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介绍
商业保理政策

商业保理政策一、什么是商业保理政策商业保理政策是指国家或地区为促进商业保理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商业保理是一种供应链金融工具,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企业可以获得即时的资金流动,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商业保理政策的出台旨在支持和规范商业保理市场,促进企业融资和经济发展。
二、商业保理政策的重要性商业保理政策对于企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企业融资商业保理政策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和灵活的融资渠道。
传统融资方式往往需要抵押物或担保,而商业保理可以通过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提高了融资的灵活性和可行性,为中小微企业等融资难的企业提供了更多融资机会。
2. 优化企业资金周转商业保理政策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
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企业可以迅速获得资金,提高了企业的流动性,有助于应对经营中的各种支付压力和突发资金需求。
3. 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商业保理是供应链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供应链金融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商业保理政策的出台可以推动供应链金融市场的发展,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合作与协调,提高供应链的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4. 促进经济增长商业保理政策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
通过解决企业融资和资金周转的问题,商业保理政策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
三、商业保理政策的主要内容商业保理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1. 法律法规支持商业保理政策要求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商业保理提供法律保障。
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力度,明确商业保理的定义、权益保护和违约处理等相关规定,为商业保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 金融机构支持商业保理政策要求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商业保理业务,提供专业化的保理服务。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商业保理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商业保理业务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商业保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理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保理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卖方提供资金融通、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
随着保理业务的不断推广和应用,其适用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保理合同、保理融资、应收账款转让、信用风险担保等方面,对保理适用法律进行探讨。
二、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1. 保理合同的定义保理合同是指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向卖方提供资金融通、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2. 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1)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理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条,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债权人设定的一种权利。
保理合同中的信用风险担保属于担保法的调整范围。
(3)票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条,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转让,涉及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三、保理融资的法律适用1. 保理融资的定义保理融资是指保理商在买方未支付货款前,根据卖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向卖方提供一定比例的融资。
2. 保理融资的法律适用(1)合同法保理融资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2)担保法保理融资合同中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等,应遵循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3)商业银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保理融资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业务,应遵循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四、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适用1. 应收账款转让的定义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卖方将其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保理商的行为。
2. 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适用(1)合同法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再保理业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再保理业务的法律规定一、引言再保理业务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逐渐兴起。
它是指保理商将其所持有的保理业务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流动资金或降低风险的一种金融活动。
再保理业务在促进企业融资、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再保理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诸多空白。
本文将从再保理业务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再保理业务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再保理业务的法律关系1. 再保理业务的当事人再保理业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1)原保理商:指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国内保理商和外资保理商。
(2)再保理商:指购买原保理商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将商品或服务出售给买方的企业。
(4)买方:指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
2. 再保理业务的法律关系(1)原保理商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原保理商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基于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原保理商与卖方之间签订的,约定原保理商为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理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原保理商与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原保理商与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基于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是卖方与买方之间签订的,约定卖方将商品或服务出售给买方的合同。
原保理商在履行保理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尊重买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买方的利益。
(3)原保理商与再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原保理商与再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基于再保理合同。
再保理合同是原保理商与再保理商之间签订的,约定原保理商将其所持有的保理业务转让给再保理商的合同。
再保理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4)再保理商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再保理商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基于保理合同。
再保理商在取得原保理商的保理业务后,有权根据保理合同继续为卖方提供保理服务。
【法律法规】商业保理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法律法规】商业保理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导语:2015年是商业保理迅速发展的一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新工具的商业保理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
与此同时,立法监管在2015年也迈上新的台阶,与商业保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文件等也日趋完善。
现将相关法律法规汇总,以供业界同仁分享补充指正一、与商业保理相关的涉外法律规范及相关规定序号名称发布日期发布单位1 国际保理公约1988 0528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2 国际保理通则(2013版)2013 07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3 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2001 1212 联合国4 保理示范法2014 0313 国际保理商协会5 DEX数据交换规则2013 0918 国际保理商协会6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3 1216 贸易法委员会7 跟单托收统一规则1996 0101 国际商会8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1996 0701 国际商会9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7 0701 国际商会10 国际备用证惯例1999 0101 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1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2011 0101 国际商会12 仲裁规则及友好争议解决规则2012 0101 国际商会1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 0101 联合国14 WTO政府采购协定2012 0330 WTO政府采购委员会15 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86 1222 缔约国间签订1947 1030缔约国间签订16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贸易行为框架协议1979 1128二、与商业保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梳理序号法律法规名称出台时间发行主体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04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 确立债权及合同权利义务的可转让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110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三条、八十七条、九十九条 明确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06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在保理进行债权转让时,相关担保条款约定依据该法律合法合规进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10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编关于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5《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 20150504 国务院 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理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
保理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理业务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方式,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为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应收账款购买、管理、催收等。
由于保理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法律上对保理案件的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对保理案件的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二、保理合同的法律规定1. 保理合同的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理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订立同样应遵循上述原则。
2. 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保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保理商名称和地址;(2)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名称和地址;(3)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4)应收账款金额及结算方式;(5)保理期限;(6)保理费用及支付方式;(7)双方的权利和义务;(8)争议解决方式。
3. 保理合同的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保理合同作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三、保理业务的法律规定1. 保理业务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为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应收账款购买、管理、催收等。
2. 保理业务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保理业务可以包括以下范围:(1)应收账款购买;(2)应收账款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其他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金融服务。
3. 保理业务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保理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保理案件的法律规定1. 保理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理案件作为一种合同纠纷,适用该规定。
金融保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金融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方式,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它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从而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然而,随着金融保理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旨在对金融保理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参考。
二、金融保理的概念与特点1. 金融保理的概念金融保理,又称保理融资,是指金融机构(保理商)根据企业(卖方)的要求,将卖方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卖方提供资金融通、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等服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
2. 金融保理的特点(1)融资快捷:金融保理业务操作简便,融资速度快,为企业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融资渠道。
(2)降低风险:保理商承担了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3)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通过转让应收账款,企业可以提前收回资金,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4)提高应收账款管理水平:保理商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应收账款管理水平。
三、金融保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金融保理业务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主体:金融保理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卖方、买方和保理商。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合同。
(2)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3)合同效力: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金融保理业务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担保方式:金融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可以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等。
(2)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金融保理业务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可以经营金融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知识汇总

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知识汇总目录一、国内保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二、国内保理公司成立要求三、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四、保理业务合同五、国内保理公司名单一、国内保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1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4年4月10日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保理法律研究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方式,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
它通过将卖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实现融资、信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功能。
保理业务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公司法等。
本文旨在通过对保理法律的研究,结合案例分析,探讨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保理法律研究1. 保理法律关系保理法律关系是指保理业务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包括:(1)卖方与保理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提供融资、信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2)买方与保理商之间的债务关系:买方应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保理商有权向买方追偿。
(3)保理商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担保人为保理商提供担保,保证买方支付应收账款。
2. 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保理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理业务的类型:包括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2)应收账款的范围:明确卖方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的具体内容。
(3)融资比例和期限:保理商提供的融资比例和期限。
(4)费用和利率:保理商收取的费用和利率。
(5)违约责任:卖方、买方和担保人违约时的责任。
3. 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保理业务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1)合同法:《合同法》对保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内容进行了规定。
(2)担保法:《担保法》对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3)票据法:《票据法》对票据权利的转让和行使进行了规定。
(4)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终止进行了规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卖方与保理商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双方签订了保理合同。
合同约定保理商提供融资比例80%,期限为6个月。
然而,在保理期间,卖方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保理商遂向卖方追偿,但卖方以合同条款不明确为由拒绝支付。
分析:本案中,卖方与保理商之间的合同纠纷主要源于合同条款不明确。
为避免类似纠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项条款,如融资比例、期限、费用、利率、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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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风险点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及讨
论
一、国内保理业务的含义和实质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国内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
从定义可以看出,国内保理最大的优点是银行可以借用大型优质企业的良好信用,受让其上游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
因此,它是一项可以有效扩宽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信贷产品。
但是,国内保理在操作和管理上与传统贷款业务有诸多不同之处,潜藏的风险也不尽相同。
与国际保理业务也不同,国内保理业务因参与者均在国内,因此不存在国家风险、法律冲突风险等,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
本文在分析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防范保理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措施。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两大类:(一)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 1.销售商履约瑕疵的风险
如果销售商出现了履约瑕疵后,购销双方很可能发生贸易争议。
如果保理银行陷入双方的贸易纠纷,保理融资的安全回收也可能受到影
响。
防控措施:
第一,贷前客户经理可审查销售商历史上有无出现履约瑕疵,双方历史交易有无出现贸易纠纷;
第二,要选择合理的商务合同标的种类,尽量避免选择有容易产生纠纷的售后服务项目的合同;
第三,对商务合同的尾款和类似于质量保证金性质的应收账款不办理保理业务;
第四,我行的保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若购销双方产生贸易纠纷,我行有权向销售商追索。
2.买方抗辩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根据上述规定,在卖方保理商履行了必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可直接向卖方保理商抗辩。
根据《合同法》,买方可主张的抗辩主要有:
一是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是先履行抗辩权;
三是债务不存在抗辩权;
四是不安履行抗辩权;
五是债务履行不当抗辩权;
六是债务抵消权抗辩;
七是留置抗辩。
一旦出现上述抗辩,保理行必将因不是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而无法判断抗辩是否合法成立,保理行将陷入商务纠纷,造成风险。
防控措施:保理行应要求销售商作出一定的承诺或者是保证,并在业务流程的设置方面增加回购、争议解决办法等保障机制,从而免除或者是填补可能遭受的损失。
保理行应严格审查双方的交易合同和交易单据,确保单据的完整性,单据与单据之间、单据与合同之间的一致性。
3.保理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如果所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影响保理行债权的合法实现。
具体来说,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
例如,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
三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
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
四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
防控措施:
对销售方和购货方主体审查,对其经营范围审查,对商务合同标的等进行审查,以及是否因违法经营而被监管部门处罚过等。
4.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银行骗取保
理。
2014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备考资料真题集锦、建筑工程经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法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融资资金。
如果保理行受让了虚假商务合同项下的债权,对银行将造成极大的损失。
防控措施:对存在关联关系的购销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银行不办理保理。
5.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导致债权抵消的风险如果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的情况,有可能会出现双方将债权债务相互抵消,影响银行债权实现。
防控措施:客户经理应在贷前审查购销双方是否存在相互交易情形,若有则不予办理保理。
另外,可要求销售方向银行做出承诺,若今后其与购货方出现相互交易,其必须放弃主张债权抵消的权利。
6.购货商以及销售商的偿债能力风险
对国内保理而言,其最根本的还款来源是购货商支付的款项。
另外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银行在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销售商回购应收账款债权。
因此,如果购货商和销售商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会严重影响保理融资资金的到期回收。
防控措施:
第一,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时,需特别强调对购货商的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正确判断购货商在保理期到期日有无足够的现金流偿付货款;
第二,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还需调查销售商的回购能力。
7.隐蔽保理项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风险
隐蔽保理项下主要存在以下两类风险:一是合法性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部分法律人士认为该条表达了“通知到达生效”的原则,也就是对已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
这样的理解对银行的隐蔽保理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延后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确保银行在行权时具备生效要件。
另一风险是销售商的欺诈性风险。
由于隐蔽保理项下不存在银行和销售商向购货商通知债权转让这一环节,因此无法取得购货商确认相关债权是否真实存在的可靠依据,因此可能存在销售商虚构商务合同和债权凭证来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对银行而言,增加了销售商的欺诈性风险。
防控措施:对合法性的风险,银行可以采取延后通知保理事实的做法来规避风险,确保银行在行权时具备生效要件。
对销售商的欺诈性风险,要求在保理融资前向购货商发送应收账款收款专户通知,取得购货商间接承认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依据。
(二)保理业务的银行内部风险
1.银行信用评价体系风险
由于银行信用评价技术或信用风险管理不到位,缺乏资产信用风险的评价技术或信用风险管理不到位,缺乏资产信用风险的评价体系或者评价体系不够完善。
现今多采用静态组合信用管理模式而缺乏动态调
整信用风险暴露的手段,导致对于转让的应收账款或者是银行提供保理业务服务的企业缺乏信用评价或者是信用风险管理不到位导致的风险状态。
防控措施:银行应建立动态的组合信用风险管理模式,以信用风险的商品化、流动化、市场化为基础,建立包括信用风险的资本管理和交易管理两大动态管理支柱。
2.银行内部操作风险
由于银行内部人员操作不当而产生的操作风险,这在银行内部风险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
国内保理业务因属于国内新兴的业务种类,因此,其相关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均处于摸索完善阶段,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相关业务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等均不能满足业务开办的需要,容易产生操作风险。
防控措施:建立专业化、精细化、集约化的从业人员队伍,降低操作风险,防止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
3.银行预警体系不完善风险
银行等保理机构很重要的风险防范工作是风险预警工作。
事实上,风险管理不仅仅是一个出现风险后的转化与化解的过程,而是一个集预警、控制与转化于一体的综合性系统,目前在银行(保理商)内部,风险预警工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防控措施:充分运用保理行和监管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信息沟通,降低风险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