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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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投资集团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能源投资集团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能源投资集团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根据能源投资集团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董事监事的外派管理需
遵循以下规定:
一、外派董事监事需具备专业背景,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具备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二、外派董事监事需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外派董事监事需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对公司经营状况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外派董事监事需积极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对公司战略发展和风险控制提出合理建议。

五、外派董事监事需定期接受公司内部和外部的评估和考核,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六、外派董事监事离开公司职位时,需如实向公司交代工作情况,并确保平稳交接。

七、外派董事监事有权参加公司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提升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利益。

以上规定为能源投资集团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各外
派董事监事应严格遵守,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管理,完善外派人员工作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3.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4.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第五条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外派人员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人员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在与其本人、亲属发生或即将发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在外派人员任职前进行相关调查,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重新委派外派人员或亲属回避的方式解决.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六条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根据派驻公司情况和人员资格条件,通过相应程序提名、审核、批准,确定候选人选.同时,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同时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第七条外派人员候选人确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委派文件,由法人代表签发,以集团公司名义向派驻公司发推荐函或委派函,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八条外派人员任期按照派驻公司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集团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或因工作调动或调整,或到退休年龄,或集团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不能胜任的,或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集团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企业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派出人员的资格条件建立外派人员人选库,筛选适合人员记录到人选库中备选.第四章外派人员权利、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外派人员的权利:1.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和派驻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2.有权获取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集团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派驻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5.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其它职权;6.法律法规和派驻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外派董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如出席股东会应取得集团公司的书面授权),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应保证董事权利得到与集团公司意见一致的行使;3.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应进行合理性和妥当性判断,谨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4.集团公司要求对其所在派驻公司有关事实、信息和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集团公司的检查、调查;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订派驻控股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6.非专任非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二条外派监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深入了解并全面监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控股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督促派驻的参股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3.参加派驻公司监事会等相关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参加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并将相关信息报告集团公司;4.参加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协助对派驻公司进行的审计.6.兼职外派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三条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经营层决定,忠实履行职责;2.对派驻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投资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时,须在该事项发生前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集团公司;3.协助集团公司股东代表、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反馈信息等.第十四条外派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除经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致使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或发表意见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以免除责任.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集团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商业秘密保密等方面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外派人员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派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第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以及每个会计年度的年中,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分别提交上一年度、半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公司上一年度、半年度的经营状况、出席派驻公司相关会议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第五章外派人员的考核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按年度和任期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调整和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外派人员考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主要从外派人员履职情况、派驻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集团公司协调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第二十一条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人员,可给予奖励.对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人员,按本办法之规定撤销委派.第二十二条外派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1.批评、责令改正;2.诫勉谈话;3.警告、出具警示函;4.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通过相关程序给予免职、劝辞、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5.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派驻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交流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跨越国界,开展国际化经营。

为了更好地实现国际化经营和管理,企业需要向外派一些高管来管理国外分支机构的运营。

外派董事和监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考核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外派高管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二、考核目的本考核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合理的管理方法,对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核,明确职责、评价绩效,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企业及各个分支机构的稳定运营,提高企业社会形象。

三、考核范围本考核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在境外公司任职的,以及在国内公司经常到境外分支机构工作的。

四、考核内容1.经营管理能力:包括能否适应当地的经济文化环境,能否正确了解和判断当地的市场需求和竞争格局,以及能否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长远的经营战略。

2.组织管理能力:包括工作条理性、计划制定能力、人员管理能力、团队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3.创新管控能力:包括能否通过创新方式管理管控当地公司的风险、成本和效益,并且能否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革与创新。

4.企业文化传承和落实能力:包括能否在国外分支机构中有效地传承和实施公司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

五、考核方法1.个人面谈:管理层定期与外派高管进行面谈,并就其工作表现进行过问,了解其工作进展和问题,帮助高管解决问题、提高管理能力和素质。

2.考核报告:管理层要定期对外派董事和监事制定考核报告,评估其工作表现和管理能力,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各种奖惩措施。

3.评价问卷:管理层可以要求各个分支机构的员工给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评价,从而了解外派高管的真实工作情况和管理能力。

六、考核标准1.考核标准应遵循“职责明确、公正公平、科学规范、量化评价”的原则,以完成任务的进度、效率、质量和成果为主要依据。

2.考核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评估性,对高、中、低等不同水平的外派高管应有不同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

外派董事及监事考核管理学习制度

外派董事及监事考核管理学习制度

外派董事和监事查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企业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绩效,特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查核是指在一准时期内,企业企业经过拟订有效、客观的查核目标,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查核结果进行合理运用以激发其工作踊跃性和创建性,提升工作业绩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考查对象为企业外派董事和监事。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五条企业董事会是企业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查核的最后决策机构。

第六条作为企业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查核的决策机构,企业董事会的职责包含:1.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查核管理制度;2.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查核标准;3.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查核目标;4.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查核结果;5.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查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七条企业董事会办公室是企业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查核的实行机构,职责是草拟外派董事和监事的查核管理制度、标准、目标、结果和运用方案。

详细负责:1.编制和订正企业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查核管理制度;2.编制和订正企业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查核标准;3.组织对企业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绩效查核,实行经过同意后的查核运用方案;4.从与外派董事和监事查核有关的部门采集查核信息;5.订正权属单位制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查核结果运用方案;6.向企业董事会提交经改正后的外派董事和监事查核结果运用方案;7.负责将外派董事和监事查核结果运用方案见告有关各方,并将查核方案存档。

第九条权属单位在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查核中所担当的职责包含:1.组织和手机查核信息;2.组织剖析和计算查核结果;3.制定外派董事和监事查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三章查核流程第十条查核流程包含企业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查核方案审批流程和图案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查核流程。

第十一条企业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查核方案审批流程包含以下步骤:1.企业董事会办公室制定企业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查核方案,提交企业董事会审议同意(假如是外派履行董事,可由控股子企业监事会提出,交由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察和订正);2.企业董事会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查核方案进行审议;3.将经过审议的绩效查核方案在企业董事会办公室和权属单位进行存案。

外派董事及监事考核制度

外派董事及监事考核制度

外派董事及监事考核制度一、背景介绍外派董事和监事是公司在国际市场开展业务时派遣到外国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他们在分支机构担任重要职务,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国际经验。

为了确保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工作质量和业绩,公司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

二、考核目标外派董事和监事的考核目标是评估他们在分支机构的工作表现、管理水平和业绩成果。

考核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表现: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在分支机构的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效率等方面。

2.管理水平: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在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包括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

3.业绩成果: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在分支机构的业绩成果,包括财务指标、市场拓展、客户满意度等方面。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是具体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的指标和要求。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表现考核内容•工作态度: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对工作的积极态度和责任心。

•工作纪律: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是否遵守公司的工作规章制度。

•工作效率: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工作效率,包括任务完成时间和质量。

2. 管理水平考核内容•组织协调能力: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包括团队管理、人员调配等方面。

•决策能力: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决策能力,包括风险判断、决策执行等方面。

•沟通协调能力: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的沟通协调能力,包括与分支机构员工、客户和合作伙伴的沟通能力。

3. 业绩成果考核内容•财务指标: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在分支机构的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增长、资产利用率等方面。

•市场拓展: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在分支机构的市场拓展情况,包括市场份额、产品竞争力等方面。

•客户满意度: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在分支机构的客户满意度,包括客户反馈、客户投诉处理等方面。

四、考核周期外派董事和监事的考核周期为1年,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考核周期从其到达分支机构开始计算。

五、考核方式考核方式是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的方法和程序。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管理,完善外派人员工作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3.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4.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外派人员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人员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在与其本人、亲属发生或即将发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

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在外派人员任职前进行相关调查,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重新委派外派人员或亲属回避的方式解决。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六条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根据派驻公司情况和人员资格条件,通过相应程序提名、审核、批准,确定候选人选。

同时,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同时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共5篇)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共5篇)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共5篇)第一篇: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深圳海鹰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及基金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及基金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及基金公司《章程》,下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与受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大会(基金公司股东代表由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基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是公司及基金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及基金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及基金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1、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熟悉公司、基金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4、第三章派免程序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含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

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监事情况均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修改记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 (2)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5)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 (7)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行为准则 (9)第六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10)第七章附则 (11)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12)附录二:外派董事监事参会意见反馈情况记录 (13)附录三:外派董事考核指标 (15)附录四:外派监事考核指标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长期股权性投资管理的需要,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监督,明确外派兼职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关系和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外派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控股、参股企业外派的兼职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董事、监事指由集团公司外派的在下属企业中不担任管理职务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战略发展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兼职董事的业务归口管理;投资开发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参股企业兼职董事的业务归口管理;监察审计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外派兼职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兼职董事、监事的增减换任提出动议;(二)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经营、财务、法律等角度协助支持董事、监事履行职责;(三)协调外派董事、监事、被投资企业和集团有关部门的联系;(四)管理被投资企业有关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其企业资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纪要、函件及外派的董事、监事报告资料和集团审议有关被投资企业事宜的相关资料等;(五)对只委派兼职董事或监事的参股子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至少每月一次和委派的兼职董事、监事对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沟通,并作相应书面记录(参见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六)必要时,征得其他股东方的同意后,列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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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集团公司通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核目标,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合理运用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业绩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考核对象为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最终决策机构。

第六条作为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决策机构,集团董事会的职责包括:
1.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目标;
4.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
5.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七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是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实施机构,职责是起草外派董事和监事的考核管理制度、标准、目标、结果和运用方案。

具体负责:
1.编制和修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编制和修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组织对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绩效考核,实施经过批准后的考核运用方案;
4.从与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相关的部门收集考核信息;
5.修订权属单位拟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6.向集团董事会提交经修改后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7.负责将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告知相关各方,并将考核方案存档。

第九条权属单位在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中所承担的职责包括:
1.组织和手机考核信息;
2.组织分析和计算考核结果;
3.拟定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三章考核流程
第十条考核流程包括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审批流程和图案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流程。

第十一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审批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拟定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提交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如果是外派执行董事,可由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提出,交由集团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和修订);
2.集团董事会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进行审议;
3.将通过审议的绩效考核方案在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和权属单位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实施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制度安排述职报告会,并通知相关各方;
2.举行述职报告会,由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述职,集团董事会成员出席,就报告内容进行质询,并对该董事和监事进行考核评分;
3.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从权属单位和相关单位获取其他相关考核信息;
4.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并统计考核信息;
5.根据考核办法得到初步考核结果;
6.提交集团董事会进行审批;
7.通过后,将得到的最终考核结果提交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形成最终决议;
8.集团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决议实施考核方案,并告知相关各方和存档;
9.控股子公司同时对考核方案进行存档。

第四章考核周期和内容
第十三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周期为年度。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是对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在上财年内的业绩进行考核,考核时间是财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即1月份完成上年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能力考核指标、态度考核指标和绩效考核指标。

表1: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标准(非执行董事)
第十六条被考核者能力、态度、业绩的考核得分等于各指标考核得分乘以该指标权重的加权累加值,其计算公式为“分项考核得分=Σ(分项指标考核结果得分*指标权重)”。

第十七条根据各分项考核得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综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综合考核得分=能力考核得分*能力考核方面权重+态度考核得分*态度考核方面权重+业绩考核得分*业绩考核方面权重”。

第十八条被考核者最后的年度综合考核得分等于各考核者给出的得分的平均值,其计算公式为“年度综合考核得分=Σ(某考核人员给出的得分)/Σ(参与考核的总人数)”。

第十九条被考核者如果同时兼任多家控股子公司董事或监事,应计算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得分,其计算公式为“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得分=Σ(担任某控股子公司所得年度综合考核得分)/Σ(兼任董事或监事的家数)”。

第二十条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担任一家控股子公司外派董事或监事),或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得分(担任两家及以上控股子公司外派董事或监事),将外派董事或监事的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胜任和不胜任三个等级,等级的评价标准如下:
1.优秀级:85<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得分≤100;
2.胜任级:75<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得分≤85
3.不胜任级:0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得分≤75.
第二十一条考核与外派董事或监事是否继续任职及其当年的补贴发放相挂钩,具体情况如下:
1.优秀级:外派董事或监事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级,可继续委派其担任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并按照当期补贴数的120%发放补贴;
2.胜任级:外派董事或监事年度考核达到胜任级,可继续委派其担任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并按照当期补贴数的100%发放补贴;
3.不胜任级:外派董事或监事年度考核未达到胜任级或优秀级,集团可按照外派董事或监事的解聘相关程序免去其在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任职资格,并扣发当期补贴,具体扣发比例根据集团董事会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具体拟定。

第六章考核文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文档包括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绩效考核信息等相关文档和量表。

第二十三条考核文档统一由集团董事会进行保管。

第二十四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集团档案管理制度,对考核文档进行归类和标识以便查阅,妥善保存考核文档。

第二十五条考核文档是重要的档案,集团董事会办公室要实施分级保密管理制度,防止考核文档被无关者查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有董事会起草和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有集团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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