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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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政府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解决重大消防工作问题。

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应当协助第一责任人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

工作职责。

第四条【政府工作部门责任】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追责原则】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州、县(市)人民政府职责】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至少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常务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至少每半年分析评估1次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每

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1次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强化考评结果运用。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政策倾斜、经费保障的重要依据。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责任,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针对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火灾高危单位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依法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督促隐患单位予以整改。

(六)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

业发展。

(七)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在交通要道、经济发展较快、人员和企业密集的乡镇、老城区、历史地段,应结合实际,建立满足本地区灭火救援需要的小型消防站。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在社会优待、伤亡抚恤、住房保障、财政预算等方面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权益。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将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采取招聘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相关福利待遇。

(八)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由政府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灭火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九)针对辖区火灾高风险区域和场所,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发文明确属地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并跟踪和督促责任落实。将“智慧消防”和“智慧城市”建设同步推进,积极运用“大数据”强化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火灾防控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市)人民政府职责】县(市)级人民政府除履行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二)加强市政、乡村消火栓建设、维护和管理。将消火栓及公共消防设施的新建、补建、维护和消防用水的费用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及时拨付。督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供水、物业等相关企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

(三)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小客栈、连片村寨、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四)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将农村消防水源、消防装备、电气线路改造等纳入乡村振兴计划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逐步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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