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犯罪主体
刑法总则第八章

c.危害行为确实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 己的行为的状态下实施的。
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 为时是否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应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经司法机 关依法查证确认,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必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A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 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 医疗。”
a.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确实是患有 精神病,而不是其他的疾病,这是精神病认定的 医学标准;
c.对于行为与结果未同时发生在同一刑事 责任年龄段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应当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来认定行为人 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是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则应当以行为
结束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来计算行为人是否达到了 刑事责任年龄。
3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所
人。这种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完全具有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因此“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 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 在发病期间,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故不负刑事责 任。
2)醉酒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醉洒分为病理性醉洒
——不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洒
——应当负刑事责任。
3)部分生理功能丧失的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所谓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
法学概论第八章刑法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 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 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也如是。 具体适用标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 是犯罪的。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 是犯罪的。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未 过追诉时效的。
3.犯罪构成要件是按照我国刑法确定 的,是对犯罪的总的规定。 只有刑法所确认的那些主客观要件才 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 的直接体现。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首先,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次,能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再次,这种社会关系被犯罪所侵害。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 必;
第八章 刑 法
第一节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 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这个概念说明了刑法的内容,即刑法是规定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特点: 第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第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 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国家 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 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保护以公有制 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 和其他权利。 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达到 犯罪既遂以前自动停止犯罪。 第二,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即犯罪分子出 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 行为,这是区别于犯罪未遂的标志。 第三,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刑法总论第八章

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法定制造、销售枪 支的企业才能构成 的犯罪
单位 特殊 主体
从单位从事 特定生产、 经营业务方 面来规定特 殊条件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才能构成的犯罪
自 然 人 主 体
必须 满足 的条 件
二 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概 述
概 念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 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 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 能力
在刑事责任能力中,辨认能力是一种认 知能力,是行为人认识行为社会意义的 能力,它是控制能力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的 有无及其强弱,受到多种 因素的决定和影响
单位 犯罪 主体 的分 类
单位 特殊 主体
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单位 特殊 主体
从单位的 所有制性 质方面来 规定其特 定条件
这主要是规定只有国 有单位才能构成犯罪 的情况
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 位才能构成的犯罪
单位 特殊 主体
从单位负有 特定义务方 面来规定其 特殊条件
承担军事订货义务 的单位才能构成的 犯罪
自然 人特 殊主 体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 能构成的犯罪
在押特定人员才能构成的 犯罪 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的犯罪 特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主 体才能构成的犯罪
三 自然人主体的分类
航空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
自然 人特 殊主 体
从特 定职 业方 面来 规定 特殊 条件
铁路职工才能构成的犯 罪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才能构 成的犯罪 金融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 犯罪
犯 罪 主 体
特 征
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或者单位
犯罪主体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 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刑法第八章

第四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 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分为两类: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 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共同预备行为 三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表现为四种情况: 一是实行行为
二是组织行为 三是教唆行为 四是帮助行为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
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
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必要共犯包括:聚合性共同犯罪 集团性共同犯罪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相
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 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 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 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 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 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的成立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必须有二人以上
二人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可以
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符合单位主体要件的 单位;还可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与符合单位主体要件的单位。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张某与刘某打赌,双方约定刘某若在 10分钟喝掉一斤白酒,且不吐酒,张某就 给刘某200元钱并付酒钱;若刘某在10分钟 喝不完或喝后又吐出来,得支付给张某200 元钱并自付酒钱,刘某对着酒瓶一阵牛饮, 不一会儿酒瓶底朝了天,张某按照约定, 支付给了刘某200元钱和商店的酒钱。中午 饭时,刘妻发觉刘某躺在床上不省人事, 急忙送往医院抢救,但为时已晚,经鉴定 刘某为酒精中毒导致死亡。张某的行为构 不构成犯罪?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 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
特征: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间接故意主要发生的情形:
(1)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 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 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 重结果的发生。
甲上山打猎,发现仇人在山上,遂躲在暗 处朝仇人开枪,将仇人打死。如果没有打到人, 还构成犯罪吗? 甲上山打猎,发现猎物旁边有一个陌生人, 该人离猎物较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 开枪有可能将人打死,但打猎心切,开枪打猎, 结果将人打死。如果没有打到人,还构成犯罪 吗?
放任结果发生 轻信结果能避免 (行为人不反对、 (行为人反对、 不排斥结果的发生, 排斥结果的发生, 结果的发生不违背 结果的发生违背 行为人意志) 行为人意志)
是否违背意志,应该以行为时的客 观表现为判断依据。
第四节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一、概念 意外事件: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的损害。 不可抗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 的损害。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章节重点-第八章

第8章8.1.1 金融犯罪的概念我国的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及金融诈骗罪。
8.1.2 金融犯罪的种类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8.1.3 金融犯罪的构成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
2.犯罪客观方面(1)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这是金融犯罪突出的客观特征。
(2)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3.犯罪主体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管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8.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8.2.1 危害货币管理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1.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以招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仿造货币的样式、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
行为人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可能成立本罪。
但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完成全部印刷工序。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其中,购买假币罪中的主体不能为金融工作人员,否则可能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2、理解
(1)“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论述 1)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取得
一是依法取得 二是受委派而取得
被国有单位聘用 再被委 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2)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A、委托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受托人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 额处罚。】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 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职务罪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 1、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
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 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
第二部分 职务犯罪分述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组 贪污型职务犯罪
一、贪污罪
(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 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是犯罪行为要和职务有联系,否 则就 不是职务犯罪;
第八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犯罪主体第一节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它包含自然人和单位两类。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是指自然人成为所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①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后果和意义的分辨认识能力。
②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支配、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或者说是控制自己不去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
③二者的关系: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具备控制能力必然具有辨认能力,没有辨认能力必然没有控制能力,但是具备辨认能力未必具有控制能力。
具备控制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心理学:知情意●激情犯:是指由于外部刺激引起,激情爆发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主要是针对犯罪人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处于无法自抑、不可自控状态,或者说是意识阻碍状态。
激情犯罪的起因之“刺激对象”大都指向对犯罪人之近亲属的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形,激情犯的二、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1)绝对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对任何危害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2)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少数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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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它包含自然人和单位两类。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是指自然人成为所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①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后果和意义的分辨认识能力。
②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支配、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或者说是控制自己不去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
③二者的关系:
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具备控制能力必然具有辨认能力,没有辨认能力必然没有控制能力,但是具备辨认能力未必具有控制能力。
具备控制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心理学:知情意
●激情犯:是指由于外部刺激引起,激情爆发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主要是针对犯罪人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处于无法自抑、不可自控状态,或者说是意识阻碍状态。
激情犯罪的起因之“刺激对象”大都指向对犯罪人之近亲属的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形,激情犯的
二、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绝对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对任何危害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2)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少数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4)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罚处罚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详解:
◆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少数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罚处罚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3.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问:刑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以日计算,还是以时计算?如果是以日计算,是到生日当天,还是到生日的前一天或者后一天,认为是满周岁?
答: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岁,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即过了十四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十四岁。
例如,被告人1968年7月26日生,至1982年7月27日即认为已满十四岁。
对已满十六岁、已满十八岁年龄的计算,亦与此相同。
并且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2)跨越年龄阶段行为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3)在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分别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行为人只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后实施的相关危害行为成立犯罪,之前实施的行为可以
精神病是指因大脑功能紊乱而严重影响主体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或出现不同程度精神活动障碍的一种疾病。
大致包含:重性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和病态人格三种类型。
它是影响主体刑事责任有无及程度一个重要因素。
(1)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
①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医学标准或生物学标准)
②行为人因精神病病发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自己行为的能力(法学标准或心理学标准)
③须经法定程序确认
(2)间歇性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病但精神病症状时有时无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醉酒的人
◆醉酒是指因吸入过量的酒精,超过饮酒者正常的承受能力,而导致其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或减弱的状态。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病理性醉酒,也称为病理性酒精中毒,是指具有潜在性或过去发作是大量)饮酒后,出现罕见的行为紊乱,并继发过精神病、神经症或人格障碍的人,在少量(也可以记忆缺失的一种猝发性中毒症状。
与普通醉酒(即生理性醉酒)不同,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
第三节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要件
一、自然人犯罪的特殊主体
◆刑法规定某些犯罪的成立要求主体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是指只有相应身份的人参与实施这些犯罪才能成立。
◆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以行为人特定身份作为定罪或量刑依据的犯罪。
(一)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
①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②法定身份是指人因法律因素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二)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①定罪身份: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
例: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行为
邮政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一般公民:侵犯通信自由罪
②量刑身份: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
第四节单位犯罪主体要件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
①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
②单位犯罪是由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
③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④单位犯罪只能限于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范围
5.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应按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双罚制或两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的罪主要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4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等。
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
刑法中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①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功能;
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相对独立的社会性活动;
③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