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新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新标准一、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定价方式分为两种: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
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协商收费。
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 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五、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违者由价格检查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暂时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 1998 251号)停止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1)民事案件宁、苏、锡、常1500元/件镇、扬、通、泰1200元/件徐、淮、盐、连1000元/件(2)行政案件宁、苏、锡、常2000元/件镇、扬、通、泰1500元/件徐、淮、盐、连1000元/件(3)刑事案件宁、苏、锡、常3000元/件镇、扬、通、泰2500元/件徐、淮、盐、连2000元/件(4)仲裁案件宁、苏、锡、常1500元/件镇、扬、通、泰1200元/件徐、淮、盐、连1000元/件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今天我们来说一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嘿,你想知道的《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在这里哦~】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标准。
关于计时收费:苏锡常宁地区:100元/小时一2500元/小时:镇扬泰通地区:100元/小时一2000元/小时:徐淮盐连宿地区:100元/小时一1500元/小时。
关于定额收费:•(一)办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支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服务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500元/件:徐准盐连宿地区:不低于200元/件。
•(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代理刑事案件债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按下列标准执行: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3000元/件;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2000元/件;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三)担任国家机关、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单位:元/年单位类别苏锡常宁通泰扬镇徐淮盐连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10000 8000 5000公民个人 2000 1000 500小型企事业单位 10000 6000 4000中型企事业单位 15000 12000 10000大型企事业单位 30000 20000 15000集团型企事业单位 50000 40000 30000对属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项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可以免费代理,但仍需签订委托合同;对涉及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合同之外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_托人依据《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行收费事项、收费方式和标准。
属于国家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可在不低于按计件收费规定标准的80%的幅度内与委托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属于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费[2007]5号)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通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必要的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程序和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承办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等事务,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简化收费程序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依法制定后公布施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形式、收费标准或金额。
第八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 实 际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江苏省 物价局
江 苏 省 司 法厅
20
1
6
年
1
0月
1
0日
江 苏 省律 师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律 师 服务 收 费 行 为 维
,
,
人 提 供 方 便 优 质 的 法律 服 务
。
护 委 托 人 和 律 师事 务 所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律 第 四 条
。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的 收 费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务 费 的 计 费 方 式
价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项 目 及 第 十
。
一
条
按标 的 额 比 例收 费 是指 按
一
标准
,
由
律 师事 务所
(
自
行制 定 并 报所属 设
,
该 项法 律服 务 所涉及 的标 的 额 的
, :
务 收 费 金 额 应 当 考 虑 以 下 主 要 因 素 在 规定 的 标 准 范 围 内 按 确 定 的 每 小 时 收 费
,
一
(
)
耗 费 的 工 作 时 间 标 准 向 委 托 人 收 取 律 师 服 务 费 的 计价 方 式
; ;
。
(
二
)
法 律 事 务 的 难 易 程 度 采 用 计 时 收 费 的 在 结 案 后 律师 事 务 所 必
收 费 管理
诉讼 的 代 理 人 第 九 条
;
律 师服务 收费可 以根 据不 同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经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必要的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程序和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承办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等事务,经过降低服务成本,简化收费程序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依法制定后公布施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形式、收费标准或金额。
第八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定价方式分为两种: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
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协商收费。
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又要考虑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二)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
(三)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四)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律师服务费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项律师服务费,也可根据需要计时收费。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公证费;
(三)异地(省外)办案所需差旅费;
(四)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律师为异地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执行该律师注册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作者:————————————————————————————————日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价费〔2013〕421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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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
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费[2017]11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06.30
【实施日期】2017.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17〕1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对实1 / 2
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
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单位:元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