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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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XXXXXX公司2022年?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X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资委相关监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及《X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XXXX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

董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的非职工董事,具体为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

监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的非职工监事,具体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其他成员、不设监事会企业的监事等。

第二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第四条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关系管理。

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由公司统一管理劳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和工会会籍关系等。

第五条公司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负责对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管理。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要求,牵头履行委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的程序;负责结合公司对各企业的目标责任考核,对外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进行内部评价。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的劳动(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等管理。

(三)企业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开展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的管理方式。

(一)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按照公司中层正职或副职进行管理。

(二)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由现职公司中层人员转任的,职级与转任前相同。

(三)涉及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选拔任用的,按照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选任。

第三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任职第七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总则1.1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制订。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

1.2外派董事、监事(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代表本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其中,董事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职务包括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除外)。

1.3外派人员行使《公司法》及其《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1.4凡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职工监事除外)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外派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2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2.1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2.1.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1.2熟悉本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掌握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及经营管理经验,并在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任职满三年以上;2.1.3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2.1.4公司董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2.2.1《公司法》或派驻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2.2.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2.2.3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2.2.4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人员,该提名或委派无效。

3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3.1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职务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讨论确定人选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发委派文件。

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XX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本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西安瑞特快速制造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本公司提名并代表本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外派人员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凡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的人员均适用本条例。

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外派人员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外派人员的责任如下:1、忠实地执行本公司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3、按派驻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4、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本公司管理层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5、对本公司投入派驻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

第六条外派人员的权利如下:1、依法行使派驻公司董事、监事相关权利;2、依法行使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本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第七条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2、除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外派人员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及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5、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本公司和派驻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公司和派驻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依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本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和责任;第四条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委派第五条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页脚.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3、过去五年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5、本公司经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明确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关系,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派驻企业”)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外派董事、监事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同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第四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二)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公司或派驻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四)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精力和能力;(五)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一)存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三)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人员;(四)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五)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职责第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出席派驻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二)对派驻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三)维护公司利益,参与派驻企业的重大决策;(四)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管理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对外派董事、监事的选拔、推荐、培训、考核和监督;(二)制定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三)对外派董事、监事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是指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企业等境外机构时,派遣公司董事或监事前往境外机构担任董事或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国内和境外的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履行公司赋予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任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所附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由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监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保护公司的利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七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与境外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的经营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充分了解境外机构的法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做到熟悉环境,融入团队。

第九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全面负责境外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制定相应的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

第十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预警等。

第十一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遵守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在境外机构依法履行董事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三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境外机构的业务活动,提高公司在境外市场的竞争力。

第十四条公司外派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合规要求,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三章公司外派监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司外派监事应当定期对境外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查验和核实,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公司外派监事应当监督境外机构的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

股份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控股子公司。

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对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未建立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的,应遵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除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外派董事、监事还应当具备下列素质要求:1、正直和责任心。

外派董事应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和正直的品质,愿意按公司决定行动并且愿意对自身行为负责。

2、敏锐的判断力。

外派董事应具备制定和评价公司的战略、经营计划以及其他关键性事项的能力,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包括财务、会计、营销、企业战略,与企业相关的生产技术、有关本行业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

3、财务知识。

外派董事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子公司的财务业绩,董事应能够解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了解用来评估子公司业绩的财务比率和必要指数。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全资企业、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和监事(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全资企业和控股子公司。

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对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审计和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履行指导、规、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

第五条政治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和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投资企业经营业务;4.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5.具有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风险管理等某一面的专长,并在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任职满三年以上;6.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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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监事管理
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依据《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本公司经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委派
第五条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
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3、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
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而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5、本公司经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外派董事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公司向累计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委派董事并出任董事长、委派监事并出任监事会主席时,原则上应委派公司的主要领导(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需增加委派董事、监事的应由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出任。

2、公司向累计投资额300万以上1000以下的企业委派董事时,原则上应委派公司副总经理。

3、公司向累计投资额3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委派董事时,原则上应委派公司主管部门领导。

第八条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由综合事务部提供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信息,经分管领导初审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讨论确定后委派。

第九条本公司除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人员候选人外,还能够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

但仍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确定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外派人员后,由综合事务部代表公司与被委派人员签订《湖南神斧投资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明确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定程序审批后签发委派文件,并向派驻企业委派或推荐。

第十一条在同一派驻企业派出人员两人以上的,由公司指定其中一人作为第一责任人。

派驻企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业绩有重大影响的,派出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专业财务人员。

第十二条当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应及时向派驻企业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2、外派人员因工作变动;
3、外派人员到退休或内退年龄;
4、本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5、外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变更外派人员的程序如下:
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在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外派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不能继续任职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在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
3、外派人员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出具不能胜任的意见和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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