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市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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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市委办[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10]2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12月31日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养老保障制度实施运行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地税税务登记证;3、《社会保险登记表》;4、参保职工变更花名册;5、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建立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8、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减少)参保职工申报表。

(二)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名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在职人员发生增减变更的,每月12日(含)前申报的列入当月结算,12日后申报的列入次月结算。

(四)首次申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保的人员,应在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手续后,到杭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代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北京市政府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适应,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订和监督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

第七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第八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区(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

最低缴费标准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根据承受能力自愿选择。

第九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根据自身条件确定。

第十条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北京-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32号

北京-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32号

北京-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32号第一篇:北京-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32号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3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按机关、事业单位计发办法审批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中国薪酬网海量人力资源资料下载网站: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630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1830元/月。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计算公式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计算公式

附件1: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确保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手续(一)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二)村委会负责收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填写缴费明细表并为参保人员开具收款凭证,将收缴的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社保所),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乡镇社保所为村委会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将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为乡镇社保所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

(四)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1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发到乡镇社保所,由乡镇社保所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续缴保险费的人员可在缴费的次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乡镇社保所登记该次缴费记录。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

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缴纳当年的保险费;当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在4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缴纳当年的保险费;参保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京人社居发[2009]19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09]19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筹资机制,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起,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且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缴费补贴的人员范围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第二条的规定,且当年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按年享受缴费补贴。

参保人员延期缴费期间或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对应的年限,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已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已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人员,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缴费人员数据库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确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是否纳入了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当年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补贴标准对符合享受缴费补贴的参保人员按年度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缴费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北京-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32号

北京-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32号

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3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按机关、事业单位计发办法审批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630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1830元/月。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4]6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4]6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4)64号2004年6月2日)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根据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要求,我们在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和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完善,并已经劳动保障部批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为筹资渠道的个人帐户。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

二、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应使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缴费当年本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具体缴费标准由各区(县)自定。

缴费标准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在缴费期计息,实行复利计息,分段计息,以2.5%为最低计息标准。

三、农村养老保险按下述办法计发:(一)本通知实施之前参保人员已缴纳的保险费按8.8%计发,本通知实施之后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按5%计发。

(二)对按已确定的缴费标准实行年缴费,在领取之前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其领取标准按8.8%计发;连续缴费发生中断的,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参保人员已缴纳的保险费按8.8%计发,本通知实施之后缴纳的保险费按5%计发;连续缴费再提高缴费标准的,提高部分按5%计发。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仍按原定的标准领取。

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浅析5.17

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浅析5.17

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浅析目录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1)一、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2)(一)养老保险的含义 (2)(二)北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制度规定 (2)(三)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2)1.有利于稳定农民心理,有效拉动内需 (2)2.有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国家政策的统筹 (3)3.有利于化解农村社会中的各种矛盾 (3)二、北京市通州区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3)(一)北京市通州区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况 (3)(二)北京市通州区养老保险制度相关问题分析 (3)1.社会养老资金管理需要依法运行 (3)2.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不高 (4)3.保障制度需要法律化 (4)三、完善北京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4)(一)立法确定北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 (4)(二)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性 (5)(三)建立健全能够实现保值增值的基金管理运营体制 (5)四、参考文献 (6)[摘要]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

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

本文试图阐述社会养老保险在北京市通州区农民中实施的基本制度。

全文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介绍了建立农民社会养老制度的意义所在,力图通过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说明制度框架,并分析北京市通州区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最后结合北京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对策建议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浅析一、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及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它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迫切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步骤。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彻底解决占人口70%的农民最关注、最迫切的养老问题的惠民工程,将影响到农民当下以及未来的生活状况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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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2、计算公式(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附件1: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 2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 3

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 4

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 5

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6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7

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

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8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9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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