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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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

“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

“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一、背景最高院公报2014年12期发布最高院于2011年审理的一起案件【(2011)民提字第344号】,在法律界引起轰动,很多人都有了司法实践已突破“禁止留押”的感叹。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起施行),很多人看到该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时,都会想起前述公报案例。

笔者也不例外,同时会困惑该司法解释是否已改变了最高院在上述案件判决的裁判标准,否定其中“买卖合同”的效力?对此,在最高院依例出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之前,尝试着揣测一下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目的。

二、该条第一款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买卖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两个关联合同。

按最高院有关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出台答记者问中所述,“此种情形下买卖合同应当视为类似于担保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正因如此,出借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的,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

”基于这一理解,出台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
院在公益诉讼 中的法律地位
3
三、诉前程序
4 四、行政公益
诉讼中的起诉 和受理程序
5 五、公益诉讼
起诉人的调查 收集证据权力
七、裁判方式
六、二审程序的启 动方式和相关主体
的法律地位
八、公益诉讼起诉 人的撤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一)本条适用于“已经立案”的情形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十种情形 (三)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1
一、审理的基 本制度
2
二、判决
3
三、简易程序
4
四、第二审程 序
5
五、审判监督 程序
(一)关于规制滥用回避申请权 (二)诉讼保全 (三)缺席判决 (四)撤诉 (五)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六)虚假诉讼的处理 (七)调解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二)简易程序中的传唤、通知和送达 (三)举证期限、答辩期限 (四)转换程序
(一)上诉人的确定 (二)提出上诉的具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中的判决
(一)再审申请的审查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三)检察监督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 的范围和委托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 以及法院的审查权力
(一)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的处理 (二)司法建议的权力和备案
一、生效裁判 的执行
二、非诉行政 执行
(一)执行名义 (二)申请执行期限
(一)申请非诉执行的期限 (二)非诉行政执行的管辖 (三)申请非诉执行的条件 (四)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一、行政公益 1
诉讼的建立过 程

完整word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完整word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篇之解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篇之解读

民诉司法解释涉外篇对比分析解读杨万里(新浪微博:@三国法杨万里)一、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民诉司法解释5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原民诉意见304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新增考点:新增经常居所地涉外总结: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只要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即可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二、外国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一)有关身份证明的规定民诉解释523条: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524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02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_人事政策

202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_人事政策

202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浅析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反驳请求

浅析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反驳请求

浅析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反驳请求刘小根一、问题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房地产登记行为侵犯其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①是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要么要求撤销产证、变更产证,要么确认违法等。

针对原告得诉请,被告代理人在庭审时总是要提出反驳请求,请求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起诉等。

反驳请求为何有如此多种,这说明不同的反驳请求应当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但很多代理人庭审答辩时都有思维定势:要么永远请求“维持”,永远请求“驳回诉请”。

有些人想当然地认为,无论是“维持”还是“驳回”,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结果都一样,那就是我们登记机关没有败诉。

因此,反驳请求这个稍有专业性的问题被想当然地认为简单到可以忽略不计。

实际不然,反驳请求技巧不仅可以决定诉讼胜败,而且能够反映行政机关应诉代理人的法学功底与素养。

欲掌握反驳请求技巧,先得从了解行政诉讼的裁判种类开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裁判种类行政诉讼裁判,顾名思义分为两部分:“裁”与“判”。

“裁”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针对行政程序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程序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判”即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具有实体性、单一性的特征。

裁定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

判决有: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驳回、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变更等②。

本文将行政诉讼中一审裁判的类型、涵义和适用条件以表格形式列下来,通过比较的方式,我们可以发现各个裁判的适用条件是不一样的,具体参看下列表格: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六十条。

丧失胜诉权的法律规定(3篇)

丧失胜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胜诉权是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并非所有诉讼都能获得胜诉的结果。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关于丧失胜诉权的相关规定,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一、胜诉权的概念胜诉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享有胜诉的权利。

胜诉权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

二、丧失胜诉权的情形1. 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丧失胜诉权。

2. 主体资格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二)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当事人如果丧失了主体资格,将无法行使胜诉权。

3. 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将丧失胜诉权。

4. 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如擅自撤诉、未经法庭许可擅自离开法庭等,将丧失胜诉权。

5. 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当事人因以下原因也可能丧失胜诉权:(1)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2)放弃诉讼权利的;(3)故意拖延诉讼的;(4)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丧失胜诉权后,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 被告免除民事责任在胜诉权丧失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被告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2. 案件审理终结丧失胜诉权的案件,法院将依法终结审理。

3. 诉讼费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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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

这种情况在当事人看来往往会觉得非常不公,但实际上,法院驳回起诉是司法裁判的一种正常结果,它有其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

本文将从驳回起诉的概念、原因、程序和应对措施等方面对此进行探讨。

一、驳回起诉的概念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在受理当事人起诉后,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事实不清,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简单来说,就是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证据不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直接驳回起诉。

二、驳回起诉的原因
1.法律不支持
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合时,法院会驳回起诉。

比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但是法律规定明确,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时法院就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2.证据不足
当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时,法院也会驳回起诉。

比如,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但是原告无法提供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证据,如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警事故认定书等,这时法院就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3.程序问题
当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规定时,法院也会驳回起诉。

比如,原告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提交起诉状或者补正起诉状,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缴纳诉讼费用等,这时法院就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驳回起诉的程序
驳回起诉的程序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一审驳回起诉:当原告起诉被告后,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事实不清,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就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时,原告可以在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或者在30日内向同级法院申请再审。

2.二审或再审驳回起诉:当原告对一审驳回起诉的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或者向同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上级法院或再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仍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事实不清,就会维持原判并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时,原告可以在1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四、应对措施
当原告的起诉被法院驳回后,应该如何应对呢?
1.接受裁决:如果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是合法合理的,那么原告应该接受法院的裁决,不再继续诉讼。

2.申请上诉或者再审:如果原告认为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决有误,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或者向同级法院申请再
审,争取更高法院的支持。

3.重新起诉:如果原告认为在前一次诉讼中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可以重新起诉,但是需要注意避免诉讼中的问题。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起诉是司法裁判的一种正常结果,它有其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

当事人应该在诉讼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

如果出现驳回起诉的情况,当事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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