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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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咨询接待制度

(一)咨询接待工作原则

1、坚持为群众服务的原则。做到态度热情,平易近人,凡法律服务范围内的问题,做到“有求必应”,“有问必答”。

2、坚持解纷息诉的原则。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多做说服、教育、调解工作,力争使问题及时妥善地得到解决。

3、坚持抑恶扬善,伸张正义的原则。决不为权势和金钱所左右。

(二)咨询接待工作按一听、二看、三问、四析、五答的步骤进行,不允许走过场。

(三)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对上门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抽查。

(四)接待工作坚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依法解答。

(五)对来访咨询者,不得推诿。如咨询事项确不属于援助工作的业务范围,应告之来访者到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六)涉及重大疑难问题,坚持请示汇报,集体研究,然后定期答复。

二、案件申请、审批制度

(一)接待

1、登记基本情况和简要案情;

2、听取案情介绍和陈述;

3、查阅案件事实材料;

4、区分情况进行法律解答或进行法律援助申请前指导。(二)告知

1、法律援助概念、援助对象和范围;

2、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及不适用法律援助的情形;

3、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方式:咨询、代书、诉讼、非诉讼等;

4、发放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申请

1、申请人在听取咨询解答后,根据自身情况,可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2、据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对申请表所列项目必须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应证据;

3、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a 身份证、户口证明或暂住证;

b 低保证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残疾证,下岗证,失业证等;

c 案件证据材料;

d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时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四)初审

1、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填报《法律援助呈报表》,审核申请人个人情况、经济情况和案件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2、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中心负责人审批。

(五)审批

1、对申请人的援助申请,中心业务组在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2、请被批准的,向申请人签发“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并安排承办律师

事物所或援助人员;申请未被批准的,向申请人签发“不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并说明相应理由;

3、接到“不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对通知书上所述理由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

(六)登记

1、请人凭“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与中心办理委托手续,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内勤进行援助案件登记,办理手续交指派律师承办;

2、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以及不按法律援助协议的规定予以必要合作,经中心主任批准,承办人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法律援助;

3、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中心有权撤销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三、案件指派制度

1、法律援助中心要认真履行实施和管理两职能,确保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2、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承办或指派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并组织社会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完成法律援助义务。

3、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按分级管理原则确定,即援助中心按行政区域范围对本辖区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援助案件指派。

4、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程序:援助中心接到法院指派函及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副本,开具援助中心(复)函、指派通知书,确定律师事务所并协调律师事物所尽快指派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需要开具会见被告人证明,承办律师依据上述有关手续会见被告,查阅案卷和出庭辩护。

5、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程序:申请人申请被批准后,援助中心开具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通知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并协调律师事物所尽快指派承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援助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依据上述手续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6、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完毕,援助人员应及时将案卷交援助中心归档,并根据规定领取补贴。

四、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1、建立准入制度。首先参与法律援助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二是独立法人。其次,该组织具有符合提供相应法律服务资质的人员、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固定的场所,即具备向社会贫弱者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条件。第三,章程中有明确该组织法律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条款,以向社会明示组织服务宗旨。根据目前国家对非营利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发展现实状况,为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准入方式可采用批准设立制度。

2、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目前,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有几种类型:以工青妇残为主体的社会团体、高等法学院校、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几种组织的特点并不相同,政府对其法律援助活动的管理也应有所区别。同时,在上述各类组织中,一部分需要政府以各种方式予以人力物力资助,另一部分则无需政府资助;一部分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将其向社会或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作为社会组织内设部门,成为该组织的组成部分,另一部分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将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设立为独立的法人。这种种差别在管理方式上应体现出差异,以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呈多元化,适应社会多元需求。

3、权利义务对等制。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供给不足所产生的压力,从这个角度说政府也是受益人,作为回报,政府在管理中应给予一些鼓励政策,为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生存尽可能提供有利条件。

五、服务承诺制度

1、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依照条例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2、热忱接待来电、来访的当事人。

3、对法律援助对象材料提交齐全的援助申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4、对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到承办案件的律师事物所。

5、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对当事人的隐私保密。

7、不得收取受援人的钱物和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8、对违反以上服务承诺的工作人员和援助律师即时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律援助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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