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电定【2011】12号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回复甘孜州2011年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1]12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回复甘孜州2011年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1]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71473a5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03.png)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回复甘孜州2011年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的函
正文: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回复甘孜州2011年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的函
(2011年1月30日川发改价格函〔2011〕121号)
甘孜州人民政府:
《甘孜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11年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的函》(甘府函〔2011〕10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10〕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10〕88号文件及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为了做好2011年留存电量工作,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按照1月13日我委会同省经信委、四川电监办、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召开的关于甘孜州2011年留存电量实施方案审查会议的审查意见,同意你州按上报方案实施2011年留存电量工作。
请组织州内有关部门做好执行和监督工作,确保实施方案得到全面落实,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委。
有关你州《关于2011年留存电量方案相关事宜的说明》中反映的问题,待下一步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答复。
此复。
附件:《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11年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的函》(甘府函〔2011〕10号)(略)
——结束——。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检[2011]81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7.12【实施日期】2011.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川发改价检〔2011〕817号)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局,各有关发电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131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2010年开展的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六部门的有力督促下,22个省区市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已全部纠正,各类企业已经严格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恢复优惠电价。
为坚决遏制各地越权优惠电价措施出现反弹,巩固2010年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结果,现再次重申:(一)凡是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阻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对相关优惠金额部分按无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对因实施优惠电价而压低上网电价的金额,要依法退还。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2011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2011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川经信电力[2011]197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2011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川经信电力〔2011〕197号)各市(州)经信委,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662号)精神,我委结合全省电力运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电力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当前,国内经济发展较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任务艰巨,电力供需形势相对偏紧,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对保障电力供应仍有较大影响。
各级经信委、省电力公司和发电企业要结合日常分析工作,加强对经济形势和发用电走势等研究,及时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以及重点电力用户动态进行跟踪监测、调研分析,准确把握电力需求变化的新动向、新趋势和运行规律,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和政策建议。
二、切实抓好电力生产运行调节工作各市(州)经信委要根据我委《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电力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川经信电力〔2011〕26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指导电力企业做好2011年电力生产运行工作,加强运行调节,优化资源配置,努力化解煤电双方的矛盾,维护电煤供应的正常秩序,确保发电用煤需求,平衡电力供需。
省电力公司要根据我委制定的发电机组排序表,按照电力生产指导意见的要求,合理安排机组发电调度,做好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工作,加强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及时提出供需平衡建议和提供电力运行信息、统计分析报告。
发电企业要加强本企业生产运营情况的监测分析,做好日常运行中发电机组的维护和保养,减少非计划停运,确保机组安全稳定运行。
四川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川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试行)四川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发生,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合于省公司本部及省公司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是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电力培训机构)和单位。
依据本办法对省公司系统生产、基建、农电以及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在省公司内部实行统一考核和奖惩。
省公司控股公司和公司所属非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从事非电力生产的企业和单位参照执行,与主业有资产和(或)管理关系、从事涉电生产的其他企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电系统的奖惩细则详见附则。
交通事故的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3条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及过程管理,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者、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4条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5条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安全奖励中根据安全责任、安全风险、安全贡献的大小进行奖励,向生产一线倾斜,切实避免安全奖励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第6条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对受到下岗处罚、行政处分、安全黄牌警告处罚的事故责任者、违章者、履行安全职责不在状态的员工取消其当年度或考核期内评先、评模等资格,且不得在当年度或考核期内予以提拔、晋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川府办发电[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2009年9月2日川府办发电[2009]8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2009年8月11日,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自建自管的110千伏变电站发生故障,导致机场全场停电近5小时,148个航班延误,滞留旅客近万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提升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水平和应对处置突发事故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和国庆期间的用电安全。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电力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电力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我省党政军机关、重要交通枢纽、煤矿、非煤矿山、军工、化工、医院、监狱、大型活动场所等重要电力用户不同程度存在应急电源配置不到位、设备运行维护水平不高、应急预案准备不充分、应对处置突发事故能力不强、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停电事故充分说明了我省电力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此,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引以为戒。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高度重视电力安全工作,要站在“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电力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不断提升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查安全隐患,开展全省重要电力用户隐患排查整治行动9月3日至16日期间,将在全省开展一次拉网式重要电力用户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省成立协调工作组,组长由成都电监办负责同志担任,省经委、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等为成员,对全省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总协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府办发电[2009]8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9.02【实施日期】2009.09.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2009年9月2日川府办发电[2009]8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2009年8月11日,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自建自管的110千伏变电站发生故障,导致机场全场停电近5小时,148个航班延误,滞留旅客近万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提升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水平和应对处置突发事故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和国庆期间的用电安全。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电力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电力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我省党政军机关、重要交通枢纽、煤矿、非煤矿山、军工、化工、医院、监狱、大型活动场所等重要电力用户不同程度存在应急电源配置不到位、设备运行维护水平不高、应急预案准备不充分、应对处置突发事故能力不强、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停电事故充分说明了我省电力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此,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引以为戒。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高度重视电力安全工作,要站在“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电力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不断提升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查安全隐患,开展全省重要电力。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我委先后印发《关于四川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以及《关于藏区留存电量和电能替代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80号),涉及系列电价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结合各方反映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四川电网电价管理权限四川电网是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
按照中央定价目录,四川电网各类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第四条“做好四川电网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水平衔接”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和调整四川电网各类电价政策;此前各地已出台但尚未执行到位的电价政策不再追溯执行。
二、关于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文件明确“2017年之前参与直接交易的存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输配电价,2017—2019年暂按原标准执行”,是指四川电网直供区110千伏、220千伏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全水电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1分/千瓦时,水火电按7:3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56分/千瓦时。
印发《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跟达标评级实
国家电监会四川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文件川电监〔2012〕51号关于印发《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的通知各电力企业、标准化评审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和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安全〔2012〕10号)的精神,按照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安监总局《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现印发你们,请各有关电力企业和标准化评审机构在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中依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四川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发布二〇一二年七月《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编制说明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和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安全〔2012〕10号)的精神,按照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四川发电企业(含四川电力调度中心统一调度的发电企业和由地(市)级调度的50MW以上的发电企业)。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措施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措施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2.26•【字号】川价工[2001]39号•【施行日期】200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措施的补充通知(川价工[2001]39号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省物价局于2000年10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川价字工[2000]190号)。
现结合我局川价字工(2000)34号、川价字工(2000)137号、川价工(2001)9号文件,对贯彻川价字工(2000)190号文件的若干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耗能生产用电1、文件中所列高耗能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指:直接用于生产高耗能产品(包括:铁合金、电石、黄磷、烧碱、纯碱、电解铝、电炉钢)的用电,不包括辅助生产用电和其它用电。
2、对高耗能产品的用电,其电度电价在每千瓦时0.28元的基础上分别加上国家计委对四川电网电价2000年新调增的部分,即1--10千伏加2.1分、35--110千伏加1.3分、200千伏加0.3分,作为基准电价计收,基本电费按国家规定每月每千伏安14元或最大需量每月每千瓦21元计收。
3、继续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以每千瓦时0.28元加新增标准为基准电价),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上浮60%,丰水期低谷用电电价下浮70%,枯水期、平水期低谷用电电价下浮65%。
4、按国家规定继续执行力率调整电费。
5、继续执行征收三峡、调解电量均摊加价。
原电建基金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44号文件精神,改为农网还贷资金,继续收取。
6、对容量在315KVA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商场、商厦等99年3月以后使用电力集中制冷、制热的中央空调系统动力用电,执行高耗能生产用电的优惠电价。
关于政策、法规的通知清单
009-2010有
主要内容
调整部分单体调试的综合工日数专题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用地评估、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压覆矿评估、地灾评估、地震评估、文物评估;竣工验收:环境监测及验收费、水土保持验收(含监测费)
为配合2006年版定额与费用标准的颁布,四川为3.12元
1、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调整为“电力工程质量检测费”
2、取消“电力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3、将“电力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费”调整为“电力工程技术经济标准编制管理费”,计算标准为:电力工程技术经济标准编制管理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0.2%
输变电工程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补充本》、《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通信工程补充本)、《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通信工程补充本)
与国家电网电定[2010]7号配合使用
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试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