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集团公司通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核目标,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合理运用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业绩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考核对象为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最终决策机构。

第六条作为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决策机构,集团董事会的职责包括:

1.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目标;

4.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

5.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七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是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实施机构,职责是起草外派董事和监事的考核管理制度、标准、目标、结果和运用方案。具体负责:

1.编制和修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编制和修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组织对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绩效考核,实施经过批准后的考核运用方案;

4.从与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相关的部门收集考核信息;

5.修订权属单位拟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6.向集团董事会提交经修改后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7.负责将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告知相关各方,并将考核方案存档。

第九条权属单位在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中所承担的职责包括:

1.组织和手机考核信息;

2.组织分析和计算考核结果;

3.拟定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三章考核流程

第十条考核流程包括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审批流程和图案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流程。

第十一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审批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拟定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提交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如果是外派执行董事,可由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提出,交由集团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和修订);

2.集团董事会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进行审议;

3.将通过审议的绩效考核方案在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和权属单位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实施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制度安排述职报告会,并通知相关各方;

2.举行述职报告会,由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述职,集团董事会成员出席,就报告内容进行质询,并对该董事和监事进行考核评分;

3.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从权属单位和相关单位获取其他相关考核信息;

4.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并统计考核信息;

5.根据考核办法得到初步考核结果;

6.提交集团董事会进行审批;

7.通过后,将得到的最终考核结果提交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形成最终决议;

8.集团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决议实施考核方案,并告知相关各方和存档;

9.控股子公司同时对考核方案进行存档。

第四章考核周期和内容

第十三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周期为年度。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是对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在上财年内的业绩进行考核,考核时间是财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即1月份完成上年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能力考核指标、态度考核指标和绩效考核指标。

表1: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标准(非执行董事)

第十六条被考核者能力、态度、业绩的考核得分等于各指标考核得分乘以该指标权重的加权累加值,其计算公式为“分项考核得分=Σ(分项指标考核结果得分*指标权重)”。

第十七条根据各分项考核得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综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综合考核得分=能力考核得分*能力考核方面权重+态度考核得分*态度考核方面权重+业绩考核得分*业绩考核方面权重”。

第十八条被考核者最后的年度综合考核得分等于各考核者给出的得分的平均值,其计算公式为“年度综合考核得分=Σ(某考核人员给出的得分)/Σ(参与考核的总人数)”。

第十九条被考核者如果同时兼任多家控股子公司董事或监事,应计算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得分,其计算公式为“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得分=Σ(担任某控股子公司所得年度综合考核得分)/Σ(兼任董事或监事的家数)”。

第二十条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担任一家控股子公司外派董事或监事),或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得分(担任两家及以上控股子公司外派董事或监事),将外派董事或监事的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胜任和不胜任三个等级,等级的评价标准如下:

1.优秀级:85<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得分≤100;

2.胜任级:75<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得分≤85

3.不胜任级:0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得分≤75.

第二十一条考核与外派董事或监事是否继续任职及其当年的补贴发放相挂钩,具体情况如下:

1.优秀级:外派董事或监事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级,可继续委派其担任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并按照当期补贴数的120%发放补贴;

2.胜任级:外派董事或监事年度考核达到胜任级,可继续委派其担任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并按照当期补贴数的100%发放补贴;

3.不胜任级:外派董事或监事年度考核未达到胜任级或优秀级,集团可按照外派董事或监事的解聘相关程序免去其在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任职资格,并扣发当期补贴,具体扣发比例根据集团董事会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具体拟定。

第六章考核文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文档包括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绩效考核信息等相关文档和量表。

第二十三条考核文档统一由集团董事会进行保管。

第二十四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集团档案管理制度,对考核文档进行归类和标识以便查阅,妥善保存考核文档。

第二十五条考核文档是重要的档案,集团董事会办公室要实施分级保密管理制度,防止考核文档被无关者查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有董事会起草和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有集团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司外派培训管理制度

公司外派培训管理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外派培训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使每次学习的资源能够共享,达到公司内外部培训管理统一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的外部培训管理。 三、培训管理职责 1. 公司领导职责: 负责外训人员申请和费用审批。 2. 人力资源部职责: 外训申请的审核与组织管理;外训机构确定;外训费用额度审核;培训记录、资料、证书的管理和存档。 3. 各部门职责: 结合部门员工工作水平,提出合理外训计划;配合人力资源部选择外训机构、外聘讲师及评估培训效果;按照批复文件组织培训实施。 4. 财务部职责: 外训费用报销审核。 四、外部培训方式 1. 外派培训:到专门的教育和培训机构、政府单位等参加培训课程、考取资格证书。 2. 外聘讲师培训:由公司组织、邀请培训机构或政府单位的专门讲师到公司内部进行授 课。 五、外训类型

1. 公派外部培训 1) 公派外训有以下适用情形但不限于: ①国家规定特种岗位人员的证件取得与复审。 ②新管理体系、新技术、新设备引进等所需要的外部培训。 ③公司内部没有相关讲师或讲师专业技能达不到要求的课程培训。 ④其它因工作需要公司指派参加的外部培训。 2) 公司和员工双方可签订《外部培训协议书》,未签订该协议书的,以劳动合同为标准 执行。 3) 公派外部培训人员出勤按照公司考勤制度管理,外出培训的必须填写《出差申请 单》。 2. 自费外出学习 1) 自费外出学习有以下适用情形但不限于: ①参加外部学历提升教育。 ②参加相关职位、职称考取资格证书。 ③个人兴趣爱好参加其它技能培训。 2) 自费外出学习人员上课时间与出勤时间冲突时,不能按出差计算,所有费用自理。 3) 自费学习人员如取得相关学历证明或资格证书时,提交原件到人力资源部审定,并 存档复印件。 六、外训机构的确定 1. 外部培训信息收集: 人力资源部可通过网络、报刊、杂志或同行介绍、参训人提供信息等多渠道获得外部培训信息。包括:培训机构信息(名称、资质、成功案例、主要服务项目、公开课计划、区域和联系方式等)和培训师信息(个人基本情况、擅长课程、曾辅导过的企业等)。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机密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1 第三章聘任3 第四章工作方式、内容和报告4 第五章考核和薪酬6 第六章解聘、辞职和离任6 第七章附则8 附一: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任命书9 附表二:权属公司董事会决策议案审核表10 附表三: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工作报表11 附四: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解聘书12 内部文件,注意保密- i -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外派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万华集团法人治理机制,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万华集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董事是指万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时,由万华集团公司提名并代表万华集团公司在被投资企业出任董事的员工。 第三条外派董事按照是否在被投资企业里兼任经营管理职位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被投资企业里兼任

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被投资企业里不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 第四条外派董事按照是否在万华集团公司兼任经营管理职位分为专职董事和非专职董事。专职董事是指在万华集团不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非专职董事是指在万华集团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 第五条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集团”是指万华集团,“集团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权属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企业。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的外派董事是集团公司对权属公司进行管理的受托者,应该严格履行其职责。外派董事的职责包括:(1)代表集团公司对权属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权属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2)参与制定权属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3)指导和监督权属公司经营层实施权属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4)参与制定权属公司组织结构方案;(5)代表集团公司提出权属公司总经理候选人;(6)对权属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和表决;(7)参与制定权属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8)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 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依据《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本公司经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委派 第五条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 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3、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 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而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5、本公司经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外派董事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宏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关系,加强集团公司对各控(参)股企业的支持、指导和管理,促进各控(参)股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的权益,提高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宏华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集团公司及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控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拥有50%以上股份或出资的绝对控股公司,以及拥有50%及以下股份或出资且为第一大股东,由于股权分散或其它原因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拥有其股份数额较小,且无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和各控(参)股企业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控(参)股企业遵守执行本管理制度的情况将作为控(参)股企业董事绩效考核的因素之一。 第二章派驻董事的权责界定 第五条控(参)股企业派驻董事除《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董事会会议提案; (2)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3)尽职参与董事会会议,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权利和职责; (4)维护并促进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信息渠道的畅通。做好相关行业和子公司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对子公司的财务、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并提出建议意见。 (5)关注、质询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审阅子公司报送文件和经营管理信息; (6)参与对子公司派驻高管的评价、制定派驻高管的奖惩方案; (7)分析子公司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提出增资、减资或清算建议; (8)与子公司经营层、其他董事结合集团公司统一部署,讨论确定子公司年度经营

0204《外派培训管理制度》

外派培训管理制度 1 制定目的 利用外部资源,增长从业人员本职岗位所需专业知识,技能,技巧,更新观念,提升综合素质,促成公司可持续发展。规X外派培训管理制度,提高外派培训效果,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2 适用X围 适用于公派及私请外出培训学习员工。 3 名词解释 3.1 公派培训: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派遣参加公司外的一切培训、学习 活动。 3.2 私请培训:指员工为了满足个人学习的需要,私自申请经同公司达成某 种协议后,参加公司外的一切培训、学习活动。 3.3 培训费用:在培训活动中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杂费、差旅费的总和。 4 权责单位 4.1 培训中心负责此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起草工作。 4.2 总经理负责此制度发布、修改、和废止的核准工作。 5 适用培训形式 5.1 学者专家专题演讲会或座谈会。 5.2 大专院校专业科目选修。 5.3 派赴国外受训、参观或访问考查。 5.4 公司或工厂的参观访问与交流。

5.5 其它形式的派外培训。 6 外派申报 6.1 部门主管、公司领导、人力行政中心或培训中心,视实际需要可提议指 派受训人员。 6.2 被提议或私自申请参加公司外培训学习人员应事先填报《外出培训申请 表》,并附培训有关信息资料。 6.3 被提议或私自申请参加公司外培训学习人员按职能管理层级报请审批, 最后经总经理核准方可生效。 6.4 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交培训中心存档保管。 7 管理规定 7.1 公派受训,主管负责觅妥领导认可之职务代理人代为处理其职务;私请 受训,原则上由申请人或主管觅妥职务代理人代为处理其职务,方可外出受训。 7.2 受训人员应遵守主办机构所规定的报到、上课、测试等相应培训管理事项。 7.3 受训人员在受训期间,应特别注意言行举止,以维护公司之形象。 7.4 公派受训如属上班时间,视同公出;私请在外受训如属上班时间,不得 视为公出,应办妥请假手续(事假或特别休假)。 7.5 公派受训人员如因故不能完成该训练,应呈报详述具体理由,由部门主 管签核,并经总经理核准后,培训中心备案,始得退训。未经核准而擅自退训人员,培训费与差旅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已受训日如系上班时间则视同事假。 7.6 公派受训人员如考试成绩不过关未能取得结业资格者,应呈报具体理 由,呈部门主管签核,并经总经理核准后,培训中心备案,始得报销培训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1.3适用对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派驻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 1.4管理原则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特殊情况除外);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管理其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涉及企业具体业务时,应与外派董事、监事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建议。 1.5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根据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及代管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公司设董事监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全面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做好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2.2党建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与董监办共同提名外派董事、监事人选。 2.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承办部门或董监办提交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审批事项,签署相关意见。 3.管理内容 3.1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

员工外派管理制度

1.1:目的:,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管理; 1.2:范围:员工、技术人员、组长、主管、主任、经理级人员; 1.3:内容: 3.1外派任务 3.1.1协助公司开机、试机、管理等工作; 3.1.2组建培养一支有技术、有管理能力的优秀团队。 3.2外派纪律 3.2.1必须贯彻落实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2.2必须把公司利益放在首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体现出友谊人的奉献 精神与优良品质; 3.2.3必须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尽忠职守,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3.3外派管理 3.3.1由工作需要公司决定外派人员到其它公司协助工作,需经部门主任/经 理、厂长、总经理助理、批准后方可外派;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分公司厂长批准,报行政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3.3.2外派人员由接收公司负责管理,安排吃饭、住宿及工作安排,并实施有效地 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 3.3.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按实际情节处理。 3.4外派待遇 3.4.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公司支付工资,并享受公司所有相关福 利; 3.4.2员工及组长级因工作需要暂调武汉、浙江、福建等地,外出工具为火车,主 管、主任、经理级外出工具为飞机,外出其间差旅费用按公司出差报销制度支付;

3.4.3外派人员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而定,而东莞公司人员外派浙江、武 汉按以下标准补助,以下标准作津贴补助而非工资的一部份。 (1) 员工:500元/月 (2) 机长:1000元/月 (3) 组长:1500元/月 (4) 主管、主任级:2000元/人 (5) 经理级含以上:3000元/人 3.4.4外派员工可享有每年回家探亲4次(于春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的车资津贴,具体实施如下: (1)经理、厂长级以上人员每年可乘搭4次双程飞机回家探亲,但必须由行政部统一订票,以及需提前7天申请。 (2)主管/主任级以下的人员每年可乘搭4次双程火车(软座)回家探亲,但必须由行政部统一订票,以及需提前5天申请。 3.5外派时间及休息时间 3.5.1外派时间按当地工厂生产运作而定; 3.5.2外派人员具体休假时间按所在公司休息制度执行; 3.5.3在职的人员暂调到浙江、武汉、福建等地工作必须接受公司安排,如有违反, 将作自动离职处理。 以上条例行政部最终保留解释权,由即日起生效。

外派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为适应公司发展和业务拓展的需要,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派人员选定 1、公司将根据岗位需求,在深圳地区范围内选定适合外派项目人员。 2、公司采取自愿报名和相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外派人员,人力资源部将根据项目需求与员工综合素质条件,向公司领导提交外派人选方案。 3、人力资源部将在符合项目要求的人选中,按照自愿报名、四年内未外派两项条件优先的原则选择人员。 4、一经公司领导班子通过,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将与外派人员进行谈话,公司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安排。 二、外派工作职务级别与时限的确定 1、本规定的外派人员是指由深圳总公司派往外地分公司、管理处、顾问项目工作的员工。 2、外派工作职务是指外派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所担任的职务。外派工作职务不等同深圳相同职务的级别,即外派工作职务与深圳职务不是同名同级。 3、外派期间,外派人员的深圳职级调整与深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外派人员在外派工作期间调整深圳职级的,须经公司按晋升程序考察、审批后才能调整。调整后,执行新定职级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 4、原则上外派时限为派驻项目合同期的期限,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将合同期延长造成外派时限随之延长的,员工必须服从安排,但外派最长不超过4年(自愿外派的情况除外)。 三、待遇 1、工资福利待遇 (1)外派人员自外派的下月起工资上浮一等。 自2004年8月起,连续外派每满二年,可将外派时上浮的一等工资转为固定的工资等级(即外派工作结束调回深圳工作后仍保留这一等工资),然后再上浮一等工资。该项待遇每人只能享受两次(即连续外派四年后工资将不再上浮)。 (2)上浮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等级时,根据员工外派时的深圳职级不同设定相应的最高固定工资等级。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集团公司通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核目标,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合理运用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业绩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考核对象为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最终决策机构。 第六条作为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决策机构,集团董事会的职责包括: 1.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目标; 4.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 5.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七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是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实施机构,职责是起草外派董事和监事的考核管理制度、标准、目标、结果和运用方案。具体负责: 1.编制和修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编制和修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组织对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绩效考核,实施经过批准后的考核运用方案; 4.从与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相关的部门收集考核信息; 5.修订权属单位拟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6.向集团董事会提交经修改后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7.负责将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告知相关各方,并将考核方案存档。 第九条权属单位在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中所承担的职责包括: 1.组织和手机考核信息; 2.组织分析和计算考核结果; 3.拟定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三章考核流程 第十条考核流程包括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审批流程和图案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流程。 第十一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审批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拟定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提交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如果是外派执行董事,可由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提出,交由集团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和修订); 2.集团董事会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进行审议; 3.将通过审议的绩效考核方案在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和权属单位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实施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制度安排述职报告会,并通知相关各方;

出差外派管理制度(最新)

出差及外派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各人员差旅费及外派津贴的报销标准,发挥财务内控职能,本着从简节约及人性化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员。 三、出差/外派原则及规定 1.高效、节约、迅速地完成公司指派的任务。 2.不延误工作进程、不铺张浪费、不无故耽误往返时间。 3.出差前要提交申请报告,填写《出差申请单》(附件)按照出差相关事宜流程提交相关领导审批,审批通 过后方可出差。 4.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外派建议,,说明外派意图及拟外派人选建议,由公司领导审批通过方可进行外派。 5.出差/外派过程中,要及时向相关领导进行必要的工作沟通及信息反馈。 6.出差/外派结束返回后,要向相关领导汇报出差情况。 7.出差/外派的消费票据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8.应在出差/外派结束返岗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合格的报销单据至财务部。 9.报销单据要严格按照《报销制度》中的报销规定进行填写、粘贴,各部门负责人在审核票据时应严格把控。 10.外派人员其他规定 10.1 外派人员的基本资格要求 10.1.1 具备外派岗位从业经历与相应的专业素质; 10.1.2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担任管理人员时需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10.2 外派人员的任职要求 10.2.1 全面完成公司交办的外派任务和工作指标; 10.2.2 维护公司总部的整体利益和公司形象; 10.2.3 严格遵守外派协议规定的各项要求; 10.2.4 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机密; 10.2.5 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开展任何与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无关的业务、活动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出差/外派申请流程 1.出差/外派申请须在出差/外派前执行完审批及转发流程。 五、出差/外派借款及报销规定

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明确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所有级次单位。 第三条适用事项 集团公司向所属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的管理业务。第四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投资单位推荐(法人独资公司为委派,下同),并经被投资单位(以下简称“任职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选举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对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按照任职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意见、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依法开展工作。 监事领导体制/外派董事第二章. 第七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人选的

推荐、更换、报酬和奖惩等事项; (二)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推荐或更换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名单;行使对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权;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相关决议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责:(一)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 1、负责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并提供相关公务服务; 3、对人力资源部建议提名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进行业务能力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培训; 4、对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的决策议题进行研究,提供有关表决依据、材料和信息,下达集团公司相关指示; 5、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议题拟订集团公司的表决意见; 6、对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材料实施备案管理; 监事工作报告、述职报告,负责外派/、汇总外派董事7. 董事/监事的日常业务考核,并对其报酬、奖惩提出建议; 8、承办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项。 (二)人力资源部 1、负责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侯选人的资格审查、考察与

员工出差外派工作管理制度

出差与外派工作管理制度 一、出差管理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总公司、各分公司员工因公出差人员。 (二)出差定义 1.因处理公务或参加培训须离开工作所在地一日(含)以上,视为出差。出差可分为国内出差及国外出 差两种。 2.国内出差分为: 1)短途出差:因公赴工作所在地近邻,时间在1日内返回的出差。 2)短期出差:因公赴国内地区,时间在3日内的出差。 3)长期出差:因公赴国内地区,时间在15日以内的出差。 3.国外出差需要提前一个月单独申报,一律由董事长进行个别审批。 (三)出差管理要求 1.出差要有预见性,要进行有计划的安排,且经过审核工作的流程。员工出差前,应提前填写《出差申 请单》。出差期限由直接主管视工作需要,事先予以核定。 2.出差需预支差旅费者,应在《出差申请单》上填写差旅费用概算。并向财务部门办理预支手续。未提 前办理出差审批手续者,财务部可拒绝为其办理差旅费预支手续。 3.未经批准的出差人员,不予报销差旅费,按旷工处理。 4.出差人员应及时认真完成公司安排的出差任务,遇到问题应主动与公司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 式联系。 5.出差途中因患病、遇不可抗力或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出差时间、临时变更出差目的地时,必须向直接 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及时将结果告知办公室备案。 6.员工应于出差返回公司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至办公室领回《出差申请单》作为 销差报销的附件,根据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或结清差旅暂借款。 7.逾期不办理销差手续以及不补全出差单据者,财务部有权对员工进行催告,催告后七个工作日仍未补 正,可先自员工个人薪资中扣除预支款,该次出差费用可不予报销。 8.出差人员有对其出差工作做详细报告的责任,且出差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商业行为。

公司外派培训管理规定

公司外派培训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公司外派培训管理规定 编号:XFJYWY-G-RL-B13-04 修订记录 (集团)公司外派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外派培训即公派外出参加培训,是指依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出资派遣员工参加由外部机构开展的培训班、职称和资格水平的考试(员工参加华夏幸福大学及内部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属于此范畴)。 第二条目的 (一)规范员工因公外出培训的流程,实现培训效果的最大化;

(二)为员工提供外出学习、资格证书考取的机会,提升员工价值。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除外出参观考察外所有由公司出资派遣员工进行外出学习的情形。 第四条组织权责 (一)人力资源中心职责 1.负责总部人员外派培训的审批、费用报销及培训资料的保管; 2.负责审核分公司提交的《外派培训审批表》,并对分公司外出培训进行管控; 3.负责定期检查分公司外出培训工作落实情况并纳入考核。 (二)分公司职责 1.负责统筹分公司内员工外出培训申请表的审批及《外派培训协议》的签订; 2.负责分公司外派员工信息进行整理,并定期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3.负责分公司外出培训获取的证书及培训资料的保管。 第五条外派培训管理原则 1.公司出资外派员工参加培训的,费用达到规定金额需签订《外派培训协议》并约定服务期限。如果员工违约应按照《外派培训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外派培训所有资料、专业认证成果均归属公司所有: 员工外出培训结束后,应将培训过程中所发放的书籍、教材等有关资料交送人力资源部门培训负责人处统一保管。 员工培训所获得的专业认证证书需交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保管。在员工与公司订立的《外派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期满后,经员工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门核查后,可退给员工。 3.公司外派员工参加培训的,将承担员工的全部培训费用,包括:培训学费、教师授课费、考务费、讲义与资料费,及因培训产生的交通费和差旅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的范围和额度按《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但培训通知中若含食宿安排则不可再单独报销交通费及餐费)。认证类培训需参加认证考试的,公司只承担一次认证考试费用。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全资企业、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和监事(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全资企业和控股子公司。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对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 第五条政治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和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投资企业经营业务; 4.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5.具有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风险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在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任职满三年以上; 6.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关于公司外派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

关于公司外派工作人员 管理的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关于规范公司外派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为明确责任,提高效率,保证工作时间,加强对外派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外派工作人员管理规定如下:外派人员主要指外派到分公司或项目部的工作人员。 一、外派人员工作纪律: 1、不得向项目部或分公司吃、拿、卡、要; 2、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3、不得让人代替自己工作; 4、不得在不属于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外乱签字、盖章; 5、不得收受贿赂、损害公司利益; 6、不得不经批准,擅自作出决定; 7、不得随意变更公司的工作安排或其他决定。 二、外派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完成公司委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监管项目部或分公司的农民工工资(含管理人员、农民工、劳务分包、工程分包等所有工人的工资)发放到位工作; 3、负责监管项目部或分公司的相关的材料款(含材料费、租赁费、工程分包款等所有应付款项)支付到位工作; 4、负责监管项目部或分公司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监管项目部或分公司的合同签订、管理及存档工作; 6、负责做好印章的使用、登记、存档工作;

7、负责协助项目部或分公司做好管理、协调工作; 8、负责协调项目部或分公司做好工程创优工作; 9、负责做好项目部或分公司与公司总部的联络沟通工作; 10、负责做好对项目部或分公司的服务工作; 11、负责做好分公司承接项目的报表工作; 12、负责对项目部或分公司合同签订前的手续履行工作。 三、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1、外派人员应对本职岗位工作负责,严格遵守外派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工作职责,每月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2、外派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和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脱岗、离岗。若有擅自离岗者,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外派人员返回公司,一律将印章等移交办公室备案管理,离开时再签字领取。闲置公司期间,一律在公司待命,根据公司需要统一安排。 4、外派人员因故在合同期间未满离职的,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申请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和账务清理。 5、外派人员通讯工具必须保证24小时通畅。 6、外派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均以公司相关规定为准,由分公司或项目部上缴公司账务部,再由公司依据考勤发放。 7、外派人员每月要根据所在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汇报公司(工作内容包括招投标、合同签订情况、委托书、介绍信以及财务支付情况、税务交纳情况、印章使用情况、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安全文

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制度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发达集团全体员工。 第二条为了规范集团外派培训管理,通过外派培训使员工学习业界先进知识技能,提高员工素质,特制定此制度。 第三条集团及分子公司应在上报年度培训计划时同时提出年度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管理权限及申报程序逐级审批。 第二章外派培训内容 第四条外派培训的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参加专题业务研修班、MBA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培训、证件考取、参观考察等。 第五条外派培训适用情形: (1)新管理体系、新技术、新设备引进等所需要的外派培训。 (2)公司重要岗位、紧缺专业等需要通过外派培训培养人才,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3)集团内部没有相关讲师或讲师能力不能达到培训要求的重要课程。 第三章外派培训人员资格 第六条外派培训人员基本要求: (1)认同发达集团企业文化,并且有长期服务于集团的意愿。 (2)在公司任职满两年以上,并且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3)公司管理、技术骨干人员,或被列为公司人才储备和培养的人员。 第七条根据外派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第四章外派培训处理程序

第八条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九条参加培训的员工均须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各单位行政部门须做好外派培训备案。 (1)单次或年累计培训时间在7 天(含)以内的培训,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单次或年累计培训时间在7天以上至30天以内的培训,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裁逐级审批。 (3)单次或年累计培训时间在30 天(含)以上的培训,以及公司出资费用超出总经理财务审批权限的培训,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裁、执行总裁逐级审批。 第十条由公司出资外派培训进修的员工,出资费用达到一定额度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外派培训协议书》,约定服务期等相关事项。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出资金额按以下标准执行,高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出资金额按以下标准翻倍执行。 (1)3000元/ 年,服务期延长1年。(2)3000元以上/年至10000元/ 年,服务期延长2年。 (3)10000元以上/年至30000元/ 年,服务期延长5年。第十一条费用报销 (1)外派培训费用的报销范围包括:学费、教材费、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等。培训费用由员工所在单位报销。 (2)员工参加外派培训应注重节约费用,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公司按照必须发生的最低标准来报销。 (3)外派培训结束后,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而没有取得学历证书或相关证件,培训所有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4)员工须在培训结束后7 天内凭有效票据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手续须经行政部门对报销事项、标准等审核签字后,按财务审批权限报销。 第十二条工资发放 员工参加外派培训期间,绩效工资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其它工资执行原工资标准;培训期间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集团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效果评估 (1)培训结束后7 天内,员工应向公司行政部门递交《培训合格证书》(未办证除外)、《培训(考察)报告》、培训记录、学习笔记及相关培训资料(或复印件);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1) 第三章聘任 (3) 第四章工作方式、内容和报告 (4) 第五章考核和薪酬 (6) 第六章解聘、辞职和离任 (6) 第七章附则 (8) 附一: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任命书 (9) 附表二:权属公司董事会决策议案审核表 (10) 附表三: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工作报表 (11) 附四: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解聘书 (12)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万华集团法人治理机制,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万华集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董事是指万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时,由万华集团公司提名并代表万华集团公司在被投资企业出任董事的员工。 第三条外派董事按照是否在被投资企业里兼任经营管理职位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被投资企业里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被投资企业里不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 第四条外派董事按照是否在万华集团公司兼任经营管理职位分为专职董事和非专职董事。专职董事是指在万华集团不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非专职董事是指在万华集团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 第五条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集团”是指万华集团,“集团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权属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企业。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的外派董事是集团公司对权属公司进行管理的受托者,应该严格履行其职责。外派董事的职责包括: (1)代表集团公司对权属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权属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 建议; (2)参与制定权属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

公司外派培训管理制度守则

外派培训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使每次学习的资源能够共享,达到公司内外部培训管理统一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的外部培训管理。 三、培训管理职责 1. 公司领导职责: 负责外训人员申请和费用审批。 2. 人力资源部职责: 外训申请的审核与组织管理;外训机构确定;外训费用额度审核;培训记录、资料、证书的管理和存档。 3. 各部门职责: 结合部门员工工作水平,提出合理外训计划;配合人力资源部选择外训机构、外聘讲师及评估培训效果;按照批复文件组织培训实施。 4. 财务部职责: 外训费用报销审核。 四、外部培训方式 1. 外派培训:到专门的教育和培训机构、政府单位等参加培训课程、考取资格证书。 2. 外聘讲师培训:由公司组织、邀请培训机构或政府单位的专门讲师到公司内部进 行授课。 五、外训类型 1. 公派外部培训

1) 公派外训有以下适用情形但不限于: ①国家规定特种岗位人员的证件取得与复审。 ②新管理体系、新技术、新设备引进等所需要的外部培训。 ③公司内部没有相关讲师或讲师专业技能达不到要求的课程培训。 ④其它因工作需要公司指派参加的外部培训。 2) 公司和员工双方可签订《外部培训协议书》,未签订该协议书的,以劳动合 同为标准执行。 3) 公派外部培训人员出勤按照公司考勤制度管理,外出培训的必须填写《出差 申请单》。 2. 自费外出学习 1) 自费外出学习有以下适用情形但不限于: ①参加外部学历提升教育。 ②参加相关职位、职称考取资格证书。 ③个人兴趣爱好参加其它技能培训。 2) 自费外出学习人员上课时间与出勤时间冲突时,不能按出差计算,所有费用 自理。 3) 自费学习人员如取得相关学历证明或资格证书时,提交原件到人力资源部审 定,并存档复印件。 六、外训机构的确定 1. 外部培训信息收集: 人力资源部可通过网络、报刊、杂志或同行介绍、参训人提供信息等多渠道获得外部培训信息。包括:培训机构信息(名称、资质、成功案例、主要服务项目、公开课计划、区域和联系方式等)和培训师信息(个人基本情况、擅长课程、曾辅导过的企业等)。

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成就员工,激发员工积极性,公司特组织内部管理人员及优秀员工参加外出培训。 第二条、相关规定 1、员工培训前需签订《外出培训协议》并履行协议中提及的条款; 2、培训期间若员工违反培训机构纪律,或有损害公司形象的任何行为的,公司将立即将该员工召回,并不报销培训产生的任何费用,及该员工承担培训费; 3、员工培训回来后必须在培训部的安排下进行转训; 4、管理人员培训前必须做好工作交接安排; 第三条、服务年限对照表及相关条例 1、培训所产生的费用与相对应的服务年限,详见下表 第四条、培训费用及支付方案 1、通用则 、培训所产生的费用,低于1000元的以1000元计(包括培训费、餐费、住宿费、交通费、被培训人员的薪资、补贴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培训期间的住宿费、长途交通费等暂时由个人垫付、培训结束后可申请报销; 、外出培训的住宿标准、用餐标准、交通标准等请参照财务部出台的《出差管理办法》; 14、培训期间,给与每人100元/日的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或公司提供交通、用餐、及住宿的不给与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或公司仅提供用餐或交通其中一项的,给与每人50元/日的培训补贴; 2、支付方案 方案一: 1)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员工自愿一次性缴纳与培训费用同等金额的责任金; 2)缴纳责任金后员工可每年享受%的额外收益,此收益在每年签订月的工资中发放; 3)员工完成学习后于次月开始可享受200元/月的成长奖金(当月出勤天数<18天的,不享有该奖金); 4)员工服务期限满后,公司将责任金返还给员工; 5)员工在服务期限未满时,因违反公司纪律被辞退或因本人原因辞职的,公司不退还该笔责任金。 方案二: 1)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员工自愿分期缴纳(每月从工资中扣费)与培训费用同等金额的责任金; 2)分期缴纳的责任金不少于500元/期,无额外收益; 3)员工完成学习后于次月开始可享受200元/月的成长奖金(当月出勤天数<18天的,不享有该奖金); 4)员工工服务期限满后,公司将责任金返还给员工; 5)员工在服务期限未满时,因违反公司纪律被辞退或因本人原因辞职的,公司不退还所有已缴纳的责任金,且 员工必须支付剩余责任金 方案二: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 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 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 本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 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 和责任; 第四条 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委派 第五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 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 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 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3、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

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 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 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 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5、本公司执行委员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外派董事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公司向累计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委派董事并出任董事长、 委派监事并出任监事会主席时,原则上应委派公司的主要领导(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需增加委派董事、监事的应由 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出任。 2、公司向累计投资额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委派董事时, 原则上应委派公司副总经理。 3、公司向累计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委派董事时,原则上应委派 公司主管部门领导。 第八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由董事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提供拟派出董事、监 事候选人信息,经分管领导初审后,由公司执行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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