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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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曲新久老师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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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讲授犯罪主体的概念、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要求学生理解并全面地掌握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刑法规定以及单位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

学时分配:2学时一、犯罪主体概述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 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绝对有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相对有(无)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1.如何计算刑事责任年龄?以公历之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2.如何处理跨年龄段犯罪问题?分别认定。

3.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不能。

正义原则的要求,法治的要求。

(二)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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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刑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对于考研学子来说,掌握其核心知识和解题技巧至关重要。

圣才出品的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为考生提供了丰富的练习资源和深入学习的机会。

首先,这套题库涵盖了刑法学的各个重要知识点。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到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从各种具体的犯罪类型,如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等,到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每一个知识点都通过精心设计的习题进行了深入的考查。

例如,在犯罪构成方面,会有这样的题目:“甲为了杀害仇人乙,趁乙不备,用刀猛刺乙的心脏,导致乙当场死亡。

请分析甲的犯罪构成。

”这就要求考生不仅要清楚地知道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还要能够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准确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在刑罚的适用部分,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请说明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考生需要熟悉缓刑的相关规定,才能正确回答此类问题。

其次,这些课后习题的题型丰富多样。

有选择题,通过选项的对比和辨析,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对细微差别的辨别能力;有简答题,要求考生能够简洁明了地回答出重要概念和原理;有案例分析题,考验考生运用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有论述题,需要考生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系统的阐述。

以选择题为例,“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正确的是()A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B 犯罪中止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C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任何阶段,但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样的题目能够帮助考生快速准确地把握犯罪中止这一概念的关键要点。

再比如案例分析题,“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乙突然醒来,甲为了逃跑,将乙打成重伤。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罚的裁量17.1 本章要点一、刑事裁量的概念、内容、原则二、刑罚裁量的情节三、刑罚裁量的制度17.2 重难点详解一、刑罚裁量概述1.刑罚裁量的概念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的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具有以下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属于刑事审判权。

刑事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行使量刑的权力。

(2)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量刑则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解决对犯罪人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期长短等问题,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

(3)量刑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途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但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量刑质量的好坏。

2.刑罚裁量的内容(1)决定是否判处刑罚根据有罪必罚的原则,犯罪人被判定有罪一般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

但我国刑法还规定有免除处罚制度。

(2)决定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审判机关应当针对每个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判处相应不同的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刑罚体系,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轻重和幅度不同的法定刑,对不同的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

(3)决定刑罚实现的方式3.刑罚裁量的原则(1)量刑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量刑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

①认真查清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仅指其中“犯罪的事实”,是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即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等。

②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犯罪性质”,是指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应定什么罪名。

③全面掌握犯罪情节和犯罪人情节。

a.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是构成犯罪的必备因素,是定罪情节。

b.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情节,这些情节影响刑罚的轻重,是量刑情节。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一章至第七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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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含义:它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刑法总论第七到九章知识总结

刑法总论第七到九章知识总结

第七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之一,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需要犯罪主体的存在。

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是犯罪主体,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又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基本实现形式是承受刑罚,因而犯罪主体也是刑罚的对象。

因此,研究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都离不开对犯罪主体的研究孙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于1997年6月30日、7月1日、7月4日连续三次盗窃财物,价值3万元;于1998年7月2日、7月3日连续二次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于1999年4月1日又绑架一小女孩,因勒索财物未成,遂即将女孩杀死。

分析孙某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二)分类:1、从主体的自然属性分,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2、从法律属性上对自然人主体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二、意义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行为人对于其危害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的能力。

例如,一个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能不能认识到杀人为刑法所禁止,如果有肯定的认识,就具备了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例如,能否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杀人行为,有这样的选择自由,就具备了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联系这两种能力是有机联系的: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要不具备辨认能力,便不具备控制能力,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只要具备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但是人虽然辨认能力,但也有可能不具备控制能力而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要一项缺之即不能以犯罪论处。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犯罪概述)【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犯罪概述)【圣才出品】

第四章犯罪概述4.1 本章要点一、犯罪的概念、特征二、犯罪的分类三、罪名与罪状4.2 重难点详解一、犯罪的概念1.犯罪的概念(1)定义犯罪概念的立法例①从形式上定义犯罪概念,如将犯罪定义为法律规定用刑罚威胁的行为;②从实质上定义犯罪概念,如将犯罪定义为危害社会的行为;③将犯罪的实质内容与形式内容结合起来定义。

我国刑法属于第三种情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的概念和意义①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②意义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抽象标准,对于刑事司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刑事立法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犯罪的特征仅从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内容出发,犯罪概念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①含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给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的属性。

②社会危害性有无和大小的判断a.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质是指行为危害或者直接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对此,《刑法》第13条作了高度概括,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作了具体规定。

社会危害性的量是指社会危害性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

对此,《刑法》第13条的“但书”作了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b.社会危害性的内容或者说内部结构是主客观的统一。

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只有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无罪过,或者只有犯意而无危害社会的客观行为,均不是犯罪。

我国刑法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一、刑罚裁量概述1.刑罚裁量的概念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的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具有以下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属于刑事审判权。

刑事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行使量刑的权力。

(2)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量刑则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解决对犯罪人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期长短等问题,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

(3)量刑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途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但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量刑质量的好坏。

2.刑罚裁量的内容(1)决定是否判处刑罚根据有罪必罚的原则,犯罪人被判定有罪一般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

但我国刑法还规定有免除处罚制度。

(2)决定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审判机关应当针对每个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判处相应不同的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刑罚体系,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轻重和幅度不同的法定刑,对不同的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

(3)决定刑罚实现的方式3.刑罚裁量的原则(1)量刑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量刑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

①认真查清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仅指其中“犯罪的事实”,是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即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等。

②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犯罪性质”,是指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应定什么罪名。

③全面掌握犯罪情节和犯罪人情节。

a.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是构成犯罪的必备因素,是定罪情节。

b.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情节,这些情节影响刑罚的轻重,是量刑情节。

④正确评价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指行为给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

刑法学课堂笔记

刑法学课堂笔记

刑法总则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论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原则。

我国刑法典第三条即为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

(二)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积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另一方面规定的是消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若仅从上述任一方面表达的话,都不能准确的表达出罪刑法定的内涵,反而会违背该原则保障人权的目的。

(三)该原则并非是单一的法条规定,而是由一系列的派生原则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包括以下主要派生原则:1、禁止类推。

类推是指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规定地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的制度。

罪刑法定原则自然要求禁止类推适用法律,即不得类推使用不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规定。

2、反对事后法。

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在有罪的情况下具体如何处罚只能依据行为当时的法律,而不能依据行为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进行评价。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不定期刑。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要求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立法者不能规定、司法者不能适用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原则。

关于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确,而不能模糊不清。

(四)我国的罪刑法定是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刑法规定也有特殊规定:1、过失解释出共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中的未遂金额15万元是扩大的解释3、生产销售假烟的利润在两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国家安全罪为立法类推。

5、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扩大到用于运输的拖拉机。

(五)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的基石。

自14世纪以来,该原则逐渐被世界各国所采纳,我国的97年《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该原则,意义重大。

该原则为防止司法机关扩大追究刑事责任范围,并且为不断加强人权保障的内涵不断的做出新的贡献。

在该原则的名义下所形成的一系列派生原则,将会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题目:中外罪刑法定原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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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1.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人。

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3)犯罪主体是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2.刑事责任能力与罪过责任原则
(1)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其一的,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2)罪过责任原则
罪过责任原则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与刑法的罪责观念和制度有关。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上,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
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由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两个要件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也是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自然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
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应注意以下几点:
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b.罪名根据《刑法》第17条列举的8种行为确定。

c.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涉及“毒品”的犯罪,仅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涉毒罪行不负刑事责任。

d.不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

e.酌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③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⑤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⑥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刑法》第17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

⑦应当严格遵守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⑧《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刑法》第17条之一: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其他规定
①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a.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b.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c.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
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④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实际是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正面规定。

广义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前提。

(2)心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①精神病人。

a.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有些精神病人是间歇发病的,不发病时则无精神病症状,与正常人一样。

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当然要负刑事责任。

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确定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的标准。

a.医学标准(或者称生理学标准),即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患有某种真正的精神病。

b.心理学标准,即行为人在行为时由于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3)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①生理性醉酒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醉酒的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②病理性酒精中毒,则属于一种疾病。

如果这种病人因饮酒而致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应视为无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这种病人如果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自己陷于醉态,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的,应当根据行为人醉酒前的状况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确定其是否有罪过以及罪过的形式(故意还是过失)。

③“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学说的提出。

行为人可能因为醉酒事实上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但仍然应当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醉酒在行为时可能是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但是,只要在醉酒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是正常的,就可以认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不以犯罪时的醉酒精神状态为准而以犯罪之前的精神状态为准,这就是所谓“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学说。

它是精神状态与犯罪行为“同时性”原理的一个例外情况,即不要求精神状态与犯罪行为完全同步,可追溯到犯罪行为前的精神状态。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主体
(1)特殊主体的概念
特殊主体,是指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主体。

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要件是由刑法典分则规定的。

(2)身份的概念
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特殊犯罪主体所要求的身份通常是以特定公职或者职业为内容的,还包括其他一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在理解、掌握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作为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总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密切联系的,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资格等情况,不是特殊身份。

②作为特殊犯罪主体所要求的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

③作为特殊犯罪主体所要求的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

④作为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实行犯而言的。

教唆犯与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3)身份的作用
在刑法典分则中规定的特殊身份有两种不同的作用或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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