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主体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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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讲话稿

职务犯罪讲话稿

职务犯罪讲话稿尊敬的各位来宾、领导和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此向大家发表一篇关于职务犯罪的讲话。

职务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威胁到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也给组织造成严重的损失和危机。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职务犯罪的原因、影响和应对措施。

只有通过集思广益,形成共识,才能进一步提高防范和打击职务犯罪的能力,保障我们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职务犯罪,指的是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

其严重影响着社会公平正义和政治道德,破坏了公众对政府和组织的信任。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涉及面广,不分行业和领域;二是利益驱动,腐败行为常常是源于对个人利益的追逐;三是损害巨大,职务犯罪对社会带来的损害是巨大的,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人民权益的受损,都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那么,为何职务犯罪如此泛滥?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制度不健全是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

当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贪腐现象的产生。

其次,职务犯罪也与个人的道德伦理有关。

道德败坏的人容易堕落到利益驱使下去犯罪。

职务犯罪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经济发展不平衡、职位晋升机制不公、监管不到位等。

职务犯罪给我们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方面,职务犯罪对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公款沉淀、项目滞后和财产的流失都让经济增长受到了极大的阻碍。

另一方面,职务犯罪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贪污腐败现象每一次发生,都会对人们的认知产生一次打击,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不满和对社会秩序的质疑。

这种对政府的不信任感最终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和政权的动摇。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打击职务犯罪。

首先,我们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立法和惩治力度。

只有法律制度完善,才能确保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得到加强。

其次,我们要强化监管机制,加大对公共资源的监督力度,防止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监管机构要深耕细作,加强对组织内部的监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及时发现和查处。

浅析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对策

浅析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对策
重 要 的现 实 意 义 。
关键词 :职务犯罪 ;特点分析 ;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 号 :D 6 F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9 6 2 1 )0 lc一O 1—0 0 9 16( 0 1 l() 28 3
近年来 ,随着我 国经济 的快 速发展 ,经济活动 日益 个 错综复 杂的利 益共 同体 ,形成一 个有组 织的犯 罪网 频 繁 ,职 务犯 罪也随着 出现 了新 的动 向 、呈现 出新的 络 。往往 是一挖一 窝 、一查一 串 ,同一 案件的涉 案人 特 点 。职 务犯 罪在本 质上讲是 国家公务 人 员利 用职务 员达几十 人的 屡见不鲜 。国企单位 职务 犯罪 多以集团 上的便利 或违 背、亵渎 其职责 义务危 害社会所 构成 的 利益作幌 子 ,以走私 、制造假 冒伪劣商 品 ,合 同诈骗 犯罪 。严 重损 害了党在 人们群 众中形象 ,降 低了政府 等手段 非法谋取 利益 ,具 有很大 的隐蔽性 和迷惑 性 。 的 公 信 力 。 因 此 ,打 击 职 务 犯 罪 ,加 强 职 务 犯 罪 的 预 集体化 是指 多名犯罪人 员共 同进 行有 目的 、有计 划的 防工作 已是 当前刻不容缓的 工作 。 犯罪活动 。
职务犯罪 的特 点 5 、犯 罪人 员年轻 化 。在 以前的职 务犯罪 中 , “ 9 5 纵观我 国近 几年的职务犯罪案件 ,发现我 国职务 犯 岁现 象”较 为普遍 。但 近几年 ,职务 犯罪发生 在各个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罪的特点呈现 出了新 的变化 ,具 体包括 : 年龄 阶段 ,可以看 出不同年龄 阶段 的人生理 和心理尽 1 、犯 罪人 员的职位越 来越高 。随着全 国检察机 关 管不 同 ,但接 受的 环境影响 的过程是 共 同的 ,对物 质

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1、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概念在中外的研究上,在一些方面己形成共识,如,职务犯罪主体是指国家任命与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各国有范围大小之分,但以从事国家管理、行政事务、司法活动等的有关工作人员为主体问题上,基本是一致的。

其行为的界定上,必须是与行为人职务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就是说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即是违法,不能构成职务犯罪。

只能是什么行为,触犯什么法律,就定什么罪。

其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如滥用职权、逾越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简而言之,职务犯罪就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

2、职务犯罪的特点一般犯罪都有四个特征,也叫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1)职务犯罪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但其紧紧围绕着“职务”二字,其中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其中故意犯罪占大多数。

(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

(4)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page]职务犯罪侵犯是多重客体,也就是说,单位犯罪一般同时侵犯不止一个客体,此类犯罪无一例外地侵犯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同时还侵犯了具体的社会关系。

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其渎职性,其犯罪行为与职务是有关联的,而且法律规定这种联系还应是必然的。

否则,即便是执行公务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也不能构成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预防的形势解析

职务犯罪预防的形势解析

职务犯罪预防的形势解析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为严重的形式,它不是我国刑法中一个法定罪名,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国外通常称为公务员犯罪、白领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3.8万件4.9万余人,这些案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5亿余元,导致2.3万余人死亡、3200余人重伤。

正是由于腐败包括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这么大,近年来,中央对反腐一直保持高压态势。

但在实践中,各单位对职务犯罪却是重打击,轻预防,影响了预防的效果。

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此也有相关重要阐述。

那么,如何深刻理解、贯彻中央精神,对当前职务犯罪预防的形势有个深刻认识是必要的。

一、职务犯罪预防的政策分析(一)中央将预防工作摆在了相当重要的位置建国初期,我们国家反腐是运动式反腐,这种方式虽然能打击一批腐败分子,但有时也会出现冤假错案。

改革开放初期,以小平同志为首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了依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遏制腐败的思路。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改革开放,经济搞活了,腐败有些抬头,中央又提出,要把反腐当一项重大工作任务来抓。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方针;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原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八字方针的基础上,提出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反腐方针;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十六字方针,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引言在当代社会,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管理机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也愈发凸显。

本文将围绕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定义与类型1.1 定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是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担任或利用其职务之便,触犯国家法律规定,以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企业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2 类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要分为经济犯罪和职务侵占两大类。

其中,经济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职务侵占主要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 腐败问题严重由于国有企业在资源配置、投资决策等方面具有较大权力,一些管理人员往往会滥用职权以谋取个人私利。

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

2.2 资产流失问题突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导致资产流失的情况也不容忽视。

一些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挪用公款、侵吞公共财产等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2.3 内部监管体系薄弱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内部监管体系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

这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缺乏有效的机制对管理人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易导致职权滥用和腐败问题的滋生。

三、防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措施要解决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以下是几种可能有效的措施:3.1 加强监管与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一环。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机制。

3.2 提高内部控制机制国有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概率,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务犯罪行为。

3.3 强化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选择合适的人才并进行规范化培训是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职务犯罪主体视阈下“监察对象”界定的缺陷与完善——基于《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视角

职务犯罪主体视阈下“监察对象”界定的缺陷与完善——基于《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视角

职务犯罪主体视阈下“监察对象”界定的缺陷与完善——基于《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视角作者:梁知博来源:《理论导刊》 2019年第3期摘要: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形成反腐合力,是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比较刑事法律上职务犯罪主体与《监察法》监察对象界定之间存在的差异,本着《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者进行监察全覆盖的立法初衷,《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的界定应当与刑事法律关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保持一致。

关键词:职务犯罪主体;监察对象;《监察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1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9)03-0103-05作者简介:梁知博(1973-),男,陕西商洛人,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职务犯罪。

深化监察制度改革,整合现有反腐败资源力量,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建立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机制,形成反腐合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既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初衷,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内在需要。

从刑事法律关于职务犯罪主体界定的视角来看,《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的界定并未完全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立法初衷,不利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这一目标的实现。

一、职务犯罪主体视阈下《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界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从逻辑上分析,《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的界定应当与刑事法律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相互保持一致,监察对象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情形下,可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务犯罪主体一定在监察对象范围之内,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1.职务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

从理论与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来看,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通常,狭义的职务犯罪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

”[1]那么何谓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影响

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影响

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影响内容摘要: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

本文浅析了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内外因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影响。

公职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虽然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可寻,有规律可循。

本文侧重于从心理方面对职务犯罪进行浅析。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职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由于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

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

廉洁的政府,正直的公职人员,高效的管理,无腐败的繁荣,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人们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职人员。

他们掌握着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及大众所赋予的权力,由于这种权力易使权力拥有者心理上无视法律,无视大众想以权谋私心理的产生,而引起职务犯罪的发生。

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1)该罪由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职的人员构成。

(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由故意构成,也有个别(少数)的职务犯罪由过失构成,还有的职务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

(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对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务活动管理职能的侵犯。

党风廉政建设学习资料

党风廉政建设学习资料

预防职务犯罪讲座(一)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1、职务犯罪的主体。

职务犯罪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以下几类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人员,如救灾款物和土地补偿费的管理等等)。

2、职务犯罪的客体。

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有三个:①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受贿;②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贪污;③侵犯了国家的管理秩序,如渎职。

3、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

职务犯罪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有必然的联系,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犯罪行为。

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责无关,则不能构成职务犯罪。

4、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

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一般说来。

属于故意的职务犯罪有:贪污贿赂类、侵权案件类、渎职案件类之中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部分玩忽职守和部分泄露国家机密案件;属于过失的职务犯罪有:绝大多数玩忽职守犯罪(除因徇私舞弊而玩忽职守),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

一、金融系统常见的职务犯罪(一)贪污罪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客观表现: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侵吞”是指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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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主体新论《刑法》第93条明文规定了何为国家工作人员,第94条规定了何为司法工作人员,但何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

这便导致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不明确,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成为了学术界和司法系统的难题。

司法解释曾作出扩大理论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界定的规定,但这种扩大以何为边界并不明确,若是无限扩大范围,则会导致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区分。

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很大争议。

例如《刑法》第382条第二款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其属于法律拟制,也有学者认为其只是注意规定。

再者,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过窄,现实中有一些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成员也可能有职务犯罪的行为,但却无法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而不能被刑法处罚的问题也不能忽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正式施行,作为监察机关的监察委员会将代替检察院,接手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督、调查工作。

而《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监察法》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使用的表述——“公职人员”并不相同。

不同文本中出现不同表述本就可能导致适用的混乱,再加之上述主体的范围并不是完全重合,适用困境便更加突出。

例如,某一对象在监察委的监察范围内,在监察委调查完毕移送法院处理时发现,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职务犯罪。

这样不仅造成了处罚漏洞,还浪费了监察委的人力、财力资源。

基于此,本文尝试采用以“公职人员”代替现有“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法解决上述问题,并在下文依次分析如此做法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优越性。

2 职务犯罪主体外延扩大的合理性:以职务犯罪保护的法益为指导如上所述,现行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而解决方案便是扩大职务犯罪主体的外延,使模糊地带也能被纳入其内涵,并明确主体的类型。

然而,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应当尽量避免随意适用,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要扩大主体的范围,势必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从而使刑罚处罚更加普遍。

因此,扩大职务犯罪的法理根据就值得讨论。

国家制定刑罚法规的必要性,是以对刑罚及刑罚法规所一般具有的机能寄予期望为前提的。

而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

因此,刑法表现为禁止某种侵犯或者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

在职务犯罪中,刑法通过禁止有关人员的行为,来保护有关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从而维护国家机关等组织的权威性以及公信力,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具体而言,贪污贿赂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而渎职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反廉政性、正当性的要求,必然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从而致使公私财产,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但对于刑法中现有的职务犯罪的主体的打击,会造成处罚漏洞,从而不能很好的完成刑法的任务。

现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过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有理论争议,而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成员并不能受到很好的规制。

但这类主体若是有贪污受贿或是渎职行为,也会影响其职务的廉洁性。

例如人民政协,其任务本来就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若是这些委员收受财物后怠于行使监督职权,任由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滥用职权,必定会消减公民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其手中的职权也成为了权钱交易的筹码。

再者,此种现象也并非偶然现象,大量的发生上述主体进行权力寻租的行为,会导致政府的公信力急剧下降。

这种现象的法益侵害性并不亚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社会对此类行为的反应也比较愤慨。

正如学者所言,“从应然角度,不论从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是从这类危害行为的常见性以及推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都应当将他们纳入职务渎职罪主体范围。

”因此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顺理成章,并不违法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3 职务犯罪主体外延扩大的可行性:以监察法中的公职人员为基础3.1 整体思路:以公职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如前所述,职务犯罪的主体应当扩大,然而具体该如何扩大,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监察法》的颁布则成为一个良好的契机。

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可见,监察委已经全面接受职务犯罪的调查工作。

因此,监察委检查的对象与职务犯罪的主体就有了天然的契合性。

基于此,笔者主张,将刑法中职务犯罪的主体用《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主体代替。

也即用“公職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至于公职人员的具体范围,则直接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确定。

3.2 分别适用:不同章节分别考虑具体到刑法各章的罪名中而言,刑法第七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几乎全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直接以“公职人员”将其替代即可。

有一个例外为私分罚没财物罪。

这个罪是单位犯罪,其主体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然而,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后,其虽然与传统司法机关中的检察机关性质类似,但却不属于司法机关。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属于监察机关。

显然,不能认为监察机关隶属于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而监察机关的职能和之前的检察机关有类似之处,既然检察机关在该罪的规制范围之类,监察机关便也应当受到此罪的约束。

因此笔者建议,将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如此才能填补现有的刑法处罚漏洞。

而第九章渎职罪的情况略有不同。

虽然大体上可以说,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实际上在个罪中,有些法条直接规定了具体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例如徇私枉法罪,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放纵走私罪,只有海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等等。

因此需要分类讨论。

第一,对于刑法直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罪名,可以直接以“公职人员”将其替代。

例如玩忽职守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

第二,对于法条表述为“负有某某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可将其改为:“负有某某职责的公职人员”,例如环境监管失职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

第三,对于法条直接以“某某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原则上无须进行修改,例如放纵走私罪继续使用“海关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继续使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一主体。

然而有一个例外,即以“司法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例如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

如前所述,监察委员会成立以后,其不属于司法機关,因此监察委中的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但根据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其工作人员确实可能存在着徇私枉法、私放在押人员等行为。

因此,对于原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的犯罪,应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或者监察人员”。

4 职务犯罪主体外延扩大的优越性4.1 “公职人员”概念界定明确由于《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对于委派的人员,也可以直接按照《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第(四)项,以其是否从事公务或者从事管理进行判断。

因此直接以“公职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其外延不明的困境也就不复存在。

而且相比较而言,公职人员法律概念的内涵性、科学性和法律性均比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强。

4.2 处罚范围广,有效填补处罚漏洞监察法的出台,将公职人员几乎全部纳入了监察范围。

而《监察法》第十五条的主要目的就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

“全覆盖”一词就能体现出其覆盖范围之广。

有学者指出,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涵盖了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各种类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权威性和震慑性,在法律层面上实现了监督全覆盖、监察无死角。

同时,《监察法》十五条第(一)、第(五)项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监察对象之列,这也平息了关于这两类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争议。

4.3 有利于法秩序的统一刑法将职务犯罪主体改为“公职人员”后,其与《监察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表述相一致,其概念的外延也相同,如此便不会产生前述因“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交叉而产生的困境。

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在执法、办案时,针对的对象也更加明确,任务也更加清晰。

明确分工对于各机关相互合作而言至关重要,而且也能使办案效率极大提高,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而在使用“公职人员”这一统一表述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察机关各机关间的衔接也会更加协调。

如此一来,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人权,都更加易于得以实现。

5 结语基于《监察法》的出台,本文聚焦于职务犯罪主体,对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规定的不足指出进行阐明,并提出以“公职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的解决思路。

《监察法》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反腐倡廉的决心。

但只有监督措施,而没有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这样的监督体系是不完整的。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刑事责任作为最严重的责任形式,自然也应当跟上时代的脚步。

在以“公职人员”取代“国家工作人员”的总体思路下,根据各章节具体罪名的不同,区别对待各类犯罪主体,方可做到严密刑事法网,各部门法、各机关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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