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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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管理

外派董事管理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明确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关系,切实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董事、监事”是指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其中,董事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职务包括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除外)。

在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外派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四条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公司或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具备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能力;(四)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一)存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三)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四)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第六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确定,报董事长批准并签发委派文件。

第七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须与公司签订《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

承诺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留存保管。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变更外派董事、监事:(一)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呈;(二)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变动;(三)外派董事、监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四)外派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五)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认为其不能胜任相关职务的;(六)出现其他事项可能影响外派董事、监事正常履职的。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管理,完善外派人员工作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3.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4.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第五条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外派人员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人员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在与其本人、亲属发生或即将发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在外派人员任职前进行相关调查,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重新委派外派人员或亲属回避的方式解决.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六条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根据派驻公司情况和人员资格条件,通过相应程序提名、审核、批准,确定候选人选.同时,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同时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第七条外派人员候选人确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委派文件,由法人代表签发,以集团公司名义向派驻公司发推荐函或委派函,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八条外派人员任期按照派驻公司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集团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或因工作调动或调整,或到退休年龄,或集团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不能胜任的,或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集团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企业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派出人员的资格条件建立外派人员人选库,筛选适合人员记录到人选库中备选.第四章外派人员权利、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外派人员的权利:1.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和派驻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2.有权获取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集团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派驻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5.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其它职权;6.法律法规和派驻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外派董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如出席股东会应取得集团公司的书面授权),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应保证董事权利得到与集团公司意见一致的行使;3.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应进行合理性和妥当性判断,谨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4.集团公司要求对其所在派驻公司有关事实、信息和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集团公司的检查、调查;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订派驻控股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6.非专任非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二条外派监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深入了解并全面监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控股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督促派驻的参股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3.参加派驻公司监事会等相关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参加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并将相关信息报告集团公司;4.参加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协助对派驻公司进行的审计.6.兼职外派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三条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经营层决定,忠实履行职责;2.对派驻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投资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时,须在该事项发生前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集团公司;3.协助集团公司股东代表、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反馈信息等.第十四条外派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除经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致使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或发表意见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以免除责任.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集团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商业秘密保密等方面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外派人员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派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第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以及每个会计年度的年中,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分别提交上一年度、半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公司上一年度、半年度的经营状况、出席派驻公司相关会议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第五章外派人员的考核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按年度和任期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调整和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外派人员考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主要从外派人员履职情况、派驻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集团公司协调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第二十一条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人员,可给予奖励.对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人员,按本办法之规定撤销委派.第二十二条外派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1.批评、责令改正;2.诫勉谈话;3.警告、出具警示函;4.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通过相关程序给予免职、劝辞、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5.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派驻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外派监事管理制度

外派监事管理制度

外派监事管理制度一、总则外派监事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委派监事到子公司、合营企业、参股企业等境外机构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

1. 这项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外派监事资格的企业员工。

2. 外派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监事会章程等规定。

3. 外派监事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修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公司章程和监事会决议。

二、外派监事的条件和程序1. 外派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2)具备丰富的监事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3)熟悉公司业务范围和国际业务特点;(4)具有较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2. 外派监事的选拔程序(1)公司根据其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确定需要外派监事的具体岗位和人数;(2)企业内部提名,经监事会讨论通过;(3)经董事会批准;(4)确定外派监事的工作目标和职责,并签订外派协议。

三、外派监事的待遇和福利1. 外派监事应当享受与其履行工作任务相匹配的合理薪酬待遇;2. 公司在考虑其外派监事的工资福利时,要考虑目的国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保证外派监事在目的国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3. 公司应当为外派监事购买健康保险和意外险等保险,并提供相应的社会福利。

四、外派监事的管理1. 外派监事工作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经过必要的交流和培训后,可以重新安排其他外派工作或调回公司总部。

2. 在外派监事到岗位后,公司应当建立相关的信息报送和评估机制,保证外派监事的工作得到及时的反馈和指导。

3. 公司应当为外派监事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估制度,对其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评估其在目的国的工作表现,并通过奖励和激励措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外派监事的安全保障1. 公司应当确保外派监事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外派监事到达工作单位之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2. 外派监事应当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也要加强对外派监事的法制教育和管理,保证外派监事的工作是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交流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跨越国界,开展国际化经营。

为了更好地实现国际化经营和管理,企业需要向外派一些高管来管理国外分支机构的运营。

外派董事和监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考核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外派高管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二、考核目的本考核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合理的管理方法,对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核,明确职责、评价绩效,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企业及各个分支机构的稳定运营,提高企业社会形象。

三、考核范围本考核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在境外公司任职的,以及在国内公司经常到境外分支机构工作的。

四、考核内容1.经营管理能力:包括能否适应当地的经济文化环境,能否正确了解和判断当地的市场需求和竞争格局,以及能否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长远的经营战略。

2.组织管理能力:包括工作条理性、计划制定能力、人员管理能力、团队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3.创新管控能力:包括能否通过创新方式管理管控当地公司的风险、成本和效益,并且能否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革与创新。

4.企业文化传承和落实能力:包括能否在国外分支机构中有效地传承和实施公司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

五、考核方法1.个人面谈:管理层定期与外派高管进行面谈,并就其工作表现进行过问,了解其工作进展和问题,帮助高管解决问题、提高管理能力和素质。

2.考核报告:管理层要定期对外派董事和监事制定考核报告,评估其工作表现和管理能力,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各种奖惩措施。

3.评价问卷:管理层可以要求各个分支机构的员工给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评价,从而了解外派高管的真实工作情况和管理能力。

六、考核标准1.考核标准应遵循“职责明确、公正公平、科学规范、量化评价”的原则,以完成任务的进度、效率、质量和成果为主要依据。

2.考核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评估性,对高、中、低等不同水平的外派高管应有不同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

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XX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本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西安瑞特快速制造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本公司提名并代表本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外派人员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凡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的人员均适用本条例。

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外派人员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外派人员的责任如下:1、忠实地执行本公司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3、按派驻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4、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本公司管理层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5、对本公司投入派驻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

第六条外派人员的权利如下:1、依法行使派驻公司董事、监事相关权利;2、依法行使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本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第七条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2、除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外派人员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及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5、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本公司和派驻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公司和派驻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依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本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和责任;第四条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委派第五条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页脚.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3、过去五年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5、本公司经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企业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企业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深圳海鹰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及基金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及基金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及基金公司《章程》,下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与受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大会(基金公司股东代表由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基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是公司及基金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及基金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及基金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公司、基金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4、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章派免程序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含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监事情况均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第八条被委派董事、监事如遇以下情况,公司需及时更换外派人员,更换程序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1、本人提出书面辞呈,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公司辞退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到期而公司不再续签的人员;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3、未按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议的内容要求发表意见,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4、因工作变动(公司内部),确实无法履行董事、监事职责;5、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RL-01-14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RL-01-14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所投资的控股和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控、参股公司”)推荐或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的相关规定以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推荐或派出到公司控、参股公司中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含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召集人)(以下简称“推荐人员”或“派出人员”)。

公司推荐的担任控、参股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包括正副总经理、财务及人事主管等)的人员,参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司控、参股企业董事、监事委派和推荐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董事、监事及“三会”业务管理由证券融资部负责。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第四条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人选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事业心、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品行端正,诚信勤勉,个人信誉好。

(二)必须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坚持原则,严格依法依章办事,热爱公司事业,严守公司机密。

(三)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及公司整体的经营战略和方针,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和上市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制度,具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高的经营管理素质,并具有以及一定的协调能力。

(四)公司在职正式职工,具有一定经营管理业务水平,至少五年实践工作经验,身体健康。

第五条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出任董事、监事。

第六条公司推荐人员一般不同时兼任超过5个企业的董事或监事。

第七条凡属《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或监事情形之一者,不得出任董事或监事职务。

第八条未经公司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接受其他单位聘任的董事、监事或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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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控股子公司。

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对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未建立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的,应遵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除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外派董事、监事还应当具备下列素质要求:1、正直和责任心。

外派董事应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和正直的品质,愿意按公司决定行动并且愿意对自身行为负责。

2、敏锐的判断力。

外派董事应具备制定和评价公司的战略、经营计划以及其他关键性事项的能力,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包括财务、会计、营销、企业战略,与企业相关的生产技术、有关本行业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

3、财务知识。

外派董事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子公司的财务业绩,董事应能够解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了解用来评估子公司业绩的财务比率和必要指数。

4、团体意识。

外派董事应重视公司和子公司的整体业绩,乐于倾听他人意见,具有富有说服力的交流能力,同时愿意以公开讨论的方式提出一些尖锐的问题。

5、高素质标准。

外派董事应具有能够反映高素质标准、具有某方面的较突出的专业素养或一定的知名度,有别于一般职工的能力的个人成就。

6、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董事、监事职责。

7、在公司认为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1、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3、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4、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第七条在取得董事会授权的情况外,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确定人选,按照法定程序委派或者推荐,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报董事会备案。

外派董事、监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代表公司与被委派董事、监事签定《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书面确定对公司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责任人,明确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推荐委派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九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单位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但当被委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或被委派董事、监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或该外派董事、监事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及时向投资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出具要求变更董事、监事的公函。

第十条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程序如下:1、被委派人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2、被委派人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董事长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3、被委派人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考核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考核委员会审核,由董事会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其辞职的决议;4、被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由董事长提出建议,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5、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重新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

6、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如下:1、忠实地执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公司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本公司的利益;3、按派驻公司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本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4、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每季度向公司总裁办公会议作一次简要汇报,每半年作一次书面详细汇报,每年定期作一次书面述职报告;如遇派驻公司经理状况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报告;5、派驻公司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接到会议通知和相关书面议案文件时,应当要求派驻公司同时交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其合规性和确定是否属于重大事项;6、派驻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后一周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7、派驻公司遇工商注册变更、章程修改、法人治理制度修订、股东变更或股份增减等情况,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将有关书面材料及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8、督促派驻的参股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9、公司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要求对控股子公司及相关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其控股子公司有关事实、信息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本公司的检查、调查;10、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对其控股子公司上报及提供的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如下:1、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2、有资格出任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及其它高管人员,根据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授权,行使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本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罢免派驻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5、就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派驻公司重大问题向公司提交报告;6、行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2、除经本公司董事会或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及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5、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和派驻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本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6、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公司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

7、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及派驻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派驻公司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参与决策的外派董事、监事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总部,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运营中心,制订派驻(控股)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

第十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派驻公司进行的审计和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在接到派驻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符合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重大事项时,须由第一责任人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草拟议案,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第十八条对非本公司高管人员出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者的考核事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本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如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有关规定的,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批评、责令改正;2、监管谈话;3、警告、出具警示函;4、将其违法违规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通过合法程序将责任者给于免职、劝辞、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6、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办法制定修订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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