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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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施工合同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实施,不得乱收费、强制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自觉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秩序。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投标、谈判或其他合法形式签订的合同均可以进行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和现场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备案存根、合同原件由建设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保存核查审核标准材料和备案申报材料。

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施工技术和能力、安全资质等方面,按照评分等级划分备案等级。

备案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备案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在网上备案系统中。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级别为一等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当备案级别为二等、三等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措施的落实,同时建议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若发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贿赂等行为,备案机构将不予备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同时一定数量的备案申报资料需要在现场提交。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施工备案申报表》及其他有关合同、技术、资质等材料。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资料虚假,备案机构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备案机构有权对其责任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2024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2024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一、背景介绍随着江苏省建设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已成为推动建设行业规范运作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江苏省继续修订并发布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本文是该办法的二部分,主要对备案申报流程、备案审查要求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备案申报流程1.备案申报材料准备施工单位在备案申报前,应按照规定的备案申报材料清单进行准备。

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备案申报材料提交施工单位应将备案申报材料按规定提交至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材料提交途径主要包括线上电子申报和线下纸质材料提交两种方式。

线上电子申报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线下纸质材料应清晰、完整地提供。

3.备案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核查,以及工程的可行性和符合法规要求的评估。

4.备案结果通知备案审查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告知施工单位备案结果。

备案结果主要包括备案通过和备案不通过两种情况。

备案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颁发相应的备案证书。

备案不通过的,将告知不通过的原因,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三、备案审查要求1.文件真实合法性要求备案申报材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的。

施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企业资质证书、建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以证明其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资格。

同时,施工单位须对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文件完整性要求备案申报材料必须是完整的。

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工程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以便于备案审查人员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3.工程可行性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工程可行性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技术可行性、工期合理性、质量可控性、安全防护措施等。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两份)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两份)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2. 合同备案管理3. 合同备案程序4. 合同备案材料5. 合同备案审查6. 法律责任7.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备案程序,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章合同备案程序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进行。

第八条承包方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三)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向承包方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合同备案材料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质量标准等基本信息;(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四)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责任;(五)合同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者使用虚假材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施工项目合同的履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法(1)对合同熟悉及重视不够现阶段,各施工〔企业〕基本上都是按合同管理的要求,认真进行合同的标前及标后的评审,对合同的履约进行检查,力求通过严格的组织程序、严密的合同评审,把自己能否按期履约、业主的能力及不稳定等因素全面思索分析。

但在工程施工时如何有效地把合同落实执行下去,有的单位执行的不够。

另外,有些企业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熟悉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

企业领导对合同风险缺乏防范意识,没有熟悉到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等方面支持不够。

要想从根本上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必须强化项目经理的个人教育,培养责任心,强化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了解施工项目合同的核心内涵,抓重点控过程。

建立项目经理部,设专职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部门的所有合同报批、保管和归档工作;参加选择分包商工作,在项目经理授权后负责分包合同起草、洽谈,制订分包的工程程序,以及总合同变更合同的洽谈,资料的收集,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工作。

(2)合同执行力度不够合同作为维系双方当事人的纽带,任何一方均须按合同办事。

但由于双方均没有按合同办事,且又不进行及时、必要的经济技术签证,造成双方均违约。

工期不能按期交工,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致使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持全面履行的原则。

遵守合同对约定不明条款、价格发生变化的履行规则,以及合同履行担保规则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则。

(3)招标监督机构和合同管理机构缺乏权威性招标监督机构在审核、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明明知道有的条款是不平等的,甚至是不合法的,但实际上还是按照建设单位的意图办理。

例如在招标时降低工程的取费类别、施工单位优惠条件的承诺、工程质量标准的提升、工期的缩短等不合理条款,他们都无意进行修改。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合同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合同备案机关)。

第五条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合同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对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查验、存档。

第六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合同签订要求合同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

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

第八条备案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3份;(二)合同双方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合同签订授权书复印件;(五)其他合同备案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备案程序合同备案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合同备案机关;(二)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通知书;(三)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材料归档,并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概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江苏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将合同备案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的行为。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提高施工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备案的程序1. 提交备案资料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将合同备案资料提交给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合同主体双方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资质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工程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 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资料。

2. 审核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的合法性,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中标明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合同金额、工期、质量要求是否合理等。

3. 备案结果通知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如合同符合相关要求,则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合同当事人发出备案结果通知书。

通知书中应当包含备案编号、备案日期等相关信息。

三、备案的重要性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江苏省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法律的要求,是施工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

没有经过备案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给合同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

2. 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可实现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备案过程中的审核可以及时发现合同中的不合规或不合理之处,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 维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备案结果通知书作为合同的合法性凭证,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当事人可凭备案结果通知书向法院进行维权,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四、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1. 提前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在工程开工前提交备案。

如未及时备案,可能会影响工程的进展和合同的有效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建法[2006]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现在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等。

本规定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备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另行签订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备案的合同具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限额以上的合同备案。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合同备案,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合同备案,按照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定合同备案机关。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当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第六条合同备案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负责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机构。

备案机关下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可以将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后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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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施工合同
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自愿实施,不得乱收费、强制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
单位应当自觉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秩序。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投标、谈判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签订的合同均可以进行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和现场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备案存根、合同原件由建设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保存核查审核标准材料和备案申报材料。

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施工技术和能力、安全资质等方面,按照评分等级划分备案等级。

备案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备案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在网上备案系统中。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级别为一等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当备案级别为二等、三等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管,催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措施的落实,同时建议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若发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贿赂等行为,备案机构将不予备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同时一定数量的备案申报资料需要在现场提交。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施工备案申报表》及其他有关合同、技术、资质等材料。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资料虚假,备案机构将责令其即将改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备案机构有权对其责任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备案机构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备案规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在网上备案系统和备案存根上做出相应的记录。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生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解决。

第十五条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备案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保障建造市场的公开透明,维护建造行业的良好秩序。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若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1. 施工备案申报表
2. 相关技术、资质证明材料
3. 合同存根
如下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建造法:建造行业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建造的基本原则、强制性标准等。

2. 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

3.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制度,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4. 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建造市场的公开透明。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艰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存在虚假、不实等问题,导致备案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解决办法:加强备案机构和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对于虚假备案资料实行严格查处,提高备案质量和信誉度,有效遏制虚假备案行为的发生。

艰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为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导致备案工作受阻。

解决办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商议、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确保备案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备案管理部门可以对争议双方提供咨询或者调解服务,在保障备案质量的前提下解决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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