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副产品制品-辽宁鹿滋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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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心粉企业标准

鹿心粉企业标准

鹿心粉企业标准
1.原料要求
鹿心粉的原料应为新鲜、健康的鹿心,不得使用病死或受到污染的鹿心。

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

2.生产工艺
鹿心粉的生产工艺应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生产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相关食品加工标准,并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3.产品质量
鹿心粉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应包括口感、气味、营养成分等多个方面,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4.卫生指标
鹿心粉的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微生物、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方面的指标。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卫生条件,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5.包装标识
鹿心粉的包装标识应清晰、规范,包括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家信息等内容。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并能够保证产品的密封性和防潮性。

6.储存运输
鹿心粉的储存和运输过程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确保产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到污染。

产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地方,并避免阳光直射。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产品受到碰撞、挤压等损害。

7.检验方法
鹿心粉的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包括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等多个方面。

检验过程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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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副产品

鹿副产品

三、鹿血 (一)化学成分 鲜鹿血含水分80%~81%,含有机成分16%~17%, 含无机成分2%~4%。含有16种氨基酸、多种生物酶、多种激素、 多种磷脂类化合物、多种脂肪酸、多种碱基、多种维生素和矿物 元素。 (二)采集 1、生产砍头茸时杀鹿前颈动脉采血以及收集膛血。 2、健康活鹿定期进行商业性无菌采血。 (三)加工 鹿血粉、鹿血酒、保鲜鹿血等 (四)药理作用 1、抗衰老作用。2、补血作用。3、抗辐射作用。4、抗疲劳作用。 5、对中枢神经有明显抑制作用。6、长期服用有性激素样作用。 (五)临床应用 1、治疗血液病。2、治疗风湿及类风湿关节痛。3、治疗失眠症 4、治疗阳痿、早泄、腰膝酸痛、形寒肢冷、妇人性冷淡、头晕目 眩、精神不振等症。
• 梅花鹿三种规格鹿茸含血量
– 二杠茸(200副)8.7%(5.09%~19.13%) – 三杈茸(200副)9.55%(5.31%~%20.5) – 砍二杠茸(50架)5.5%(1.81%~3.33%)
• 鹿茸血中无机元素含量(%)
元素名称
钙(Ca) 磷(P) 铁(Fe) 镁(Mg)
含量 0.048 0.067 0.225 0.014
2.40 1.69 0.94 26.69 13.19 10.18 1.05 0.16 11.03 2.01
2.32 1.74 0.90 23.99 8.65 9.67 1.12 0.18 10.94 2.03
2.35 1.78 0.93 25.88 14.42 10.35 1.00 0.17 10.07 2.16
五、鹿鞭
(一)形态特征 为鹿科动物的阴茎与睾丸。 (二)化学成分与作用 含19种氨基酸、丰富的脂肪酸、雄激素、多种矿物质。 (三)初加工 采收→整形→干燥→包装 (四)质量鉴定 区分鹿鞭种类及进行真伪鉴别。

鹿鞭人参压片糖果(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鹿鞭人参压片糖果(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鹿鞭人参压片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鹿鞭人参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木糖醇、鹿鞭、人参(人工种植,5年以下)、黄精、玉竹为主要原料,经精选、清洗、干燥、粉碎,添加适量食品添加剂(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按配方比例混匀、再经制粒、干燥、压片、包衣或不包衣、包装等加工工序而制成的鹿鞭人参压片糖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GB 1886.1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微晶纤维素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木糖醇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GB 17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SB/T 10347 糖果压片糖果NY 317 鹿副产品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原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3.1.1 原料3.1.1.1 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

西丰梅花鹿鹿茸感官形态和理化指标

西丰梅花鹿鹿茸感官形态和理化指标

2020年第07期1鹿茸收取范围西丰梅花鹿鹿茸收取以辽宁省西丰县西丰镇、安民镇、郜家店镇、平岗镇、凉泉镇、振兴镇、天德镇、房木镇、柏榆镇、更刻镇、钓鱼镇、陶然镇、金星满族乡、明德满族乡、德兴满族乡、成平满族乡、和隆满族乡、营厂满族乡18个乡镇范围内的西丰梅花鹿为动物基源,收取雄鹿已经形成软骨又尚未完全骨化、外面被覆着生有茸毛的皮肤、内部呈致密结缔组织与软骨组织的茸角。

2外部感官2.1.1色泽茸毛短稀,杏黄色,色地红黄(排血)或棕黑。

2.1.2形态大挺圆柱形,顶端钝圆饱满,向内方稍弯曲,习称弯头或稍有皱缩,眉枝亦呈圆柱形,斜向前伸,作八字样分开,锯口卵圆形,黄白色、淡黄色或浅棕色,外围有较薄的骨质,中部密布海绵状细孔。

2.1.3气味气微腥,无臭味。

2.2.1色泽茸毛短稀,杏黄色,色地红黄(排血)或棕黑。

2.2.2形态具有主干、眉枝和冰枝,主干直径较细,多不圆,略呈弯弓形,微向后偏,下部多有纵棱纹(称“起筋”)及突起的疙瘩(称“骨豆”或“钉”)。

2.1.3气味气微腥,无臭味。

3切片感官3.1.1色泽白色、浅棕色或棕色。

3.1.2形态茸角尖部分的切片,半透明圆形薄片,油润如脂,在薄片周边的外皮有红棕色或棕色的茸毛。

3.1.3气味气味微腥,有轻微的咸味。

3.2.1色泽白色、浅棕色或棕色3.2.2形态鹿茸中上部的切片起粉,片面光滑,有细孔,周皮棕色或紫黑色,外附有红棕色或棕色绒毛3.2.3气味有腥气。

3.3.1色泽灰白色或棕色3.3.2形态鹿茸下部的切片,片面粗糙,有蜂窝状细孔,外附有棕色或紫黑色茸毛及茸皮3.4.3气味有腥气。

4鲜茸参数二杠鹿茸头锯0.7kg 左右,三锯1.0kg 左右。

一至三锯单产0.75kg 左右。

三杈鹿茸头锯1.5kg 左右,七锯3.7kg 左右。

平均单产3.2kg左右,总产35.4kg 左右。

5理化指标二杠鹿茸及切片水分/(g/100g )≤15.0,灰分/(g/100g )≤25.0,氨基酸总量/(g/100g )≥45.0,砷(以As 计)≤0.5,铅(以Pb 计)≤0.1,汞(以Hg 计)≤0.05,镉(以Cd 计)≤0.1。

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强制标示)

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强制标示)

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原料编号名称特征描述强制性标识要求9.1 动物油脂类产品9.1.1 ___油分割可食用动物组织过程中获得的含脂肪部分,经熬油提炼获得的油脂。

原料应来自单一动物种类,新鲜无变质或经冷藏、冷冻保鲜处理;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含禁用物质的动物组织。

本产品不得加入游离脂肪酸和其它非食用动物脂肪。

产品中总脂肪酸不低于90%,不皂化物不高于2.5%,不溶杂质不高于1%。

名称应标明具体的动物种类,如:猪油。

粗脂肪不皂化物酸价丙二醛9.1.2 ___油渣(饼)屠宰、分割可食用动物组织过程中获得的含脂肪部分,经提炼油脂后获得的固体残渣。

原料应来自单一动物种类,新鲜无变质或经冷藏、冷冻保鲜处理;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含禁用物质的动物组织。

产品名称应标明具体的动物种类,如:猪油渣。

粗蛋白质粗脂肪9.2 昆虫加工产品9.2.1 蚕蛹(粉)蚕蛹经干燥获得的产品。

可将其粉碎。

粗蛋白质粗脂肪酸价9.2.2 蚕蛹粕[脱脂蚕蛹(粉)]蚕蛹(粉)脱脂处理后获得的产品。

粗蛋白质粗脂肪酸价9.2.3 蜂花粉蜜蜂采集被子植物雄蕊花药或裸子植物小孢子囊内的花粉细胞,形成的团粒状物。

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总糖9.2.4 蜂胶蜜蜂科昆虫意大利蜂(Apis mellifera L.)等的干燥分泌物,可进行适当加工。

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总糖编号名称特征描述标识要求9.2.5 蜂蜡蜜蜂科昆虫中华蜜蜂(Apis cerana Fabricius)或意大利蜂分泌的蜡,可进行适当加工。

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粗脂肪9.2.6 蜂蜜蜜蜂科昆虫中华蜜蜂或意大利蜂所酿的蜜,可进行适当加工。

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总糖9.2.7 ___虫(粉)昆虫经干燥获得的产品,可对其进行粉碎。

此类昆虫在不影响公共健康和动物健康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上述加工。

产品名称应标明具体动物种类,如:黄粉虫(粉)。

粗蛋白质粗脂肪酸价9.2.8 脱脂___虫粉对昆虫(粉)采用超临界萃取等方法进行脱脂后获得的产品。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目录.doc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目录.doc
21050021S-2015
2018.05.18
制定
填表人(签字):王敏处(科)室负责人(签字):王敏部门负责人(签字):于晓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目录
(2015年第二季度)
部门(公章)填表日期:2015年6月23日
序号
企业名称
食品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备案号
有效期截止日
备注
13
辽宁五女山米兰酒业有限公司
果汁饮料(山里红)
Q/LWM0003S-2015
21050022S-2015
2018.05.31
制定
14
辽宁五女山米兰酒业有限公司
果汁饮料(山葡萄)
Q/LWM0004S-2015
21050023S-2015
2018.05.31
制定
15
本溪寨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预拌粉
Q/BZS0009S-2015
21050024S-2015
食用牛油
Q/BMX0001S-2015
21050027S-2015
2018.07.08
修订
填表人(签字):王敏处(科)室负责人(签字):王敏部门负责人(签字):于晓春
本溪市2015年注销备案的企业标准名单
(2015年第二季度)
部门(公章):填表日期:2015年6月23日
序号
单位名称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备案号
冷冻饮品
4
水果、蔬菜(包括块根类)豆类、食用菌、藻类、坚果以及籽类等
4
4
2
5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
6
粮食和粮食制品,包括大米、面粉、杂粮、块根植物、豆类和玉米提取的淀粉等(不包括07.0类焙烤制品)

鹿花盘及其它鹿副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鹿花盘及其它鹿副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基地 , 毫州中药材市场 , 马药 五 材 交 易 中心 , 康缘 药 业天 源 中药 材公 司 , 马 中 药材 基 地 , 南 药 洋 西
都 荷 花 池 中 药材 市 场 , 沂 药 商 王 永 国 , 权 中药 材 公 司 等 单 位 临 民
和 个人 , 致谢 忱 ! 顺
桃。如不因地制宜, 制定 切实可行解决 连作 障碍 的技 术措施 , 连 作障碍将造成中药 G P基地建 设和认证 的浪费。难 以调动药农 A
性 [ ] 植 物 资源 与 境 ,97,( ) 1 . J. 19 6 2 :7
王康才 , 喧 , 丹参不同栽培农家类 型的 A L 陈 等 F P鉴定 j 唐晓清 , [ ] 药物生物技术.0 6 1 ( ) 12 J. 2 0 ,3 3 :8 .
鹿 花 盘 及 其 它 鹿 副产 品 的研 究 和 开 发 利 用
田玉 华 , 胡 薇
( 吉林农 业大学 生命科 学学 院 , 吉林 长春 10 ) 3 1 8 1
摘 要 :鹿全身是宝, 但是长期以来,.] A- 只注意鹿茸的药用价值和其开发利用, f i 却忽视了鹿其它副产品的食用与药用价
[ ] 山东 省 药 学会 第 一 届 学 术 年会 论 文 集 ( )20 :1. J. 下 ,0 52 0
w.. uhr n , clg uvym too g au lM] 北 京 : 学 JS t l d E ooysre ehdl ym na[ . ea o 科 技术 文 献 出 版 社 ,99:. 19 3
r ] 资 源 普 查 领 导小 组 . 川 省 中药 资 源 普 查技 术 报 告 [ .9 6 8 8 四 R] 18 :.
『 ] 万德光 , 9 彭成 , 赵军宁. 四川道地 中药材 志[ . M] 成都 : 四川科 学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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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LS鹿副产品制品2017-XX -XX发布2017-XX-XX实施辽宁鹿滋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Q/LL S0013S-201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

本标准指标参照GB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制定,致病菌依据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水分、蛋白质指标依据产品特性及实测值确定。

本标准由辽宁鹿滋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刚、张洪超、朱宏俊、刘美思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Q/LLS 0013S-2017鹿副产品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鹿副产品制品的术语、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养殖鹿副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蛹虫草、人参(人工种植,五年生以下)、黄酒、冰糖、蜂蜜、红糖、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原料等,以及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柠檬酸制成的“鹿副产品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3662 黄酒GB 13736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T 20884 麦芽糊精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 317 鹿副产品QB/T 1174 多晶体冰糖QB/T 2142 碳酸饮料玻璃瓶QB/T 4561 红糖DBS22/024 吉林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Q/LLS0001S 鹿胶块(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1/LLS 0013S-201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养殖鹿副产品制品:是以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蛹虫草、人参(人工种植,五年生以下)、麦芽糊精、黄酒、冰糖、蜂蜜、红糖、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原料等,以及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柠檬酸制成的“养殖鹿副产品制品”。

4 分类5 要求3.1 原辅料3.1.1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鹿副产品:应符合NY 317的规定。

3.1.3 鹿胶:鹿胶由鹿皮熬制,不得用其它动物皮代替,也不得掺入其它胶,应符合Q/LLS0001S的要求。

3.1.4蛹虫草子实体:应符合““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第10号)的规定3.1.5 黄酒:应符合GB/T 13662的规定。

3.1.6 冰糖:应符合QB/T 1174的规定。

3.1.7 蜂蜜:应符合GB/T 14963的规定。

3.1.8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

3.1.9 红糖:应符合QB/T 4561的规定。

3.1.10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

3.1.1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原料: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的规定。

2Q/LLS 0013S-2017 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3.4.1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

3Q/LLS 0013S-20173.4.2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4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污染物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7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进行检验。

3.8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4.1 入库检验原料和辅料应经检验部门验收或检验合格方可入库。

4.2 组批与抽样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随机抽取样品用于检验和备检,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4.3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需经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合格证明,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4.4 型式检验4.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

4.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4Q/LLS 0013S-2017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标签、说明书中还应注明:食用量≤30克/天,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

5.2 包装内包装采用玻璃瓶,材质应符合QB/T 2142 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5.3 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

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

5.4 贮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产品应贮存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靠近热源。

离地离墙15cm存放,包装箱底部有15cm以上的垫板。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5Q / L L S 0013S -2017《鹿副产品制品》企业标准编制说明1、编制本企业标准的目的、意义和依据1.1、辽宁鹿滋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鹿副产品制品”是以养殖鹿副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蛹虫草、人参(人工种植,五年生以下)、黄酒、冰糖、蜂蜜、红糖、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原料等,以及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柠檬酸制成的“鹿副产品制品经检索此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保证产品质量,指导生产、检验、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特编制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对本产品质量进行控制和判定的依据。

1.2、本企业标准是依据GB/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食品标准编写的相关规定编制的,在内容上因无同类国家及地方标准,因此参照了GB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标准及同类企业标准Q/01CHMG 0001S 《阿胶核桃糕》制定。

本标准主要包括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2、本标准与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关系鉴于目前尚无国家、行业、地方该产品标准,因此在编制标准过程中参照了GB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标准及同类企业标准Q/01CHMG 0001S 《阿胶核桃糕》标准中的相关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贮存方面的规定。

其中,总砷、铅两项指标严于相应的国家标准。

3、本标准编制的原则和技术指标确定的主要内容和依据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我们遵循了标准编写的统一性(标准结构的统一、文体的统一、术语的统一)、标准间的协调性、适用性(标准内容便于实施、标准内容容易于被其它文件引用)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是依据参照GB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及GB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标准制定、污染物限量参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致病菌限量参照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水分、蛋白质、酸价、过氧化值等指标依据产品特性及实测值确定。

4、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确定试验方法直接引用了国家现行的检验方法标准,GB 5009《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及GB 478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标准编制的。

本标准在在编写标准过程中由于严格执行食品标准编写的相关规定,所以内容完整统一,技术指标经济合理,试验方法实用,因此本标准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因此,可以作为指导本企业产品生产、保证食品安全的依据。

5、与同类产品指标的比较本标准与同类产品标准比较表辽宁鹿滋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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