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废标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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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招标招标中的废标情况“废标”这个观点在我国招招标立法中并无一致的定义,在招招标实践中也常常惹起纠葛和争议。

本文将依据我国招招标法律、法例、规章和实践,就废标的含义、决定废标的权益依照、废标的法律结果、废标条件等问题作初步商讨,供商议。

一、废标的观点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招标的法律法例并无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观点进行定义。

我国《政府采买法》等法律法例中固然有对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其实不一致:第一种情况:《政府采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买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况的,应予废标。

这些法定情况包含:(1)切合专业条件的供给商或许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给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买公正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3)招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买估算,采买人不可以支付的;(4)因重要变故,采购任务撤消的。

废标后,采买人应该将废标原由通知全部招标人。

?废标后,除采买任务撤消情况外,应该从头组织招标 ;需要采纳其余方式采买的,应该在采买活动开始前获取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买监察管理部门或许政府有关部门赞同。

?因而可知,《政府采买法》上所谓“废标”其实是指宣布招标程序停止的行为,是一个动词。

第二种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招标人的招标应作废标办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的,该招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办理。

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切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丧失了持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招标。

我们以为,这类理解切合大部分人的思想习惯。

在本文中,我们将“废标”一词限制在第二种情况之中进行议论。

二、决定废标的权益决定废标的权益应该是招标人的民事权益,但一定由评标委员会代为履行 . 招招标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招标人,所以招招标法律关系直接拘束招标人和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依据法律、法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的,是履行评审标书、介绍中标人或依据受权直接确立中标人的暂时性机构。

废标的法律规定(3篇)

废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招投标法中,废标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被宣布无效,招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

废标是招投标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其法律规定和解读对于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废标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废标的概念废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瑕疵、违法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被宣布无效,招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

废标可能是单份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也可能是全部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

二、废标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招标文件无效:(一)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遗漏;(二)招标文件未按规定公开;(三)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招标文件未按规定征求专家意见;(五)招标文件未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六)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宣布投标文件无效:(一)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遗漏;(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公开;(三)投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征求专家意见;(五)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六)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招标文件无效:(一)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遗漏;(二)招标文件未按规定公开;(三)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招标文件未按规定征求专家意见;(五)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宣布投标文件无效:(一)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遗漏;(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公开;(三)投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征求专家意见;(五)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六)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

废标原因清单

废标原因清单

废标原因清单
1. 产品需求变更: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产品可能不再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此需要废除该标准。

2. 技术进步:新的技术可能使得原有标准变得过时,无法适应现代化的生产或使用需求。

3. 安全隐患:某些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废除相关的标准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4. 成本效益:某些标准可能过于繁琐或昂贵,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因此需要废除。

5. 国际标准变更:国际标准组织或其他国家可能对相关标准进行了更新或废除,为了与国际接轨,需要废除相应的标准。

6. 法律法规变更:某些标准可能与最新的法律法规不符合,需要进行废除或修订。

7. 不可行性:某些标准可能在实际应用中无法实施或实现,因此需要废除。

8. 统一管理:为了统一管理和减少冗余,某些相似或重复的标准可能会被废除。

9. 低使用率:某些标准可能使用率较低,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
需要废除。

10. 不符合行业趋势:某些标准可能与行业发展趋势不符,需要废除或更新以适应行业发展。

12种导致废标的典型错误,你知道几种

12种导致废标的典型错误,你知道几种

12种导致废标的典型错误,你知道几种?辛辛苦苦加班加点写标书,检查来检查去,写标书N个小时,评标2分钟,结果废标了?欲哭无泪中!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废标理由千千万!在招投标路上,走的最远的路就是招标套路,扎心了!相信之前也有看到过各种各样奇葩理由废标的,例如:1、在标书字体方面,为什么是楷体,别人都是统一宋体,废标!2、投标分项报价表,表格里删除了多余的行。

废标!3、原厂型号是字母大写,投标时写成了字母小写,废标!4、之前一个标,系统报名项目经理与投标到场项目经理不符,废标!5、怎么又是这个公司?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废标后,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同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在政府采购活动操作中,对采购法理解不到位,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导致废标情形并不少见!应当引起各参与方的重视。

有哪些典型错误会引起废标?中国比地招标网搜罗总结了12种典型错误,如果还不清楚废标情形的,赶紧来看看吧!一、投标书中封面、目录、页码编写方面的错误(一)投标书的封面。

格式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二)投标书的目录。

层次、标题、页码等与正文标题的一致性问题;(三)投标书的页码。

法律规定废标的条件(3篇)

法律规定废标的条件(3篇)

第1篇在招投标过程中,废标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招标结果无效,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重新编制和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列举了法律规定废标的条件。

二、法律规定废标的条件1. 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业绩、财务状况、人员资格等。

若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发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标人有权宣布废标。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内容的集合。

若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如缺少必要内容、格式不规范、签名盖章不齐全等,招标人有权宣布废标。

3. 投标人串通投标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若招标人发现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有权宣布废标。

4. 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如行贿、泄露标底、恶意投诉等,招标人有权宣布废标。

5. 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重大偏差,导致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有权宣布废标。

6. 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证明其投标诚意。

若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有权宣布废标。

7.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其投标文件。

若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且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招标人有权宣布废标。

8. 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如招标内容不明确、招标范围不合理、技术要求不完整等,导致无法进行正常招标,招标人有权宣布废标。

9. 招标过程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招标过程中,若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招标人有权宣布废标。

工程投标中废标情形

工程投标中废标情形

浅析工程投标中的非竞争性废标情形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的招标文件的规定有实质性不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废标处理。

习惯上我们通常把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与招招标人的资审文件不响应造成其不通过资格审查的情况也叫做废标。

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实力、能力、水平等方面不能满足招标人要求,这样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废标,我们认为很正常,它体现了招标文件描述的招标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深度不够或者理解产生了偏差,导致投标文件的编制不能反映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和实际响应意愿,这样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废标,我们认为这是非竞争性的。

非竞争性的废标不仅对被废标的投标人来说是件遗憾的事,对于招标人来说这样的废标造成了投标人非竞争性减少,从而大大降低了竞争的程度,不利于选择实质上能力最满足招标条件的中标人。

为了避免发生非竞争性废标,提高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能力、增强投标的竞争性,也为招标人能够从更广泛的投标人中选取优秀的中标人,笔者根据近年来参加工程建设招标评标中接触到的一些典型的非竞争性废标情形,介绍几种并简单分析,供投标人参考。

第一类,发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的情形1、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也有截止时间招标项目一般在招标公告和资审文件中规定在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期的最后一天为集中递交时间,并且明确了具体的地点和最后时限。

投标申请人对此时限的重视程度往往不如对投标截止时间的重视,时常发生超时限送达文件的情况。

从法律角度和公平的角度来说,为了确保资审文件的严肃性,超期送达的申请文件招标人一律不得接受。

这不仅是对按时送达申请文件的申请人的肯定,也是对想递交申请文件但因各种原因错过时间而没有来递交申请文件的申请人一个公正地交代。

因为迟到一分钟是迟到,迟到十天半个月也是迟到,如果对迟到一分钟的可以通融,那么为何不能对迟到十天的也通融一下?是否应当规定迟到多久为可以接受的?那样不如把递交文件截止时间设定的迟一些,但即使这样仍然存在迟到的可能。

关于招投标过程中容易造成废标的几种现象

关于招投标过程中容易造成废标的几种现象

关于招投标过程中容易造成废标的几种现象一、资格审查1、专用资格条件中的资质要求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没有附在投标文件中,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是过期的、不完整的(常见的是证书的封皮或年审页没有附在投标文件中)。

2、专用资格条件中的业绩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与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对应。

(常见的有合同签订日期超期、合同承包内容不明确以致无法与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对应、有业主回访证明要求的不能提供与合同样本一一对应的)例如:4号机组C修锅炉防爆防磨处理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2015年1月1日至今须至少有3个300MW及以上等级火力发电机组锅炉受热面相关系统防爆防磨处理项目业绩,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提供签字盖章页和能够反映合同内容的关键页)”而**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所提供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废标。

3、专用资格条件中的项目经理要求未能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资格证明证书或提供的证书专业不符。

二、符合性审查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的基本户中汇出。

招标公司会给每个投标单位一个独立的投标保证金收款子账户,如果两个及以上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汇入同一个账户,则这几家单位会被认定串标并按废标处理。

两个及以上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个账户汇入招标公司,则这几家单位会被认定串标并按废标处理。

2、授权委托书及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没有盖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手签、委托代理人没有手签。

招标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的没有手签或盖章。

3、上传的投标文件的IP地址一致两个及以上的投标单位上传的投标文件的IP地址一致,则这几家单位会被认定串标并按废标处理。

三、其它两个及以上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的代理委托人、组织机构人员构成、项目经理、投标文件编制者出现相同的,则这几家单位会被认定串标并按废标处理。

两个及以上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出现严重相似或相同的,则这几家单位可能会被认定串标并按废标处理。

投标中会引起废标的几种典型错误

投标中会引起废标的几种典型错误

投标中会引起废标的几种典型错误企业资质、业绩方面的错误(1)投标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也包括同时具备两项或多项资质等。

常见的废标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而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

②“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名字不一致。

③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增项资质的特别要求而废标。

④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双资质的要求。

如: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市政工程监理甲级与公路工程监理甲级;某投标企业只有其中一甲或者一甲一乙,自然会废标。

其中的一个“与”字意即必须同时具备,出现了常识性错误。

(2)关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证件,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

常见的废标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证书没有按时年审而过期。

②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证件等级(B 证、C证)不符合要求等。

(3)关于企业业绩与个人业绩,包括:近5年内已经完成的工程类别、复杂程度、单体工程情况、工程项目数量个数等业绩条件。

指定信息平台上可查询的业绩,以及拟投标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等个人的执业业绩不满足,就可能被废标。

常见的废标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房建工程和电力工程业绩。

某企业因缺房建工程业绩而废标。

②某监理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规定“至少包含1条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时含路基、桥涵、路面)新建或改扩建施工业绩,且单项业绩里程≥10 km、总里程≥50 km”。

本条规定明示着多个“陷阱”,包括:“同时含路基、桥涵、路面”;“≥10 km”、“≥50 km”等。

某企业或因缺少路基,或因单项里程不足,或因总里程不足而掉入“陷阱”被废标。

③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企业完成的单座桥长≥1 500 m。

因投标书中的桥梁长度业绩无法认定,不满足业绩最低要求而废标。

④要求总监近5年内有2个类似工程的任职经历。

投标书中只提供1个而废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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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废标的几种情形
废标是指公开招标中,投标人投出的投标文件未能经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严格审查,而被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投标文件。

废标的情形有多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规定的地点缴纳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文件不完整,内容不全,或投标文件违反招标文件细则的约定,投标文件审查未通过。

三、投标人投出的投标文件未能经过审查,认定为不属于投标人自有制造的产品,或将要求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应先自行准备的,而投标人未能提供的。

四、投标文件的报价价格明显偏高,明显超出招标文件规定价格范围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中明显低估成本,承诺不可能履行的条款。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人员是未经招标人的认可的,或者以虚伪的身份提交投标文件的。

六、投标人在投标期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地点交付投标文件。

七、投标人之间存在暗箱操作,如虚假报价、非公开会议、报价行贿等行为。

八、投标人投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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