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吉林省饲养销售鹿产品的新规
家禽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禽养殖、运输、销售和屠宰等环节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家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养殖、运输、销售和屠宰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家禽养殖、运输、销售和屠宰等活动应当遵循安全、卫生、环保、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家禽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家禽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国家禽养殖、运输、销售和屠宰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家禽养殖第六条家禽养殖者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种类、规模进行养殖。
第七条家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家禽养殖区域规划;(二)具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养殖设施设备;(三)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养殖环境;(四)具备符合动物福利要求的养殖条件;(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家禽养殖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行国家关于家禽养殖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二)加强动物防疫,防止疫病传播;(三)合理使用饲料和兽药,禁止使用禁用药物;(四)加强养殖废弃物处理,防止污染环境;(五)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记录养殖过程。
第九条家禽养殖者应当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消毒,防止疫病发生。
第十条家禽养殖者应当建立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第三章家禽运输第十一条家禽运输者应当依法取得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种类、规模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家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车辆标准;(二)具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三)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运输条件;(四)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家禽运输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行国家关于家禽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确保家禽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家禽受到伤害;(三)加强动物防疫,防止疫病传播;(四)合理使用饲料和兽药,禁止使用禁用药物;(五)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废弃物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梅花鹿养殖国家政策

梅花鹿养殖国家政策梅花鹿养殖骗局数万元一头的梅花鹿,万元一公斤(头)的回收鹿茸(仔)承诺……这些天方夜谭式的连环套背后总让人感到有一个无形的网络。
一个参与国鹿公司联营养殖的农户私下里说:“早年跟着富民公司养鹿的人有不少挣了钱,我想第一批参加国鹿公司养鹿的总该发点财吧,没想到他们垮得这么快!”除了掺杂“传销式”的侥幸心理,在愈演愈烈的“梅花鹿风波”中,不少人表现出来的轻信广告、法律和政策意识淡薄同样令人警醒。
“欧阳铁球、冯述奇、韩布如等人原不过是湘潭县锦石乡的农民,这个地方极少数人早年利用养殖长毛兔、海狸鼠兴风作浪,大肆诈骗就赫赫有名,梅花鹿养殖也是类似的翻版,为什么大家一点都不警觉”一些人反问,“做几个广告,租间政府办公楼充门面,请几个人来坐坐主席台,看着这些表面现象居然就掏光腰包,风险意识何在”梅花鹿,本是一种漂亮而又温顺的食草动物。
然而对湖南、湖北、福建等地的一些农民来说,这种可爱的动物为载体策动的变成了一场持续多年的诈财骗局,由此而起的噩梦久久挥之不去。
湖南省湘潭县响水乡乐塘村村民郑宗义就是深陷梅花鹿陷阱中的一个受害者。
两年前,郑宗义以及他的合作伙伴郑万云、陈清和三人被电视台播出的一条“两年收回投资、第三年开始获取高额利润的致富门路——饲养梅花鹿”的广告诱惑,集资22.48万元办起了联营梅花鹿养殖场。
两年后的今天,当国鹿、富民、农旺这类养殖梅花鹿的“龙头企业”如多米诺骨牌般轰然坍塌时,成百上千的郑宗义们被这个黑洞吸入的资金已经以亿元计。
湖南省湘潭县响水乡乐塘村养鹿户郑宗义看着自己花20多万元从湖南国鹿产业发展公司买进的10多头梅花鹿欲哭无泪。
由于公司承诺不兑现,他目前已损失10多万元。
梅花鹿养殖的条件1、场址条件:梅花鹿养殖应选择地势较干燥、向南或偏向东南、有5度坡的沙质或少石的场所,山区要选在不受山水威胁、避风及排水良好的地方。
2、饲料条件:梅花鹿完全圈养的每年每只平均需要精饲料350~400公斤,需要粗饲料1750~2023公斤,因此要求一年四季牧草繁茂。
梅花鹿养殖的可行性报告

梅花鹿养殖的可行性报告“想要富、快养鹿”,近几年,在吉林省农村养殖梅花鹿已成为广大农户首选致富项目。
尤其是2000年全国鹿业大会在我地召开,为梅花鹿的发展和繁殖抹上了重重的一笔。
2000年,吉林省双阳区已被国家命名为“中国梅花鹿之乡”。
梅花鹿的饲养已有三百多年的驯养历史,加之近年专家的精心繁育,已培养出我国也是世界上一流的优质鹿种“双阳型梅花鹿”,双阳型梅花鹿具有高产、优质、早熟、适应性强,耐粗饲料,遗传性稳定、茸枝头大,肉质松嫩等特点,梅花鹿每头每年鹿茸单产可达干茸重达1.3公斤左右,在国内外享有非常高的信誉,而鹿产品常年远销日本、新加坡、韩国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一、市场预测(一)鹿产品前途无量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国内市场对鹿产品的加工而鹿产品的需求量将越来越大。
自2001年,中国已加入WTO后,随着各种关税降低,鹿产品的销售市场也将更加的繁荣。
特别是采用高科技手段开发出的特效花品、绿色食品、高档裘皮服装等精加工制成品将越来越受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和信赖。
(二)鹿茸市场前景广阔人工养殖的梅花鹿在我国存栏有二十万头,世界上也仅有五十万头,基数很小。
而鹿的繁殖速度比较慢,每年只产一胎生一仔,偶尔双生,如此小的存栏基数加上比较缓慢的繁殖速度相对趋势,价格持续稳定且连年上涨,近几年来,鹿产品升值快,而鹿茸每年而可再生一至二次,优质的成年公鹿每年可收获干茸1.2公斤以上(二杠茸),按现在市场价格利润相当可观。
(三)饲养成本低鹿为反刍动物,食性非常杂,以粗饲料为主(与牛相似)只在产茸期为3-4个月时间内投入一定量数的精饲料。
每只每年的饲料成本是公鹿600元,母鹿500元。
相对产出而言,每年的饲料追加投入是很低的。
(四)易于饲养管理鹿属于野生动物,驯化时间较短,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极强,不易感染疾病。
鹿习惯于自然状态下的野生生存方式,对环境及管理要求不严,可规模性圈养,需防寒设施,饲料不需深加工处理,所以容易饲养。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黑熊养殖及经营利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黑熊养殖及经营利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吉林保[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黑熊养殖及经营利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林保〔2012〕76号)延边州林管局、长春市林业局,榆树、延吉、和龙、龙井、敦化、图们、安图、珲春、汪清等市(县)林业局:为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黑熊资源,实现规范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严厉打击非法养殖及经营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紧急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黑熊养殖及经营利用管理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要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哪一环节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黑熊养殖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养殖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养殖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水平,做到依法养殖,科学管理。
并对本辖区内所饲养的黑熊采取植入芯片的方式实施管理,做到黑熊种源来源合法,谱系清楚,档案齐全。
三、要及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针对黑熊与饲养人员近距离接触可能出现的伤亡,黑熊在运输环节以及饲养过程可能出现的逃逸以及疾病预防及监测等随时可能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0•【字号】吉政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3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强省建设的战略部署,结合全省兽医管理体制现状和畜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现就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我省是农业大省,发展畜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也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要把畜牧业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粮食大省向畜牧业大省和农畜产品加工大省迈进步伐。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有健全完善的兽医管理体制作保障。
随着畜禽产品国际贸易绿色壁垒的抬高和国内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动物卫生安全对畜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起着决定性作用,只有加快与国际动物卫生惯例接轨,才能巩固和提高我省畜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占有份额。
畜禽疫病不仅影响着畜牧业的发展,也影响着人类的健康。
我省动物疫病流行史表明,由于地理、气候和畜禽饲养方式等特定条件,加之动物及其产品跨地域的频繁流通,禽流感、结核、布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都曾在畜禽间发生过,有些病也曾在人群中发生过。
为此,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的迫切需要,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目标和重点(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精简、统一、效能。
主要目标是: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吉林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暂行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吉林省动物产地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动物健康,减少动物疫病的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相关人员和企事业单位。
三、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内容1. 动物产地申报动物产地所有者或经营单位应在动物出栏前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递交动物产地申报表,包括以下内容:•动物种类及数量;•动物产地养殖情况;•动物产地消毒和防疫措施;•动物产地出栏时间。
2. 动物健康检查动物产地所有者或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并保存相关检查记录,包括以下内容:•动物健康状况;•动物疫苗接种情况;•动物体温记录;•动物生产性能指标。
3. 动物疫病监测动物产地所有者或经营单位应每月将动物疫病监测情况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动物产地内监测到的疫病种类;•动物感染情况;•采取的控制和防治措施;•治愈情况和病死动物安全处置方式。
4. 动物疫病报告动物产地所有者或经营单位发现动物患有法定传染病,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内容:•病情描述和疫情紧急程度评估;•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相关人员和动物的隔离情况;•病死动物安全处理方式。
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责任1. 动物产地所有者或经营单位责任动物产地所有者或经营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提供真实、准确的动物产地信息;•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动物产地进行监测和检疫工作;•发现动物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
2.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任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承担以下责任:•制定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制度和规定;•组织开展动物产地的检查和监测工作;•对动物产地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疫和抽查;•发现动物产地出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3. 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任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承担以下责任:•负责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对动物产地进行定期检疫和抽查;•发现动物产地出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协助省级部门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政府对养梅花鹿的扶持政策

政府对养梅花鹿的扶持政策梅花鹿养殖是一项高效益、高收入的产业,也是实施产业扶贫的一条有效路径。
日前,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出台了《关于推动定南县梅花鹿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全县梅花鹿产业发展壮大,加快群众脱贫致富步伐。
下面了解一下政府对养梅花鹿的扶持政策。
(一)资金扶持。
县整合涉农资金对梅花鹿规模养殖、圈舍建设、培训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发展等给予资金扶持。
对农户和规模养殖户新增引进梅花鹿的(须存栏饲养6个月以上),公鹿每头补助2500元,母鹿每头补助1500元。
按照梅花鹿的专用标识进行登记补助,每个专用标识标记的梅花鹿只能补助一次。
新建梅花鹿圈舍的,参照老城镇繁育基地的规范要求建设,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100元(封顶20万元)。
对梅花鹿养殖专业合作社,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合作社成员达到60户以上,数量600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建成投产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鹿产业龙头加工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除全面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自投产后第二年起,每年按企业纳税县实得部分的50%返还企业,连续返还3年。
对建设梅花鹿养殖技术培训中心,建设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5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同时,将梅花鹿养殖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予以补助;县供电和物价部门对梅花鹿养殖用电要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二)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助扶持。
按照农村规模经营贷款担保基金和农村规模化经营风险基金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梅花鹿养殖户给予贷款担保贴息和风险补助,并列入“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扶持范围。
(三)技术扶持。
县林业局、县农粮局组织开展梅花鹿产业发展宣传、养殖技术培训、外出参观学习等。
(四)项目扶持。
各相关单位大力配合支持,协助梅花鹿养殖规模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帮助梅花鹿规模养殖企业申报有关项目,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扶持。
结合精准扶贫工作,县扶贫和移民办制定帮扶政策,鼓励扶贫对象积极参与梅花鹿养殖产业。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7.09•【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施行日期】1999.07.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7月1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一九九年七月九日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骡、驴、犬、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畜禽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畜牧、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环保、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屠宰及其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制度。
屠宰畜禽必须在政府批准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
未经定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但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除外。
第六条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冷藏设施、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六)有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八)符合《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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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吉林省饲养销售鹿产品的新规吉林省是全国鹿养殖、销售的发源地和主产区,素有“皇家鹿苑”之美誉,吉林省养殖、销售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产业发展基础好,特色优势明显,是全国鹿产业的风向标。
大力发展鹿产业是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和大健康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打造吉林地理标识的必然选择,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农民富裕富足的重要途径。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鹿产业发展,为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要求,进一步发挥我省鹿资源优势,加大鹿产业扶持力度,强化政策带动,优化服务保障,突出全产业链发展,打造千亿级鹿产业:(一)总体要求。
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产业布局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
科学布局,构建特色鲜明、优势明显、要素集聚、区域协同的发展格局。
确定了坚持融合发展、市场导向和多元投入的3项基本原则。
提出了未来发展目标,力争用5年时间,全省鹿发展到100万只,全产业链产值达到1000亿元。
(二)支持现代养殖、销售基地建设。
从种源保护、规模养殖、销售和疫病防控等方面提出发展方向,明确支持内容,对2021年以来,被评为国家级保种场、核心育种场的一次性奖补200万元,被评为省级保种场、核心育种场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加强对中小养殖、销售户的指导帮扶,对鹿养殖、销售场扩大再生产贷款300万元以内,
符合条件的享受省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对年度新增鹿存栏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每年在中央和省级可用于支持畜牧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给予奖励。
对通过省级布病、结核病净化评估的示范场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对初次取得鹿疫苗生产批号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企业,一次性奖补30万元。
(三)做大做强龙头加工企业。
明确支持企业提高加工能力、研发新产品、培育名优品牌。
实施全链条、全利用产品开发战略,推动皮毛骨血等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鼓励企业开展鹿产品食用安全性等研究,对2021年以来研发取得保健食品批号并在省内投产的加工企业,一次性奖补30万元。
着力破解茸、角、胎、骨进入药食同源目录的难题,对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业开展鹿茸、角、胎、骨入食研究并进入药食同源目录的,每种产品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补。
(四)强化品牌创建和市场营销。
加强品牌保护和宣传,加大广告投放力度,全方位宣传推介“吉林鹿”区域公用品牌,打造中国第一、世界知名的“吉林鹿”品牌。
支持相关县(市、区)建设统一、开放、规范的鹿产品交易市场,全力打造全国鹿产品交易集散中心。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鹿产品交易渠道,鼓励鹿产品加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鹿产品进出口贸易,加大鹿产品走私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编制吉林鹿产业标准体系框架,积极申请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形成以点带面的标准应用推广体系,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加快推进产业融合发展。
推动鹿产品进景区上店铺货架、进文化博物馆上旅游线路,建设鹿生产与文化旅游相融合的县域特色经济发展示范基地。
大力发展鹿特色餐饮体验服务业,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鹿食品加工体验馆、养生餐饮与健身产业园等项目。
创建一批省级、国家级鹿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快推进鹿产业园项目建设,构建省市县梯次布局、点线面协同发展的鹿产业集群。
(六)突出强化保障措施。
共明确6个方面政策保障。
一是在组织领导方面,成立吉林省鹿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千亿级鹿产业建设。
二是财政金融支持方面,明确从基金、活体抵押贷款、特色农业保险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是科技支撑方面,明确组建吉林省鹿产业“政产学研用”创新合作体系,由吉林省鹿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围绕技术培训、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实习实践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为鹿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
四是要素保障方面,明确相关部门主动做好鹿项目选址、立项、用地、用水、用电、环保、金融担保等指导服务,加快推进新建鹿养殖、销售项目落地投产。
五是宣传引导方面,大力宣传鹿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千亿级鹿产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发展鹿产业的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开创鹿产业发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