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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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名称:松滋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以下称“企业”)企业住所:松滋市新江口镇共青路

邮政编码:434200

第三条企业是松滋市水利局(以下称“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四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10 万元,由投资者以货币方式投入。

第五条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七条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

理。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八条经营范围:丁级工程测量;丙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丁级建筑工程设计;三、四等三角测量;三、四等水准测量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量。

第九条经营方式:全民所有制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投资者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六)对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作出决议;

(七)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设经理1人,副经理 1 人。

第十二条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副经理由经理提名,投资者任命。

第十三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

(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

(八)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

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十九条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企业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一)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二)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二条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帐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用工形式。

第二十五条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章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二十九条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订立和生效

第三十条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

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盖章(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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