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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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适用政策法规汇编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适用政策法规汇编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适用政策法规汇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目录一、适用范围(1-5)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6-17)(二)劳动合同的内容(18-24)(三)经济性裁员(25)(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无效劳动合同(26-35)(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6-43)(六)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44-50)(七)集体合同(51-52)三、工资(一)最低工资(53-59)(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60-62)(三)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63-64)四、工作时间和休假(一)综合计算工作时间(65-69)(二)延长工作时间(70-71)(三)休假(72)五、社会保险(73-81)六、劳动争议(82-90)七、法律责任(91-92)八、适用法律(93-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高原地区工龄计算及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4]14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高原地区工龄计算及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4]14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高原地区工龄计算及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高原地区工龄计算
及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劳办发〔1994〕148号)
西藏自治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高原折算工龄待遇问题的请示》(藏劳险字〔1994〕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953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

”在以后的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实际上仅在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有所体现。

这说明,“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机关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和此次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折算工龄”均未与工龄津贴挂钩。

在评授警衔工作中,公安部在《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2)》的通知和公安部政治部《关于能否按折算工龄计算人民警察授衔问题》给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的批复意见,也明确评授警衔不与折算工龄挂钩。

我们认为上述规定是恰当的,因为工资和评授警衔问题不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不应考虑“折算工龄”的因素。

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
——结束——。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发[1994]12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发[1994]12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劳办发[1994]126号)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请示》(川劳仲[1994]1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请示》提出职工因违反厂规厂纪被罚款不交,企业扣发工资引起的争议;职工因受开除以外的其它行政处分或待岗处理而影响工资、奖金发生的争议;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停薪留职合同,因职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受到开除、辞退处理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所以企业可以据此制定相关的内部晋级、奖金等规章制度。

该《条例》还规定企业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因此,企业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应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对上述劳动争议,当事人只要在申诉时效内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
——结束——。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
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1996(000)010
【摘要】河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劳办〔1996〕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
【总页数】1页(P38-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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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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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

1 / 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4]96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03.24
【实施日期】1994.03.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96号)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仲<1993>18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林场圃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如农林场圃是企业,且争议内容属于。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20•【文号】劳部发[1994]259号•【施行日期】199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布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

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

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

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

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情况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情况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14•【文号】劳办发[1994]385号•【施行日期】1994.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情况的通知(劳办发〔1994〕385号)为了保证《劳动法》在1995年1月1日顺利实施,劳动部从今年9月开始陆续制定了23个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其中,上报国务院审议的法律、法规(草案)有6个;部颁规章17个。

现将这些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颁规章目录附后,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有关情况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颁规章目录一、法律、法规(草案):┌───┬─────────────────────┬────────┐│序号│名称│报送时间│├───┼─────────────────────┼────────┤│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草案)│9月22日│├───┼─────────────────────┼────────┤│2│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草案)│9月22日│├───┼─────────────────────┼────────┤│3│社会保险法(草案)│11月28日│├───┼─────────────────────┼────────┤│4│劳动监察条例(草案)│12月12日│├───┼─────────────────────┼────────┤│5│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草案)│近日报送│├───┼─────────────────────┼────────┤│6│安全生产法(草案)│近日报送│└───┴─────────────────────┴────────┘二、部颁规章:┌───┬─────────────────────┬────────┐│序号│名称│颁布时间│├───┼─────────────────────┼────────┤│1│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10月8日│├───┼─────────────────────┼────────┤│2│职业指导办法│10月27日│├───┼─────────────────────┼────────┤│3│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11月14日│├───┼─────────────────────┼────────┤│4│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1月14日│├───┼─────────────────────┼────────┤│5│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11月17日│├───┼─────────────────────┼────────┤│6│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12月1日│├───┼─────────────────────┼────────┤│7│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2月3日│├───┼─────────────────────┼────────┤│8│集体合同规定│12月5日│├───┼─────────────────────┼────────┤│9│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2月6日│├───┼─────────────────────┼────────┤│10│就业训练规定│12月9日│├───┼─────────────────────┼────────┤│1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2月9日│├───┼─────────────────────┼────────┤│1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12月14日│││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3│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12月14日│├───┼─────────────────────┼────────┤│14│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12月14日│├───┼─────────────────────┼────────┤│15│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12月14日│├───┼─────────────────────┼────────┤│16│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2月14日│├───┼─────────────────────┼────────┤│17│违反《劳动法》处罚办法│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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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
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6]250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11.20
【实施日期】1996.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
[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50号)

黑龙江省劳动厅:
你厅《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
(黑劳发[1996]200号)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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