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兴大学食品暨应用生物科技系教师评审委员会组织规程及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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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兴大学国家政策与公共事务学会组织章程

国立中兴大学国家政策与公共事务学会组织章程

國立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學會組織章程96年11月22日會員大會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本校組織章程第五章及本所組織章程第七條有關學生自治之規定,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學會定名為「國立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以砥礪學習、聯絡情感,及培養互助合作之精神為本會設置之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本校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

第二章會員第四條凡本校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 2 )選舉和罷免。

( 3 )參與競選。

( 4 )參加會員大會,並有連署提案與表決之權利。

( 5 )享有本所及其他單位合辦之公開、付費活動之優惠等。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按時繳交會費。

( 2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三章組織與職掌第七條本會最高決策機關為會員大會。

由全體會員組成,開會時由總幹事擔任主席。

其職權包括:審議本會年度活動計畫案、稽核本會經費運用、本章程之修訂、相關自治法規之訂定與修訂、會員違規行為處置案、本所交議事項及其他自治事項。

第八條本所所長為學會當然指導教師,並得視業務需求另聘指導教師若干人。

第九條本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名,由全體會員投票選舉產生之,任期一學年度,總幹事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條總幹事對內領導幹部,綜理會務,並執行本所交付之學生自治事宜。

副總幹事輔佐總幹事之職務,並執行總幹事分派之會務,且為總幹事因故不克執行職務時之代理人。

第十一條本會設總務、文書、活動及公關四組,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運作,各設置組長一名,由總幹事商請會員擔任之。

第十二條各組得視業務量增設幹事若干名協助組長執行各項工作,由組長推薦適當之人選經總幹事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三條各組織職掌如下:( 1 )總務組-掌理帳務、會計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宜。

( 2 )文書組-掌理各項文書事務及美工編輯事宜。

( 3 )活動組-掌理學術活動、康樂聯誼等休閒事宜。

国立大学法人化法制作业简报-国立中兴大学.

国立大学法人化法制作业简报-国立中兴大学.



19
實地訪評

大學校院在職專班評鑑之評鑑委員遴聘,以具有高等教 育教學經驗之教授和在職專班主管經驗者為優先考量, 同時加入相關業界代表為評鑑委員

每一個在職專班以接受一天半之實地訪評為原則
每一受評在職專班由評鑑委員四至六人組成,同一學門 每增加一個在職專班,則至少增加評鑑委員一人,但每 一在職專班以不少於二名評鑑委員為原則ຫໍສະໝຸດ 8在職專班評鑑項目

參考效標:
1-1.在職專班設立宗旨及教育目標與學門專業發展與業界需求之相符程 度為何? 1-2.在職專班師生對教育目標的認同為何? 1-3.在職專班行政管理運作機制(如系務會議、教評會……)之運作情 形如何? 1-4.在職專班自我評鑑機制之組織與運作為何? 1-5.在職專班之招生情形如何? 1-6.在職專班之辦學特色為何? 1-7.在職專班自我改善之機制與成效為何?
大學校院在職專班評鑑 實施計畫草案公聽會
王保進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教育行政與評鑑所
2009年4月29日
1
大綱
大學校院在職專班評鑑之重要性 評鑑目的 評鑑對象與學門分類 評鑑原則 評鑑內容與標準 評鑑時程 自我評鑑 實地訪評 評鑑認可審議程序 評鑑認可結果

2
大學校院在職專班評鑑之重要性
*資料檢閱 *教學現場訪評 *提出「實地訪評待釐清問題」交在職專班主管 *畢業系友晤談 *在職專班對「待釐清問題」之說明 *評鑑委員訪評意見彙整 *教學現場訪評 *撰寫正式訪評結論報告 *離校
第 二 天
上 午
22
實地訪評行程表
表2 學期中夜間班專家同儕實地訪評行程表
工作項目 第 一 天 下 午 及 晚 間 *評鑑委員到校(16:00前) *評鑑委員預備會議 *相互介紹、在職專班簡報 *資料檢閱 *提出「實地訪評待釐清問題」交在職專班主管 *教學現場訪評 *畢業系友晤談 *設施參訪 *在職專班主管晤談 *教師與行政人員代表晤談 *學生代表晤談與問卷填寫 *資料檢閱 *在職專班對「待釐清問題」之說明 *評鑑委員訪評意見彙整 *撰寫正式訪評結論報告 *離校

7pu国立中兴大学创新育成中心设置办法

7pu国立中兴大学创新育成中心设置办法

國立中興大學創新育成中心設置辦法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本校第三十六次校務會議通過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三十八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設立宗旨:一、善用中興大學資源,以任務導向支援創新中小企業養成。

二、建構完善培育環境,促進本校產學合作蓬勃發展。

三、鼓勵本校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協助技術導入商品化。

四、擴大建教合作服務層面,創造多元化服務成效。

五、整合中部產業與服務資源,共同致力提升區域產業國際競爭力。

六、提供學生實習場所,增加學生就業機會。

第二條培育項目:一、資訊電腦技術或產品二、精密機械技術或產品三、特用化學品技術或產品四、高性能∕功能性材料技術或產品五、環保相關技術六、自動化技術七、醫藥及生物技術或產品八、營建技術九、其他第三條組織架構:本中心設置於研究發展處﹐置中心主任一人,專案經理一至二人,下設四組,並設置推動委員會。

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專案經理由校長聘請專門人才擔任。

四組組長由副教授(含)以上兼任之。

推動委員會成員由各學院推派一位副教授(含)以上兼任之,研發長與育成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中心得設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由副教授(含)以上兼任之。

(創新育成中心之組織架構與職掌如附圖)第四條創新育成中心作業規範:創新育成中心內部運作相關作業規範,由中心主任及相關作業人員草擬,推動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五條服務項目:一、空間與設備支援﹕培育工作室、公共設施室、會議室、展覽室、研討室、資料室、共用實驗室、實習工廠儀器設備、田間試驗農場。

二、技術支援﹕(一)中興大學數百位師資,提供技術諮詢或委託研究等服務。

(二)貴重儀器中心提供進駐企業研發、測試等服務。

(三)協助以建教合作或技術移轉方式引進新技術。

(四)協助與科技研發單位結盟。

三、商務與行政支援﹕(一)成立商務諮詢小組,提供營運諮詢服務。

(二)協助舉辦各種產品與技術推廣或投資說明會。

(三)協助製作財務報表。

(四)邀請業界具經營實績者專題演講,傳承成功或失敗經驗。

国立中兴大学文学院院长遴选,续聘及解聘办法

国立中兴大学文学院院长遴选,续聘及解聘办法

國立中興大學文學院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89年4月27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95學年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96.1.10)97學年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五條(98.02.10)98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五條(98.09.08)98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五條(99.03.10)98學年度第1次臨時院務會議修訂通過第六條(99.05.28) 第一條本院依據「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院於原任院長任期屆滿四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一個月內,由原任院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簽請校長成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委會由下列人員擔任之:一、院務會議推選之院教師代表佔五分之二。

二、院務會議推選之院外傑出學術界人士代表佔五分之二。

三、其餘由校長遴派。

前項委員推選時,應各酌列候補委員。

第三條遴委會之設置:一、遴委會置委員9人。

遴委會之組成依據本辦法第二條一至三款推選與遴派之。

二、遴委會委員登記為院長候選人時,即喪失委員資格。

遴委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1.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2.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3.與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經檢舉者,經遴委會決議後,解除其職務。

其所遺委員名額,按身分別依本辦法第二條一至三款規定遞補之。

三、遴委會第一次會議,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會中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此後會議由該主席召開。

四、遴委會於新任院長產生後,即自動解散。

第四條遴委會之工作:一、訂定院長遴選作業時程、候選人登記期限及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接受候選人登記。

三、審查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及其所提個人資料,並公告之。

四、處理選舉糾紛或其他有關之偶發事件。

五、遴委會應本公正、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遴選任務,就候選人中推選一人至三人,依姓名筆劃順序排列,併同其個人詳細資料及書面意見,於原任院長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送請校長圈選擇聘之。

国立中兴大学工学院机械工程学系

国立中兴大学工学院机械工程学系

國立中興大學工學院機械工程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93.11.24系務會議通過94.03.15及94.09.08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6.04.25系務會議通過(修訂第5條)97.01.09系務會議通過(修訂附件)99.06.09系務會議通過(第3條)一、本規章依據國立中興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定之。

二、本系在接受博士生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應組織『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負責該生之考核。

委員會委員至少五人,委員以具有相當助理教授資格以上,教授與該研究生研究論文有關之學科,或在學術上有卓越成就,對研究生研究論文有專門研究者為原則。

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委員。

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委員會名單經系主任同意後,送教務處憑辦。

委員名單需更動時亦同。

三、本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分為資格考試與論文計畫書口試二項:(一)資格考試1.入學後六學期內(含休學至多延至八學期)須通過博士學位資格考試,資格考試以筆試方式進行。

原則上每學期開學後舉行一次。

2.博士班研究生參加資格考試須選定三門考試科目,其中至少兩門為主修領域之應考科目(可含工程數學);各領域可供選擇之應考科目如附件一,各科考試成績以60分為及格分數。

3.資格考試之次數以三次為限。

參加三次考試後而未至少通過二門課程者,依令退學;參加三次考試後而僅通過二門課程者,得送考核委員會討論以議決該生可否繼續就讀;若委員會准予該生繼續就讀,則該生必須加修二門課程取代之;若委員會否決該生繼續就讀,則依令退學。

4.資格考試各科命題委員,由系主任聘請相關專長教師擔任,每科命題委員至少由二人擔任。

(二)論文計畫書口試1.博士班研究生於資格考試通過後,應提出論文計畫書,申請論文計畫書口試。

2.論文計畫書口試由考核委員會就未來博士論文研究方案及主修組別相關領域進行口試,考試結果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通過後始為合格。

3.論文計畫書口試,一學期舉行一次為限,不合格者不得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應予退學。

98年度 国立中兴大学与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试验所.

98年度 国立中兴大学与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试验所.

98年度國立中興大學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書(個別型及整合型子計畫)一、基本資料計畫編號(由生科中心或農試所填寫):
(A)中文
(本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複製)
(B)英文
(本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複製)
四、研究方法及進行步驟:(其中研究方法請詳細說明 1. 採用之方法 2.採用本方法之原因
3.預計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4. 重要儀器之配合使用情形)
(本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複製)
五、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及具體成果:
(請列述1. 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2. 對於臨床應用或學術理論有何貢獻)
(本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複製)
(本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複製)
(本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複製)
七A: 單位計畫主持人個人資料表
(一)基本資料簽名:
(二)主要學歷請填學士級以上之學歷或其他最高學歷均可,若仍在學者,請在學位欄填肄業
(三)現職及與專長相關之經歷
(四)專長請自行填寫與研究方向有關之專長學門。

(五)主持人論文著述:(請詳列最近五年內發表之著作)(六)主持人近三年內執行及申請中之研究計畫(七)主持人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及其應用績效
七B: 單位計畫主持人個人資料表
(一)基本資料簽名:
(二)主要學歷請填學士級以上之學歷或其他最高學歷均可,若仍在學者,請在學位欄填肄業
(三)現職及與專長相關之經歷
(四)專長請自行填寫與研究方向有關之專長學門。

(五)主持人論文著述:(請詳列最近五年內發表之著作)(六)主持人近三年內執行及申請中之研究計畫(七)主持人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及其應用績效
八、工作分配表。

国立中兴大学第13届考绩委员会第6次会议纪录

國立中興大學第13屆考績委員會第6次會議紀錄一、時間:97年6月3日(星期二)下午2時二、地點:行政大樓4樓第4會議室三、主席:張委員天傑記錄:黃淑美四、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單五、主席報告:略六、人事室報告:略七、討論提案:第1案:審議第13屆第5次考績委員會案由(12)總務處營繕組廖福仁等2員向經濟部能源局爭取300萬補助款,於圖書館建置太陽光電有功,建請敘獎案,請討論。

說明:依據本校第13屆第5次考績委員會決議辦理。

第2案:審議總務處保管組杜翠娟97年另予考績案,請討論。

說明:(一)、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杜員自願退休案,業奉銓敘部核定於97年6月2日生效。

決議:照案通過。

第3案:審議研究發展處組員萬國珍貪污案判決確定,移付懲戒案,請討論。

說明:一、依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97年5月12日及同年5月20日函復本校,萬員貪污上訴案,業於97年4月30日上訴駁回,判決確定。

二、為速處理本案,本室業依規發布萬員免職令,並於同年5月28日將該案函請教育部核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第4案:審議陳建州等52員獎懲案,請討論。

說明:依本校職員獎懲要點規定辦理。

(一)案由1:課外活動組陳建州等6員代理同仁請假、出缺職務有功,建請敘獎案,請討論。

(二)案由2:水土保持學系邱雅詩代理同仁請假職務有功,建請敘獎案,請討論。

說明:依據本校本校職員獎懲要點規定。

(三)案由3:水土保持學系邱雅詩督促學生上網填寫網路教學評量有功,建請敘獎案,請討論。

說明:依據本校本校職員獎懲要點規定。

決議:照案通過。

(四)案由4:會計室陳麗黎辦理農委會補助及委辦計畫帳務處理有功,建請敘獎案,請討論。

說明:依據本校本校職員獎懲要點規定。

(五)案由5: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黃群祥配合台中市政府推動台中市大專院校垃圾分類、資源回收等工作有功,建請敘獎案,請討論。

說明:依據台中市政府97年3月5日府授環回字第0970053570 號函辦理。

国立中兴大学第15届第1次考绩委员会会议纪录

國立中興大學第15屆第1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一、時間:98年8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整二、地點:本校行政大樓4樓第4會議室三、主席:黃委員永勝記錄:黃淑美四、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單五、主席報告:略六、人事室報告:略七、討論提案:審議學務處趙金河及計資中心曹文璐等2員98年另予考績暨孫燕美等24員獎勵案,請討論。

第一案:審議學務處趙金河及計資中心曹文璐等2員98年另予考績案,請討論。

說明:(一)、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趙員自願退休案,業奉教育部核定於98年7月14日生效;曹員自願退休案,業奉教育部核定於98年8月1日生效。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審議孫燕美等24員(共12案)獎懲案,請討論。

案由1:生物產業暨城鄉資源管理學系孫燕美辦理系所整併業務有功,建請敘獎案,請討論。

說明:依據本校職員獎懲要點規定函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2:總務處保管組劉麗等9員97年度執行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業務有功,建請敘獎案,請討論。

說明:依據本校職員獎懲要點及教育部98年6月10日台總(二)字第0980099417號函辦理。

決議:緩議;請提報單位(總務處)就辦理是項業務主、協辦業務有功人員通盤研議,至多提報獎勵人數3人(主要承辦人敘嘉獎2次,協辦人員嘉獎1次),併提下次考績會追認。

案由3: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黃淑美辦理「2009外交尖兵培訓營」有功,建請敘獎案,請討論。

說明:依據本校職員獎懲要點及外交部中部辦事處98年6月11日中部字第09800003470號函辦理。

決議:修正通過。

案由4: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黃淑美等3員辦理「97學年度導師輔導知能研習營」有功,建請敘獎案,請討論。

說明:依據本校職員獎懲要點規定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5: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洪俊玲辦理本校98年校務諮詢委員會會議有功,建請敘獎案,請討論。

說明:依據本校職員獎懲要點規定辦理。

決議:緩議;請校務諮詢委員會通盤研議,另案辦理。

某学院历史学系教师聘任及升等审查要点

國立中正大學文學院歷史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本系八十三學年度第十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0本院八十三學年度第十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879本系八十七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2本系八十八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本系八十九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歷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文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本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系新聘教師之聘任案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初審通過後,將開會記錄、提聘表、擬聘教師履歷(含著作目錄)、學經歷證件、最近五年內著作等有關證件資料,至遲於每學期開學前三個月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複審通過後,簽會教務處、人事室陳請校長核示後提交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擬聘副教授以上教師辦理複審前,應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六位以上(含)校外審查人名單,送請文學院長辦理著作審查。

第四條擔任本系教評委員之副教授可以參與教授聘任案之討論,但不可參與投票表決。

第五條本系教師合於升等規定者得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向本系申請。

升等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初審內容包含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四項成績。

其中研究成績佔百分之六十,教學成績佔百分之二十五,輔導及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十五,總分超過七十分為通過審查,但研究成績低於七十分者,雖總分超過七十分,仍為不通過審查。

第六條前條所謂研究成績指取得最高學位並擔任大學教職之後所累積之學術著作及建教合作研究成果。

學術著作指經正式審查而刊印之論文、專書及會議論文。

計點方式如下:學術論文單獨作者每篇計三至六點,合著之論文主要作者每篇計二至五點,次要作者每篇計一至四點,專書每本至多十點。

國科會研究計畫及其他建教合作計畫成果、會議論文及其他研究成果,得作為升等之參考,其具有特殊價值者亦得計點,合計至多五點。

国立中兴大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实施办法.

國立中興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實施辦法94.9.21本校第314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性別實質平等之教育理念,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預防措施與處理機制,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二十條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二十八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第三條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辦法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設若他人之性或身體自主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相衝突時,應考量他人感受,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四條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本校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應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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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食品暨應用生物科技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評審辦法
81.6.8 訂定;94.4.13 修訂通過;98 年 3 月 12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 年 8 月 11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8 年 10 月 7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9 年 9 月 21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求本系教師聘任、同仁升等及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等之公允,並提高師 資水準,參照校方及院方之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特訂定本系專(兼)任教師評審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組織規程及評審辦法。
第八條
本系專任教師之新聘、改聘及升等分「是否同意著作送外審」及「是否推薦送院教 評會」等二階段辦理,兩者均須經本系教評會應出席委員評分,三分之二(含)以上 出席委員評分為七十分(含)以上,則為同意通過。
第九條
教師新聘、改聘及升等時,教評會得成立系評審小組就其學經歷、研究論文及年資
等三項(如附表)預先審查評分後送交系教評會,決定是否同意著作送外審。在同 一學期同一級教師之升等人數依學校規定辦理,若經出席委員評審同意之人數超出 學校規定時,以所得同意票數較多者(票數相同時以同意票之總分數較高者)為優 先。系評審小組由系教評會推舉委員 3-5 人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 第十條 通過著作外審之本系擬新聘、改聘及升等教師,本系教評會就其代表論文、學歷、 經歷、教學與服務、研究著作及教學著作等六項予以評審,決定是否推薦送院教評 會。評審標準參考農資學院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本系提請升等之教師如未獲院、校方教師評審委員會之通過,其資格不予保留。 本系兼任教師之升等或改聘,除任教年資折半計算外,其餘均參照專任教師辦理。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本校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施 行,修正時亦同。
第六條
本系專(兼)任教師新聘任之評審會議依擬聘任教師之學歷、專長學科、工作經驗、 研究著作及配合本系發展需要等項予以評審通過後,始得送院教評會評審。
第七條
本系提請升等之教師必需完全符合學校規定之各項必備條件: (一) 任教年資屆滿。 (二) 教學、研究及服務成績優良。 (三) 最近三年內出版與食品及生物科技學科有關之專門著作,依本校教師申請 升等著作送審準則送請學者專家審查及格者,方得提請升等。

第三條 第四條
本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系教評會之工作為審議本系專(兼)任教師之新聘、改聘、升等、延長服務、解聘 (或停聘)及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事項(如推薦教師進修、教學特優教師...等)。
第五條
本系教評會審議教師之新聘、改聘、升等、延長服務及解聘(或停聘)事項時,非有 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 意不得決議。審議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事項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 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 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二條
本系教評會之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之,唯休假及當事人教師除 外,系主任為召集人。副教授(含)以下相關事宜之審議由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教師 擔任教評會委員,教授相關事宜之審議,由專任教授之教師擔任教評會委員。委員 資格於每次會議開議前由系辦公室審查後公告之。 前項委員應為學養俱佳、教學認真、公正、熱心之教授、副教授,且最近三年曾主 持二年以上國科會研究計畫或個人 RPI 值達國科會各學門研究計畫申請人之 RPI 平 均值以上或於各學院認可之國際期刊發表論文二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上;且 須為未曾因違反學術倫理而受校教評會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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