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2009/5/16 非常感谢,根据市检察院的安排,今天由我来和大家探讨有关职务犯罪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共鸣。十七大创造性地提出了五大建设,以及国家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局的成立,以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反腐五年规划》)的出台,这些都足以表明目前我们国家对待职务犯罪的政策已经开始转型,从以往的单纯重打击到打击与预防并重这么一个格局,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当然,可能有的同志会问,既然现在这么重视预防,是不是就不用打击了呢,其实不然,相反打击的力度更大,从去年对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上就很能说明问题,你比如陈良宇、郑筱萸的案子。尤其是郑筱萸的案子就更能说明问题,2008年5月2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筱萸受贿649万余元,一审判处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郑也就成为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第三位被判处极刑的省部级高官。郑一审被判死刑可以说突乎了很多人的预料,因为郑有坦白的情节,认罪态度也教好,所有的脏款都已上缴,这也就打破了以往我们国家对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这么一个惯例。对郑筱萸判处死刑,我个人觉得除了郑筱萸他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之外,更重要的我觉得是高层向那些高官犯罪发出了紧急叫停的这么一个响亮的信号。

那么究竟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有什么危害性,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这就是我今天和大家所要共同探讨的四个问题。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主要罪名

关于职务犯罪,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职务犯罪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一些国家称其为“公务员犯罪”,或者“白领犯罪”,专

门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的犯罪。

严格来讲职务犯罪并不是我国刑法所使用的概念,也就是说它既不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类罪名,也不是法定的具体罪名。而是刑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针对具有利用职务性这一类犯罪在法理上的概称或总称。目前我国刑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观点也是多种多样,从我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来看,我们认为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实施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从目前我国《刑法》来看,涉及职务犯罪的内容主要有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以及第十章的军人违反职责罪。

由于时间关系,下面我就几个主要的罪名和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

1、贪污罪(邹三水案)(318 “南海神话”林裕行案,原工行南海支行行长。因贪污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判死缓。以收取贷款户“利息差”、“赞助费”的手段私设“小金库”,总额高达7080余万,其中林以各种名义先后数次拿走了318万。)

2、挪用公款罪(横峰建行胡永春案、铅山银监会姜会武案、上饶县建行胡瑜平,三个共同点:鄱阳人、辩护人都是余湘明、挪用手段基本一致,都是利用从其他行拆借来的资金,打到私人账户上,胡永春挪用了8353.7375万元,并有692.1万元未归还。)

3、受贿罪(广丰顾慧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

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5、滥用职权罪(309中行温州分行烂尾楼事件,04年4月央视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谁来为中银烂尾楼埋单”。3500万元的国家投资打了水漂。该行行长叶征因受贿判13年,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3年零6个月,执行15年。叶的失职有三:一是未按国家规定配备工程管理人员;二是未按国家规定委托监理公司;三是审批工程把关不严,超进度付款、提前付款和重复付款)

6、玩忽职守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应当看到,这几年经过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与各级检察机关通力协作,不断加大打击金融犯罪力度和认真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地遏制了金融案件的高发势头。总的来说,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走势出现“两个波浪式”: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数呈波浪式的下降趋势;另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

在金融案件中的所占比重又呈波浪式的上升趋势。这表明,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下,金融系统的职务犯罪处于欲张又缩的状态,较之金融其他犯罪更具有顽固性,预防职务犯罪既是金融系统查处和防范违法犯罪的工作重点,也是任重道远的法制任务。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1、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居高不下。在近几年立案查处的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所占比重一直很大,反映了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犯掠夺钱财的贪婪性。(横峰建行胡永春案、铅山银监会姜会武案、上饶县建行胡瑜平)2、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随着涉案金额上百万、上千万案件增多,造成银行资金大量流失和被侵吞,不仅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和破坏,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林裕行案,工行南海支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9.14亿元、美金500万元,造成贷款全部无法收回的特大损失。)

3、单位负责人涉案比例上升,并向高级管理人员蔓延。从近年情况看,呈现出上升并向处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蔓延的趋势,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4、内外勾结合伙作案增多,导致串窝案发生。随着金融内部管理制度的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作案方式发生了变化,从过去的手段单一、一人一案一罪的情况转向以联手犯科、狼狈为奸的团伙特点,从而使内外串通勾结和内部合伙作案增多,导致一些串窝案的发生。

5、案犯年龄结构呈下降趋势,智能化作案倾向明显。在原先普遍采取收储不入帐、偷支储户存款、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等传统犯罪手法的基础上不断翻新,智能化作案倾向明显。或利用新业务拓展、管理不到位等可乘之空隙,违规大额透支、非法载留、拆借资金将公款挪用等。这些新的犯罪手法诡秘,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增大了查处和防范工作的难度。

6、基层操作岗位发案率高,携款潜逃者增多。金融系统的支行(公司)及分理处、储蓄所和农村信用社,是金融机构的基层单位,其中直接与资金货币打交道的操作岗位,往往是金融职务犯罪的诱因。基层金融机构不仅发案率高,而且还常常发生携款潜逃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和危害。(294寇君宝案:中国银行塘沽分行临柜储蓄员,10个月贪污437万判死缓)三、诱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金融业是从事和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行业,容易诱发与金钱相关的职务犯罪。从总的情况分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与其他职务犯罪一样,都是利用职务便利而获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它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是思想、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诸多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具体说来,既有其外部的条件影响,也有其内部的原因所致,是诸多因素和问题的综合作用之结果。当前诱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受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和影响,贪婪欲望膨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以及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也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认可的价值目标。在这种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下也必然产生一种异化,这就是对利益特别是对不正当物质利益的追逐,随之而来的是拜金主义的价值观、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和不切实际的消费观等各种消极腐败思想在侵蚀和影响着人们。而在金融队伍中,有的本身政治、思想、文化素质就不高,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就与社会上消极腐败思想一拍即合,同流合污。随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滋长和膨胀,于是部分金融从业人员贪婪成性,不顾政策、法律的约束,公然把贪污、受贿、挪用、侵占公款作为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直接手段,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寇君宝案,找三陪女做情人,花3000元买1000朵玫瑰送给三陪女,一夜风流之后又送给三陪女1.2万元的钻戒)(295陈新案,原工行重庆九龙坡支行职员。因贪污4000万,挪用

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

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 摘要:金融职务犯罪素有"隐形犯罪"之称,其造成的物质损失的金额大大超过抢劫、杀人等犯罪形态所造成损失的总和。目前我国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形势不容乐观,一系列案件曾出不穷,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预防、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有效遏制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发生,打击各种职务犯罪,我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立法,遏制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字:职务犯罪现状职务犯罪侦查预防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国内金融企业发现迅速,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改革,也逐步展开,四大国有银行成功上市,地方性商业银行业纷纷引进战略投资者,北京银行、大连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成功上市,在金融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的同时,我国国内金融犯罪形势不容乐观,一些金融机构为谋求上市或高额利润,引发大量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作为我国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此外检察机关还负有一项特别的职能----预防犯罪。目前在检察机关的内

部机构设置中,也都设有犯罪预防部门,如何预防犯罪、特别是如何预防金融领域的犯罪,促进国内金融领域健康发展,也是我们这些年一直思考的问题。 一、目前金融领域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近日国内多家媒体报道:总部位于山东济南的齐鲁银行卷入伪造存款证实书等金融凭证的金融票据诈骗案,该案涉及案值50多亿元,坐落在山东省内的中国重汽等多家大型企业涉及该案,其中中国重汽集团下属的济南桥箱有限公司在伪造金融票证案涉案银行存款5亿元,该存款与伪造金融票证案有关联。随后齐鲁银行的多名高层被要求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在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发生后,有报道称在由普华永道出具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提到,齐鲁银行的第三方存款质押业务存在借款人营业收入与贷款规模不匹配、存款质押合法性等诸多问题。为此,《报告》注明了"保留意见"。"保留意见"问题直指该行的第三方存款质押业务。《报告》称:"贵行部分贷款及承兑汇票业务,由第三方共计48亿元人民币的存款作为质押。我们从独立渠道获取的上述业务借款人2008年度财务数据显示其营业收入与贷款规模不能匹配,且与贵行信贷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存在较大不一致。"在普华永道的《报告》直指齐鲁银行部分承兑汇票存在造假问题。是否还有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卷入其中,还有待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调查。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追诉标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诉标准】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网络金融违法犯罪种类到底有哪些

网络金融违法犯罪种类到底有哪些 网络金融犯罪种类很多,以下是金融犯罪的常见情况:第一类,就是集资诈骗罪。第二类,贷款诈骗犯罪,第三类,信用证明诈骗犯罪。第四类,金融凭证、票据诈骗罪。第五类,信用卡诈骗罪。第六类,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七类,保险诈骗罪。 所谓的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行为人违法金融法规,行为严重以至于破坏了金融管理的秩序,法院要依法对他的行为做出处罚。比如洗钱、金钱诈骗等都属于我们生活里常见的金融犯罪。 网络金融犯罪种类很多,以下是金融犯罪的常见情况: 第一类,就是集资诈骗罪。具体表现为:携带集资款逃跑,胡乱适用集资款,以至于集资款不能原数返还的;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其它欺诈行为,拒不归还集资款或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

第二类,贷款诈骗犯罪,主要表现在:借虚假理由或伪造合同骗贷的行为;利用虚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贷的行为;重复担保行为和利用其他各种方法达成诈骗贷款目的的行为。 第三类,信用证明诈骗犯罪。表现有:使用虚假拟做的信用证诈骗的;使用无效作废的信用证;使用非法手段骗取信用证的行为。 第四类,金融凭证、票据诈骗罪。具体表现行为有:清楚知道是伪造、变造的各类票券,任然继续使用的;清楚明白汇票、本票等各类票券已经失效而继续使用;假冒利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骗取财物的;签发空头支票进行诈骗财物的,都属于此诈骗类型。 第五类,信用卡诈骗罪。表现为使用假的的信用卡,使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假冒得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而且透支后在发卡银行进行催收后仍不及时归还钱款的行为。 第六类,有价证券诈骗罪。表现为制造和使用各类虚假的证件进行诈骗活动。 第七类,保险诈骗罪。本类指保险受益人以虚构保险的行为来骗取保险赔偿金的;事故发生后对原因夸大,以此骗取更大额度保险赔偿金的;保险受益者故意编造虚假的事故,或故意造成死亡伤残以及疾病等来骗保的行为。

解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危害及预防

解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危害及预防 文章标题:解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危害及预防 金融系统做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金融犯罪特别是金融职务犯罪往往给金融机构和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会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金融风波,其危害性更甚于其它犯罪。本文就金融职务犯罪形态特点、危害,成因及预防措施作粗浅的探讨,希望有益于金融职务犯罪的预防。一、金融职务犯罪的形态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指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利用从事融资活动的职务之便,侵犯公共财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其它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金融犯罪形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以职务便利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等。二是法律尽管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构成要件,但犯罪的构成与行为人的身份和职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银行人员购买伪币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规)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据罪、对违法票

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三是金融机构人员在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其手段又触犯了其它罪名,如伪造、变造金融罪证罪。银行(信用社)业务包括会计结算、出纳、储蓄、信贷、信用卡等方面,金融犯罪主要体现在这些业务中,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金融从业人员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是多种手段并用、各种行为交叉,在一种业务中使用的手段,也可能在另一种业务中使用。以下所列的犯罪形式主要是根据金融业务性质,以岗位特征划分形态的。 1、结算业务中的犯罪形式结算是指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拔等经济活动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分为货币结算和转帐结算,银行的结算主要为转帐结算,转帐结算中银行(信用社)从业人员的犯罪主要针对结算凭证和会计帐本,其具体形式主要有:伪造:涂改结算凭证,隐匿、销毁记帐单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一些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规,伪造变造金融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信用卡等。一旦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进入金融活动领域或被犯罪分子用作金融诈骗的工具,同样会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如某银行会计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空白牡丹卡一套,趁打卡员不在之际,私自打卡,然后持卡取现10000元。 2、出纳业务中的犯罪形式出纳即现金收付活动。常见的犯罪形式

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

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 《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不设行政许可,实施备案制,由行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私募基金备案。本站为大家带来的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 近期渠道运营部支部组织学习了建党纪(2016)45号《关于印发2016年以来员工严重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通知》,该文收集了近几年来全国建行系统发生的57个比较典型的员工违规违纪案例,对违规案例的具体事由、产生原因以及问责情况均进行了深刻剖析,我觉得这份文件印发得非常及时,有很强的可读性和警示性。 比如其中例举的违规侵占客户和银行资金系列案例,反思此类案例,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原因,又有外部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对基层负责人监管不力的问题,又有内控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的问题,“十案九违规”,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是发生案件的最主要原因。此类案件当事人均为基层支行的负责人、客户经理以及柜员,他们直接面向市场和客户,一旦受到不法分子的蛊惑,很容易利用

职务之便将黑手伸向客户或银行资金,如果组织上应有的案防教育提醒不到位、监督制约缺失,往往容易让思想不坚定的员工起于贪恋,止于锒铛入狱。而其身边的同事也存在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简单听信,盲目服从,互不设防,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这一系列案件,不但给建行造成了重大资金风险和损失,损害了建行形象,而且对每一个涉案人员及家庭造成的伤害也是非常深刻的。由此可见,一方面需要继续强化党纪行规教育,让全行员工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的意识,破除侥幸心理,长怀敬畏之心,谨防一失足成千古恨;另一方面还要加强领导岗位和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各部门各支行负责人都要认真按照“管人管事管思想”的要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铲除违规操作的苗头和土壤。 作为一名建行员工,也许我们没法创造惊天动地的业绩,但是踏踏实实做好自已的本职工作,爱岗敬业、遵规守纪,用自己的勤劳和汗水为社会创造价值也是一种幸福,因为我们无愧于心,无愧于这份工作。 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 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原审被告人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

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精选范文3篇

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 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 近期渠道运营部支部组织学习了建党纪(2016)45号《关于印发2016年以来员工严重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通知》,该文收集了近几年来全国建行系统发生的57个比较典型的员工违规违纪案例,对违规案例的具体事由、产生原因以及问责情况均进行了深刻剖析,我觉得这份文件印发得非常及时,有很强的可读性和警示性。 比如其中例举的违规侵占客户和银行资金系列案例,反思此类案例,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原因,又有外部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对基层负责人监管不力的问题,又有内控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的问题,“十案九违规”,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是发生案件的最主要原因。此类案件当事人均为基层支行的负责人、客户经理以及柜员,他们直接面向市场和客户,一旦受到不法分子的蛊惑,很容易利用职务之便将黑手伸向客户或银行资金,如果组织上应有的案防教育提醒不到位、监督制约缺失,往往容易让思想不坚定的员工起于贪恋,

止于锒铛入狱。而其身边的同事也存在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简单听信,盲目服从,互不设防,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这一系列案件,不但给建行造成了重大资金风险和损失,损害了建行形象,而且对每一个涉案人员及家庭造成的伤害也是非常深刻的。由此可见,一方面需要继续强化党纪行规教育,让全行员工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的意识,破除侥幸心理,长怀敬畏之心,谨防一失足成千古恨;另一方面还要加强领导岗位和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各部门各支行负责人都要认真按照“管人管事管思想”的要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铲除违规操作的苗头和土壤。 作为一名建行员工,也许我们没法创造惊天动地的业绩,但是踏踏实实做好自已的本职工作,爱岗敬业、遵规守纪,用自己的勤劳和汗水为社会创造价值也是一种幸福,因为我们无愧于心,无愧于这份工作。 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 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原审被告人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 只,累计成交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3374.74元。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及其预防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2009/5/16 非常感谢,根据市检察院的安排,今天由我来和大家探讨有关职务犯罪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共鸣。十七大创造性地提出了五大建设,以及国家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局的成立,以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反腐五年规划》)的出台,这些都足以表明目前我们国家对待职务犯罪的政策已经开始转型,从以往的单纯重打击到打击与预防并重这么一个格局,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当然,可能有的同志会问,既然现在这么重视预防,是不是就不用打击了呢,其实不然,相反打击的力度更大,从去年对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上就很能说明问题,你比如陈良宇、郑筱萸的案子。尤其是郑筱萸的案子就更能说明问题,2008年5月2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筱萸受贿649万余元,一审判处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郑也就成为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第三位被判处极刑的省部级高官。郑一审被判死刑可以说突乎了很多人的预料,因为郑有坦白的情节,认罪态度也教好,所有的脏款都已上缴,这也就打破了以往我们国家对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这么一个惯例。对郑筱萸判处死刑,我个人觉得除了郑筱萸他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之外,更重要的我觉得是高层向那些高官犯罪发出了紧急叫停的这么一个响亮的信号。 那么究竟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有什么危害性,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这就是我今天和大家所要共同探讨的四个问题。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主要罪名 关于职务犯罪,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职务犯罪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一些国家称其为“公务员犯罪”,或者“白领犯罪”,专门指

预防金融违法犯罪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1]

预防金融违法犯罪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形成有效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预防和打击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经协商决定,市检察院和市金融机构联合成立新一届省预防金融犯罪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报告,研究工作措施,提出工作意见,组织有关活动。会议由指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二、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促进在金融系统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办职务违法犯罪的各项协作制度,并督促实施;定期分析、通报金融系统职务违法犯罪情况,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提出预防意见和建议;指导、协助有关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和帮助有关金融机构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等。 三、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由主任和副主任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其具体职责是:负责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经常性联系,通报检察工作和金融工作中出台的与预防和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以及预防和查办金融系统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重要措施和成功经验;定期分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措施;根据指导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筹备有关会议,组织开展活动;办理指导委

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市检察院与市金融机构的案件移送、协查等工作进行指导。 (一)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有关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检察机关处理,不得压案不报或以纪代刑。 (二)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涉嫌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经调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告知有关金融机构,并说明理由。其中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意见,连同有关材料移送金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金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检察机关。 (三)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或采取拘传、拘留、逮捕、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时,在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要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通报,尽量避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要积极帮助发案单位追缴赃款,挽回经济损失。要注意维护金融系统的声誉。金融机构对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活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预警措施,积极防止涉嫌职务犯罪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潜逃。 (四)检察机关在查办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职务犯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市场日臻成熟,金融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渠道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杠杆。但是,由于金融市场本身具有大规模的资金融合以及超前性、投机性、风险性等特点,加之市场运作尚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制保障,金融无序现象还时有突出,以致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失职等犯罪仍呈高发趋势,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金融领域各种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使国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严重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因此,正确认识当前金融领域各种职务犯罪的态势,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对于有效遏制金融职务犯罪活动,铲除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隐患,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金融领域犯罪的发展态势 1.犯罪活动范围呈现出多层次、全方位跨行业的特点。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所查办的案件情况来看,金融犯罪活动范围已由以往单一的银行信贷、储蓄、结算与交换等环节,拓展到金融市场各个领域,尤其是一些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业务对犯罪分子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对金融系统内部的职务犯罪而言,一是同业拆借市场权钱交易活动猖獗。主要是拆借各方承办人利用职务之便,捞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信息费”,千方百计将公款中饱私囊。二是证券交

易市场犯罪突出。主要表现为利用证券、股票交易处置权,侵吞国民存款;利用证券价格的时间差、地区差,炒卖股票和国库券,从中谋利。三是票据贴现市场犯罪日益严重。为了在金融市场筹集到短期资金,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将未到期的票据以一定的折扣卖给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以换取现金。与此同时,金融部门内的不法分子也在这种交易方式中大量侵吞国家财产。 2.犯罪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共同犯罪增多,单位犯罪时有发生。 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来看,无论是发生在金融系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还是非职务犯罪案件,其犯罪活动在组织上较多地以共同作案形式出现,团伙作案、集团作案较多,主要表现为:一是内部人员互相勾结作案。有的为盗用存款与电脑操作人员勾结;有的相互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人批我贷的方式,合伙挪用信贷资金。二是内外勾结,里应外合作案。有的利用私人企业的账户转账;有的为他人提供现金,从中受贿。三是拉拢腐蚀,共同作案。有的因收受贿赂而违法放贷;有的为侵吞资金而串通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与之配合。金融领域内的职务犯罪,往往与管理决策权力相关联,因而掌握相应权力的金融机构领导特别是基层金融机构负责人犯罪,一直占较大比例。同时,由于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机构管理不严,制度不实,一些从事具体操作工作的人员同样有机会实施犯罪,这就使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日趋基层化、低龄化,基层一线和年轻的从业人员所占比例越来越高。由于金融业务交叉,计算机联网操作,单独作案成功率越来越低,因此金融

如何预防金融犯罪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715783612.html, 如何预防金融犯罪 金融行业做为国家经济的先锋行业,因其经营货币的特殊性,注定要成为经济犯罪的主要战场,这就要求我们要时刻加以控制,防微杜渐,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稳健经营。信用社如何减少或杜绝金融犯罪的发生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大家不想犯罪 人生观、价值观是人们对人生目的和人生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它决定一个人做人的标准,是把握人生方向、抉择人生道路的指南。一个拥有正确人生观与价值观的人,是不会做出违背法律与道义的事。所以在信用社系统之内,经常对员工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人生实践,要求我们学会在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时,遵循正确的原则。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积极认真,努力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做贡献,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做损害集体与他人的事。让大家都了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是自身价值的体现。

每个人不是生下来就都知道如何守法遵纪,所以每个队伍都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信用社系统应该以人为本,推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为主的理性化管理,把队伍建设做为头等大事来抓,提高在社会工作中的免疫力,采用多种多样的教育方式,让职工认识到,若以身试法,结果是是失去比得到的多的多。 二、提高职工的集体荣誉感,让大家不愿犯罪 集体荣誉感是一个团队的灵魂,它是振奋精神,激励斗志,团结一心,艰苦创业的强大动力。有了集体荣誉感,团队才有凝聚力,才有进取心,才有向上的朝气。也只有这样,职工们才会达到以社为家的境界,树立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观念,这样,使大家都不愿因为自己的失误,而伤害到整个大集体。这样的员工才是称职的员工,他不仅会对自己严格要求,而且还会时刻监督并提醒同事们,不要因为一已之私,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 一个人集体荣誉感的来源,在于他对本职单位的热爱,只有从领导层开始,给大家建立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这样才能保证让大家能在工作中找到自己的定位,这样才可以做到把自己的荣誉融入到整个集体中去,知道自己的力量也许并不足够强大,但是却是不可或缺的部分。懂得一个木桶少一块木板都会影响贮水量的道理,体会到自己工作的价值所在。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犯罪剖析

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犯罪剖析 【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已经成为制约银行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对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使银行人员自觉筑牢拒腐防线,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犯罪分析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已经成为制约银行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三年来铜川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10件12人。近日,通过对这些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基本特点 (一)从案件性质看,金融系统中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三类案件比例高,占查办案件总数的95.6%。其中贪污案件比例40.4%,占第一位;挪用公款案件比例为36.4%,占第二位;受贿案件比例为18.7%占第三位。特别是受贿案件和挪用公款案件,横向比较比其它行业高5-10个百分点,这一现象也反映了金融系统的行业特点,大多犯罪嫌疑人是利用行业的职务之便和手中掌握的职权谋取私利。 (二)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看,发案多集中在管理人、财、物等实权部门和实权人物上,在10件犯罪案件中,管理财务、信贷、储蓄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占40%,单位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犯罪的比例占发案总数的28%。 (三)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看,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我们对铜川市近几年情况进行分析,在金融系统涉嫌犯罪中,35-55岁是金融系统犯罪高发阶段,但近几年呈现低龄化趋势,仅去年查办的案件中,35岁以下占近50%。 (四)从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呈现出明显的“窝案”、“串案”的特点。查出一案,牵出一串,带出一片,涉案人员较多,甚至形成了具有共享既得利益的群体。 二、主要成因 (一)有章不循、制度执行不到位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随着金融系统内部规章制度的不断健全,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增强,行业内部制度日趋完善。但问题是制度执行不到位,有章不循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为金融业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一)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一)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的骗购外汇罪,共涉及34个罪名。由于金融犯罪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金融犯罪特别法立法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制定金融犯罪特别法呢?这是由当前及未来一定时间内的金融犯罪的社会现实所决定的。我国进入社会转型的快速时期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由于种种原因,金融领域的犯罪呈现激增和蔓延之势。 从目前全国金融违法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基本走势来看,如今的金融违反犯罪,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犯罪点位普遍化;二是犯罪手段智能化;三是犯罪种类多样化;四是犯罪主体多元化;五是犯罪金额大额化;六是犯罪形式隐蔽化;七是犯罪方式团伙化。 金融犯罪猖獗与现代高新技术密不可分。建立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金融业务,具有无穷的魅力,同时也产生了难以预见、难以控制的风险。法律是严惩金融犯罪锐利武器。国内和国际的金融犯罪实践充分说明,仅依靠金融犯罪的一般法是不够的。加强金融刑事犯罪方面的立法,制定完善、有效的金融犯罪特别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三、惩治金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使用假票据诈骗的有关情形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 目前,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利用假票据进行诈骗,因被银行及时识破未能得逞的情况。这类行为人通常利用某些单位急于融资的心理,把假票据(谎称真票,票面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提供给融资单位,双方商定如通过银行查询并办成质押贷款后,融资单位即付出相应报酬(此前有的则先付少量定金或中介费)。对这类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各地做法不一。一种是以票面金额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未遂)处理;另一种是以预先取得定金、中介费等费用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或诈骗罪处理。 笔者认为:(1)票据诈骗中的数额标准,应该理解为完成形态(即遂)的犯罪数额,即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而不应是票面金额或预期得到的金额。这一点虽无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中关于“盗窃数额”的规定可作参照。该《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盗窃和诈骗同为侵财型案件,其本质有相通之处,因此,行为人所持假票的票面金额和约定后而未实际到手的定金、中介费金额不宜作为定罪依据。(2)根据《刑法》23条规定,未遂犯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但票据诈骗(未遂)在目前情况下,何种情节可定罪处罚尚无明文规定,而前面述及的盗窃罪,对未遂犯罪的追诉定罪情节,司法解释则专门作了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整个金融诈骗(未遂)的追诉情节作出规定,以限制“自由裁量权”。 2、关于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 《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的条文中,只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和信用卡诈骗中的恶意透支行为明确规定了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一种观点认为,除此之外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前提。但是,笔者感到金融诈骗作为诈骗罪的一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必要构成要件。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明确指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同时,《纪要》就认定金融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规定了7种情形,即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几大刑事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几大刑事法律风险 一、P2P业务中的刑事责任风险 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3年11月25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明确了三类行为属于“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1)理财—资金池模式;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不合格借款人主要指虚假项目或虚假借款人; (3)庞氏骗局。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信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银监会也曾对P2P网络集资划定了四条红线,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形成资金池以及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指出,在P2P网络集资中,有三种情况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其一,形成资金池;其二,未尽审查义务,默许或者未及时发现借款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其三,开展自融业务。 结合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的意见,实务中判断合法P2P业务与非法吸存犯罪的标准主要有: 1、P2P平台的性质

P2P平台原本的作用在于以网络为媒介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作为纯粹中介服务作用的平台往往不会涉嫌犯罪。特殊情形下,能否构成刑事犯罪,一方面取决于他人利用P2P从事的行为之性质,另一方面也与P2P网站对他人利用其从事犯罪活动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有关。例如,某些P2P网络集资平台的相关责任人员往往没有对借款人的身份和资信能力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 P2P平台如果超出了中介服务的范围,开展自融义务,或者虚构用资人目的汇聚资金形成紫金池,对于这种非中性业务行为下的P2P行为,极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等。 2、资金的沉淀渠道 投资人的投资资金的沉淀渠道也是判断P2P平台经营合法性的一个标准,这需要审查汇聚的资金是直接转付给了资金需求方还是直接沉淀在运营此平台的公司账户里,如果投资人资金直接沉淀在P2P平台公司的账户里,可能会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风险。 3、经营模式:债权转让模式也存在刑事风险 债权转让模式就资金的沉淀汇聚方式而言,与通常资金池和自融等情形有区别,前者资金的来源是通过权益转让而获得的对价收益,而者则是依托资金需求项目通过负债而聚合的资金。因此,通过表面观察债权转让模式不符合非法吸存犯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债权转让本身是否涉及违法销售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从而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尚值得研究。但是,需要看到的是,由于通过债权转让所获得的资金并往往并没有分配给权益人,而是投入其他项目形成新的债权,在循环运作的过程中,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模式实质同样可能构成资金需求项目通过平台临时垫款,然后向社会吸收资金置换垫款的嫌疑,因此,仍然存在刑事责任风险。 二、众筹业务中的刑事责任风险

当前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当前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金融职务犯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从事融资活动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或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众所周知,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巨大,不仅损害金融机构自身的合法利益,更严重地损害广大存款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极易诱发金融风险,危害社会稳定。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金融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本文将在分析现阶段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概括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并为更好地预防金融机构犯罪提出对策性建议。 一、现阶段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复杂性 金融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身份犯罪,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带来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犯罪前他们打着“公平”、“合法”执行金融职务的身份进行,理所当然的不易受到阻碍;犯罪过程中他们实施的是以权谋利、将公权暗化为私权,可以骗取领导和同行的支持;犯罪后他们往往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公开或秘密地对抗司法机关的侦破活动,利用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开脱罪责,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追诉难度。 (二)隐蔽性 一般犯罪如杀人、放火、抢劫等,是以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侵害对象的,受害者与犯罪者利益冲突激烈,揭露犯罪的积极性高。而职务犯罪是金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内部实施的,其侵犯的对象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因此,别人既不容易了解贪污者的职务内幕,又不容易与之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故不易被察觉和揭露。

最新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2020

最近行内组织阅读了许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回顾,真实再现了案例中那些曾经事业飞黄腾达而得意忘形的同行,面对权力和金钱,未经得住诱惑与考验,私欲膨胀,一步步迈向犯罪深渊,最终走进高墙、受到法律惩制的过程。 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农商行的员工与钱联系最为紧密,认识的大都是“有钱人”,时间久了不免就有了攀比心,房子、车子、儿子、票子,时间久了不加强制度学习合规教育人心就变了,抵御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思想退化,随波逐流,犯错误后心存侥幸,最终走向犯罪道路。典型案例中一位服刑犯讲: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在你犯错误时想想父母希望,想想妻儿的期望,每个有责任心的人都不能因一时的冲动来伤害自己最亲最近人。 风险无小事,合规心中留。我认为,合规就是“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遵章守制为荣,以违规违章为耻”。 常怀感恩心。我们要始终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微观上问心无愧;二是宏观上遵章守纪。对所在的农商银行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以成为农商行的一份子而感到骄傲和自豪,在工作和生活中始终能够把农商行的利益和荣誉放到第一位,牢记我们的使命----服务三农,支农支小。感恩农商行给我提供工作的机会,感恩社会,感谢每位同仁。用感恩的心去工作,对自己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不能满足于己掌握的知识,要努力寻求更好、更快、更富有成效的专业技能和技巧,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唯有如此,才能创造出更好的佳绩,才能不断丰富自己、完善自己、发展自己。 银行风险是客观的、普遍存在的,完全没有风险是不可能的,关键是如何有效地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将风险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的可预见、可接受的范围内,因此,我行一定要做好内部审计工作,作为我们前台员工也一定要树立高度的风险合规意识,减少操作风险的发生,勿以恶小而为之,注重自身工作中的细节,积极配合行里审计工作的开展。不断建立健全我行的内部风险测量和预警机制,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实际的银行审计制度,这样才能使我行的合规工作再上一个台阶。坚持合规经营,注重案件防控和减少风险的产生。 通过此次典型案例的学习,在以后的银行工作中,我们必须高度树立依法合规的意识,注重工作中的细节,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积极进取,切实做到“依法合规从我做起”。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论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作者:佚名2006/2/23 11:32:02 来源:中审网 金融业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经济部门,平稳的金融秩序、良好的金融环境是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条件。而近年来出现在金融系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涉案数额不断增长,且影响恶劣,损失巨大。本文拟通过对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原因及一些案例的分析,来寻求惩治与防范金融犯罪的对策,也给大家敲敲警钟,以达到保护国家财产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目的。 案犯用何手段从何环节下手? 金融系统的经济犯罪主要表现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种犯罪。掌有审批贷款、批提现金、单位基建等权力的领导、信贷员多是通过审批收受钱、物;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利,多是利用自己掌握现金的工作之便直接侵吞或挪用公款。案犯作案手段主要表现为: 一是利用企事业单位、个体企业急需批贷款之机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如我区龙华信用社副经理兼龙华信用社主任卓惠庭,龙华农村信用社副主任郑锦福、信贷员许金平,农行龙华支行计划信贷部副主任赵海浪,中行龙华支行信贷员古林军等5人,就是再批贷款给10多各贷款单位的过程中互相勾结,时分时合,大肆索取、收受人民币、港币、地皮、手提电话等贿赂。卓、郑、许、赵四人还应贷款单位邀请到澳门旅游,在境外收受港币、赌博筹码等贿赂。 二是利用批准提现金的职权受贿及挪用公益金炒股。如福永信用社内勤主任罗志文,批准搞装修的工头庄某提取现金人民币425万元。为此,庄送给罗“好处费”4万元,罗如数收下。罗还利用自己一人经管信用社公益金之便,从帐上挪用公款10万,用于个人炒股。 三是采取存款不入帐、偷支储户存款等方法贪污、挪用公款。如福永信用社凤凰分社出纳员王四新,在协助凤凰村委代收屋地款中将2万元收款单撕毁,贪污2万元。此外还采取收储不记帐,私自保管存款传票、底单的手段挪用储户存款共计9万多元。 四是利用购买办公楼和支付楼款之机收受贿赂。如农行龙华支行副行长兼龙华信用社总经理江德珍,1993年主持购买位于龙华镇某村的两栋楼宇作办公场所,并于1994年春节支付500万元楼款给该村过春节。为感谢江在买楼和支付楼款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对方送价值人民币48万元的股票及2万元现金给江。

银行作为高风险的金融企业预防职务犯罪

银行作为高风险的金融企业,能否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和各类案件的发生,是确保业务经营稳健发展的关键。近年来,金融案件逐年攀升,作案手段之高明,手法之隐蔽,涉嫌金额之大,影响之恶劣,都有日益升高的趋势。在之种形式下,我们作为金融系统的员工。就真的束手无策、防不胜防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方法不仅有,而且还很简单,那就是——“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银行的安全体系就象一根环环相扣的链条,我们每一个员工就象这根链条的一个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整个链条出现缺口乃至断裂,也就是说,只要保证每个员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那么银行的金融风险就会大大的降低,银行的安全运行也就有了保障。 一、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保证 近年来,金融系统和农行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种实施细则出台得越来越多,制订的越来越细,然而我们从各种媒体如报纸、电视、内部通报中感觉到的却是金融系统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离我们似乎也越来越近了。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那就是我们有一些员工的法规意识很淡薄,规章制度在一些地方被棚架。各项规章制度没有真正的被落到实处。 近年来,特别是综合应用系统推广以来,我行通过转发上级行文件,制订实施细则、制订工作岗位责任制、实施契约化管理办法,通过检查、考试、通报等种种方式将会计出纳法规制度向基层进行传达、

贯彻和落实,予以重申、再申、再重申,可以说是连篇累牍、三令五申,以强调其重要性。 “新一代”系统的就用在我行已有近四年了,它与过去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在农行的很多方面产生了持续的、长远的影响。想必大家对其“新”及其给我们工作带来的变化深有感受。概括地讲有以下五个方面“⑴思想新——现向操作的设计思想;⑵操作新——面向客户的劳动组合;⑶方式新——独特的核算、平账机制;⑷体系新——便捷有序的清算体系;⑸管理新——综合分层的内控体系。 综合应用系统的这些变化给我们的会计工作带来的有利之处是:减轻了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降低了业务处理的复杂度;进一步加强了会计信息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使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得到一定的保证。但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我行会计工作产生了新的风险,使我行的防范工作有了很大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ABIS系统的具体操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思想上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减少操作风险,消除案件隐患,为我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突出重点,有效防范 ABIS下的防范工作重点除了传统应用下的重要环节: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印押证机的管理外,又增加了密码管理、应用掩码管理、授权管理、九级主管管理、业务的复核与检查等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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