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第七章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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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概述1.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人。

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3)犯罪主体是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2.刑事责任能力与罪过责任原则(1)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其一的,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2)罪过责任原则罪过责任原则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与刑法的罪责观念和制度有关。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上,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1.刑事责任年龄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由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两个要件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也是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自然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罚学 第七章犯罪主体

刑罚学 第七章犯罪主体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界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 (2)从宽处理原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不适用死刑原则: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 人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 执行和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年龄计算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所有年龄一律以公历计算; (2)刑法上规定的是周岁而不是虚岁; (3)生日的第二天方为已满“周岁”; (4)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容突破 5、未成年人犯罪跨责任年龄段的问题 (1)满16周岁前后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2)满18周岁前后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之一 ——年龄(刑事责任年龄)
1、概念 2、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2)相对负限制刑事责任年龄 理解刑法第17条第2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 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 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四、形式
1、纯正的单位犯罪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五、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单罚制 2、双罚制
六、单位行为主体的变更
思 考 题:
1、区分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根据及意义是什么? 2、如何理解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行为人承担 刑事责任的范围? 3、如何理解身份对定罪和量刑的意义?
1.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五、醉酒与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这里的醉酒指生理性醉酒。 理论依据:“原因自由行为”

第七章 犯罪主体分析

第七章 犯罪主体分析

• A.盗窃罪
B.抢劫罪
• C.绑架罪 D.抢劫罪、绑架罪
• 【解析】Biblioteka 。• 【例3】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 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 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 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 ,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 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 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 售。甲的行为:(2004年试卷二第6题)

• 2、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 (1)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意志自由
• (2)行为人实施某行为——自由意志的选择
• (3)行为人选择实施某行为——承担选择的 后果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 1、影响和决定因素: • A 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 B 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 2、以一定的年龄为标志,以精神 障碍为限制,适当考虑生理缺陷
• 纪某见此情景,心想杀人偿命这是自古规律 ,顿生外逃的念头。在准备回家拿取外逃必 备之物的途中,纪某看到一大款模样的人手 提皮包,一边走一边打手机,心想该人肯定 有钱,随即掏出匕首将持包人刺伤,把包和 手机抢走,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等物。纪某 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
• 2002年10月份的一天,纪某出门游艇,见路边 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 开走。行使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百水 果摊的老头撞死并把买水果的顾客撞伤。纪某 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 纪某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低价卖出。2003年2 月27日纪某被抓捕,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 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代其曾经在半年前即 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 “劳务费”5000元。

【司法考试】第七章犯罪主体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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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理功能丧失 1、聋哑人、盲人 2、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醉酒 1、病理性醉酒——精神病人 2、生理性醉酒 A、并未丧失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 B、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减弱 C、原因上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1、特殊身份——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 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 格、地位或状态。 2、身份犯——特殊主体作为构成要件或者处罚 加减根据的犯罪
间路边停放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摆水果摊的老头撞死并把
买水果的顾客撞伤。季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季某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低价卖出。2003年3月
27日季某被抓捕,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上述行为,而
且还交代其曾经在半年前即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
包毒品,等劳务费5000元。根据案情分析季某上述各行为是
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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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章主要分析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 力,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重 点: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障碍 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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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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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 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 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D、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老年人、 精神、生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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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 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 须达到的年龄。 2、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以犯罪时为标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刑法总论第七到九章知识总结

刑法总论第七到九章知识总结

第七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之一,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需要犯罪主体的存在。

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是犯罪主体,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又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基本实现形式是承受刑罚,因而犯罪主体也是刑罚的对象。

因此,研究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都离不开对犯罪主体的研究孙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于1997年6月30日、7月1日、7月4日连续三次盗窃财物,价值3万元;于1998年7月2日、7月3日连续二次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于1999年4月1日又绑架一小女孩,因勒索财物未成,遂即将女孩杀死。

分析孙某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二)分类:1、从主体的自然属性分,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2、从法律属性上对自然人主体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二、意义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行为人对于其危害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的能力。

例如,一个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能不能认识到杀人为刑法所禁止,如果有肯定的认识,就具备了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例如,能否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杀人行为,有这样的选择自由,就具备了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联系这两种能力是有机联系的: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要不具备辨认能力,便不具备控制能力,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只要具备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但是人虽然辨认能力,但也有可能不具备控制能力而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要一项缺之即不能以犯罪论处。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4.“单位犯罪”与“犯罪集团”(华南理工2007年研)相关试题:(1)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2)单位犯罪(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1)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与自然人犯罪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表现为: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刑法学-犯罪主体

刑法学-犯罪主体
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18条第一款)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认定:
医学标准 ① 必须患有精神病; ② 精神病人必须是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③ 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故
其缓解期和间歇期应承担责任。 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
其危害行为的实施是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 为时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一节 刑事责任能力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18条第二款)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
3、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18条第3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第一节 刑事责任能力
(二)内容
1.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 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即有能力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和所制裁。
2.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 刑法的能力。
3. 这两种能力是有机联系的,缺一不可。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
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主要包括: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者部分缓解期 的精神病人;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第一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三)生理功能丧失(19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 适用要求 1. 对象:又聋又哑(必须同时具备)的人或盲人(双目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 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 收容教养。

刑法教案第七章犯罪主体

刑法教案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只有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单位才可以成为该具体犯罪的主体。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1.基本层次:一般主体(1)必须是自然人(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特殊层次:身份要求,如贪污,特殊主体三.意义定罪;量刑。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的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亦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时行为人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

二.内容1.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即行为人有能力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

2.控制能力:行为人所具备的决定自己是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辨认能力是基础和前提,控制能力是关键,刑事责任能力是二者的统一。

三.程度1.年龄(生理状况)(生日届满的的第二天)2.精神状况——(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不满14周岁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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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的理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即公民)和单位犯罪主体(即法律上拟制的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可见,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应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主体可以再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对于具体的犯罪而言,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除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的共同要件有两个:(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

尽管中外法制史均有将动物、植物或自然现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记载,但是,由于只有人才具有理解刑法规范意义,按照刑法要求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只有自然人才有可能成为我国刑法调整的对象,成为犯罪行为的主体。

如果人利用动物实施其犯罪意图,犯罪主体应为利用者本人,动物则只能是利用者的犯罪工具。

(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能成为犯罪主体,而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犯罪主体对定罪和量刑均具有重要意义。

就定罪而言,首先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犯罪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行为人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

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任何不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行为,都不可能成为主体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例如,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因主体不负刑事责任而不可能构成犯罪。

所以,行为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要件,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兰P138)其次,犯罪主体要件是区分一罪与他罪的标准。

当刑法为某一种犯罪的主体规定了具体的条件时,行为主体是否符合该种犯罪特殊主体要件,就可能成为我们区别该罪与其他犯罪的标准。

例如,同是“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如果行为主体为一般公民,则只能构成《刑法》第253条第1款规定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有如,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的是《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则应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

最后,犯罪主体要件是影响刑罚轻重的法定情节之一。

犯罪主体要件的内容,既是行为人犯罪能力的标志,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

因此,行为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程度,同样会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和刑罚的轻重。

例如,《刑法》第17条第3款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8条第3款关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19条关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规定,都说明行为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程度是可以决定刑罚轻重的法定标准。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它是一切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也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

一般说来,当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以后,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这种能力。

当然,这种能力可能因年龄原因或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的原因而不具备、丧失或者减弱。

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对于犯罪主体的成立与否以及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

其中,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也就是行为人能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刑法所禁止、谴责和制裁。

例如,一个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能不能认识到杀人为刑法所禁止,如果有肯定的认识,就具备了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例如,能否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杀人行为,有这样的选择自由,就具备了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

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的控制能力。

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具备辨认能力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和患严重精神病的人,自然也就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能力。

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在具备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要确认了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

人虽然有辨认能力,但也可能不具有控制能力而并无刑事责任能力。

例如:因患精神病而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进一步言之,他们之所以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因为他们虽有辨认能力但却丧失了当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也就根本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一般说来,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前者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龄因素的制约。

后者则受到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响。

此外,重要器官生理功能的丧失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状况等因素,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具备,因而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确认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人,有两个标准:一是他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

或者说,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一标准即医学标准,也称生物学标准。

这里的精神病,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精神分裂症、癫痫病等,也包括痴呆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等,但不包括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精神病患者的精神功能障碍一般都不会因精神障碍而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此,只有精神病人才有可能成为刑法典第18条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至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则不属于刑法典第18条所称之“精神病人”。

二是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他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一标准即心理学标准,也称法学标准。

只有将前后两个标准结合起来,才能认定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人属于无责任能力人。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我国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这类人仅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又聋又哑的人;(4)盲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决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及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因素,包括人的年龄情况、精神状况和重要的生理功能状况等。

刑法关于这些因素及其意义的规定,形成犯罪主体领域的具体内容。

一、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我国刑法典第17条里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

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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