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
商业综合体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商业综合体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1. 加强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化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对各级责任人的监督检查;
3. 不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升员工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技能;
3. 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月度计划,确保每月开展相关活动。
三、隐患排查整治
1. 制定并实施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对各类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2.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严禁漠视和搪塞,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加强对重点部位和重点设备的监控和巡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四、应急预案演练
1. 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2. 加强应急演练效果评估,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3. 组织员工参与灭火器、消防栓等应急装备的使用培训。
五、安全设施维护
1. 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 加强安全设施的管理,防止设施损坏和被挪用;
3. 设立安全设施维护专门的检查和维修制度,保证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安全生产奖惩措施
1. 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嘉奖先进单位和个人,惩戒安全违规行为;
2.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奖励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3. 依法依规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职责1. 商业综合体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者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共同负责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管理。
2. 商业综合体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经营者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商业综合体安全运行。
三、消防安全管理1.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商业综合体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 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隐患排查、应急疏散等。
4. 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商业综合体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人员管理: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确保员工在岗在位。
(2)设施设备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整改。
(3)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用电设备,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4)燃气安全管理:加强燃气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定期检查燃气管道,防止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
2. 商业综合体应当加强安全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商业综合体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办法

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切实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经营管理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确保大型商业综合体符合安全管理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以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或管理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达成书面协议确定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共同委托一个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安全工作。
第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行政许可、建筑使用功能、防- 1 -火分隔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灭火救援条件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人,设立安全管理工作归口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安全管理人应当由安全管理责任人指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必须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附相关表格

市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加强市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以规范和提升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背景和目标市大型商业综合体作为人流密集、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其消防安全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架构为有效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设立市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消防部门、市商务部门、市规划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
三、工作内容1.消防设施改造针对商业综合体的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制定改造计划,确保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对已建成的商业综合体,要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消防演练和培训开展定期的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商业综合体员工的消防应急处置能力。
组织消防培训班,邀请专业人员对商业综合体员工进行培训,包括火灾预防知识、灭火器使用方法、逃生自救技巧等。
3.安全隐患排查组织专业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商业综合体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对于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整改,确保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
4.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和商业综合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通过宣传栏、宣传板、宣传视频等形式,向市民普及消防知识,提醒他们注意消防安全。
四、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根据市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根据计划,逐步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五、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商业综合体进行检查,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经费保障市财政将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市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整治方案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整治方案消防安全是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商业综合体的正常运营。
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火灾风险,综合体管理方应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整治方案,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综合体的消防安全。
下面是一份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整治方案的基本框架,供参考:一、整治目标与原则1. 整治目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综合体的整体消防安全水平,降低火灾风险和损失。
2. 整治原则:a. 安全第一:以人员安全为核心,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b. 预防为主: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租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c. 综合治理:采取综合的措施来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包括设备设施改造、人员培训、技术管理等。
d. 承担责任: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二、整治内容和措施1. 消防设备设施改造a. 检修和更新消防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b. 安装消防探测器、灭火器和自动喷水系统等,提高火灾报警和灭火能力。
c. 安装疏散通道指示标识,确保人员迅速疏散。
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设a.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b.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
c. 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定期的演练和培训。
3. 消防宣传教育a. 加强员工和租户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b. 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和租户的应对火灾的能力。
4. 防火建筑材料使用a. 选择符合防火标准的建筑材料,提高建筑的防火性能。
b. 配备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设施,减少火势蔓延的可能性。
5. 建立消防巡查制度a. 定期进行消防巡查,检查火灾隐患的存在和消除情况。
b. 落实巡查记录和整改情况的管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6. 加强消防应急演练a. 组织定期的消防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逃生和自救能力。
b. 定期评估演练效果,发现问题并进行及时改进。
大型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方案

大型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方案一、综合体概述大型商业综合体是一个集商业、办公、居住、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建筑群或地区。
这类综合体通常设有商场、写字楼、住宅、酒店、娱乐场所等多种业态,因此物业管理的工作十分重要,决定了整个综合体的运营效益和居民、用户的满意度。
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机构:综合体管理工作一般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建立一支具备专业素质和丰富经验的物业管理团队,包括综合体经理、运营经理、商业经理、居民服务经理等,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2.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制定严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
安装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等,确保整个综合体的安全。
3.确立综合体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综合体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商户管理、居民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加强对商户和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4.建立健全的设施设备管理体系:对综合体内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保障各项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建立设备设施档案,统计保存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修记录,以便及时维修或更新设备。
5.精心管理维护商业区域:商业区域是综合体的核心,要加强对商户的管理,规范商户经营行为,维护商业区域的整体形象和良好氛围。
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了解用户需求,引进适合的商户和品牌,提升商业区域的竞争力。
6.良好的居住环境管理: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加强对住户的管理,改善社区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情况。
开展社区文体活动,促进邻里交流和和谐关系。
7.注重环境保护与绿化建设:积极推进绿色环保理念,合理规划绿地和景观设施,保护周边自然环境。
加强废弃物处理和垃圾分类管理,降低能耗和排放,提倡低碳生活方式。
8.优化停车管理:合理规划停车位数量和布局,建立停车管理制度,解决停车难问题。
利用智能化系统,提供停车预约和导航服务,提高停车效率和用户体验。
9.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工作:提供优质的社区服务,如物业维修、快递收发、清洁服务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3•【文号】安委办〔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当前火灾防控工作实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8年7月至10月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现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7月3日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国大型商业综合体逐年增多。
这类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灭火救援困难。
为切实加强火灾防控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推动消防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整治时间2018年7月至10月。
三、整治范围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四、整治重点(一)建筑使用功能。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商业综合体项目越来越多,成为了城市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商业综合体内部设施复杂,人员密集,往往也是火灾发生的重点地段。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整治目标以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目标,加强对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
主要以以下几个方面为重点:(1)检查商业综合体内消防设施的完备性、标志的醒目性和使用情况。
(2)检查商业综合体内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3)检查商业综合体内部货物堆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4)检查商业综合体内各商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加强商业综合体内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6)规范商业综合体内的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及时有效地组织现场应急处置。
三、整治措施(1)对商业综合体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并制定消防设施完善提升计划,以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善性和完好性。
(2)要求商业综合体内每个商铺增加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水带等,并做好标识,以提高火灾发生时的灭火率。
(3)对商业综合体内消防通道进行畅通检查,对于发现消防通道存在堵塞、物品摆放不当等问题,第一时间进行整改。
(4)加强货物摆放管理,规范商业综合体内货物摆放位置和数量,消除火灾隐患。
(5)针对商业综合体内的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培养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促进员工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
(6)建立商业综合体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消防设施的维护、消防通道的畅通、货物摆放的管理等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和操作规范,从制度上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效率。
(7)对商业综合体内的消防安全事件指挥处置流程进行规范制定,及时有效地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失。
四、整治效果的评估对于整治工作效果的评估,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比:(1)对比整治前后商业综合体内的消防设施完善度和使用情况,以评估消防设施提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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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第一条为了提高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从事商业零售的店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大型商业综合体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 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三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
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2。
4米;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
5米。
超市的收银区域应当设置无购物通道,按照收银区域的宽度每20米至少设置一个,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无购物通道应设有明显标志.第十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与文化娱乐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配合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第十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疏散通道应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
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
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将营业场所、设备出租的,应当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得出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第十九条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二十条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
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大型商业综合体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对营业区域进行1次安全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库房设计、使用、库存物品的码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大型商业综合体经营的发胶、丁烷等易燃商品应当存放在专用独立库房内,专用独立库房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通风。
第二十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容纳的消费者人数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
8平方米.当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时,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
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第二十六条超市配置购物车的数量,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0辆。
第二十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有控制和疏散措施。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举行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应当配备50人以上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二)不得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25米;(四)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第二十九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一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范围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二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
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三十三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四)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六)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七)未按规定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八)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容纳人数规定的;(二)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五)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 x年 x月 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