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的探讨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成。
因而,找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对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检察机关的社会普知度仍然不高。
检察机关被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对这一点,实践中却并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

无 罪推定 是个 很古 老 的法 则 ,最早 是 由意大 利人 贝利亚 提 出 。法 国大 革命 胜利 后 ,在 人权 宣 言 中也 提 出无 罪推 定 。16 96年 , 《 民权 利 和政 治 权 利 国 际公 约 》 亦 规 定 了无 罪 推定 ,再 如 一 些 地 区 性 的条 公 约 、公 约 中 ,如 欧洲人 权公 约都 有该项 原 则 。关 于 无 罪推 定 的表 述 ,通 常 有两 种 ,第 一 种如 14 9 0年 l 2 月联合 国通 过 的 《 界人权 宣 言》 第 1 条第 1项规 定 “ 受刑 事 控告 者 ,在 未经 获得 辩 护 上所 需 的一 世 1 凡 切保证 的公开 审判而 依法 实有 罪 以前 ,有 权 被视 为无 罪 。 第 二 种如 14 ” 97年 意大 利 《 宪法 》 第 2 7条 第
试 论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 对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的 吸收
王 波
( 广州城 市职业 学 院 公 共管理 系 广东 广 州 5 0 0 ) 14 5
内容提要 :无罪推定原则是我 国刑事诉讼 法中为保证犯 罪嫌疑人的权利而设 立的基本原
则 .是 司 法的一 大进 步。本 文就 无 罪推 定 的 定义及 内容 ,以及 立 法表 现 进行 阐述 ,并 对确 定 和
去除 “ 人犯 ” 这一 明显 带有 罪推 定色 彩 、易与 罪犯概 念混 淆 的称谓 。
2 .明确 人 不 负 提 供 证 明 自己无 罪 证据 的 义 务 ,不得 因被 告人 不能证 明 自己无 罪 ,便推 定其 有罪 。控诉 方履 行证 明责 任必 须 达到 法律 的要求 ,否
收稿 日期 :2 0 0 2 0 6— 6— 2
一
、
无 罪 推 定原 则 的概 念 及 内 容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案例讨论一、案例讨论目的刑事诉讼法是我院JM、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必修课程之一,具有显著的操作性和很强的实践性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价值,如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程序优先等需要通过具体制度的实践才能得到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且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基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严肃性和操作性特点,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以及研究生学习自身特点,强化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研究生教学重要内容,也是为其今后职业铺垫必要前期准备所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讨论教学正是这一目标的极佳的载体和形式。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讨论教学的基本目的是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通过主题陈述、问题争论、案例讨论、模拟辩论等形式,使学生更好的学用结合、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更为牢固地掌握课程知识、原理,培养和训练学生各种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基本技能,包括陈述、反驳、辩解,概括、归纳、总结,观察、判断、快速反应、应对,抓住问题的关键或紧扣案件的重点,带动文字表达、论文写作和相关法律文书书写等。
这一案例讨论过程必然要求学生课后大量查询阅读相关资料,而具有竞争性的争论、讨论、辩论能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被动的死记硬背的学习模式,为学生搭建一个自我挖掘潜力、训练专业所需能力的平台。
这一过程正是本案例讨论本身期望达到的目标。
案例讨论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知识的同时,要求其独立思考、独立完成案例讨论教学指定工作,特别强调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不乏涉及理论问题,基于财经类法律专业与政法学校学生在课时安排、培养目的和就业现状等都有所不同,因此,课程的设置也应反映这种区别,以更好适应学生培养的目标和就业要求。
同时,基于JM2.0、JM3.0、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和学习背景不同,课程设置上应有所区别。
但案例讨论教学形式本身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通过案例辨析等方式,强化理论探讨的实践活动,对上述研究生均有相当的效果,案例讨论不仅证明了互动式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明显优于宣讲式的教学模式。
试论我国刑事申诉的法律问题及维权对策

我 国 此 种 制 度 设 计 导 致 了一 系列 不 利 的 后 果 。 是 申 诉 多 , 一 申诉
率高 , 但再审程序的概率低。尤其 是被错误判刑人一方痛苦极大 , 冤
案 迟 迟 不 能 平 反 。二 是 易 于 产 生 司 法 腐败 。当事 人 申诉 得 不 到重 视 , 进 而 出现 了直 接 找 “ 院” “ 长 ” 现 象 , 免要 行 贿 。三 是 不利 于 两 、两 的 难 对 “ 犯 ” 改造 。 “ 犯 ” 初 是 不 服 , 而产 生对 礼 会 极 大 不 满 。 罪 的 罪 起 进
能 引起 社会 的 关注 。
一
、
刑 事 申 诉 权 的保 护 现状
加限制条件 , 只会徒增对生效判 决、 定的法律严肃性的怀疑。 裁 第二, 设定一定的条件 , 有利于使 申诉程序制度化 、 法律化 。 第三 , 现实的需 要。 无理 申诉、 反复中诉等不必要 申诉大量产生。 第四 , 工作的需要。
理 申诉 、 反复 申诉 等 不 必要 的 申诉大 量 产 生 , 院 、 察 院处 理 力 不从 法 检
中图分 类号 : 93 C 1
我 国修正后的 《 刑事诉讼法》 2 4条增加了刑事 申诉效力的条 第 0 款, 但未 具体规 定刑事 中诉 的期 限和回复要求, 显然对刑事 申诉权的
保 护 是不 利 的 。 此 , 因 笔者 认 为 , 进 一 步 保 护 刑 事 申诉权 利 , 置 刑 应 设
三 、 事 申诉 的 几个 法 律 问 题 刑 《 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第 2 4条 是修 正后 的 《 事 诉 讼 中 0 刑
检 察 院决 定 。
( ) 法机 关 自己 “ 借 ’ 二 执 纠 难
关于对新刑事诉讼法辩护制度问题的探讨

门办公室配备相关复印、 打印、 传真设备, 便于工作的开展; 在 提供的新证据材料 , 公诉部门要认真核实、 核查 , 必要时应该 办公 条件 还不允 许 的条件 下 , 律 师审 阅和复制 的卷 宗材 料 , 必 要求公 安机关进 行调查 落实 . 务 必保证 证据 的真 实与准确 。 在 须检察工作人员在场 。 其二 , 是新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第二款 细节分 析与 整体证据链 条充 分把握 的基础 上 , 做 出客 观公正
师法相互衔接 , 并且加大人权保护的力度 ,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 施 , 公诉部门一定要提前与新法接轨 , 改变 旧观念。积极保障 辩护制度的保障中加大了力度。 这种新观念的更替 , 在新法中 律师相关权利的行使 。 集 中体 现在 律师接 待与 阅卷权保 障 、听取 辩护人 意 见 的两大 二、 审查起 诉过程 中听取 辩护人意见 制度 的具体运用及 方
国家安全 犯罪 案件 、恐怖 活动案 件 、特别 重大 的贿 赂犯罪 案 位 , 制定有利于控辩双方证据公开的制度 , 并形成长效机制 。 件 。在 特殊案 件 的处 理 中 , 就 可能 出现重大矛 盾 , 如 果充分 保 控辩 双方主 动公开证 据 。着 重听取 律师 的意见 ,做 出及 时反 告知 律师应 主动积极 对有关证 据 向检察机关 公开 出示 , 做 障律师 的 阅卷权 . 也 就有可 能出现危 害 国家 安全 、 国家利益 的 馈 。 情况发 生 。对于这类 案件 . 笔者建议 运用 预收案 制度 , 检察 机 好 审查起诉 阶段 的证 据公开 工作 。 在 司法实践 的基础上 , 争取 关提 前介 入 , 预审 案件 , 及 时发现 可能 出现 的情 况 , 如果 涉及 形 成机制 , 最终将 其作 为一种 制度在立 法上 予以规定 。 这一建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研究作者:胡悠悠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摘要】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与和平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司法机关处理重大恶劣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自建立之日起就对维护我国良好的社会环境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立法和实施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抽象的理论的千变万化的犯罪案例要做到有机结合,刑事诉讼法才能真正发挥其效力。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理论实践;和谐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全球化程度加深,文化全球化的势头也发展良好,在经济与文化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司法立法建设,形成体系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2012年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法律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意识的进一步推广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愿望更加强烈,因此,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实施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意义(一)人权的完善体现了我国社会的进步这次的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幅度比较大,首次提出了将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标志着我国社会精神的极大进步。
由于刑事诉讼法设计的案件基本为刑事案件,犯罪情节比较严重,自此,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充足的案件证据下才能为其定罪,也排除了另一方对犯罪嫌疑人方面恐吓、威逼其承认本没有犯下的罪行,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原有的几大必备证据之外又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项。
同时,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后要适当听取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和要求,加大审查力度,从根本上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社会经济虽然发展较快,但还是受很多传统观念的禁锢,比如觉得出庭作证辩护会得罪人而遭到报复所以不愿意出庭的现象,新刑事诉讼法充分考虑到这一特点,做出了出庭作证人的家人可以不出庭的重大决定,对证人的保护制度也更加全面细致。
新刑事诉讼法这些方面的措施实施体现了我国在人权重视方面的一大进步,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探索

了, 不需要费太大的精力和 时间去讲述 , 只在 容易产生 歧义 和混淆的地方加 以强调 和解释 , 以便准确掌握 即可。
二 、 教学模 式上 , 在 灵活 运用传 统讲授 教学 法和 现代 案例教 学法
我国是典 型的成文法 国家 , 就决定 了法学教育过程 中 这
传统的讲授 式教学 模式 在教 学过程 中仍 占有 重要 的地 位。
传统的教学模式 即课 堂讲授式教 学注重 知识 和理论 体系 的 传授 , 在这种教学模式中 , 教师在教学过程 中处于主导地位 ,
通过教师的语 言 、 动作 、 表情 、 书等 因素展示教师个人的人 板
格魅力 , 通过教师富有经 验的讲解 , 师生 问情 绪 的相互感染 来产生 良好的教学效果。这种教 学方法 能够 培养 学生理论
、
在 课时分 配上 , 基本 理 论知 识 详细讲 述 , 具
体 制度 规定简 单解释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是 法学理论 知识 的重要组 成部分 , 对培养法学专业学 生建立系 统的法学思 维 , 特别是
法的运用 , 通过语言讲授论述。但 传统 的讲授式教学方法也
有其 自身的局限性 , 在这 种教学模 式下 , 教师始终 居于课 堂 主导地位 , 演变为知识的化身 , 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 课堂上缺 乏学生的主动参 与 , 不利 于学生 运用 所学法 律 知识分 析 问 题、 解决 问题能力 的培养 , 不利 于学生运 用法言法 语表达 能
例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 的正 常运用需要 学生在 掌握相 关
学 科 的 基 本 概 念 和 基 本 理论 , 备 基 本 的 分 析 问题 和处 理 问 具
题 的能力 , 而为从事相关法律 实务 和研究工作奠定坚实 的 进 理论基础 。刑事诉讼 法学 日常教学 中, 基本理论知识 的讲授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辩护——以李庄案为视角

关键词 :程序性辩护 ;实体性辩护 ;李庄案
中图分 类 号 :D 2 . 952
引 言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7 — 35( 0 2) 2 0 8— 4 62 0 8 2 1 0 — 0 0 0 使 其 免 受 不 公 正 对 待 处 理 的一 系列 诉 讼 行 为 的 总 和 。④ 据 辩 护活 动 所侧 重 内容 的不 同 ,刑 事 根 辩 护 可 分 为 实 体 性辩 护 和 程 序 性 辩 护 两 种 。在 我 国 的刑 事 司 法 实 践 中 ,实 体 性辩 护 一 直 是 最 主要 的辩 护 形 态 ,然 而 近 年 来 一 种 新 的辩 护 形 态 — — 程 序 性 辩 护 ,亦 在 我 国 出 现 并 开 始 逐 渐 发 挥 重要 的作 用 。 程 序 性 辩 护 作 为一 种 新 兴 的 、有 别 于 实 体 性 辩 护 的 辩 护 形 态 ,其 既 不 从 刑 事 实 体 法 上 寻 求 辩 护 的理 由 ,也 不 从 指 控 证 据 是 否 具 有 证 明 力 以及 检 控 方 证 据 是 否 确 实 充 分 的角 度 来 发 现
21 0 2年第 2期 ( 总第 5 期 ) 1
21 0 2年 4月
广 州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V0 .2 NO. 11 2 Ap .01 r2 2
J U N LO U N Z O P NU IE S Y O R A FG A G H UO E N V R I T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 中的程序性辩护
注 。 而 李 庄 本 人 及 其 辩 护律 师 亦 就 诉 讼 过 程 中 所 出现 的法 院 管 辖 不 当 、违 反 回避 制 度 、指 控
辩护 的依据 ,而是 以我 国 《 刑事诉讼 法 》所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的探讨
论文摘要 当今社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较多,常用的
有比较研究、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并得到推广。但是针对目前刑事
诉讼法的研究方法,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文探讨了关于我国刑
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研究方法 问题意识
当今社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较多,常用的有比较研
究、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积极推动了司法的进步,促进了我国刑事
诉讼法与国际的交流。但是,在我国目前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中,仍
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和关注。下面就这几种研究方法进行介绍并探讨
其存在的问题。
一、研究方法之比较研究
比较研究应用到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
的。比较研究,就是对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进行比较,在比较的基
础上进行研究,从而促进中外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合作和交流。目前,
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基本上有了中文翻译成果,而
其他一些国家如英、美、法、德、日、俄等国,他们的权威刑事诉讼
法教科书也有了中文译本。这些条件为中外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奠
定了基础,有利于更新研究人员的观念。
我国社会现正处于法制过渡、转型的阶段,因此,这些特征注定
了我国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会继续采用比较研究作为刑事
诉讼法的基本研究方法之一。但是,从这些年的研究情况来看,比较
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如下:
第一,比较研究由于其性质是引用国外刑事诉讼法,与国内进行
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学习研究。因此,容易出现机械照搬或者仅仅
是简单对比的情况,从而会缺乏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分析,从而可能
会得到较为武断的研究结论。例如,关于有些学者提出我国应引入保
释制度的观点,其本意是想降下当今社会较高的审前羁押率,但是,
却没有考虑到我国的特殊背景,即我国法律上定义的“犯罪”,兼有
定性和定量成分的特征,并且我国侦查和审判十分依赖于口供,难以
在短时间内做出改变,这些特征使得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
太可能引进保释制度。提出引进保释制度的研究人员就是典型的机械
照搬,没有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
第二,不同的研究人员,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时,
可能会分别具有不同的研究倾向。比如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他们之
中沉浸于理论研究的部分群体,往往倾向于选择最先进的刑事司法改
革作为参照物进行比较;而具有实务精神的研究群体,则倾向于选取
更为保守的比较方式,往往不愿接受国际准则。
第三,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往往更多的研究英美形式诉讼法,较
少研究大陆法。因为这种研究的偏向性,很少有能够真正贯通两大法
系的比较研究。而且,研究人员很少能够深入研究一个国家的刑事诉
讼法,因此很多时候都不能够真正学习研究到其精髓,引为己用。
二、研究方法之规范分析
相对来说,规范分析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刑事诉讼研究方法。它是
一种通过分析法律规范的文理解释和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立法的
背景及司法环境,分析法律规范的潜在或者显在的性质和效果。运用
这种研究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有许多优点。一方面基于规范分析,
可以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能够适应社会的需求,从而推进我国立法
的完善;另一方面,应用规范分析可以更好的为法律规范做出更正确
的解释,从而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再者,应用规范分析,能更好的
对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阐述。不过,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应用规
范分析法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基于规范分析来理解和解释刑事诉讼法,容易与司法实践
之间脱节。这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解释往往不够严格,并且
主要采用抽象静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缺乏典型案例的参照和理
解。而刑事诉法研究人员系统的学习刑诉法学教材,较少接触司法实
践等信息,其思维方式往往比较理想,不会联系实际。从而导致了研
究人员与司法人员无法有效沟通。
第二,规范分析不太重视来自宪法规范对刑事诉讼立法的约束
力。刑事诉讼法研究人员往往很少从宪法角度分析具体刑事诉讼制度
的具体刑事诉讼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依
据宪法受到了侵犯,是无法通过刑事诉讼领域得到救济的。不仅仅如
此,如果当事人援引宪法的保障条例提出上述,法院也不会将其作为
判决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基于规范分析的刑事诉讼法研究在
法律的范围内有效。
三、研究方法之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是一种近年兴起的刑事诉讼法研究方法。实证研究分析
法,就是通过分析和观察经验事实来检验和建立各种理论的研究方
法。也就是说,实证研究就是要通过尽可能多的方式和渠道,收集经
验事实,然后对这些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推理以及深入研究。刑
事诉讼法是一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研究刑事诉讼法的最终
目的,是指导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从而更好的改善我国的刑事诉讼
法。因此,了解实践及经验事实,对于刑事诉讼法是十分重要的。这
也说明了实证研究法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
过,根据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实证研究仍存在些许不足和局限。
第一,由于实证研究方法是一种新兴的分析方法,对其的运用还
处于起步阶段,刑诉法的相关研究人员没能很好地系统训练实证研究
方法。由于训练不够充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人员在运用实证方
法时,一些基本的分析方法样本的选择、SPSS等统计软件的使用、
科学分析实证调研的采集的信息、验证实证调研的结果等方面,仍然
存在些许不足。例如,有的研究人员虽然得到了“实证研究”报告,
但是在报告中却根本不把研究资料的来源说明清楚,也不具体介绍自
己采用的分析方法、依据及其研究过程,仅仅把自己的研究结论提出
来放在报告中,因此,像这类的实证研究报告,其科学性有待考究。
同时,有一些实证研究是基于一些试点项目调研成立的,项目的选择
上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并且往往不具备可持续性,其在试点项目的调
研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因此,这类实证研究得到的结论也不具备科
学性,缺乏说服力。
第二,严谨性不足的实证研究无法明显合理地支撑司法改革决策
和立法。在我国,从事实证研究的研究人员主要存在两个团体,一是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学者,一是立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二者的实证
研究方法具有很大的不同点。立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往往不会公开
其实证研究的成果,因此,公众无法验证他们收集数据的程序是否公
开合理,以及他们进行分析论证时是否具有严谨性;而学者进行的实
证研究,往往更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故而也缺乏严谨性和创造性,
从而导致某些司法革决策和立法显得依据不足。比如,在2012年,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了一、二审法院的审判期限,甚至授权最高人民
法院无限期地延长审判期限。但是,却没有向社会公开说明我国做出
这样修改决定是依据什么样的实证研究成果做出的。
四、研究方法之总结改进
将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合理应用到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中,具有十
分积极的意义。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法治特点和研究条件来看,上述三
种研究方法:比较研究、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都存在一些不足,都需
要进一步进行加强。每一种研究方法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因此,不
能过度强调某一种方法。这三种研究方法都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
针对比较研究容易将主观因素带入客观评价中,出现机械照搬的
情况,因此,改进比较研究,就是要注意消除中西文化的冲突或者意
识形态方面的阴影,在充分尊重中国国情和国际准则的前提下,积极
探索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学习和加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针对规范分析缺乏实践指导,容易与实践脱节的缺点,改进规范
分析,就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缺陷,以正确的程序理念指导分析过程,
建立一个合理的动态分析体系,将宪法规范作为中心,以法律规范为
主体,充分联系实际。
实证研究由于在我国运用时间尚短,经验不足,因此,针对实证
研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充分吸取各种社会
科学如经济学等的研究方法进行改进。因为社会科学的调研方法发展
已经较为成熟,充分学习其取样方法、数据分析方法、一些统计软件
的应用等,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证研究的改进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合理运用多种研究方法研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分析我国司法实
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应用规范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能更好的诠释国内外的刑
事诉讼法,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合理比较研究我国
刑诉法与国外的区别,提出具有创造性的新观念,并应用实证研究科
学合理地验证新观念的科学性。因此,系统的应用开放的比较研究,
合理的规范分析和扎实的实证研究,才能建立更理性务实的刑事诉讼
法,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