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科技局贯彻落实“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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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与转型升级昆山必学

协同创新与转型升级昆山必学

1.深度推进两化融合的措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深度推进两化融合的措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通过省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2.对现代物流企业,按企业的规模及发展情况,经评审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 00万元的奖励。

正确3.下列不属于昆山市转型升级的主要措施的是实现经济更具质量、更优结构、更有效益的可持续发展4.对现代物流企业,按企业的规模及发展情况,经评审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 00万元的奖励正确5.关于昆山市转型升级政策目标的表述,错误的是依靠资源、劳力、资本要素支撑快速的规模扩张发展模式6.鼓励企业创牌定标,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所有起草单位奖励50万元错误7.对于拟在境内上市企业的奖励政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获监管审核部门受理申报材料的奖励300万元8.为落实“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市委市政府专门制定出台《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正确9.下列不属于昆山市政府提升优势支柱产业的举措的是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0.初创期人才项目经认定为国内领先的团体项目资助资金为300万元正确11.对新获得省质量奖的企业,奖励()万元10012.对承担苏州市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货币及实物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股权投资错误13.昆山市政府专门设立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投入不少于20亿元,6年至少拿出120亿元,用于政策推动落实,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正确14.对承担国家、省、苏州市各类科技计划指令性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货币及实物资产投资额的()给予股权投资30%15.以“合同研发项目管理”为转化模式,鼓励企业向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等有偿预订研发一批科技成果和转化技术正确16.下列不属于昆山市政府激发创新驱动活力的举措的是加快重点服务业发展17.以“合同研发项目管理”为转化模式,鼓励企业向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等有偿预订研发一批科技成果和转化技术正确18.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万元8019.初创期人才项目经认定为国内优秀的团体项目资助资金为300万元错误20.企业一次性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经认定后按实际交易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万元,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50021.初创期人才项目经认定后的资助资金为:国内领先的个人项目()万元20022.对经认定的项目高端人才,提供免费住房或相应租房补贴正确23.鼓励企业法人单位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新建网店在其支付费用正常运营1年后对首年平台服务费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限补一个平台正确24.初创期人才项目经认定后的资助资金为:国内优秀的个人项目()万元10025.对项目稳定性好、绩效明显的优秀人才按购房价款给予()的补贴50%26.加强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省优秀专利奖给予()的奖励。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湾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9月27日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十二届市委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五届区委九次全会精神,更好融入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以实体经济为基础、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具有奉贤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科技创新,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完善“普惠+专项”分层分类政策体系,系统推进“五个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激发高质量发展澎湃动力,做强做大做优“4+N”产业集群,谱写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奉贤篇章。

二、聚焦强链补链,加速产业集群化发展(一)巩固壮大产业链条。

聚焦美丽大健康、绿色新能源、通用新材料、数智新装备等主导产业,瞄准千亿级产业集群,大力引进产业链相关企业,特别是链主型、总部型、创新型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着力推动企业回归注册地经营。

鼓励链式招商,支持链主企业、园区运营主体等发挥聚合效应,引荐优质项目落地,推动主导产业集聚和特色园区打造。

“百千万”工程的实施方案

“百千万”工程的实施方案

“百千万”工程的实施方案目录一、前言 (3)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4)1.3 适用范围 (4)1.4 实施背景与意义 (5)二、总体目标 (7)2.1 目标概述 (8)2.2 阶段性目标 (8)2.3 主要指标 (10)三、实施原则 (11)3.1 科学性原则 (12)3.2 实效性原则 (12)3.3 可持续性原则 (13)3.4 协同性原则 (14)四、主要任务 (15)4.1 “百”级任务 (17)4.1.1 任务描述 (18)4.1.2 实施步骤 (19)4.1.3 责任分工 (20)4.1.4 预期成果 (21)4.2 “千”级任务 (22)4.3 “万”级任务 (23)4.3.1 任务描述 (25)4.3.2 实施步骤 (26)4.3.3 责任分工 (26)4.3.4 预期成果 (27)五、保障措施 (28)5.1 组织保障 (29)5.2 政策支持 (30)5.3 资金保障 (31)5.4 技术支撑 (32)5.5 人才培训 (33)六、实施步骤 (34)6.1 准备阶段 (34)6.2 实施阶段 (35)6.3 总结评估阶段 (36)七、监督管理 (37)7.1 监督机制 (38)7.2 评估体系 (39)7.3 调整机制 (40)一、前言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面对严峻的经济社会挑战,为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特制定“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

该工程旨在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模式,形成多层级、多领域的协同推进机制,推动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成为行业龙头,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带动千万家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从而全面提升区域的综合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该方案旨在明确“百千万”工程的核心目标、基本原则、实施路径、保障措施等内容,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为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1.1 编制目的为确保“百千万”工程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该工程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工程的目标定位、实施路径、关键措施和保障机制。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活动,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苏园管〔2018〕1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资助范围包括: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认定奖励,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第三条对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照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用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性后补助。

1、对经确认的新注册科技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一定金额的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税务部门备案研发费用的20%,上限不超过20万元/年;2、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项目立项第二年给予一次性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税务部门备案研发费用的20%,上限不超过20万元;3、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项目立项第二年给予一次性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税务部门备案研发费用的20%,省级研发机构上限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研发机构不超过200万元。

各类研发机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贴。

4、对年度研发费用增长的企业,按照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用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后补助:企业备案的年度研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下部分(含10%)给予5%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10%-20%部分(含20%)给予8%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20%-30%部分(含30%)给予12%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超30%部分给予15%的补助。

同一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后补助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5、以上四类后补助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第四条鼓励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入库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再给予15万元的认定奖励。

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认定前一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昆山市2024年度改革工作思路及计划

昆山市2024年度改革工作思路及计划

昆山市2024年度改革工作思路及计划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昆山市是江苏省苏州市辖区的一个县级市,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以经济发达、工业兴盛而闻名。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昆山市也在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推动昆山市的改革发展,我们提出了2024年度改革工作思路及计划,以期实现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

一、宏观经济政策1. 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机制。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

2. 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

3. 积极推动国际合作,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外资和智力资源。

同时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合作,形成合力发展。

二、产业结构调整1. 加快产业升级,促进传统产业向高端产业转型。

推动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2. 鼓励创新创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支持科技企业发展,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3. 推动绿色发展,加大环保投入。

促进节能减排,打造绿色工业园区,建设生态城市。

三、城乡发展均衡1. 优化城市规划,提升城市品质。

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城市环境。

2. 加强农村建设,完善乡村产业结构。

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3. 实施特色小镇建设,打造具有昆山特色的城市景观。

吸引游客,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四、社会服务保障1.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救助力度,保障基本生活。

2. 加强教育医疗服务,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建设更多高品质学校和医疗机构,满足市民需求。

3. 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生态环境保护1. 加大环保力度,实施严格的环保政策。

推动污染防治,改善空气水质。

2. 落实生态补偿机制,保护生态环境。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资源。

3. 推广绿色生活理念,倡导节约资源环保。

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共同建设美丽昆山。

昆山市在2024年度的改革工作计划中,将继续以稳定经济增长和调整产业结构为主要目标,着力推动城市乡村一体化发展,加强社会服务保障,保护生态环境。

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科技创新工作实施细则

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科技创新工作实施细则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昆山市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昆山市财政局昆科字〔2015〕42号关于印发《昆山市科技局贯彻落实“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科技园区、企事业单位:经研究,现将《昆山市科技局贯彻落实“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昆山市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昆山市财政局2015年7月9日昆山市科技局贯彻落实“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推动“昆山之路”从头越,根据《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5—2020年)》(昆委〔2015〕22号)、《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已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具备先进性、成熟性和适用性特征,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

第四条“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订制储备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引进落地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和培育转化一批科技成果项目三个方面。

第五条订制储备一批科技成果项目1.支持范围:聚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转型发展亟需解决的共性关键技术,以“合同研发项目管理”的形式,每年向技术成果供给方有偿预订研发一批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或一次性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

预订研发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技术需求通过签署技术开发合同的方式寻求技术解决方案;一次性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是指通过技术交易购买技术成果并在本市转化成现实生产力。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11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11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11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与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苏科计[2011]67号【发布部门】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11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与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苏科计﹝2011﹞67号)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11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你们。

2011年苏州市级科技发展计划贯彻“创新引领”战略,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科技惠及民生重点,按照高端引领、市场导向、人才优先、重点跨越的原则,落实“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明确本年度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关键技术、目标产品和示范工程,实行择优扶持、加强集成,充分体现政府科技计划的年度导向。

本年度《指南》包括三个专项计划与五个基本计划。

为切实做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申报方式分为自主申报和定向组织两种方式。

《指南》中对定向组织项目已作标注。

自主申报项目按指南要求申报,定向组织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市、区组织,经专家论证后立项。

申报采取推荐方法,除苏科计〔2007〕32号文确认的项目主管部门外,其余项目申报单位均按属地管理原则。

申报材料需经单位所在地的市(区)科技局以及市相关部门审查推荐,限额申报的要进行筛选和排序,匹配经费需签署承诺意见,主管部门盖章后报市科技局。

二、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须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应具备实施相关项目的必要条件,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具备为完成项目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基础;企业单位应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资产、资信及经营状况良好;鼓励产学研合作,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必须明确各自在项目中承担的任务,并附合作协议。

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辛政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辛政发〔2018〕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辛集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3日辛集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全省科技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大力推进创新型辛集建设,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和行动目标从现在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也是我市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关键期。

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

全面提升辛集市经济发展水平,迫切需要破解创新能力不强、创新主体不多、创新人才不足等瓶颈问题,需要推动辛集走上创新驱动发展之路。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的新理念,以建设创新型辛集为主攻方向,围绕“双创双服”活动安排部署,全面提升我市创新能力水平,为加速“科技辛集”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行动目标。

到2020年,我市创新体系趋于完善,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综合创新能力争取达到全省前列,努力争创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建设试点。

——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2.8%以上,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2件以上。

——创新主体迅速壮大。

高新技术企业达到7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7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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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科技局贯彻落实“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推动“昆山之路”从头越,根据《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5—2020年)》(昆委〔2015〕22号)、《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已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具备先进性、成熟性和适用性特征,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

第四条“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订制储备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引进落地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和培育转化一批科技成果项目三个方面。

第五条订制储备一批科技成果项目1.支持范围:聚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转型发展亟需解决的共性关键技术,以“合同研发项目管理”的形式,每年向技术成果供给方有偿预订研发一批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或一次性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

预订研发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技术需求通过签署技术开发合同的方式寻求技术解决方案;一次性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是指通过技术交易购买技术成果并在本市转化成现实生产力。

两类项目均需每年6月向科技局备案。

2.支持方式:经评审认定,属预订研发类的,按申报单位实际支付预订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具备产业化前景的优质项目列入订制储备项目库予以跟踪培育;属一次性购买类的,按实际交易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项目均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予以支持。

预订研发类项目到期后,根据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兑现相应科技创新券额度;一次性购买类项目需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合格的,兑现相应科技创新券额度(不超过项目可兑换总额度的一半),其余额度在项目到期且考核合格后一并兑换,项目考核不合格或因故中止的项目不予兑现剩余科技创新券。

第六条引进落地一批科技成果项目1.支持范围:重点围绕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能源环保、现代农业等技术领域,引进一批在行业内发展潜力足、成长性好、支撑力大、具有标志性的“人才+科技”的科技型企业、产业化项目,增强科技成果带土移植成活率。

2.支持方式:列入引进落地项目库备案,经评审给予不超过项目货币及实物资产投资额30%的股权投资,对于成熟度较高且具备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培育转化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及各级各类科技、人才项目。

项目到期后,还未进入培育转化阶段,不再列入项目库予以跟踪培育。

第七条培育转化一批科技成果项目1.支持范围: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或技术成果交易、科技创新项目引进等方式,经过开发研究(技术攻关)、中试转化阶段最终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2.支持方式:(1)经认定后,通过创新券形式对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攻关、中试转化等研发投入进行资助,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对承担国家、省、苏州市各类科技计划指令性项目和市级以上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货币及实物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股权投资。

(3)引进落地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完成后,进入培育转化阶段,优先给予支持。

已认定为订制储备的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其中列为一次性购买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当年度认定为省级、苏州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即列为昆山市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三章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第八条科技服务补贴1.支持范围和方式:支持在孵企业获取相关科技服务,对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

支持非在孵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向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科技平台购买科技服务,参照在孵企业支持标准,以科技创新券形式予以支持。

同一企业一年内所获科技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在孵企业是指在孵化器内备案的企业。

在孵企业申报项目时须首先经由孵化器审核通过,再提交所在区镇审核;非在孵企业直接由所在区镇审核。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11〕75号文件规定的营业收入小于4亿元且从业人员小于1000人的工业企业。

科技服务包括:创业导师、科技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仪器共享服务和技术转移服务。

企业申报科技服务补贴时,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须经备案确认,具备相应的资格。

创业导师为具备相关资质经孵化器备案,有辅导初创型企业创业能力的专业人士。

创业导师服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导师与初创企业以“一对一”结对帮扶的形式,提供创业辅导的服务;第二类是由孵化器为在孵企业聘请,导师以讲座、沙龙等形式,进行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集中辅导培训的服务。

科技咨询服务包括:技术咨询、企业诊断、科技评估、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

企业申报科技咨询服务补贴须提供实际服务内容和服务绩效证明,经评审后确定补贴金额。

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包括: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平台建设和数据分析、知识产权托管。

检验检测仪器共享服务是指企事业单位将所管理的仪器设施加入昆山市级以上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提供面向研发设计、产品试制过程中所需的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

技术转移服务是指通过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技术交易平台或其他有专业资质的技术转移咨询机构,帮助企事业单位获得或输出技术成果的服务。

2.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服务提供方和接收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使用共享仪器设施进行法定认证、质量检测、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活动。

第四章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第九条购置研发设备和建设研发机构补助1.支持范围:引进和新建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

2.支持方式:(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昆山市级研发机构,须前期备案,待建设期结束后,委托科技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经专家验收合格,按新购置研发设备额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根据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昆山市级研发机构级别,补助上限分别为10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

同一企业所获研发机构建设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昆山市级研发机构建设期为1年,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建设期以发文内容为准。

新购置研发设备额的计算起始时间以2014年7月1日起始为准。

(2)对新设立的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补助。

研发设备的认定范围:通过购置获得的用于分析、试验、测试仪器,用于小试、中试线和生产线上检测等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设备。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

(同一企业重复认定的不再支持)第五章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第十一条专利奖励1.获国家、省专利奖金奖,分别奖励50万元/件、20万元/件;获国家、省专利优秀奖,分别奖励20万元/件、10万/件;2.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奖励50万元/家;3.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简称贯标),通过国标认证的,奖励10万元/家;通过省绩效评价的,奖励5万元/家。

第十二条专利申请补助1.法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后,补助2000元/件;2.法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获授权且预缴4年以上年费后,补助8000元/件;3.向国(境)外申请的专利,缴纳的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代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按实际缴纳额给予补助,每件专利补助总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六章加大科技奖励力度第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1.支持范围:上年度完成并通过省、市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已授权的核心专利,具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

2.支持方式:每年评审一次,由市政府颁发奖励决定,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1.支持范围: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合作、科技普及推广等科技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企业可申报科学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

2.支持方式:市科学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由市政府颁发奖励决定,每项奖励10万元。

第七章推动科技金融融合第十五条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具体内容参见《昆山市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昆政办发〔2015〕95号)第十六条科技贷款保证保险补助1.支持范围:重点支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人才企业,苏州市认定的“瞪羚计划”、“雏鹰计划”企业。

2.支持方式:支持科技保险试点,实施科技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在贷款还本付息后单户保险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额的1.5%。

科技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为“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简称“风险池”)贷款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担保模式,在贷款逾期后,按风险池实施细则规定的责任分担比例补偿。

第十七条专利保险保费补贴1.支持范围:作为专利权人购买专利保险,且保险合同已生效,所购买的专利保险产品须由保险公司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认定。

专利保险是金融保险导入知识产权保护后推出的新商业险种,是指投保人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2.支持方式:按企业实际支付保险保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企业首单保险最高可享受80%的补贴;每个企业当年获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1.支持范围: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广、经济效益好、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支持方式: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对单户昆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额不超过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10%,并给予被担保企业优惠的担保费率。

第八章加大平台载体建设第十九条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新联盟、众创空间等补助1.支持范围:新批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等特色产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集聚区、大学科技园、创新联盟、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

2.支持方式:在科技创新载体内实施公共服务、人才培训平台等方面建设项目的,分别按不超过设备及软件投入的50%、30%进行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重复享受部分予以扣除)。

第九章科技创新券第二十条科技创新券具体内容参见《昆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昆政办发〔2015〕95号)。

第十章项目及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昆山市科技创新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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