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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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 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总则

1.1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2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厂房、设施和设备,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拒绝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1.3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上班时不准佩带耳环、戒指、项链、指甲套等饰品及非操作用品进入工作场所。女工须把发辫放入工作帽内,方能进入工作场地和检查操作设备。所操作的设备,必须随时排除故障隐患。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润滑良好,保证设备安全。

1.4工作中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调整设备、拆卸防护装置时要先关机停电。

1.5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必须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清理工作场地。1.6 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1.7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示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1.8 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安全措施。

1.9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电工必须穿戴绝缘鞋、手套,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资。

1.10 对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保存,严格管理。操作使用者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1.11 各种消防器材工具,按消防规范放置齐全,不可随便动用。

1.12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挽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相关机构。

2 设备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1 保持车间内环境整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2.2 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入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2.3 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线,如确实需要,需报生产部批准,由专门的电工办理,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2.4 操作使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2.5 燃油锅炉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6 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2.7 禁止在车间内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征得生产部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2.8 车间消防员要按时车间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9 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随时可用。

2.10 下班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2.11 如发现火灾险情要积极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领导报告。

3 设备异常情况处置措施

3.1 设备异常情况,是指设备在运转时,出现停水、停电、停气、设备骤然卡死、主要备件断裂、电器突然起火等无法预测的设备突发现象。

3.2 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现场操作人员要沉着冷静,根据事件的类别、严重情况,一面采取恰当的措施处置,一面向领导汇报,并做好详细记录。

3.3 当发现突然停电时,应断开所有设备的电路,避免突然来电,使设备在无准备、带负荷状态下启动,而损坏设备;发现停水时,凡用水冷却的设备,应一律按停机操作处理;发现停汽时,凡用汽设备,应按停机操作处理。

3.4 设备自身出现异常情况(如设备骤然卡死、主要备件断裂、电器突然起火等),设备操作人员先按停机操作处理,解除险情,做好异常情况记录,同时报告主管领导,组织突击抢修。

3.5 出现设备异常情况,维修人员要迅速赶到现场,组织人员突击抢修,并报告设备管理部;维修人员判断、解决不了的问题,应有设备管理部组织技术骨干处理。

3.6 如果设备异常情况比较严重,设备管理部要一面组织抢修,一面建议采取替代措施或调整生产计划,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定

4.1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定

4.1.1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企业资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4.1.2 本规定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包括燃煤蒸汽锅炉、燃油蒸汽锅炉、燃气蒸汽锅炉。

4.1.3 使用锅炉的工厂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和锅炉技术档案,包括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

4.1.4必须高度重视锅炉安全工作。各工厂厂长是锅炉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专职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按照规程的要求搞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按其严格实行。严禁酒后和上岗饮酒及脱岗。

4.1.5 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以及锅炉安全的各种仪表,还应建立巡回监视检查和定期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4.1.6 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没有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不得使用锅炉。锅炉水质化验员须经法定机关考核取证方可上岗。

4.1.7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应及时组织修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有安全隐患的锅炉投入运行,司炉工有权拒绝操作,并可直接向生产总部设备管理部报告。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等,应具有国家

职能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方可进行修理。修理前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工厂的锅炉技术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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