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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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5年03月09日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

收费标准(元/件)

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

民事案件150012001000

行政案件200015001000

刑事案件300025002000

仲裁案件150012001000

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

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

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

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

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

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

收费比例

争议财产标的

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

1万元(含)以下免收免收免收

1万元-10万元

(含)

4%3.5%3%

10万元-50万元

(含)

3%2.5%2%

50万元-100万元

(含)

2.5%2%1.5%

100万元-500万元

(含)

2%1.5%1%

500万元-1000万元

(含)

1.5%1%0.5%

1000万元以上0.7%0.5%0.25%

1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

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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