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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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区物价局岗位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表

南京江宁区物价局岗位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表
(2)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按章办事。
价格科
(四)价格行政审批风险(风险点5个,防范措施20条)
序号
风险点
风险岗位
防范措施
责任部门
规章制度
对应措施
4-1
制定、调整街镇以下独立运行的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价格审批、调整岗位
1、《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5]2号);
2、《关于公布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苏价法[2015]316号);
(14)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人事工资政策法规,增强责任心。
办公室
(15)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绩效工资发放工作。
(二)财务管理风险(风险点9个,防范措施44条)
序号
风险点
风险岗位
防范措施
责任部门
规章制度
对应措施
2-1
财务机构会计人员设置管理
财务管理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6
评先奖励
人事管理岗位
《公务员法》第八章
其他有关评先表彰的规定
(13)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上级评选表彰工作政策标准,加强内部监督,加大工作透明度。
办公室
1-7
工资福利管理
工资管理岗位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3、《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4、《关于公布南京市定价项目清单的通知》(宁价综[2016]173号)。
(5)跟进了解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情况,按照《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核查开发建设成本;
价格科
(6)坚持价格集体审议,重要事项提交上级审定;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所):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2016年12月26日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鉴定,向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收取鉴定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综合司法鉴定的时间、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制定。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法医类司法鉴定、物证类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司法鉴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徐政办发[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七日徐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原市商贸局的职责,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全市人员出境就业政策以及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核转报、监督检查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

(三)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做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加强开放型经济战略研究,加强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商务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全市商务发展目标、工作任务的制订、实施和考核;负责监测分析全市商务运行状况,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苏价本[2006]273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本[2006]273号)各市、县物价局: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结合我省成本监审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算,促进城市供水企业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等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供水成本。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苏政办发[2013]16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6日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突出重点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原则上要对外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保留、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推进行政审批程序和结果公开,要明确行政审批职责,规范公开程序,依法公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信息,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审批过程、结果公开。

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印发《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印发《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印发《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6.29•【字号】苏价费[2005]175号•【施行日期】200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印发《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5]175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将<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苏质技监计发[2004]316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按照不同的计量器具准确程度等级逐级递减的原则和我省部分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成本情况,兼顾缴费者的承受能力,在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制定了《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见附件一)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江苏省内的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和社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除外)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的,都必须按《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执行。

二、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和方法,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测算,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新增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由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统一纳入全省计量检定收费项目,统一制定收费标准。

三、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和方法: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扣除财政和上级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标、标准溯源考核费;管理费。

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0.21•【字号】苏价规[2011]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规[2011]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水务局:为提高政府制定城镇污水处理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并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实施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审核和测算经营者成本,核定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经营者处理污水的社会平均成本,包括污水收集、输送、处理、排放和污泥处理处置等过程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9]126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物价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牵头拟定全省价格规划草案,研究提出价格改革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设计和论证价格改革方案。

(三)建立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完善价格信息网络;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

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四)执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和调整省管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

拟定地方价格管理目录;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组织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组织制定经济适用住。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宜政办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八日安庆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市物价局,为主管全市价格工作的正县级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国家、省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省下达的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制定价格改革的年度和中长期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和调控体系;依法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价格。

(三)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负责制定全市价格(收费)管理目录;制定和调整市级管理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调控指导。

(四)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公益性、公用事业价格(收费)管理;实施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实施价格听证、价格公告和行政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五)依法对价格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治理各类乱收费;负责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19
•【字号】苏价法〔2017〕232号
•【施行日期】201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价法〔2017〕23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价格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放管服”工作要求,我们对江苏省物价局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是在2015年11月2日《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规〔2015〕3号)的基础上,对1994年至2017年11月期间制定的161件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保留规范性文件83件、需要修改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

二、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主要是规定、办法和意见等类型的价格规范性文件,对转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此次集中清理范围,此类文件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另行清理。

附件:
1.保留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2.需要修改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3.废止(失效)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9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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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9]16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15
【实施日期】2009.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物价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物价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反价格垄断职责。

(三)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价格监测预警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省价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价格改革方案,负责全省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县价格管理工作。

(二)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政府价格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等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价格干预措施方面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制定和修订全省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组织价格听证,依法管理重要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制定省管价格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

(四)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参与审批管理收费项目,实施行政事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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