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分解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要求规范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地级(含)以上城市(包括州)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实现统一规范、信息畅通、手段先进、运转高效、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关于加强指挥中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是本级公安机关实施接警处警、信息研判、决策参谋、指挥调度、社会联合行动工作的执法勤务部门和综合职能部门,是实现快速反应、整体作战的警务指挥枢纽,是本级公安机关领导行使指挥权的重要依托和参谋助手,代表本级公安机关领导行使指挥权。
第三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在本级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下,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负责辖区11 0接处警工作、协调本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和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与监督。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职责任务:(一)负责本市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工作,接受、处理群众电话(短信、互联网等方式)报警、紧急求助、举报和对人民警察的举报、投诉;(二)负责处理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报告的重大紧急警情;(三)负责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党委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报告重大紧急警情;(四)协助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指挥各警种、各部门处置重大紧急警情,视情派员跟随领导赴现场处置;(五) 指挥协调涉及各警种、各部门的重大警务活动;(六)负责本市要害部位、交通要道监控(含视频监控、全球卫星定位、金融机构报警系统、旅馆业报警系统等),组织部署辖区范围内的重大布控查缉工作;(七)负责本级公安机关日常值班;(八)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信息归口管理,收集下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服务领导决策,对外发布社会治安预警信息;(九) 负责收集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报送辖区重大警情、敌社情信息,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情报信息工作;(十) 负责汇编每日动态》,上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党委政府;(十一)负责收集、汇总全市社会面治安情况,并以快报、要事摘报刑事上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十二)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值班室的业务工作,对本级公安机关110处警情况进行督察;(十三)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指挥系统的建设、管理及应用;(十四)负责本市出入市境道口公安检查站,市内高架道路、环线道路等交通要道的出入匝道以及其他重要卡口、岗点的布警规划,组织指挥布控查缉实战演练和布控查缉工作;(十五)参与制定、修订本市处置社会安全类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预案,收集、整理各类专项预案,建立健全预案库。
公安部地级市三台合一技术规范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技术规范公安部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目录1.前言 (4)2.适用范围 (5)3.引用标准 (5)4.术语 (6)5.接处警业务基本工作流程 (7)6.城市与模式分类 (9)7.系统组成与功能 (7)8.设备配置要求 (21)9.系统接口与协议 (23)10.接处警设备环境要求 (24)11.系统对电源的要求 (26)12.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27)13.技术文件和培训 (28)14.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29)15.技术方案评审和系统准用要求 (30)16.编制说明 (31)1.前言为指导和规范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建设,制定《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技术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结合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职责和任务,总结了已经开展“三台合一”的部分县、市级和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接处警系统的建设经验,吸取了先进的科技发展成果,参考国内外有关的标准、规范,广泛征求了主管部门、使用部门、系统研制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后最终形成。
本规范共分十六章,包括:前言,适用范围,引用标准,术语,接处警业务基本工作流程,城市与模式分类,系统组成与功能,设备配置要求,系统接口与协议,接处警设备环境要求,系统对电源的要求,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技术文件和培训,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技术方案评审和系统准用要求以及编制说明。
本规范由公安部办公厅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公安部指挥中心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程人华吕涛杨培力池泳常为民本规范由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2.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工作流程、系统组成和配置、系统的功能与性能、系统的环境与系统设计、评审、安装、维护、管理及培训、服务等要求与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设备(软件和硬件)的开发、生产、选型以及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应用和管理。
指挥中心工作职责情况说明

指挥中心工作职责情况说明指挥中心是一个组织机构中非常重要的部门,它负责协调和指挥各个部门的工作,以确保整个组织的高效运转。
指挥中心的工作职责非常广泛,涉及到信息收集、指挥调度、危机处理、应急响应等多个方面。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说明指挥中心的工作职责,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重要部门的工作内容。
首先,指挥中心负责信息收集和分析。
这包括收集各个部门的工作情况、市场信息、竞争对手动态等各种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整合,为组织的决策提供支持。
指挥中心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种信息,以便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
其次,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
在组织内部,各个部门之间需要进行协调和配合,指挥中心需要根据组织的整体目标和工作安排,制定和调整各个部门的工作计划,确保各个部门的工作能够有机地衔接和配合。
此外,指挥中心还负责危机处理和应急响应。
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时,指挥中心需要迅速做出反应,组织各个部门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情况,以便能够尽快控制和解决问题。
除此之外,指挥中心还需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种会议和活动。
这包括组织各种内部会议和培训活动,以及协调外部活动和合作项目。
指挥中心需要确保各种会议和活动的顺利进行,以促进组织内部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指挥中心还需要负责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
这包括向内部员工发布各种通知和文件,以及向外部发布宣传材料和新闻稿。
指挥中心需要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及时,并且符合组织的形象和要求。
综上所述,指挥中心的工作职责非常广泛,涉及到信息收集、指挥调度、危机处理、应急响应、会议组织、信息发布等多个方面。
指挥中心的工作对于组织的高效运转非常重要,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指挥中心的工作职责,为组织的发展和运作提供更好的支持。
贵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筑公办[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贵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筑公办[2014]8号)各分、县(市)局,市局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办公室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切实提高办公室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贵阳市公安局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贵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2014年4月30日贵阳市公安局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局办公室(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市局办公室工作的管理,以及对各分、县(市)局、市局各部门办公室工作的指导、督促与考核,各分、县(市)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市局各部门综合科具体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办公室相关工作。
第二章会议管理第三条市局会务工作实行主协办责任制。
市局办公室(指挥中心)是市局会议的主要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局各类会议会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考核,承办上级主要领导到市局视察、慰问、检查、指导等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部、厅和市局主要领导召开的视频会议、全市公安工作会议、市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等全局性、综合性的会议;涉及党务、人事、纪检事项的由相关单位负责。
公安部、厅召开的各类专项业务工作电视电话会、以市公安局名义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或专项工作会议,由相关业务单位承办,专题会议由议题承办单位负责。
承办单位负责会议的通知、会场布置以及会议签到、服务工作。
需以市局名义下发通知,由承办单位拟写会议通知,经分管局领导签发后报市局办公室(指挥中心)核定后以市局名义发出。
广西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标准

年接警量(起)
10-27 万
上
下
9 万以 上
5-9 万
5 万以 下
750 以 年信息量(条)
上
370-750
370 以 下
370 以 上
200-370
200 以 下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办公用房、辅助用房 及附属设施的配备和建筑面积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标准》执行。
第五章 外观与内部标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外观与内部标识须统 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门牌名称为:XX 市(县) 公安局指挥中心,设于指挥中心入口外墙处,按实际情况制 成门楣竖式标牌、门楣横式标识。式样及颜色参照公安部的 派出所外观标识要求制作。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指挥大厅、首长指挥室、 会商决策室、视频调度室等涉及外观形象的,应设置背景墙。 背景墙悬挂人民警察警徽,标识文字“XX 市(县)公安局指 挥中心”,蓝底白字(参考颜色标准色号为 R:0,G:149, B:218;Y:0,C:100,M:20,K:0),字体为魏碑。根据背景墙
300-400 200-300
上
上
100 以 首长指挥室面积
上
80-100
60-80
80 以 上
60-80
40-60
200 以
120 以
会商决策室面积
150-200 120-150
100-120
上
上
80-100
100 以 视频调度室面积
上
80-100
60-80
80 以 上
60-80
40-60
表二、功能区面积标准(单位:平方米)
4
(四)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急管理平台,主要包括信息 交换与协作、预案指挥、综合查询等系统。
广西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实用标准[详]
![广西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实用标准[详]](https://img.taocdn.com/s3/m/d7ea6bb7aaea998fcc220ece.png)
广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标准(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容和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第五章外观与部标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保障指挥中心充分履行职责,提高指挥中心辅助领导决策、服务实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务条令》以及公安部《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试行)》、《县市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试行)》、《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决策服务,是规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区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指导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新建、迁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合理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高效实用。
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指挥中心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预留发展空间,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容和建设水平。
第二章建设容和项目构成第四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建设容,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业务设备、业务装备。
第一节基础设施第五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及相应综合布线,水、电、汽、通风、消防设施等。
(一)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办公用房,主要包括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文印室、档案室、资料室、电教室。
(二)公安机关指挥中心业务用房,主要包括指挥大厅、首长指挥室、会商决策室、视频调度室。
(三)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辅助用房,主要包括领导休息室、民警休息室(备勤室)、配餐室、活动室、开水间、浴室、卫生间、设备房、调度设备机房、配电房、车库。
第二节业务设备第六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业务设备,包括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指挥中心职责规定细则

指挥中心职责规定细则指挥中心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在各个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充当了组织与协调的角色,负责管理和支持各级单位的工作。
为了确保指挥中心能够高效和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制定一套明确的细则是必要的。
一、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指挥中心的组织架构应当明确,包括各级职位和职责的划分。
例如,可以设立协调员、信息员、指挥员等职位,每个职位都有其具体的职责和权限。
这样可以确保信息的流通和任务的分配更加顺畅。
二、信息收集与分析指挥中心的重要职责之一是收集和分析各方面的信息。
它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网络,并及时从各个渠道获得相关信息。
在收集到信息后,应进行准确和全面的分析,为指挥中心提供准确的数据,以便后续决策的制定。
三、协调与指导指挥中心应具备较强的协调和指导能力。
它应当与各级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了解他们的工作进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
它还要能够协调各个单位之间的合作,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保证任务的顺利进行。
四、应急响应与灾害管理指挥中心应当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做出反应,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应对各种灾害事件。
如果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重大事件,指挥中心应领导各单位组织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并协调各方资源的调配,确保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五、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指挥中心在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的基础上,应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进行必要的宣传工作。
这样可以向公众传递准确和透明的信息,增强公众对指挥中心的信任感,并组织和指导一些必要的宣传活动。
六、绩效评估与改进指挥中心应定期对自身的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改进。
它可以通过收集反馈意见、开展满意度调查以及举办经验交流会等方式,了解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办法。
同时,也要及时总结好经验,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综上所述,指挥中心在规定细则方面应注意以上几点。
明确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完善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协调与指导能力的提升,高效的应急响应与灾害管理,准确的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以及不断改进和提高的绩效评估机制,都是确保指挥中心履行其职责有效的重要因素。
广西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标准[详]
![广西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标准[详]](https://img.taocdn.com/s3/m/9f1c97d9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6b.png)
广西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标准[详]广西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标准(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第五章外观与内部标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保障指挥中心充分履行职责,提高指挥中心辅助领导决策、服务实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及公安部《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试行)》、《县市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试行)》、《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决策服务,是规范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区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指导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新建、迁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合理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保密、高效实用。
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指挥中心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预留发展空间,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四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业务设备、业务装备。
第一节基础设施第五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及相应综合布线,水、电、汽、通风、消防设施等。
(一)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办公用房,主要包括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文印室、档案室、资料室、电教室。
(二)公安机关指挥中心业务用房,主要包括指挥大厅、首长指挥室、会商决策室、视频调度室。
(三)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辅助用房,主要包括领导休息室、民警休息室(备勤室)、配餐室、活动室、开水间、浴室、卫生间、设备房、调度设备机房、配电房、车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地级(含)以上城市(包括州)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实现统一规范、信息畅通、手段先进、运转高效、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关于加强指挥中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是本级公安机关实施接警处警、信息研判、决策参谋、指挥调度、社会联合行动工作的执法勤务部门和综合职能部门,是实现快速反应、整体作战的警务指挥枢纽,是本级公安机关领导行使指挥权的重要依托和参谋助手,代表本级公安机关领导行使指挥权。
第三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在本级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下,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负责辖区11 0接处警工作、协调本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和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与监督。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职责任务:(一)负责本市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工作,接受、处理群众电话(短信、互联网等方式)报警、紧急求助、举报和对人民警察的举报、投诉;(二)负责处理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报告的重大紧急警情;(三)负责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党委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报告重大紧急警情;(四)协助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指挥各警种、各部门处置重大紧急警情,视情派员跟随领导赴现场处置;(五) 指挥协调涉及各警种、各部门的重大警务活动;(六)负责本市要害部位、交通要道监控(含视频监控、全球卫星定位、金融机构报警系统、旅馆业报警系统等),组织部署辖区范围内的重大布控查缉工作;(七)负责本级公安机关日常值班;(八)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信息归口管理,收集下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服务领导决策,对外发布社会治安预警信息;(九) 负责收集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报送辖区重大警情、敌社情信息,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情报信息工作;(十) 负责汇编每日动态》,上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党委政府;(十一)负责收集、汇总全市社会面治安情况,并以快报、要事摘报刑事上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十二)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值班室的业务工作,对本级公安机关110处警情况进行督察;(十三)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指挥系统的建设、管理及应用;(十四)负责本市出入市境道口公安检查站,市内高架道路、环线道路等交通要道的出入匝道以及其他重要卡口、岗点的布警规划,组织指挥布控查缉实战演练和布控查缉工作;(十五)参与制定、修订本市处置社会安全类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预案,收集、整理各类专项预案,建立健全预案库。
开展法律法规库、专家库、重点目标库、力量装备库和典型案例库以及指挥调度流程等应急反应辅助决策指挥库建设;(十六)负责对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及城市应急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根据本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和突发公共时间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承担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平台相关工作;(十七)负责协调采集警用地理信息数据工作;(十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为保证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充分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处置重大紧急警情,根据领导授权和预案要求,指挥中心具有以下职权:(一)直接指挥权:处置一般警情时,可以直接向本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或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下达处警指令;(二)先期处置权:遇重大紧急警情,按照预案向有关部门、警种下达先期处警指令,同时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或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根据领导指令作进一步处置;(三)通报协调权:对需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或同级公安机关协同处置的重大紧急警情,可以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协调共同进行处置;(四)装备调用权:处置重大紧急警情时,可以根据需要或有关指令,调用辖区内各级公安机关的机动车辆、通讯设备、武器(非杀伤性)、警械、防护装备等以及参加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应急设施、物资;(五)检查督导权:对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执行指令和出警、处警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对拒不执行或推诿、拖延执行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六)信息归口权:要求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下级公安机关每天及时搜集上报全市各类动态信息,并具体布置信息搜集范围、重点。
第三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第六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当独立设置。
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科室,如110接警管理(对外称110报警服务台)、指挥调度、信息、技术支持、综合、接出警督导等职能部门,明确具体工作职责。
第七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依据辖区连续3年接警量和信息量,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配备人员编制。
第八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领导职数和职级应与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人员从事110接警等辅助工作,制定相应的制度严格管理。
第四章值班工作第十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24小时昼夜值班,实行指挥长带班负责制。
第十一条指挥中心根据职责任务设置值班长,接受指挥中心主任的领导。
第十二条指挥中心指挥长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值班员处置一般警情、常态指挥调度和处理一般情报信息,督促值班员及时掌握出警、处警情况;(二)负责处置一般性紧急警情,按照有关预案,组织开展相关先期处置、指挥调度工作,督促值班员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向值班局领导报告;(三)协助值班局领导和指挥中心主任处置重大紧急警情,或根据有关领导授权开展指挥调度,向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四)负责掌握值期间的重要警卫任务、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安排,关注相关场地周边治安状况,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可能影响到安全保卫工作的,立即作出反应;(五)处理各类重要情报信息,做出批办处理意见,对重大紧急信息应立即向值班局领导和指挥中心主任报告,并视情向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六)负责审核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编报的重要信息材料,呈报值班局领导审批签发;(七)负责传达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和本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领导的批示、指示等,并检查落实情况;(八)负责交接班等其他值班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指挥中心值班员工作职责:(一)组织接警员开展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二)接听值班电话,收发传真,收集各类动态信息;(三)在值班长的带领和指导下,负责处置一般警情、常态指挥调度,处理一般情报信息;(四)编辑重要信息稿件;(五)协助值班长处置一般性紧急警情、处理重要信息、开展相关指挥调度;(六)完成值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值班工作要求:(一)打入电话一般不超过3声铃声即必须接听,并使用文明用语,对一般电话按值班程序处理,但对领导电话指示、交办事项,上级机关下达指令等重要事项应做电话记录,并报告值班长;(二)接收、发送传真要认真查看是否清晰、有无漏页及错误,防止发生漏发、误发,并认真做好登记处理;(三)接收报信息后及时报告值班长,按值班长批办要求,及时处理;(四)听从指挥,服从命令,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
第五章接处警工作第十五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实行110、119、122“三台合一”,“一级接警,分类处警”。
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处置一般警情。
第十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接受报警范围:(一)刑事案件;(二)治安案(事)件;(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第十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紧急求助的范围:(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急情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二)老人、儿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的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公众生命或者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五)各种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险情,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六)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第十八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辖区内正在发生的人民警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第十九条接警要求:(一)接听110报警电话首问语为:“您好,XX110”;(二)受理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快速询问对方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了解警情的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案由、所处位置等。
(三)受理案件报警,应快速询问涉案人数、嫌疑人体貌特征、作案后去向,如嫌疑人驾驶车辆的应询问车牌号、车型、颜色等。
(四)受理火灾报警,应快速询问燃烧物质种类、有无人员被困、伤亡、火势大小、有无中毒和爆炸危险、毗邻单位等情况。
(五)受理事故报警,应快速询问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六)受理群体性事件报警,应快速询问事件的原因、规模、参与人数、人员构成、是否持有器械等情况。
(七)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的其他紧急事件或事故报警,在下达指令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八)受理投诉,应问明被投诉者的基本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九)接警时,应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必要的答复和安慰。
(十)在110接处警系统中对接出警情况进行登记和存储,并做好备份。
第二十条 110处警人员处置一般警情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辖原则:即指令案(事)件、事故所在地或报警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警;(二)就近原则即指令距离案(事)件、事故现场最近的单位、民警出警。
(三)业务管辖原则:即指令公安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出警;第二十一条 110受理的重大警情移交指挥调度人员或值班长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110接处警人员处置群众紧急求助:(一)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工作预案及时处置;(二)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员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转告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三条 110接处警人员处置公众投诉:(一)对正在发生的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按工作预案先期处置,同时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调查和处理;(二)对既往发生的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同时视具体情况移交本级纪检、监察、信访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三)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投诉或者信访的问题,通知原受理部门处理;(四)投诉辖区内的外地公安机关的民警或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民警,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本级警务督察部门前往调查和处理,并由警务督察部门移送被投诉人所属单位处理;(五)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人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并做出必要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