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浙江招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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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此次我厅共对366件省厅及厅管厅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有326件、已废止的有18件、已于本次宣布失效的有2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清理结果与我厅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本次宣布失效的文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浙江省公路大中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浙公路函〔2007〕110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47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2号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6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设备网上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浙公路(2007)2号6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9)96号8关于做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接管养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45号9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18号10关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交〔2007〕19号13关于贯彻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07〕326号14关于切实做好村道路政许可、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28号15关于加强治超执法队伍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浙交〔2008〕66号16关于合理调整全省高速公路标志速度的通知浙交〔2009〕50号17关于加强公铁平交道口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5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20关于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取值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41号21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通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9〕5号2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09〕6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公路〔2009〕128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10〕75号29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10〕80号30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87号31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7〕46号3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浙交办〔2008〕294号33关于开通高速公路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7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9号35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核定工作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86号36关于审核确认普通收费公路项目性质的通知浙交〔2009〕137号37关于调整椒江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浙交复〔2009〕40号38关于抓紧报送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意见的函浙交函〔2009〕306号39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浙交〔2010〕88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136号41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叠加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2010〕193号4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农产品运输的紧急通知浙交办〔2010〕28号43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站(点)安全管理的通知浙交办〔2010〕178号44关于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浙交函〔2010〕136号45关于抓紧做好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上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36号46关于做好收费公路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64号4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路〔2007〕111号48转发省财政厅等5厅局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公路〔2009〕44号49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收费站(点)管理切实做好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的函浙公路函〔2010〕14号50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公路办〔2010〕10号51关于加强2007年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7〕117号5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23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号54关于进一步推进通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8〕187号5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57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37号58关于开展山区普通公路科学建设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浙交〔2009〕62号5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60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办〔2009〕45号61关于实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精确拆分的通知浙交〔2009〕213号62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07〕310号63关于全省高速公路ETC用户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255号64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不停车收费试运行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95号65关于高速公路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25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浙公路〔2008〕129号6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公路〔2008〕163号68《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造价审核暂行办法》浙公路办〔2008〕16号69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浙价费〔1994〕69、浙交〔1994〕163号70关于印发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交〔1997〕518号71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管理、航道养护三级分工职责》的通知浙交〔1997〕522号7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客船营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589号73关于转发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浙交〔1998〕385号、浙价费〔1998〕405号74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75关于浙江省VⅢ-IX级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浙交复〔1999〕91号76关于加强客滚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2号77关于加强沿海旅游船舶营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40号78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26号79关于公布交通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通知浙交〔2003〕14号80关于印发浙江省沿海航区港航事业费稽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36号81杭嘉湖内河巡航管理规定浙交〔2003〕347号82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浙交〔2003〕405号8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客运站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3〕549号84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货船运输个体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7号85关于印发《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8号8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3号87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4号88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通知浙交〔2004〕40号89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营运证》申报资料报送的通知浙交〔2004〕70号90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航道工程招标文本范本》及《浙江省水运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182号91关于规范浙北内河航道网主干航道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交〔2004〕201号92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新增运力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219号9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路电煤及其他重点物资运输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322号9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浙交〔2005〕66号95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5〕328号9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许可指南的通知浙交〔2006〕21号97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05版)的通知浙交办〔2006〕54号98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64号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68号100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263号101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航政许可决定书的通知浙交〔2008〕97号102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235号10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交﹝2008)343号10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62号105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59号106关于做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浙交﹝2010)99号107调整杭嘉湖部分干线航道船舶监控尺度的航行通告浙地海通航〔2003〕1号108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9号109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船舶船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11号110关于内河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地海〔2003〕18号111浙江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规定浙地海〔2003〕40号112关于印发京杭运河水系浙境段挂桨机船舶第二阶段禁航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地海〔2006〕4号113关于我省内河运输船舶配备垃圾公告牌的通知浙地海〔2007〕20号114关于印发《浙北内河主干航道通航密集区域重点船舶动态监管规定》的通知浙地海〔2007〕17号115关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地海〔2008〕12号116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8〕2号117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9〕5号118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1990]300号119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浙交[1996]372号120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浙价[1997]384号浙交[1997]167号121关于加强运输企业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浙交[2000]65号浙财工[2000]25号浙江省道路货运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浙交[2000]246号123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企业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浙交[2001]452号124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01]480号125关于开展全省汽车货运站(场)核型定级的通知浙交[2002]93号126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浙交[2002]120号127浙江省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和执行行为举报规定浙交[2002]233号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3]59号129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安全基础台帐格式的通知浙交〔2003〕339号130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浙交[2003]360号131浙江省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浙交[2004]241号132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办法浙交[2004]273号133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567号134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试行)浙交[2005]58号135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浙交[2005]109号136关于柑桔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5]121号137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和《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6]16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浙交[2006]244号139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无证经营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299号140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交[2006]320号141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0]217号142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02]48号143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03]375号144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309号145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浙交〔2007〕171号146浙江省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运〔2007〕18号147《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在开业和新增运力时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审核工作的通知》浙运〔2007〕129号148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浙运〔2008〕50号149《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浙运〔2009〕31号1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7]45号151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浙交[2007]177号15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67号153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浙交[2007]27号154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7〕214号155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327号156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42号157关于规范我省旅游包车管理的通知158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我省中长途客运班线网络体系的意见》浙运[2006]62号159关于规范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及线路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通知浙运[2006]58号160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道路旅客运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函浙运函[2008]81号161关于城际公交客运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浙运[2009]36号162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运[2009]16号163关于加强浙江快客品牌建设管理的通知164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发展农村道路客运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07]1号165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浙运[2004]75号166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交[1997]129号167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0]126号168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1998]124号169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70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监督办法浙交[2001]262号17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考核验收办法浙交[2001]294号17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试行)浙交[2001]516号173关于公布内河航道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浙交[2003]4号174关于印发桥梁工程质量常见病治理措施和要求的通知浙交[2003]179号17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76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依据的通知浙交[2003]303号177关于印发《浙江省通村公路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96号178关于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的几点意见浙交[2004]130号179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4]517号180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康庄工程质量监督的若干意见浙交[2005]10号181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8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浙交办[2005]103号18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9号18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69号185关于实施《准四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3/T620-2006)的通知浙交[2007]25号18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质量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浙交[2007]75号18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88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8]51号18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手册》(2008版)的通知浙交[2008]162号19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交[2008]232号191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预制混凝土组合结构型航道护岸工程质量检验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8]339号19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浙交[2010]110号193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手册》的通知19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督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7]24号195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手册》的通知浙交监[2007]50号19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梁伸缩缝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浙交监[2007]81号19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8]27号19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结构物砼构件等质量管理的几项规定浙交监[2008]30号1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200关于印发《浙江省疏浚工程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469号201关于加强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8]8号202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20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合同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交[2002]256号20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隧道大管棚支护等工程补充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5号20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86号206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号207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钢管拱桥两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61号20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11号209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浙交办[2004]321号210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补充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478号21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562号212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5]221号213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222号214关于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307号215关于发布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浙交[2005]372号216关于发布四项软基处理预算定额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浙交[2005]380号217关于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的通知浙交[2007]42号218关于部分税费改革后涉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事项的通知浙交办[2009]52号219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9]264号220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部分四新技术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办[2010]133号221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的通知浙交[2002]379号222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厅便函[2005]139号22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87号22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办[2006]114号22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22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227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办[2009]282号22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监[2008]54号229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8]73号230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浙交监[2008]87号23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09]56号23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9]78号233关于进一步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交监[2010]47号234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质检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1998]384号23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办法浙交[2002]179号236关于治理整顿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交[2002]336号23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2003]208号23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和浙江省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90号239关于深入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整顿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4]41号240转发交通部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浙交办[2004]76号241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办[2004]323号24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415号243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5]97号244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的通知浙交[2006]24号245转发交通部质监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06]128号24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54号247。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XXX2010北京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XXX[2010]22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XXX)、XXX、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08),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建设厅、省XXX、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依据(2010版)]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计价依据(2010版)是指点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工程条约价约定、竣工结算管理、工程计价纠纷调整处置惩罚、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所有利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履行计价依据(2010版)。

二、计价依据(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同时停止使用。

凡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者虽然工程合同在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但工程招投标的开标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仍按2003版“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电子辅助评标《招标文件范本》2010造价下浮率计分法(08清单)

电子辅助评标《招标文件范本》2010造价下浮率计分法(08清单)

诸暨市XXXXX工程施工招标(施工项目编号:2011-001-5)标准文本(2011.01造价下浮率计分法)招标文件招标人:诸暨市XXXX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三日诸暨市XXXXX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施工项目编号:2011-001-5)招标人:诸暨市XXXX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诸暨市XXX路XXX号邮政编码:311800联系人:某某某电话:0575-0 手机:传真:0575-8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诸暨市西江路1号1单元2楼邮政编码:311800电话:1 传真:1联系人:XXX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审查意见:(盖章)经办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诸暨市XXXXX工程招标日程安排表注:本表日程如有变动,以招标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一、总则 (8)二、招标文件 (9)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五、开标 (15)六、评标 (16)七、定标 (18)八、合同的授予 (19)九、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20)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 (21)一、协议书 (21)二、通用条款 (23)三、专用条款 (23)第四章投标文件内容 (31)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58)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编号:2011-001-5)1、招标人:诸暨市XXXX有限公司2、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工程名称:诸暨市XXXXX工程4、工程类别:仓库、管理用房按工业建筑三类(市区)工程,道路按市政道路三类(市区)工程5、建设地点:诸暨市陶朱街道宋家畈村(丰兴村)6、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6304平方米,其中管理用房约854平方米,仓库1~5#5366平方米,门卫35平方米,配电房50平方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17•【字号】浙政办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17日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现就我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浙江政务服务网为依托,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2.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

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3.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

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本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投标人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程序,并采取合理的招标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地上的或者陆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负责执行招标程序,参与投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组织或者委托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由招标人委托为其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的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是指按照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的管理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制作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供投标人参考的文件。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开标是指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程序的要求,公开拆开投标文件、宣读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人的资格和条件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二)具备从事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三)拥有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条件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具备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活动的资质;(二)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2•【字号】浙政办发[2010]144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建设厅)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推动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为工程建设行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力争到2012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信用惩戒体系;死亡人数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有一定幅度下降,确保每年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一)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

安监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铁路、民航、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经信等部门分别负责铁路、民航、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等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中对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及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浙财采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4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省级有关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加强对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第三条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下列采购活动时适用本办法:(一)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的评审和咨询;(二)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三)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非公开招标适用情形以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论证;(四)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五)财政部门要求评审专家参加的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5.22
•【字号】浙国资发[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国资发〔2012〕7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制度体系,推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近期我委对委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继续保留73件,废止10件。

现将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
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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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1 目标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看病负担,保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浙江省《关于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84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2 原则2.1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2.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2.3稳步推进、保障供应的原则。

3 实施对象、组织形式3.1 实施对象: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及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试点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中标结果。

其他医疗机构经批准可参照执行中标结果。

3.2 组织形式: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和统一平台。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经办机构,各设区的市分别推荐1名市级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协助采购中心工作。

采购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做好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招标文件的编制并公告、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的编制并公告等事宜。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是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发布的唯一指定网站。

4 采购范围和方式4.1 采购范围:除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药品(以下简称国家基本药物),已列入《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廉价药品目录》(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以及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免疫规划用疫苗外的所有临床用药全部纳入本次药品集中采购范围。

包括《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年版基层部分) (以下简称《增补药物目录》)。

属于《增补药物目录》的中标结果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

其他中标结果原则上仅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同通用名的区别定价产品,未在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中标的,可参加本次集中采购,按本方案规定参与评审。

投标药品应为取得国药准(试)字H、Z、S和J,及相应分类的进口产品。

4.2 采购方式:主要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4.2.1 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产生《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按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分别确定、公布(以下分别简称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中标产品目录和基层医疗机构中标产品目录)。

4.2.2 区别定价产品有关定义参照《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确定。

4.2.3 同时属于《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廉价药品目录》和《增补药物目录》且符合价格评审要求的投标产品,列入基层医疗机构中标产品目录。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廉价药物集中挂网采购政策不变。

4.2.4 采购周期暂定1年。

4.3付款方法:医疗机构向受中标供应商委托的实际配送商回款,回款时间自到货并收到发票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5 集中采购药品目录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共分三部分:5.1 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同通用名的区别定价产品,且属于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的,可参加本次集中采购,有关目录不再重新公布(以下简称目录一)。

5.2 《增补药物目录》的药品,由采购中心组织1-2轮专家进行集体评审,按如下原则遴选产生集中采购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二)。

5.2.1 确保常用的原则。

分析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实际使用情况,确保常用剂型、规格纳入集中采购药品目录。

5.2.2 确保安全的原则。

对药品使用安全性进行评估,对毒副作用大、潜在风险大的药品,可考虑不纳入集中采购药品目录。

5.2.3确保特殊用药的原则。

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专科用药、抢救用药、地方性病种用药等特殊情况。

5.2.4 原则上暂以国家发改委和浙江省物价局已公布最高零售价的品规及2009年网上交易情况为依据进行遴选。

5.2.5 该目录原则上按通用名、剂型、规格的形式制定和发布。

《增补药物目录》内未列入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的其他通用名、剂型、规格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5.3采购范围内除国家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目录》外的其他所有药品,有关目录不再单独制定(以下简称目录三)。

5.4 结合本省实际,科学制定药品集中采购药品评审分类方法,合理划分投标产品的评审单元。

有关办法另行制定、公布。

6 评审委员会6.1评审委员会分为评标委员会和价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评标工作,以及价格评审和谈判工作。

6.2 评审委员会在省纠风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在评审开始前24小时内从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药品的特点,可分为若干组。

每组由医学专家2人、药学专家6人和医院管理专家1人组成。

6.4价格评审委员会可分为若干组。

每组由医学专家1人、药学专家2人、医院管理专家1人和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专家1人组成。

6.5目录二药品的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中,基层医疗机构专家比例不少于1/3,市、县级医疗机构专家比例不少于1/3,省级医疗机构专家比例不多于1/5。

每家医疗机构的专家不超过1名。

6.6 目录三药品的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中,县级医疗机构专家比例不少于1/3,市级医疗机构专家比例不少于1/3,省级医疗机构专家比例不多于1/5。

每家医疗机构的专家不超过1名。

6.7 专家抽取产生后,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方法实时通知。

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现场重新抽取补充。

所有专家通知结束后,每个专家类别再抽取1-2名备选专家,备选专家按照从近原则,依次从杭州、绍兴、湖州、嘉兴、宁波所属专家中抽取产生。

7 药品配送7.1 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划分配送区域,每个投标产品在每个配送区域应选择1-3家配送商。

医疗机构可在接受委托的配送商中自行选择,供应商及其配送商不得干涉。

7.2 不论医疗机构采购量大小,路程远近,供应商或其委托的配送商应切实做到一般药品24小时、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急救用药最迟4小时配送到位,并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

7.3 供应商委托的配送商应为2009年浙江省国家药物集中采购该配送区域内的中标(入围)配送商,或符合以下条件的配送商:7.3.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公告发布前半年内(从采购公告发布的前月起倒推,下同)未歇业(包括停业);商业信誉良好,在本次配送商招标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7.3.2 在本次集中采购资格证明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报名手续(按配送区域报名)。

7.3.3 在2009年年度内,与该配送区域内3家及以上(或相邻配送区域内3家及以上)医疗机构(县及县以上)存在配送关系,以配送商报名时提供的药品购销发票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为准。

7.4药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经营企业)自行配送中标产品的,应在投标资格证明材料中注明自行配送的区域范围,否则视为放弃自行配送资格。

7.5属于目录二的中标产品,其配送商委托有关办法参照《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7.6 供应商和配送商应通过采购中心指定的网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送关系的委托和确认工作。

未按规定完成配送关系委托和确认的投标产品,不得中标。

已经中标但拒绝按规定完成上述程序的,中标无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8 工作程序8.1 供应商及其产品报名8.1.1 采购中心在省卫生厅网站和省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并接受报名。

8.1.2供应商应为报价药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含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商的,从境外直接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有关名单应在报价之前公示。

代理商应为证照齐全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在报名时应说明其拟投标的产品名称,并出示代理协议。

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勒令停产或整顿的企业及其产品,在集中采购公告载明的报名截止日前,仍在停产或整顿期间的,拒绝其相应的产品报名。

8.1.3 供应商报名时应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出具有关生产企业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中心发放账号和密码。

8.1.4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良行为数据库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查询系统中记录在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1.5 供应商产品报名采用网上申报制。

省采购平台数据库中已有的符合资质审核要求的产品,供应商可直接申报;其余产品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递交产品资质材料,经采购中心审核录入数据库后,再行网上申报。

未在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网上申报的品种,不具有报价资格。

8.1.6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按时向采购中心递交和澄清投标文件。

8.1.7 组合包装的药品必须符合《关于加强药品组合包装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4〕81号)文件的规定。

8.1.8 供应商申报产品时应在网上填写每个报名产品一年内对采购方的承诺可供货数量。

承诺可供货数量一般默认为可按月均匀、持续的提供,供应商因技术升级、设备检修等原因可能在1年采购期间的部分时段停止或大幅减少供应量的,还应在报名时特别说明。

8.1.9 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作为供应商投标的,还应出具生产企业的授权代理协议。

8.1.10 供应商或其报名产品的代理权等存在争议,且在报价开始之前争议仍无法解决的,可拒绝该供应商或有关产品的报价。

8.1.11 采购中心负责对供应商递交资料的资质审核工作,审核不合格的产品,不具有报价资格。

8.1.12 供应商应及时按规定响应采购中心发出的澄清要求。

供应商通过澄清后对审核结果仍存在异议,且已有规则不能做出明确界定的,采购中心应组织专家进行审议或提请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8.1.13 采购中心应在报价之前公示企业规模等的认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2 供应商报价8.2.1 在报价开始之前,供应商应对其所有申报产品除报价以外的信息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的视为默认同意。

8.2.2报价为供应商对采购方的实际供应价,其中包含配送商的配送费用(基层医疗机构的供货价,在中标价基础上加一定比例的配送费用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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