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外勘测设计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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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12.30【实施日期】1999.12.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1月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环境、社会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项目法人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勘察设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建设工程目标,查明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建设工程目标,对工程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策划、论证比选,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并引导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新创优,推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评选各级优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第七条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管理制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鄂建办〔2017〕93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7〕93号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下称275号文)、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17〕17号),为规范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估价机构的备案标准和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标准(一)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

(二)房地产估价一、二、三级机构备案的资料要求和业绩标准,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下称14号部令)执行。

(三)房地产估价三级机构备案,评估师不少于8名,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3名;房地产估价一二级机构备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按14号部令要求不变。

二、备案程序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分级备案管理,一级估价机构备案由省住建厅审批办负责,二级及以下估价机构备案管理由各市、州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

(一)一级估价机构备案,由市州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受理并核对原件,原件扫描件通过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信息系统传送至省住建厅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由省住建厅审批办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核发备案证书。

(二)二、三级估价机构备案由市州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符合备案标准的,由市州主管部门受理,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核发备案证书。

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企业排名统计报告

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企业排名统计报告
勘察设计
1954
496
20
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电力工程勘测
1958
475
21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本部
勘察设计
1950
472
22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勘测设计
1950
472
23
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
1956
459
24
武汉市政设计院
市政工程设计
2001
426
25
中南勘察设计院本部
31
中冶集团武勘岩土基础工程公司
基础工程施工
1955
223
32
湖北楚元物流有限公司
土石方工程
2006
223
33
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勘察设计
1925
197
34
武汉广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基及岩土工程技术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公
1997
192
35
武汉电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电子通信
1990
191
36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中南局六O七队
环保企业
2003
75
70
武汉市公路勘察设计院
公路勘察设计
1990
74
71
武汉飞虹道桥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监理
1994
72
72
武汉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房屋工程设计
1981
72
7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设计院
物流工程设计
1978
71
74
武汉东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建筑设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鄂建设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设规〔2024〕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我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厅将启动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工作,新旧资质过渡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已按旧资质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在此前重新核定资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0月12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检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机构网上遴选功能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机构网上遴选功能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机构网上遴选功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厅头〔2021〕1891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机构网上遴选功能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勘察设计和联合图审质量,充分发挥联合图审系统作用,确保施工图审查机构选择的公平、公正性,省厅拟定于2021年11月15日开始,在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启用“审查机构遴选”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图审机构遴选原则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工程建设的源头把关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省具备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都须参与遴选;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科学高效实施监管,促进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图审机构遴选流程(一)申报。

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网上填写项目基本信息。

(二)传图。

勘察设计单位上传图纸,进一步完善项目信息,完成后返回建设单位确认。

(三)遴选。

建设单位进行机构遴选,系统依据项目信息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图审机构,发送短信和待办事项通知报价人报价。

(四)报价。

被抽选的图审机构报价人依据项目信息综合评估计算后进行报价。

(五)中选。

报价完成后系统自动计算所有被抽选的图审机构报价的平均值,最接近平均价的图审机构视为中标单位。

(六)提交。

建设单位提交中选图审机构审查项目并签定合同。

三、有关注意事项(一)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二)遴选时段:图审机构遴选只在工作日进行,工作日上午10:00-12:00,下午15:00-17:00,为图审机构系统统一报价时间,图审机构须在20分钟内完成报价,报价时限内有一次修改报价机会,超时系统自动设为报价为0;(三)关于项目属性:根据《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特殊建设工程、一般建设工程需遴选图审机构;低风险工程不需进行遴选;(四)报价要求:图审机构应按市场行情据实报价,严禁恶意报价,报价行为将纳入考核评分和信用体系严格监管;(五)特殊情况处理:如项目规模、项目类别等信息填报错误,项目与图审机构审查资格不对应,由被抽中图审机构向属地住建局申请报备后重新遴选。

湖北境内设计院列表

湖北境内设计院列表

湖北境内设计院列表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一览表序号地市名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家)1 省直24 12 武汉市29 13 黄石市 5 14 襄樊市9 15 荆州市6 16 宜昌市12 17 十堰市8 18 孝感市8 19 荆门市 5 110 鄂州市 2 111 黄冈市10 112 咸宁市 6 113 随州市 3 114 恩施州 6 115 仙桃市l 116 潜江市 1 117 天门市 1 118 神农架林区 1 合计136 182007.5.省直城市规划编制单位24家序号省直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24(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1(家)资质等级1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甲2 武汉华中科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甲3 武汉钢铁集团设计研究院丙4 湖北省新星建筑设计院丙5 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丙6 葛洲坝集团公司规划设计院丙7 三峡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丙8 武汉地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丙9 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丙10 湖北省鄂康建筑规划设计院临丙11 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临乙12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乙13 五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14 湖北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乙15 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乙16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乙17 中南建筑设计院乙18 湖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所临乙19 武汉大学设计研究总院乙20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武汉分院交通乙21 湖北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临乙22 武汉远景规划设计院临乙23 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丙24 武汉艺术建筑设计院丙武汉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29家序号武汉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29(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1(家)资质等级1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甲2 武汉市建筑设计院乙3 武汉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乙4 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临乙5 武汉市城市规划咨询服务中心乙6 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临乙7 武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丙8 武汉市汉南区城市规划设计室丙9 武汉市蔡甸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丙10 武汉市江夏区城市规划设计院临乙11 武汉市黄陂区规划勘测设计院丙12 武汉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丙13 武汉江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丙14 武汉城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丙15 武汉勘察设计协会建筑工程设计所丙16 武汉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丙17 武汉市青山园林建筑规划设计所丙18 武汉开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丙19 新洲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规划设计所临丙20 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规划设计室临丙21 武汉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临丙武汉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29家序号武汉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29(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1(家)资质等级22 武汉石化设计院临丙23 武汉城市防洪勘测设计院临丙24 武汉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临丙25 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丙26 武汉正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临丙27 武汉轻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临丙28 武汉中海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临丙29 武汉景园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临乙黄石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5家序号黄石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5(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1(家)资质等级1 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乙2 大冶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乙3 阳新县规划设计室丙4 黄石市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丙5 黄石市精益城市设计事务所临丙襄樊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9家序号襄樊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9(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1(家)资质等级1 襄樊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甲2 谷城县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乙3 老河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乙4 枣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丙5 保康县城乡规划设计院临丙6 南漳县城市规划设计院临丙7 襄樊市规划地理信息中心丙8 襄樊市襄阳区规划设计院丙9 宜城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临丙荆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6家序号荆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6(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l(家)资质等级1 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甲2 洪湖市时代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3 石首市规划设计院丙4 松滋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丙5 监利县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丙6 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乙宜昌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12家序号宜昌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l2(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l(家)资质等级1 宜昌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乙2 远安县宜人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丙3 宜昌市夷陵区规划建筑设计院丙4 宜昌阳光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丙5 宜都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丙6 枝江市天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丙7 宜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丙8 宜昌三峡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丙9 宜昌西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丙10 秭归县丹阳规划设计事务所临丙11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丙12 宜昌市规划信息咨询中心丙十堰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8家序号十堰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8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l(家)资质等级1 十堰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甲2 丹江口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乙3 郧县城乡规划设计院丙4 竹溪县城乡规划设计院丙5 房县城乡规划设计院丙6 郧西县城乡建设规划室临丙7 竹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临丙8 十堰市兴城规划勘测设计院丙孝感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8家序号孝感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8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l(家)资质等级1 孝感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乙2 应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丙3 汉川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丙4 云梦县城市规划设计院丙5 安陆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丙6 孝感学院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丙7 大悟县城乡规划设计所临丙8 孝感市规划建筑咨询中心丙荆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5家序号荆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5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l(家)资质等级1 荆门市规划勘测设计院甲2 钟祥市城乡规划设计皖临乙3 沙洋县规划勘测设计院丙4 五三农场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室临丙5 京山县城市规划设计院丙鄂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2家序号鄂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2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l(家)资质等级1鄂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乙2 鄂州市规划报建服务中心丙黄冈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10家序号黄冈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10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l(家)资质等级1 黄冈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乙2 武穴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乙3 麻城市规划设计院乙4 浠水县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丙5 罗田县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室丙6 黄梅县城市规划勘测设计室丙7 红安县规划勘测设计院临丙8 英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临丙9 团风县规划勘测设计院丙10 蕲春县城乡建设规划室临丙序号咸宁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6(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1(家)资质等级1 咸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临乙2 赤壁市规划勘察设计室丙3 崇阳县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室丙4 通城县城乡规划设计室丙5 嘉鱼县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室丙6 通山县城镇规划设计室临丙序号随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3(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1(家)资质等级1 随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乙2 随州市曾都区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村规乙3 广水市规划勘测设计院丙序号恩施州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6(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1(家)资质等级1 恩施州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丙2 恩施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室丙3 建始县城镇建设勘测规划设计室丙4 鹤峰县城乡建设勘测规划设计室临丙5 利川市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临丙6 巴东县城镇规划设计室临丙序号仙桃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1(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1(家)资质等级1 仙桃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乙潜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1家序号潜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1(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1(家)资质等级1 潜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乙天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1家序号天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数量1(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数量1(家)资质等级1 天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1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1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根据省委巡视办收集反馈的部分市县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采取先变更后设计的方式增加建设内容、改变项目功能、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重大修改是指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投资、标准和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修改以及地基基础、建筑结构、暖通电气、给水排水、通风消防、建筑节能、建筑材料、建筑外观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修改。

原审批机关是指该项目在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依法依规进行相关审批或备案的原行政审批部门。

三、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修改时,应出具书面委托文件,属重大修改的还应出具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文件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开展勘察、设计文件修改工作。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局(建委):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适应建设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工程建设标难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如确需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批部门批难或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批难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对审查批难后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重大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其他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批难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下列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审。

(一)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3、因原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重新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4、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5、桩基工程的试桩资料直接用于施工图设计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改变建筑标准.(如:增设中央空调系统等)3(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3(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3(4)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幕墙面积,使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发生变化的;(5)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3(6)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7)改变消防设施、消火分区等。

湖北测绘单位.(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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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鄂土资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既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批范围(一)凡因建设项目的实施,导致一定范围内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矿产资源。

上述一定范围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及其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相互影响范围,统称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建设项目保护范围)。

(二)建设项目压覆范围与矿业权范围交叉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建设单位提供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的论证意见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复,以及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包括互不影响、互不追责及由此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内容的协议,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可不作压覆矿产资源处理。

(三)矿山企业在其自身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四)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磷矿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二、严格审批权限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种类和规模,划分审批权限。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的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大型矿区资源储量被压覆三分之一以上的,须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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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
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建[2004]57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建设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须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湖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规定的申请资料,经登记备案后,方可在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二、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不在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备案的,或在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分别提供不同的申请资料。

三、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在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登记备案表》(附件一,一式二份);
2、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省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证明。

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
5、承担在鄂工程项目的总院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工程主持人、各专业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原件及复印件)。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登记备案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审核资料不齐全的,发出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办理《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该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该证自动作废,如因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未完成,需提供项目委托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申请延期。

五、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后,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六、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办理登记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
2、总院(公司)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总院(公司)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4、分支机构在鄂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及法人委托书(授权书),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分支机构人员调任或派驻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原件及复印件);
6、分支机构与总院(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关系文件,分支机构技术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制度性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及主要仪器设备的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仪器设备的购买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在鄂业绩证明材料(初设批复、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获奖项目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总院或分支机构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在鄂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备案资料提供齐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办理《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证》:
1、总院(公司)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符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相应行业(专业)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的规定。

2、分支机构的主要技术力量符合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其中驻鄂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须在总院(公司)连续工作2年以上。

主要仪器设备均须达到能同时承担2项以上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3、分支机构的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管理水平均达到与所承担工程项目所对应的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办公场所须为公共建筑或具有全部产权的住宅,且工程设计(含专项设计)分支机构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不含员工住房),工程勘察分支机构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不含员工住房和库房);
4、办理了《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在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期间无违反相关法规、规章的行为,且业主和服务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良好;
5、在鄂办理了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或总院(公司)统一办理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能承保在鄂项目。

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资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审查意见书,申报单位补充资料后重新申报;资料齐全且具备所规定条件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办理《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证》,本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3个月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九、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取得《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证》后,应及时到其工商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凡在鄂设有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其分支机构承接任务范围内再以总院(公司)名义进鄂承接任务。

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的出图专用章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刻制并备案,各驻鄂分支机构出图时,必须使用经备案的出图专用章。

十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论以何种方式承接任务,均不得私拉当地在职勘察设计人员承接勘察设计工作,或以任何形式同无证单位或个人合作从事勘察设计,所出图纸的签字、签章必须与登记备案人员相一致。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须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年检,年检方式、标准等依照《湖北省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实施细则》执行。

年检申报材料中应有其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

十二、进鄂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驻鄂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在鄂登记备案,并在2年内不允许进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或设立分支机构:
1、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2、驻鄂分支机构一年内在鄂无勘察设计业务的;
3、驻鄂分支机构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和出图专用章;
5、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款的规定;
6、驻鄂分支机构在鄂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连续3年未有一项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奖的;
7、在鄂设有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接其分支机构承接任务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

十三、本实施细则下发后,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已在鄂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应于2004年10月30日前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登记备案;本实施细则下发后,原《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鄂承接任务管理办法》(鄂建[1997]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在鄂勘察设计单位管理的通知》(鄂建[1998]141号)同时废止。

十四、外国企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设计机构进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按照建设部建市[2004]78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登记备案表》
2、《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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