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首先,在选拔与任命外派董事时,公司应该充分考虑候选人的专业能力、道德品质以及管理经验。
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确保外派董事具备适应外派工作的能力,并能胜任其在外派机构的管理职责。
其次,外派董事应承担与其在总公司相当的责任与权利。
他们除了需履行作为董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负责向总公司汇报外派机构的经营情况,并参与制定相关决策。
同时,外派董事也应享有与总公司董事相当的决策权,以保证他们在外派机构的管理决策能够被充分尊重和执行。
第三,外派董事的管理方式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外派董事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同时,外派董事的工作应当向总公司董事会及时公开,以保持信息的透明度。
此外,外派董事还应积极与外派机构进行沟通合作,与当地团队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他们应尊重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文化习俗,遵守当地的经营准则和道德规范。
通过与外派机构的紧密合作,外派董事能够更好地了解当地市场和运营环境,为公司决策和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最后,在外派董事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公司应该做好相关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外派董事充分理解和遵守制度规定。
同时,公司还应建立健全外派董事的激励机制,提供相应的薪酬福利和晋升机会,以激发外派董事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综上所述,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是有效管理和监督外派机构的重要手段。
通过严格的选拔、明确的责任与权利、科学的管理方式,可以确保外派董事在外派机构的工作能够有序进行,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final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final一、前言集团公司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规模。
为了做好企业的发展,集团公司必须在各个方面发挥其作用。
其中,外派董事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配置方式。
外派董事可以引入外部的经验和资源,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同时也可以拓宽企业的国际视野。
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外派董事,集团公司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二、外派董事的定义外派董事是指由集团公司派遣到旗下或者合作企业担任董事或者监事的人员。
外派董事与普通董事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履行职责的地点是在外派公司。
外派董事通常具有丰富的国际经验和企业管理经验,可以为公司带来非常大的价值。
三、外派董事的选拔外派董事是集团公司对外的重要代表,因此选拔外派董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集团公司需要在内部进行积极的选拔和培养,同时也可以通过招聘中介机构寻找符合条件的人员。
选拔外派董事的条件包括:具有丰富的国际化经验和高水平的管理能力;熟悉外派地区的文化、商业环境和法律法规;专业能力过硬,可以有效地解决外派公司面临的问题;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选拔外派董事的程序包括:第一步是确定外派董事的需求和任务,以及待招聘的岗位和要求;第二步是进行面试和评估,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第三步是进行背景调查和聘用程序,确保人员的身份和资质符合要求。
同时,外派董事还需要接受企业管理培训和国际化交流,从而更好地完成外派任务。
四、外派董事的职责外派董事在外派公司的职责包括:制定并执行企业战略、财务管理和投资规划等重要决策;监督公司运作和管理,确保公司的稳步发展;加强公司内外部的沟通和联系,处理企业的外事关系,代表公司与外界沟通交流。
通过这些措施,外派董事可以有效地推进企业的国际化和高效化。
五、外派董事的管理和评估为了更好地管理外派董事,集团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和评估机制。
外派董事的管理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梳理工作任务和目标,规范董事行为和操作流程。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并促使所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外派的董事和监事可以兼职外,其他外派人员原则上以专职为主。
第二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忠诚于所从事的事业,原则性强,具有敬业精神;(二)专业知识丰富,合作、协调能力强;(三)熟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以及所在企业的章程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等;(四)已在公司从事相关工作满二年以上,与公司签有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四条外派董事(含正副董事长)者,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五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三年以上任职经历;(三)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含本职)职务;(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本级)。
第五条外派监事、财务总监、工程监理等具有监督职能岗位的人员,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三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具有与本岗位工作性质相关的财务、审计、法律、工程技术和企业管理等学历、职称或管理经验。
第六条外派正、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具备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管理实际经验。
(二)具有所任职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三)所在企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派程序第七条对拟外派出任的人员严格按《亿利资源集团公司人事任免流程》进行任免;第八条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其中财务人员最多三年轮换一次,其他人员最多四年轮换一次。
第四章行为准则第九条外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以及所在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第十条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尽职义务,具体包括:(一)认真完成所在企业安排的分内工作,积极参加各类相关活动;(二)按规定定期向公司汇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依照相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三)在日常工作及重大事项决策事务中,必须表现出与自身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相匹配的水准;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得向公司虚报或瞒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产权代表或全权代表的身份开展活动;(三)不得超越自身任职权限直接干预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四)不得对外泄露公司和所在企业的商业机密;(五)不得在公司系统以外兼任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任何职务;(六)不得利用职务和身份便利谋取私利,不得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非正当利益;(七)不得在所在企业安插亲属,不得向所在企业摊派、报销不合理费用等。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管理,完善外派人员工作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3.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4.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第五条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外派人员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人员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在与其本人、亲属发生或即将发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在外派人员任职前进行相关调查,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重新委派外派人员或亲属回避的方式解决.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六条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根据派驻公司情况和人员资格条件,通过相应程序提名、审核、批准,确定候选人选.同时,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同时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第七条外派人员候选人确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委派文件,由法人代表签发,以集团公司名义向派驻公司发推荐函或委派函,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八条外派人员任期按照派驻公司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集团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或因工作调动或调整,或到退休年龄,或集团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不能胜任的,或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集团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企业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派出人员的资格条件建立外派人员人选库,筛选适合人员记录到人选库中备选.第四章外派人员权利、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外派人员的权利:1.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和派驻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2.有权获取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集团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派驻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5.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其它职权;6.法律法规和派驻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外派董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如出席股东会应取得集团公司的书面授权),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应保证董事权利得到与集团公司意见一致的行使;3.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应进行合理性和妥当性判断,谨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4.集团公司要求对其所在派驻公司有关事实、信息和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集团公司的检查、调查;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订派驻控股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6.非专任非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二条外派监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深入了解并全面监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控股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督促派驻的参股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3.参加派驻公司监事会等相关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参加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并将相关信息报告集团公司;4.参加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协助对派驻公司进行的审计.6.兼职外派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三条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经营层决定,忠实履行职责;2.对派驻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投资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时,须在该事项发生前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集团公司;3.协助集团公司股东代表、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反馈信息等.第十四条外派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除经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致使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或发表意见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以免除责任.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集团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商业秘密保密等方面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外派人员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派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第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以及每个会计年度的年中,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分别提交上一年度、半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公司上一年度、半年度的经营状况、出席派驻公司相关会议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第五章外派人员的考核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按年度和任期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调整和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外派人员考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主要从外派人员履职情况、派驻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集团公司协调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第二十一条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人员,可给予奖励.对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人员,按本办法之规定撤销委派.第二十二条外派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1.批评、责令改正;2.诫勉谈话;3.警告、出具警示函;4.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通过相关程序给予免职、劝辞、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5.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派驻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外派董事的选拔、任命、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司外派董事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
1.2 依据本制度依据《公司法》、《董事会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节适合范围2.1 外派董事的定义外派董事是指由公司从所属机构或者子公司选派或者聘任的代表公司参预其他公司董事会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2.2 适合对象本制度适合于所有由公司派遣或者聘任的外派董事。
第二章董事选拔第一节基本要求1.1 专业素质外派董事应具备出色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
1.2 诚信和道德外派董事应具备诚信和道德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1.3 沟通能力外派董事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有效地与其他董事、公司管理层及外部合作火伴进行沟通和协调。
1.4 语言能力外派董事应具备流利的外语表达和听力能力,能够胜任国际化环境下的工作任务。
第二节选拔程序2.1 提名推荐公司应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外派董事的角色定位,向候选人提供提名推荐的机会,并征求候选人允许。
2.2 考核评估公司应组织对候选人进行综合的考核评估,包括面试、背景调查等环节,以确定候选人是否符合外派董事的任职要求。
2.3 决策任命公司董事会根据候选人的考核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最终的决策任命。
第三章董事权力和义务第一节权力1.1 参预决策外派董事有权参预公司的重要决策过程,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1.2 监督管理外派董事有责任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的长远利益。
1.3 代表公司外派董事作为公司的代表,有权代表公司参预各种外部业务活动和交流。
第二节义务2.1 忠实尽职外派董事应忠实履行职责,勤勉尽责,以公司利益为先,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2.2 保守秘密外派董事应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严禁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个人或者组织。
外派董事 日常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日常管理制度第一部分:引言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外派董事的日常管理行为,保证公司在国际范围内的全面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派驻在海外的董事,包括但不限于对外业务拓展、国际合作等事务。
第二部分:外派董事的基本管理要求2.1 业务能力外派董事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国际经验,能够熟练处理公司在海外的各项业务。
2.2 团队合作外派董事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有效协调各国团队的工作,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
2.3 沟通能力外派董事应具备出色的沟通能力,能够与不同国家的员工、客户和合作伙伴进行有效沟通,解决问题。
第三部分:外派董事的日常管理制度3.1 工作计划外派董事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活动安排、目标制定、资源配置等,确保公司在海外的业务顺利进行。
3.2 信息报告外派董事应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海外业务的情况,包括市场动态、竞争对手信息、项目进展等。
3.3 风险管控外派董事应及时发现和分析海外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保障公司利益。
3.4 人员管理外派董事应合理安排海外团队的工作,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3.5 成本控制外派董事应合理控制海外业务的成本,提高公司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6 绩效评估外派董事应定期对海外业务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进措施,提高业务效率和盈利能力。
3.7 公司文化外派董事应积极传播和践行公司文化,促进公司全球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4.1 外派董事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的相关福利和津贴,并按照公司制度规定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4.2 外派董事应服从公司总部的指挥和管理,服从公司安排的出差和轮岗安排。
4.3 外派董事应保护公司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以上为外派董事日常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外派董事在执行日常管理工作时应按照此制度的要求,确保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和稳定。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依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本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和责任;第四条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委派第五条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页脚.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3、过去五年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5、本公司经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明确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关系,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派驻企业”)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外派董事、监事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同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第四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二)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公司或派驻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四)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精力和能力;(五)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一)存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三)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人员;(四)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五)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职责第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出席派驻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二)对派驻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三)维护公司利益,参与派驻企业的重大决策;(四)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管理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对外派董事、监事的选拔、推荐、培训、考核和监督;(二)制定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三)对外派董事、监事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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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机密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1第三章聘任3第四章工作方式、内容和报告4第五章考核和薪酬6第六章解聘、辞职和离任6第七章附则8 附一: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任命书9 附表二:权属公司董事会决策议案审核表10 附表三: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工作报表11 附四: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解聘书12 内部文件,注意保密- i -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外派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万华集团法人治理机制,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万华集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董事是指万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时,由万华集团公司提名并代表万华集团公司在被投资企业出任董事的员工。
第三条外派董事按照是否在被投资企业里兼任经营管理职位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是指在被投资企业里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被投资企业里不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
第四条外派董事按照是否在万华集团公司兼任经营管理职位分为专职董事和非专职董事。
专职董事是指在万华集团不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非专职董事是指在万华集团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
第五条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集团”是指万华集团,“集团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权属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企业。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六条集团公司的外派董事是集团公司对权属公司进行管理的受托者,应该严格履行其职责。
外派董事的职责包括:(1)代表集团公司对权属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权属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2)参与制定权属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3)指导和监督权属公司经营层实施权属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4)参与制定权属公司组织结构方案;(5)代表集团公司提出权属公司总经理候选人;(6)对权属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和表决;(7)参与制定权属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8)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外派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
外派董事的权利包括:(1)获知权属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2)获知集团公司有关其任职权属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3)列席集团公司有关其任职权属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会议的权利;(4)出席权属公司的董事会的权利;(5)在权属公司董事会上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6)提议召开权属公司临时董事会的权利;(7)提出权属公司各项经营和管理议案的权利;(8)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外派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体现相应的义务。
外派董事的基本义务包括:(1)遵守集团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集团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董事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2)不得利用董事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集团公司的财产;(3)不得泄露集团公司秘密;(4)作为集团公司的产权代表在权属公司董事会进行表决时,要慎审行使表决权,不得损害集团公司利益;(5)外派董事不得同所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章聘任第九条集团公司在选派和任命外派董事时,要遵循“程序规范”、“标准透明”、“用人唯贤”等用人原则。
第条外派董事的基本任职资格包括:(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2)承认并信守集团公司章程,承诺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的管理制度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3)具备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4)具备所任职权属公司的行业背景和行业知识;(5)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包括决策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等,专业能力包括研究分析能力、问题解决能力、表达能力等;(6)年富力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第一条外派董事的选拔和任命流程如下:(1)集团公司董事局根据权属公司的实际情况,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委派外派董事的需求计划;(2)人力资源部根据外派董事需求计划组织初步选拔,根据初步选拔结果提出外派董事候选人名单(2-3人);(3)人事副总裁对外派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4)总裁对外派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必要时召集总裁办公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外派董事提名议案(1人);(5)集团公司董事局对总裁(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外派董事提名议案进行审核,并形成集团公司的决议;(6)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根据董事局决议,在权属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外派董事提名议案进行表决;(7)外派董事提名议案经过权属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后,由董事局主席签发外派董事任命书(参看附一《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任命书》);(8)外派董事收到外派董事任命书之后前往权属公司就职。
第二条外派董事既可以是专职董事,也可以是兼职董事。
第三条外派董事应该要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切实履行其职责,专职董事最多可以同时在不超出3家权属公司担任外派董事,兼职董事最多可以同时在不超出2家权属公司担任外派董事。
第四章工作方式、内容和报告第四条兼职外派董事的日常办公地点在集团公司。
第五条专职外派董事的日常办公地点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既可以在集团公司办公,也可以在权属公司办公。
第六条外派董事如果在集团公司办公,应该遵守集团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如果在权属公司办公,应该遵守权属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七条外派董事应该按照权属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准时出席董事会,如果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出席董事会,应该以书面形式委托集团公司其他外派董事代为投票,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八条外派董事在出席权属公司董事会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1)主动向权属公司其他董事、经营层和相关部门了解和获取董事会议题的相关信息;(2)对董事会拟审议的议题,外派董事之间要及时进行内部沟通,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的决策议案;(3)外派董事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以及初步决策议案填写权属公司决策议案审核表(参看附表二《权属公司董事会决策议案审核表》),并及时地转交给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4)外派董事应该大力配合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导对拟审议的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必要时列席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和董事局会议。
第九条外派董事根据集团公司的决议,代表集团公司在权属公司董事会上进行表决,并及时把表决结果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第二条外派董事在权属公司董事会进行表决时,必须遵循集团公司的决议。
第二一条外派董事在权属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研究权属公司产业发展趋势,提交权属公司产业发展建议报告;(2)了解权属公司管理现状,向权属公司提交管理改善建议报告,并及时反馈到集团公司;(3)指导和监督权属公司经营班子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4)配合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对权属公司的各项管理。
第二二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实行工作汇报制度,具体安排如下:(1)外派执行董事每月汇报一次,通过列席总裁办公会进行汇报;(2)外派专职董事每月汇报一次,通过列席总裁办公会进行汇报;(3)外派兼职董事和外派非执行董事每季度汇报一次,通过列席总裁办公会进行汇报;(4)对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汇报,既可以是单独对总裁进行汇报,也可以列席总裁办公会进行汇报;第二三条外派董事工作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1)汇报期内个人主要的工作内容及其取得的工作业绩;(2)汇报期内权属公司的重要决策及其实施情况;(3)汇报期内权属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4)集团公司要求权属公司执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5)本人对权属公司改进经营管理的各项建议;(6)集团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汇报内容。
第二四条外派董事列席集团公司董事会进行年度述职报告,年度述职报告是对外派董事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五条外派董事工作汇报既要按要求进行当面的述职汇报,也要提交书面的工作报表,书面工作报表(参看附表三《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工作报表》)是对外派董事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考核和薪酬第二六条集团公司对外派董事实施定期考核,详细的考核办法详见《万华集团公司员工考核管理办法》和《万华集团员工考核标准》。
第二七条集团公司实施外派董事补贴制度,外派执行董事补贴标准可以由权属公司发放,也可以由集团公司发放,其他外派董事补贴由集团公司发放,在集团公司管理费用列支。
第二八条外派董事补贴标准如下:(1)如果外派执行董事的补贴由权属公司发放,其标准由权属公司提出,集团公司审核通过后执行;(2)其他外派董事年度补贴标准为XXXX元,同时兼任多家公司的外派董事每增加一家公司年度补贴增加XXXX 元。
第二九条外派董事补贴在董事任期满整年时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三条任期不满整年的外派董事如果是正常离任,补贴标准按任期月度进行折算;如果是非正常离任,取消当期的补贴。
第六章解聘、辞职和离任第三一条外派董事实行任期制,具体任期由其所任职的权属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二条外派董事如果不能胜任工作,集团公司应该及时予以解聘。
第三三条外派董事解聘方案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报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核通过,提交集团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具体的流程如下:(1)人力资源部根据外派董事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对于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的外派董事提出解聘方案;(2)人事副总裁对外派董事解聘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3)总裁办公会对外派董事解聘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集团公司关于外派董事解聘议案;(4)集团公司董事局对外派董事解聘议案进行审核,并形成集团公司关于外派董事解聘的决议;(5)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根据董事局决议,在权属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外派董事解聘决议进行表决;(6)外派董事解聘决议经过权属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后,由董事局主席签发外派董事解聘书(参看附四《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解聘书》);第三四条外派董事在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但是辞职方案须经集团公司审核通过之后提交权属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具体流程如下:(1)外派董事提出辞职方案;(2)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外派董事辞职原因进行调查,并提出专业意见;(3)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副总裁审阅辞职方案,并出示意见;(4)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辞职方案,并出示意见(5)集团公司董事局审议辞职方案,并形成集团公司关于辞职方案的决议;(6)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根据集团公司决议在权属公司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五条外派董事的非正常离任是指被解聘或者任期主动辞职而离任,其他情况均为正常离任。
第三六条外派董事离任时,由审计监察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七条外派董事离任前要把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