11、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量刑幅度: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b.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六条1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量刑幅度: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最高检、公安部《关〔2010〕23号)第二十七条1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2)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量刑幅度: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b.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c.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23号)第二十九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一条1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量刑幅度: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b.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巨大)(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二条15、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立案标准: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量刑幅度: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b.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一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三条1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量刑幅度: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b.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c.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二条1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量刑幅度: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b.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三条1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案标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3)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4)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025初级银行从业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考点2 金融犯罪常见罪名以及相应的构成要件 [ 熟练掌握 ]要点内容金融犯罪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
金融犯罪构成•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客体:金融管理秩序• 主观:只能是故意• 客观: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考点2-1 金融犯罪的种类 [ 熟练掌握]考点2-2 金融犯罪常见罪名以及相应的构成要件 [ 熟练掌握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货币管理•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犯罪构成• 主体:特殊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 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主观:故意• 客观: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将假币调换成真币。
刑罚• 3-10年;2-20万元• 数额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2-20万元或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3年以下或拘役;1-10万元• 持有、使用假币罪犯罪构成• 主体: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 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主观:故意• 客观: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罚• 数额较大:3年以下或拘役;1-10万元• 数额巨大:3-10年;2-2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10以上;5-50万元或没收财产•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主观:故意,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 客观: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罚• 3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3-10年;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并处罚金• 高利转贷罪犯罪构成•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金融刑事法金融犯罪与金融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金融刑事法金融犯罪与金融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金融刑事法涉及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包括金融诈骗、洗钱、金融焦点交易、内幕交易等。
针对这些犯罪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同时,金融犯罪也涉及到金融刑事诉讼,即对涉嫌金融犯罪的人进行立案、侦查、审判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
以下将对金融犯罪以及金融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定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虚假、隐瞒等手段进行欺诈、侵占、洗钱等行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金融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金融诈骗: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金融诈骗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其刑罚进行了规定。
2. 金融洗钱: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洗钱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实施了相应的监管和打击措施。
3. 金融焦点交易:指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通过高频交易、内幕交易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期货法对金融焦点交易进行了规范,并对其进行了打击。
4. 内幕交易: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基础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期货法以及刑法对内幕交易都做出了规定,并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仅是金融犯罪中的一些常见类型,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可能还会涉及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
针对金融犯罪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并且不断强化了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金融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金融刑事诉讼是对涉嫌金融犯罪的人进行法律追究和刑事审判的过程。
在我国,金融刑事诉讼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1. 立案阶段:当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掌握了金融犯罪的线索时,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金融犯罪知识点总结

刑法金融犯罪知识点总结一、金融犯罪的定义金融犯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金融利益或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经济利益目的而违法犯罪的一类行为。
金融犯罪主要包括金融诈骗、金融欺诈、金融洗钱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金融犯罪的类型1. 金融诈骗金融诈骗是指利用虚假借款、投资、理财等手段,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金融诈骗往往是以高额利息、高收益等为诱饵,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承诺,诱骗受害人相信自己的谎言,并最终骗取他人的财产。
金融诈骗是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 金融欺诈金融欺诈是指利用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不对称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扭曲市场规则,通过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金融欺诈在金融市场中非常普遍,包括证券欺诈、期货欺诈、外汇欺诈等各种形式。
3. 金融洗钱金融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取的黑钱通过金融渠道,掩饰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其看上去合法的过程。
金融洗钱是犯罪分子隐藏犯罪所得、逃避追查和没收的主要手段,对金融体系和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4. 其他金融犯罪除了上述三种主要类型的金融犯罪外,还包括信用卡诈骗、票据诈骗、网络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各种形式的金融犯罪行为。
三、金融犯罪的危害1. 对金融市场的危害金融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使得金融市场无法有效发挥其调节经济的功能。
2. 对金融体系的危害金融犯罪行为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一些金融犯罪行为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破产、资金链断裂、金融危机等严重后果,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
3. 对社会经济的危害金融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金融犯罪不仅侵犯了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四、金融犯罪的特点1. 隐蔽性强金融犯罪行为往往在资金流转、信息交换等环节中进行,涉及的主体众多、交易方式复杂,很难被及时发现和打击。
金融犯罪有哪些

金融犯罪有哪些涉及到金融犯罪怎么判?一、涉及到金融犯罪怎么判涉及金融犯罪的,怎样判刑要依据实际案情而定,影响判刑的因素包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较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金融诈骗犯罪有哪几种1、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2、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行为。
4、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信用证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求请开出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无条件承兑的一项承诺。
5、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6、有价证券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7、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犯罪的行为是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管理的秩序,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犯罪的结果来进行判决,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金融犯罪所存在的罪名有很多,不同的罪名所存在的处罚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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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 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 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 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
增利息支出,侵吞差额利息等。
•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
人发放贷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将资金用 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自批自贷(包括冒 名骗取银行贷款;与贷款申请人恶意串通, 骗取贷款;与银行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互批 互贷三种形式)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虚增银 行贷款利息等。
• 监守自盗,现金抽头(从管理的现金中抽出
一部分资金);收不入帐或推迟入帐截留现金, 伪造缴款单,涂改出纳簿、变造日报表侵 吞库款等。另外,新《刑法》将银行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 为以及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 付款或保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类犯罪 常见于出纳业务中。
• 伪造储户存折,私自截留;涂改利息单,虚
• 1、行为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受到
强烈的冲击
• 2、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 • 3、行为人的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
• 1、受金融业与环境的影响至深 • 2、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决策权
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
• 3、内部控制薄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 4、在人事制度管理上存在缺陷 • 5、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薄弱 • 6、金融机构执法、执纪力度不够
• 另外,金融机构各部位和环节都可能引发行贿受贿犯罪,受贿犯罪是银行从
业人员犯罪的又一种重要形式,有因贷款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结算 业务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帐户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其它如章证管理密 押管理、金库管理,计算机管理均有可能引发受贿现象。
二、金融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 (一)主观原因 • (二)客观原因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 借款人同类货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
• 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恶意巨
额透支供自己使用;授权他工恶意透支从中
谋利,虚增透支利息、侵吞利息款等。
• 上述所谈到的犯罪类型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和原始,随着银行业务电子化,利
用电脑犯罪成为最主要、最常见的犯罪手段。自1986年7月我国发现第一起 利用电脑作案冒领储户存款以来,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递增,利用电脑实施 犯罪渗透到结算、储蓄、信贷、出纳、信用卡等各项业务之中,其作案手段 五花八门,有利用电脑伪造金融结算凭证的,有利用电脑系统偷支储户存款 的、有修改电脑程序盗取库款的等等。随着网上银行的开办,将来网络犯罪 也不容忽视。电脑犯罪作案时间短、隐蔽性强、犯罪数额大,取证和固定证 据难度大,社会危害严重,应引起高度重视。
•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
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金融职务犯罪特征、类型
• (一)金融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一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 ; 2、二是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图谋私利; 3、三是玩忽职守,对工作马虎、敷衍塞 责,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金融职务犯罪特征、类型
• (二)金融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新发大要案件多 2、涉案人员层次高 3、作案手段多样化 4、发案部位集中
三、银行员工常见的几种犯罪罪名
• 1、高利转贷罪 •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4、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 5、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 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7、洗钱罪 • 8、挪用资金罪 • 9、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金融职务犯罪特征、类型
• (三)金融职务犯罪的类型 :
1、结算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2、出纳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3、储蓄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4、信贷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5、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 伪造、涂改结算凭证,隐匿、销毁记帐单
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 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 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 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 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 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 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
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