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员

清洁生产审核员是指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评估,以制定清洁生产措施,实现清洁生产目标的专业人员。
其主要职责包括:
对企业生产过程、废弃物排放、产品质量等进行评估,确定企业的清洁生产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制定和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和废弃物进行管理和控制,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咨询和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促进清洁生产的推广和普及。
跟踪和评估清洁生产实施效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推动企业持续改进清洁生产水平。
为成为一名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员,需要具备环境保护、化学、生物、机械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同时需要熟悉清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较强的技术咨询和培训能力,能够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管理工作。
江苏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要点

江苏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要点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以及《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验收要点》(苏经贸资源[2003]594号),结合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验收要点。
一、产业政策企业没有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组织生产,或已开始实施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技术改造(需要有明确的计划,包括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时间进度安排等)。
二、环境管理(一)已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工作计划、制度和规定;(二)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三)对企业的环境现状有客观、完整的分析,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已制定对策方案并已实施,或已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实施计划。
三、技术指标对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主要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外同行业中的水平有客观、完整的分析,并针对国内先进水平已实施或已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改造计划。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包括:综合物耗、综合能耗、工序能耗、新鲜水单耗等。
四、污染物排放对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在国内外同行业中的水平有客观、完整的分析,并对比国内先进水平或现有的环境保护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已实施或已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改造计划。
五、方案实施审核中提出的方案总实现率达30%以上,其中无、低费方案实现率100%,中、高费方案实现率20%以上。
六、重大污染事故为零。
七、为强制清洁生产企业开展审核提供服务的咨询机构,应提供审核评估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是否是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审核工作;(二)企业提供的审核报告中描述的企业环境现状和技术现状是否真实,所提出的方案是否可行;(三)针对强制审核的原因,是否已经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八、验收程序验收工作分为报告验收、现场查看和不定期抽查三部分。
企业完成审核工作,提出验收申请后,由企业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会同经贸委联合组织验收。
验收程序如下:(一)取企业介绍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过程和取得的效果;(二)听取咨询方的评估说明;(三)到企业现场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查看;(四)针对审核报告和现场查看情况,验收小组提出现场验收意见;(五)对符合验收要点的企业,经评审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其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现场审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现场审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规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许可现场审查人员审查行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提高行政许可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现场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是指受省局委托,对行政许可申请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开展具体现场审查工作的人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计量考评员、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人员。
第三条省局及受省局委托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部门)开展的审查人员考核选聘、委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质检总局或省局规范性文件中对审查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选聘第五条审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方可选聘纳入审查人员数据库:(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二)从事许可审查事项的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许可事项的有关专业;(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四)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五)能进行计算机操作,能使用办公软件和有关许可软件系统;(六)熟悉许可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工艺,能够根据有关许可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七)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八)无违法违规记录。
审查人员一般从技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中选聘,并由所在单位推荐。
第六条审查人员选聘程序一般包括:公告、报名、条件审查、培训、考核、发证或聘用。
第七条省局根据审查人员变动情况和审查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布增补审查人员公告,组织报名和条件审查,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经考核合格聘用后,纳入审查人员数据库管理,每年1月31日前进行审查员选聘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颁布日期:20040816实施日期:2004100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制度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制度一、审核程序1. 生产环境审核:负责人每月组织对生产车间和设备进行一次环境清洁审核,确保生产场所和设备保持良好的清洁状态。
2. 生产过程审核:负责人每季度对生产过程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发现并改进不合理的生产流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废物排放审核:公司每年组织对废物排放进行一次全面审核,确保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二、审核内容1. 生产环境审核主要包括车间、设备、办公区域的环境卫生情况,是否存在不合理排放和处理废物现象。
2. 生产过程审核主要包括生产流程和工艺的合理性、资源利用情况、产品质量和能耗情况等。
3. 废物排放审核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的排放情况,以及废物的处理方式和效果。
三、审核结果处理1. 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人应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落实。
2. 对于严重违反清洁生产要求的情况,公司将严肃追究责任,并强制整改。
3. 对于达到或超过清洁生产标准的情况,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以上为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和提升清洁生产管理水平。
衷心希望通过这项制度的落实,能够为打造绿色环保的企业形象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由于全球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日益严重,清洁生产已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落实清洁生产的要求,我公司特制定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制度,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排放,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在执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将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审核标准的制定:为确保审核的客观公正,我们将制定严格的审核标准和评价指标,涵盖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和废物排放等方面,以此来量化评价生产过程的清洁程度。
2. 审核流程的规范:为了保证审核的全面性和及时性,监督部门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的落实。
审核流程包括通知召开会议、开展实地检查、收集相关资料、形成审核报告等。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一、目的和范围清洁生产是指为了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措施。
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适用于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利用、能源消耗、废弃物排放等环境影响进行审核,以及对清洁生产目标的达成情况进行评估。
二、审核组成员和职责1.审核组成员由企业管理层、生产部门负责人、环保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2.审核组负责制定审核计划、实施审核、收集和整理审核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整改情况;3.审核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生产工艺及环保法规知识,且需接受清洁生产审核相关的培训。
三、审核内容1.资源利用情况:审核组应对企业原料、水、电等资源的消耗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2.能源消耗情况:审核组应对企业能源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包括电力、燃料等能源的消耗情况;3.废弃物排放情况:审核组应对企业废弃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进行调查;4.清洁生产目标达成情况:审核组应评估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措施的效果,以及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促进情况。
四、审核程序1.审核前准备:审核组首先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清洁生产目标及相关文件资料;2.实地审核:审核组对企业各部门进行实地审核,并与相关人员沟通交流;3.审核报告编写:审核组整理审核结果,并撰写审核报告;4.审核报告审核和整改:审核组报告由企业管理层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5.审核报告提交:审核组将审核报告提交给监管部门,并定期进行自查和外审。
五、审核结果1.审核结果以审核报告形式呈现,对企业资源利用、能源消耗、废弃物排放、清洁生产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估;2.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清洁生产改进建议,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措施;3.审核结果作为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改进、提升生产效率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
六、审核程序的改进企业应定期对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进行检讨和改进,及时更新相关知识、法规和技术,确保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七、持续改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实施并非一劳永逸的工作,需要不断改进、完善和更新。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锡政办发[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3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无锡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十六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后,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对企业提供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初步评估。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审核报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现场考核,并作出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市(县)、区经贸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应当是列入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年度计划的企业。
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经贸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参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二)参加清洁生产审核的人员技术资质证明复印件或者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三)其他相关材料。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实施行业分类管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实施行业分类管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实施行业分类管理(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加强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行业分类(试行)情况通知如下:一、咨询机构情况我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数量多、行业范围广,截至2012年底,共公布了5批102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通过每年对其进行考核和年审,淘汰退出38家,目前仍有64家机构在册备案, 39家拟申请考核备案。
二、企业行业类别根据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中《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划分21类行业:火电、炼焦、多晶硅、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采矿、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橡胶制品、煤炭、石化、制药、轻工、纺织、皮革及其制品、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机械及器材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环境治理和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三、行业分类原则行业分类总的原则是根据我省重点企业行业分布特点、咨构机构的行业业绩、从业人员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以及持有的相关专业资质情况,采取自愿申报和统筹平衡的办法,进行行业分类管理,保证21个行业全部覆盖,对审核任务重的行业适当扩大咨询机构数量,对审核数量偏少的行业也应有3家以上咨询机构,对不在21个行业内的不作限制,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苏环监察[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监察〔2006〕3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经广泛征求各市意见并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二○○六年六月二十日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我省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促进排污者排污量的全面如实申报和准确核定,保障数据上报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范围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及各县(市、区)环保局,由省、市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分别对市、县(市、区)环保局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分为三部分:基础工作情况、报表上报情况和数据应用情况。
重点考核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各类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
三、考核办法本办法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00分。
(一)基础工作情况(40分)1、全面性(20分)各地要按照“有工商登记的排污企业都要申报”的要求全面掌握辖区内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
从两方面考核申报的全面性,一是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要申报,包括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的单位等;二是每一个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要全面,不得缺项、漏项。
各省辖市环保局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库,并将与其对应的各类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凡在数据库中有记录的排污单位必须已按规定程序履行排污申报手续,具备相应的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否则视为虚假数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举办江苏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培训班的预备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举办江苏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培训班的预备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举办江苏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培训班的预备通知各省辖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文),做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保证审核绩效,满足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考核要求,按照省环保厅总体工作部署,由省清洁生产中心举办“江苏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培训班。
一、培训对象⑴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主管清洁生产工作的人员;⑵咨询机构从事清洁生产审核人员;⑶企业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管理人员。
二、时间和地点培训时间:11月中下旬,培训时间为1天;培训地点:待定。
三、收费标准培训及资料费400元/人,报到当日交纳,统一开具票据。
四、报名联系方式有意者请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返回报名回执。
联系人:林乔乔联系电话:************137****6007传真:************E-mail:***********************请于11月18日前将报名回执发至中心,中心将在开班前3日通知培训班具体安排。
附件:江苏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培训班报名回执表二○○八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江苏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培训班报名回执表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总人数姓名性别职称/职务是否住宿电话——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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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队伍,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完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和领导
江苏省环保厅负责全省为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以下简称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的管理工作。
江苏省清洁生产中心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环保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的资格与职责
在江苏省范围内为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证书或“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员”证书,并在“江苏省清洁生产中心”注册备案。
注册备案情况由省清洁生产中心统计汇总后每年向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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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
三、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成为“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员”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3年(含3年)以上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经历和相关专业知识;
2、接受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已持有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证书的,自然具备江苏省省清洁生产审核员资格。
(二)申请程序
1、申请者填写《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登记表》,报江苏省清洁生产中心。
2、接受培训,并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颁发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员证书。
四、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的培训
江苏省清洁生产中心将根据全省清洁生产工作开展的需要,不定期举办“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班,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者,将获得“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员”证书。
市及县(市)有关部门也可组织培训和考核,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培训情况报省清洁生产中心备案,经备案的培训和考核结果,可作为省清洁生产中心颁发证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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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员”资格的,必要时应接受再培训。
五、清洁生产审核员的日常管理
1、在“江苏省清洁生产中心”注册备案的审核员,每年一月份须向省清洁生产中心提交上年度审核工作业绩汇报材料一份,接受年审和注册;不接受年审和注册的,取消其审核人员资格。
连续两年未参加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人员,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后方可在江苏省范围内继续从事此项工作。
2、在对企业(项目)的清洁生产绩效评估中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其主要审核人员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后方可在江苏省范围内继续从事此项工作。
3、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接受培训及未备案注册者,不得在江苏省范围内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
4、审核绩效显著的清洁生产审核员,可申请加入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
5、企业清洁生产内审员的管理由各地自行组织,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培训情况报省清洁生产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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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登记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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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清洁生产审核人员
培训情况备案表
市县(市)
注:培训类别是指“审核员”或“内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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