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犯法主体
总3-犯罪主体

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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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王某对不满14周岁以前的盗窃行为不负刑 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但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 责任年龄的计算,以周岁计算,即以过了周岁生 日第2天起算,据此,王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已满 14周岁以前,仍不负刑事责任。 (2)王某对盗窃吉普车和交通肇事的行为也不负刑 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交通肇事 行为的不构成犯罪。 (3) 根据刑法的规定,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 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本质是相 对意志自由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内容 1、辨认能力: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与后 果能力 控制能力: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 能力 2、两者关系:( 见书)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影响因素:(1)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2)精神正常与否的状况
刑法总论 2
2、分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拟制的犯罪能力 1、概念:(见书) 2、确定原则(司法判断 立法规定) ①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 ②地理气候条件 例如:丹麦瑞典17周岁 ③国家的刑事政策
答案:ABCD
刑法总论 21
下列选项中,应当以单位犯罪处罚的有: A.某国有公司明知他人进行走私,为其提供货款的 B.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层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 私假币的 C.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以实施走 私为主要活动的 D.自然人以走私石油为目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后,该 公司大量走私石油的 答案:AB
犯罪主体自然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四要素之一,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在刑法领域,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本文将重点探讨犯罪主体自然人法律规定,分析其法律地位、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二、犯罪主体自然人的法律地位1. 定义犯罪主体自然人,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在我国,犯罪主体自然人主要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 法律地位(1)平等地位犯罪主体自然人在法律地位上享有平等权利,无论其身份、地位、财产状况如何,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犯罪主体自然人在犯罪行为中具有独立性,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不得将责任转嫁给他人。
(3)享有辩护权犯罪主体自然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辩护权,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三、犯罪主体自然人的构成要件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我国,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年满18周岁的人。
2. 实施犯罪行为犯罪主体自然人必须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 故意或过失犯罪主体自然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4. 刑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犯罪主体自然人还需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等。
四、犯罪主体自然人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原则犯罪主体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2. 刑事责任承担(1)主刑犯罪主体自然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3. 刑事责任减免犯罪主体自然人在具备法定减免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的人。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具有生命的人。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或单位,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也对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产生影响。
此外,犯罪主体还分为直接犯、从犯、教唆犯、共同犯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犯罪主体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责任和处罚。
自然人和单位在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后,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一般主体指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特殊主体则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罪过是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则是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危害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不作为则是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刑法中的犯罪主体

刑法中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的认定对于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犯罪主体展开论述,从不同角度来探讨犯罪主体的概念、特点及其在刑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有偿行为能力的人,在一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下,实施了刑法上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犯罪主体一般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法人组织等。
首先,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人。
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的犯罪能力尚未充分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护和干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罚轻重、执行方式有所区别。
最后,法人组织是指由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人主体在犯罪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责任,其犯罪行为不仅影响到个人,也会对整个组织和社会造成影响,因此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体的特点1. 自由意志犯罪主体具有自由意志,也就是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决自由选择是否犯罪。
犯罪主体并非被迫或被胁迫,而是基于自己的判断和意愿来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能力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违法行为能力,也就是心智状况正常,在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上没有严重缺陷。
只有具备违法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结果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正常人与精神异常人的区别之一。
三、犯罪主体在刑法实践中的作用1. 基于公平正义犯罪主体的认定是司法确定刑罚的前提,在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正确识别犯罪主体,才能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刑事判决的公平性。
2. 形成有效威慑犯罪主体的存在和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整个社会具有重要的威慑作用。
2012刑法总论第7章 犯罪主体

注 意
“周岁”的计算原则; “周岁”应当以实足年龄为 准,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 生日当天不计算。
2、刑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具备 的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以及程度的因素有: 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程度、 生理醉酒等。
③2002年10月份的一天,纪某出门游逛, 见路边停一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撞死一老汉并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将该车以4万元低价卖出。 2003年2月27日纪某被抓获,主动交待了 上述行为,并交待在2002年8月受好友之托捎 带两袋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 对于纪某的种种行为,应依法作何处理?
1.概念:
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依 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公司、企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
2. 特 征:
(1)单位特征:合法性与广泛性; (2)行为特征:与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相关; (3)主观特征:体现单位整体意志; (4)法律特征:具有法定性。
案 例 三:
某市印刷厂一女职工甲因患职业病下岗,下岗 后待遇按照普通职工一样。甲咨询律师后得知厂方 明显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多次向厂方追讨,厂方拒 不履行。甲宣称若再不保证其合法权益,就举报该 单位多次盗版行为。厂领导(厂长、副厂长、财务 主管、法律顾问)于是召开会议商讨对策,一致同 意由单位出资1万元雇凶手杀掉甲,除去隐患。于 是悲剧发生。 问:对于以上行为是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谁 是犯罪主体?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一:
甲15周岁,中学生。先后盗窃他人财 物折价1万元; 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 2000余元; 抢劫他人财物1500余元。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学犯罪主体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犯罪主体知识点总结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犯罪主体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具有直接参与和直接责任的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包括责任能力、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的对象。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犯罪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进行犯罪过程中的直接犯和间接犯、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不同的类别。
二、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1. 法定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到限制。
2. 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3. 智力障碍人的责任能力:智力障碍人在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4. 犯罪主体的辨认能力: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足够的辨认能力,也是判断犯罪主体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
三、犯罪主体的行为能力1. 行为能力的限制:未满16周岁的人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需要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法律行为。
2. 精神病人和智力障碍人的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和智力障碍人在进行法律行为时是否具有足够的行为能力,也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并进行判定。
四、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能力:满16周岁但未成年的人在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是判断犯罪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
2. 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和免除:对于多次犯罪,首次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在适用刑法的时,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犯罪主体的分类1. 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完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法人则是指具有法律认定和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组织和机构。
2. 直接犯和间接犯:直接犯指犯罪主体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而间接犯则是指犯罪主体通过指使他人或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进行犯罪。
3. 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
数罪并罚是指同一犯罪主体在不同时间段或者地点分别犯罪,被判决时,可以依法对其分别处以刑罚,并累加计算刑罚期限。
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犯罪者。
在我国,犯罪主体法律规定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犯罪主体的概念、种类、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法人犯罪主体。
三、犯罪主体的种类1. 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指达到法定年龄、精神正常的人。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指未达到法定年龄或者精神不正常的人。
(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指未达到法定年龄或者精神完全不正常的人。
2. 法人犯罪主体法人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包括:(1)企业法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事业单位法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法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四、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1.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1)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指达到法定年龄、精神正常的人。
(2)具有犯罪行为: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3)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指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2. 法人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1)具有法人资格: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
(2)具有犯罪行为: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3)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指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五、刑事责任1.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其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2. 法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1)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法人犯罪主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本文介绍了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解释,包括刑法、犯罪、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身份、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意外事件、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犯罪是指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身份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取得的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影响定罪或者影响量刑的状态或者资格。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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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范围:自然人,单位1、自然人犯罪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2、单位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二、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相应地适当减轻。
(二)内容1、辨认能力——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2、控制能力——支配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
控制能力=自制力3、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1)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不具备辨认能力,便不具备控制能力,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
(2)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责任能力即正常责任能力,是一个具备一定年龄且精神和生理正常的人就具备有完全责任能力。
2、(完全)无责任能力即行为人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3、限制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但又不是完全丧失的情况。
4、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刑法中所规定的一部分犯罪具有责任能力,对其余部分犯罪则无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存在两种情形:(1)是在能力的方向上受到限制,只对某种类的犯罪具有责任能力。
例如,好诉妄想的偏执症患者(2)是在能力的程度上受到限制,只对某范围的犯罪具有责任能力。
例如,传播淫秽物品罪三、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影响和决定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因素,包括人的年龄情况,精神状况和重要的生理功能状况等。
(一)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拟制的犯罪能力是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具备责任能力而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
比较: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应达到年龄(责任成立要件)刑事法定年龄——行为构成犯罪所应当达到年龄(犯罪成立要件)1、划分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x<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间接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其实施任何行为都不够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思考:行为人早熟的能否突破?恶意补足年龄?(一般正义,个案正义)(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周岁≤x<16周岁)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只对其实施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某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法律未明文规定的其他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思考:如何界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的,并不够成犯罪;但是,如果绑架后撕票的,如何论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02.7.24《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第17条第1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完全责任年龄”不等于“完全责任能力”2、刑事法定年龄认定中的问题案例:刘某在16周岁生日的晚上和另外三名15周岁的同学到铁路旁玩耍,于当晚21时将一石头放到铁轨上,次日早上9时,一火车经过是出轨,刘某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①刑事法定年龄的计算:周岁指实足年龄例如:已满14周岁,指过了14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满14周岁②刑事法定年龄的计算基准:以实施行为时而非结果发生时为基准③跨法定年龄阶段的认定:切断如15~17周岁时盗窃数额不能累加,应当切断(二)精神障碍是指由于精神障碍而导致的精神异常状态。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a、生物学的标准:生理因素b、心理学的标准:心理因素c、混合的标准(我国):医学判断(精神病医学鉴定)and 心理判断(司法人员判断)▪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接性精神病人”(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部分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生理功能丧失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适用对象:一是,既聋又哑的人;二是,盲人。
(四)生理醉酒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思考:醉酒人为什么仍应负刑事责任呢?或者为什么不能从宽处理?理论依据在于“原因自由行为”,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减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从宽处罚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试比较上述两法条在犯罪主体方面的规定有何不同?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一)概述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一般主体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主体除此之外还需要特定的身份。
判断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的界限关键在于:刑法分则会对某一具体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否除了符合总则规定外,又附加了其他的限制条件,若是,则视为特殊主体。
特殊身份的特点:(1)特殊身份必须在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已经具备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罪法律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能否认定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注意:犯罪后形成的特殊地位,如首要分子、特定犯罪目的动机等心理状态、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资格不是特殊身份(2)特殊身份仅仅针对实行犯而言,教唆犯和帮助犯不受特殊身份限制例如:普通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可以成立贪污罪共犯。
(3)特殊身份既可是自然身份法定身份,也可是终身身份或暂时身份。
问:1、伪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2、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类型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法定身份,是指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影响性质的方式所做的划分定罪身份。
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
(三)意义1、对定罪的意义:(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人的定罪2、对量刑的意义:(1)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重一些。
(2)刑法总则中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其刑罚轻重的规定。
(3)有些要求一般主体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是特殊身份,就要依法从重处罚。
如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四)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1、未成年犯罪的刑事处遇(1)从宽处理原则第17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适用死刑原则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不成立累犯原则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