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联合颁发的苏价费(2017)113号制定,本所收费许可证编号为:一、代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收费8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20000元。
4、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在上述标准5倍内收费。
二、代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1.不涉及财产,收费2500-10000元。
2.涉及财产的案件按下列标准收费:(分段累加收费)≤1万元,收费3500-10000元;>1万元,≤10万元,收费6-7%;>10万元,≤50万元,收费5-6%;>50万元,≤100万元,收费4-5%;>100万元,≤500万元,收费3-4%;>500万元,≤1000万元,收费2-3%;>1000万元,≤1亿元,收费1-2%;>1亿元,收费按0.5-1%3、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在上述标准5倍内收费。
三、提供非诉服务收费1、代写合同: 1000- 10000元/份。
2、法律咨询:收费500- 3000元/半小时。
3、代写法律文书:包括不限于各类诉状、控告书、申诉书、申请书、调解协、答辩状、反诉状、复议申请书、执行异议书等,按1000-10000元/份。
4、调解纠纷:3000-10000元/次以内(以2小时为限)。
5、发律师函:1000-3000元/份。
6、调查取证:本市范围内调取工商档案、婚姻证明、户口信息、审理卷宗、调查令调查、调查证人,按1000-3000元/份收费。
其他省市面议。
7、律师见证:1000-2000元/份。
8、出具法律意见书: 1万元起点,具体收费面议。
9、其他非诉案服务:市场调节价,面议。
四、特别说明:(一)代理刑事案件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常州劳动合同律师价格多少

常州劳动合同律师价格及服务内容一、律师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镇江、扬州、南通、泰州四个地级市律师收费标准如下:1. 不涉及财产的民事每件1200元、行政每件1500元,刑事辩护每件2500元,仲裁每件1200元。
2. 涉及财产的,10000元以下免收(参照不涉及财产收取),1万元—10万元(含)35%,10万元—50万元(含)25%,50万元—100万元(含)2%,100万元—500万元(含)15%,500万元—1000万元(含)1%,1000万元以上0.5%。
3. 风险收费。
根据胜诉或者执行到位等情况收费,最高收取30%。
4. 签订合同时收取,风险代理诉讼目的达到时收取。
5. 不得私自收费,必须开具正式发票。
二、律师服务内容1. 起草和审查劳动合同:律师为客户提供起草和审查劳动合同的服务,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根据收费标准,涉及财产的合同收费为10000元以下免收,1万元—10万元(含)35%,10万元—50万元(含)25%,50万元—100万元(含)2%,100万元—500万元(含)15%,500万元—1000万元(含)1%,1000万元以上0.5%。
2. 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律师为客户提供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服务,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环节。
根据收费标准,涉及财产的合同收费为10000元以下免收,1万元—10万元(含)35%,10万元—50万元(含)25%,50万元—100万元(含)2%,100万元—500万元(含)15%,500万元—1000万元(含)1%,1000万元以上0.5%。
3. 劳动合同法律咨询:律师为客户提供劳动合同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解释、权益保障、违约责任等方面。
根据收费标准,民事、行政、刑事辩护和仲裁案件每件收费1200元。
4. 劳动争议解决:律师为客户提供劳动争议解决服务,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环节。
江苏省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法规标题】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苏价费[2007]5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7.01.09 【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价格【唯一标志】【全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费[2007]5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一并转发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略)2、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0七年一月九日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通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 实 际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江苏省 物价局
江 苏 省 司 法厅
20
1
6
年
1
0月
1
0日
江 苏 省律 师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律 师 服务 收 费 行 为 维
,
,
人 提 供 方 便 优 质 的 法律 服 务
。
护 委 托 人 和 律 师事 务 所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律 第 四 条
。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的 收 费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务 费 的 计 费 方 式
价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项 目 及 第 十
。
一
条
按标 的 额 比 例收 费 是指 按
一
标准
,
由
律 师事 务所
(
自
行制 定 并 报所属 设
,
该 项法 律服 务 所涉及 的标 的 额 的
, :
务 收 费 金 额 应 当 考 虑 以 下 主 要 因 素 在 规定 的 标 准 范 围 内 按 确 定 的 每 小 时 收 费
,
一
(
)
耗 费 的 工 作 时 间 标 准 向 委 托 人 收 取 律 师 服 务 费 的 计价 方 式
; ;
。
(
二
)
法 律 事 务 的 难 易 程 度 采 用 计 时 收 费 的 在 结 案 后 律师 事 务 所 必
收 费 管理
诉讼 的 代 理 人 第 九 条
;
律 师服务 收费可 以根 据不 同
江苏省《律师收费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单位: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7-01-09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一并转发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一月九日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通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必要的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程序和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承办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等事务,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简化收费程序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依法制定后公布施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规[2016]1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6.11.11【实施日期】201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10号)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2016年11月11日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许可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二)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作者:————————————————————————————————日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价费〔2013〕421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最新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的申诉。
(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 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 , 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 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2、按一名律师办 解释。 理事务时间确定, 三、其他收费规定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 标准执行
需要两名及以上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 律师的,分别计算 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
时间并相加后确 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
定。
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 与委托
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四、仲裁案件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1000-8000 1500-10000 2500-20000
2500-10000
2500 4-7% 3-6%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 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 按照刑事案件收费 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 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 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均应予以明确。
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
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
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