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第三章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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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二篇)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二篇)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城市室内环境的品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住宅、办公楼、商业建筑等各类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超出法律法规限定的装修范围。

第四条承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应注重环保、节能、安全的原则,尽量选择无毒、环保、可再生材料进行装修。

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安全可靠、文化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执法措施。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八条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不得违反现行的安全、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减少施工产生的噪音、粉尘和废弃材料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经审核后进行处理,不得隐瞒或掩盖。

第十四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设计规划第十五条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第十六条室内设计应合理布局,满足功能需求,提供舒适的使用环境。

第十七条室内设计应考虑建筑结构、安全、隔音、防火等因素,确保装修工程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室内设计应注重节能环保,尽量采用可再生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第十九条室内设计应注重实用性,尽量避免过度装饰和浪费。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噪音、震动、粉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2023年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居住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住宅、商务办公等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项目。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和美观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设计和施工方法,确保装修质量。

装修过程中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持证上岗。

装饰装修服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许可证书,从事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二)根据建筑结构、功能和使用要求进行设计;(三)合理配置室内空间,保证通风、采光等功能需求;(四)选用环保材料,避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五)科学设计,确保施工方便和质量可控。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当在设计合同中明确设计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聘请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第三章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二)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卫生、整洁;(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计划和时间节点进行施工,不得超期;(四)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建筑物基础设施,不得损坏或破坏;(五)施工单位应当合理使用施工材料,避免浪费。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施工人员和设备,施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四章室内装饰装修验收第十一条室内装饰装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确保装修质量合格。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05•【文号】建设部令第110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1. 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安全规范,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 装修施工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

3. 施工期间应遵守周边居民的安全、安宁和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粉尘等对邻近居民的不良影响。

4. 装修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得使用过量挥发有机化合物、有毒有害物质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材料。

5. 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应安装消防设备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状态。

6. 装修过程中应妥善处理施工垃圾和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确保建筑物周围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7. 装修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装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8. 室内装饰装修后应进行环境检测,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不对居民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9. 若发生装修质量问题或施工过程中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修复和整改。

10. 居民应加强对室内装修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室内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以上是常见的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内容可能有所不同,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规定和管理。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环境的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符合安全、环保、美观、实用的要求。

第三条涉及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四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对住户的健康和舒适度的影响;(二)对建筑结构和安全健康的影响;(三)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四)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第五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合理利用空间,确保功能的合理布局;(二)选择环保、无污染的装饰材料和家具;(三)考虑室内采光、通风等自然环境因素;(四)满足应急疏散和消防安全的需要。

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管理制度装修管理制度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装修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装修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别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适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早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doc 6页)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2003-11-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室内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室内住宅装修管理办法(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室内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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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第三章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三章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5第110号令)和《安徽省住宅区物业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恳请九华山庄业主认识到您的产权内容不是壹个独立的整体,而是由内部面积、空间、公共面积、财产份额和毗连关系构成。

所以,对于居室的装修,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同时为确保您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装修队的选择业主/住户应选择具备合肥市住宅装修资格的施工队(装修项目小或简单除外),业主选定的装修企业向信旺物业X公司出示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后才能进行室内装修。

个体装修从业人员,应出示所在地乡镇之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身份证、暂住证、岗位证后,方可进行室内装修。

二、装修申请1、业主/住户在规定范围内要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应于施工单位入场前向信旺物业X公司提出申请(住户装修必须持业主委托书),且领取《室内装修施工申报表》壹式俩份,报批后和施工方、物业X公司三方壹同签定《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2、使用人装修房屋须征得业主书面同意。

三、申请需提供的资料业主提出申请装修时,应提交如下资料:1、装修平面设计图;2、室内照明系统和电源布线图;3、室内供水、供暖系统图;4、装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壹寸照片俩张、岗位证书复印件、务工证明;5、业主/住户和装修队签订的《装修合同》;6、如业主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应持业主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装修方案的核定信旺物业X公司在收到业主/住户的装修方案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装修方案无问题的,应立即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在领取《室内装修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场装修;对不符合装修规定或资料不全的,业主/住户应按要求进行修改补充,重新提交审批。

五、装修需缴纳的费用为保证装修期间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装修垃圾及时得到清理,确保装修施工队不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和小区各项管理规定,在办理装修申请时,装修施工队需为装修工人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

1、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装修施工队为装修工人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每证30元,装修完毕凭出入证和收据,退仍押金(每证收取3元工本费)。

临时装修的业主/住户,装修人员可不交出入证押金,但凭有效证件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有效期10天,每证工本费3元。

2、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为便于管理,由信旺物业X公司组织统壹有偿外运,按200元/户收取费用。

3、办理装修许可证:交完之上费用后,拿收据单办理《室内装修施工许可证》,缴工本费每证5元。

4、二层之上(含二层)业主使用电梯运送建筑材料费及运送垃圾费,100元/户。

六、施工期限及装修作业时间1、装修施工期限分为长期装修和临时装修。

进行室内装修工程期限在10天以内,为临时装修。

室内装修工程期限在3个月以内为长期装修,如需延长装修期限须重新向信旺物业X公司书面申请。

2、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30如需延长施工时间,必须向信旺物业X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七、装修施工防火要求1、装修业主应遵守签订的《业主住户消防安全责任书》。

2、人员进入现场装修之日起,视业主/住户和装修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且做好装修期间防火措施工作的落实和对作业工人的教育工作。

3、装修施工期间,施工现场至少应配备2个之上合格的手提式灭火器或其他足够的防火器材。

4、如需动用明火或烧焊施工时,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信旺物业X公司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5、木工作业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不能同时进行。

6、施工现场放置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必须分类堆放,堆放点应留足安全空间。

八、施工装修管理楼宇墙体和公共场所(地)1)每栋楼宇的外墙、空中花园壹律不准改动(包括打孔、钻墙、换瓷砖等),楼梯间、电梯间、休闲广场、公共场所(地)如有任何损坏,信旺物业X公司将有权要求该业主3日内恢复原貌,且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2)业主进行要移动或增加室内墙体等影响建筑承重的施工时,首先要得到信旺物业X公司同意后方可施工,所有新增的墙体必须用轻质材料构造,严禁使用实心红砖墙,以免影响楼宇的承重压力,同时应注意作好防渗、防漏的工作。

2、空调机及其排水管的安装1)所有空调外机必须严格按照指定位置安装,凡不按照指定位置进行安装的,将责令其重新安装。

2)空调机的排水管必须引入各自空调水排水系统里或地漏中,严禁沿外墙、悬空排水,影响楼下住户和外墙立面。

3)业主户内的房间或厅没有预留空调孔的,请和信旺物业X公司商定后才可安装,凡未经信旺物业X公司同意就开孔打墙者,信旺物业X公司有权要求该业主3日内恢复原貌,且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3、防盗门和防盗网1)阳台落地门如需安装铁拉门应安装于门内侧,不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

2)外窗如需安装防盗网应安装于窗户内侧,材质必须为喷塑铁艺且式样由信旺物业X公司统壹指定。

4、装修单位必须将信旺物业X公司签发的《室内装修施工许可证》张贴于住户大门口上的显眼位置,随时接受管理员或安管员对装修室内工程和装修人员的检查,丢失后立即补办,且交纳工本费。

5、施工人员统壹佩戴管理处发放的“装修人员出入证”,无证者值勤人员有权阻止其进入施工场地。

出入证遗失者,应立即补办证件。

6、施工人员需着装整齐,不得在非工作区域内逗留,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公共地方吸烟乱扔烟蒂,禁止赌博酗酒,遵守小区管理规定。

7、装修工程只限于室内进行,以“不影响其他业主”为原则,发出装修声音过量、施工人员行为有碍其他业主、装修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时,信旺物业X公司有权制止其施工。

8、装修施工负责人应合理安排好装修材料的进场,所有材料、工具不得堆放在室外的公共通道及消防通道和楼面上,同时也不得在阳台上集中堆放大量的装修材料、建筑垃圾,以免发生意外,不然由此造成的壹切后果概由业主及施工单位负责。

9、建筑装修垃圾实行袋装化,不得随意将垃圾堆放在门前过道,或倒在楼下生活垃圾桶内,应摆放于信旺物业X公司指定地点。

按《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垃圾由信旺物业X公司有偿壹清运出小区。

装修人员在运垃圾过程中不得损坏公共道墙面,散落地面的垃圾需及时清理,未及时清理,经查实,物业X公司每次罚款50元,用以支付因此造成的材料费及人工费损失。

10、业主/住户应确保施工单位在装修时不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损坏,如有任何损坏,将由业主/住户督促装修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复,逾期将由信旺物业X公司安排修复,费用由业主支付。

11、施工人员用餐后,不得乱抛饭盒、塑料袋条,严禁高空抛物。

生活垃圾必须和装修垃圾分开袋装,严禁将废料倒在坐厕、水池及绿化带中。

为保持壹个优美、干净的生活环境,装修期间业主在运沙、石、水泥后,必须督促搬运工人将楼梯、路面等处的公共卫生清理干净。

12、施工人员以及装修材料必须按信旺物业X公司指定通道进出,不得无故逗留公共场所及和施工无关的区域。

13、信旺物业X公司对业主装修方案的核查,且不代表对方案中的装修具体技术参数的认可,同时管理处也不核查方案中所选设备材料的规格性能、装修效果及施工质量。

如因此类问题而引致的后果,概由业主/住户负责或和装修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14、装修单位施工期间,其人身安全、工伤事故,相关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均应通过保险取得保障,且由装修单位自行负责,和信旺物业X公司无关。

15、装修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法规、条例、规定。

16、装修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信旺物业X公司的安全防火规定,接受信旺物业X公司的督促、检查、指导。

17、供暖管网及设施设备见第十六章《暖气使用管理规定》。

1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登记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措施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和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空调室外机不统壹安装在指定的位置上或安装空调外机突出外墙立面,破坏楼体外墙立面而影响美观;6)封闭敞开式的阳台、空中花园及窗户外安装花架、置物架;7)厨房安装无油烟灶台,将煤气表密封于橱柜内;8)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违章搭建;破坏隔热层、防水层,造成渗水漏水现象的发生;9)外窗防护栏安装突出窗户外墙体立面,材质、形状不符合物业管理部门统壹指定形式。

19、装修人员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1)搭建筑筑物、构筑物;2)未经物业X公司同意,改建和增建空中花园的设施及环境;3)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或孔、洞;4)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5)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6)拆改主供水及主下水道,抬高地坪,更改原设计及毗邻墙的水泥层;7)拆改户内配电箱电表前线路(含电表),使用公用电。

九、装修竣工验收1、装修工程完工后,业主/住户和装修负责人共同向信旺物业X公司申报峻工验收,信旺物业X公司将派人按照本管理规定第八条施工装修管理内相应条款进行查验。

2、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验收。

信旺物业X公司的验收仅为验收是否符合本《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要求,施工的质量、材料的性能、装修效果均和信旺物业X公司验收无关。

3、验收符合本《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后,由信旺物业X公司验收人员在《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申报表》上验收栏内签名。

验收不合格时,限期改正,再进行复验,直至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住户承担。

4、装修验收合格且使用十天内,信旺物业X公司组织复验确定工程无明显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问题,将出入证押金等退仍装修施工队。

十、违规施工处罚1、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凿打承重墙体、分户墙、外墙、梁、板、柱的,由装修施工队负责按要求在壹周内由专业施工队进行恢复或补救;造成重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交政府主管部门鉴定,下达处理意见,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业主承担。

按指定的样式、规格、颜色、位置在外墙上安装防护栏,擅自安装雨蓬、花架、置物架、伸出阳台晒衣架、太阳能热水器,加封敞开式阳台,在空中花园乱搭建等,责令业主及施工单位负责在壹周内按要求进行整改。

3、不及时清运、打扫堆放于公共场所的装修材料、装修垃圾、遗落物给环境卫生、其他业主/住户生活带来影响的,将视情况从给予装修施工队相应处罚用以支付装修垃圾、材料清运费,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概由装修施工队自负。

4、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在外墙上挂广告招牌的,装修施工单位应在3日内予以改正,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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