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制度特点
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

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
宋代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法律的科学化、规范化,为后来的明清时期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一、审刑制度1.审刑狱的组织:宋代以州、县为基本司法单位,设有州、县两级法院。
其中州级法院主管州内所有审刑狱,并统管有经手死罪狱的衙门,县级法院负责地方审刑狱。
法院下设侦查、公诉、判决等部门。
2.审刑程序的规定:宋代制定了《临贡司试刑科条式》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审刑的程序和要求。
法庭设科,按照章程确定审刑的具体环节。
审刑的程序一般包括起诉、侦察、破案、审讯、判决等环节。
被告人有权利辩护,但需要事前申请。
审判人员必须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审判。
3.刑罚的种类和刑名的定案:宋代的刑罚包括死刑、笞打、杖刑、徒刑、罚金等。
刑名的定案主要由律师司判定,需要遵循固定的程序。
刑法书籍对各种刑罚的适用条件和执行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刑罚的公正性。
二、律治制度1.官府的行政体系:宋代的官府设有和尚书省、中书省、枢密院等各级行政机构。
官府的行政体系明确了各级官员的职责和权力范围,规定了官员的考核和评价制度。
官员必须按照法律进行公正执法,不得任意滥用职权。
2.府兵制度:府兵是宋代的一种军队组织形式,主要由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
府兵主要用于维护地方治安、镇压藩镇的叛乱等任务,也参与战争等军事行动。
府兵体系严格分级,有按等级设立的府兵、卫兵,还有具体岗位上的巡检等。
3.民间纠纷的解决:宋代对于民间纠纷的解决倾向于通过曲直判、领导解决的方式。
曲直判是一种调解的方式,由有关官员或领导通过面谈等方式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
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协议,也可以接受领导的决定。
领导解决是指由有关地方领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公正裁决。
三、监察制度1.内监制度:宋代设有内监、礼监等内监机构,负责监察皇室成员和官员的言行举止。
内监的职责是监督皇宫内的秩序,管理宫女、宦官等。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创新性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审判程序。
宋代建立了完善的审判程序,主要是通过建立了“悬案起诉制”,即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可以由官员悬案起诉,以确保司法公正与有效。
此外,宋代还建立了有严格程序规定的审判流程,包括起诉、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从而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审判组织形式。
宋代的审判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官府审判,即由官府设置的刑事审判机构进行审判;二是民间审判,即由民间机构、社团或村落组织进行审判。
官府审判采取集中统一的方式,确保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民间审判则注重社会的参与和民权的保护,更加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和公平性。
再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司法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
宋代建立了依法任用的制度,即司法官员的选拔和晋升由皇帝依据其才能和政绩来决定。
同时,还设立了科举考试制度,通过考试选拔有才能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从事审判工作,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宋代司法审判制度还创新了司法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宋代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可以公开审判,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有效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司法官员的言行举止也受到了监督和约束,减少了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最后,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案件审理和判决中注重法理和实证相结合。
宋代建立了法官可查考法律条文进行裁判的制度,强调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
同样,也重视实证研究,鼓励收集、审理和使用证据,以确保判决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总体而言,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古代中国历史中具有重要的创新性。
通过创新审判程序、组织形式、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公开性和透明性以及法理与实证相结合等方面,宋代司法审判制度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效率和权威,为后来的中国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一、宋代司法审判制度概述1.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基本特点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中一个相对繁荣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时期。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历史长河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基本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律令制度的完善:宋代继承了唐代的律令制度,不仅对刑律、禁令等进行修订完善,还进一步加重了对官员和士人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百姓的保护。
(2)选拔司法官员的程序规定:宋代实行科举制度,司法官员的选拔实行严格的考核程序,注重选拔贤能,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3)审判程序的规范:宋代规定了审判的程序和标准,包括从诉讼程序到证据规范等内容,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重视刑讯逼供的限制:宋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严禁以酷刑逼供,保障了诉讼当事人身心健康。
(5)法官的权责规定:宋代规定了法官的权责,明确了法官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加强了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
2.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缺陷尽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当时已经相对完善,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官宦买官之风盛行:宋代官僚制度存在官宦买官之风,导致有些官员能够通过金钱或权利来买卖官职,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2)地方官员的权力滥用:地方官员在司法审判中有时会因权力过大而滥用职权,导致不少冤假错案。
(3)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尽管宋代重视法官的选拔和管理,但仍存在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有些法官品行不端,审判不力。
3.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当代意义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当代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当代司法审判制度建设和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法制建设的历史借鉴意义:宋代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时期,其司法审判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具有历史借鉴意义。
(2)加强司法官员的选拔和管理:宋代实行科举制度,注重选拔贤能,提高了司法官员的素质。
宋代司法制度

宋代司法制度宋代司法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鲜明特点和丰富内涵的一种司法制度。
宋代法制的关键特点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官权力的相对独立。
下面我们将就宋代司法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宋代法律制度方面,宋代法律体系庞大而完善。
北宋时期,通过修正和整顿,各种法律成文化,成为不少是与民休戚相关的法律都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大宋律例》是北宋时期颁布的刑法典,共有五千六百多条,分为刑律、刑杂、刑艺、刑赏、刑负、刑由等六卷。
《大宋律例》保障了平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了法治的观念,提高了刑罚的规范度,对当时社会更好的承受了统治等方面意义重大。
第二,宋代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强。
宋代法官权力相对独立,不受朝廷的干扰。
宋代设立有地方法院,由官吏担任,对本地区的司法活动负责。
地方法院的判案权独立,可独立决策,不受朝廷官员的干预。
这种独立的司法制度,增加了司法的公正性,维护了当时社会的安定。
第三,宋代司法制度还包括了审案的程序和对被告的保障措施。
宋代刑事审判有明确的程序,包括理案、验证、控状、审状、判状等。
其中,控状和判状两个环节入的就是控辩,要求公正无私的审判,既加强了证明的原则,也增加了判状的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被告的保障措施方面,宋代司法制度实行了谤诬罪和非法诉讼的惩罚措施,明确了不准随意贬低他人,造谣或者提出无理诉求。
这些措施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减少了社会纠纷。
第四,宋代司法制度还倡导了谦抑原则。
宋代法官在审案过程中要讲究温文谦抑原则,不能过分激动,不能使用刑罚来任意对待被告。
同时,宋代法官要加强与官府访问的联络,通过有效的反馈信息,让上级官员了解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宋代司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次重要进步。
宋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独立性,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提供了基础保障。
同时,宋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也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宋史刑法志》是《宋史》中的一部分,详细记载了宋代的司法制度。
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宋代的司法制度包括刑罚、司法程序、法官和监察等多个方面。
下面,我将从这些方面分析宋代的司法制度。
首先是刑罚。
宋代的刑罚分为五种类别:钦便、死刑、杖刑、禁闭和缙绅反贼,其中死刑又分为多种形式,如凌迟、斩首、碎尸等。
钦便是一种私刑,由地方官员和地方豪强进行,严重侵犯人权。
而杖刑则是一种主要针对寻衅滋事、盗窃和负担未当等轻微犯罪的体罚,是宋代刑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其次是司法程序。
宋代的司法程序主要分为两个环节:侦查和审判。
侦查包括报案、侦察、审讯等,以搜集案情和证据;而审判则由审判官根据案情和证据进行判决。
宋代的司法程序注重事实和证据的核实,依法进行审理。
同时,还有一些特殊的审判制度,如巡按御史审案制度,地方巡按御史会同当地官员一起审查案件,以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是法官。
宋代的法官由两部门担任,刑官和刑部侍郎。
前者主要负责一般案件的审判,后者则负责重大案件的审判。
宋代的法官要求具有一定的学识和经验,以确保审判的准确性。
此外,宋代还设立了专门的监察官来监督和检查法官的行为,以防止法官滥用职权。
最后是监察制度。
宋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监察和观察使监察两种形式。
御史监察是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地方官员的行为;而观察使监察则是地方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官员和民众的行为。
这些监察机构的设立和运作,起到了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作用,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廉庄性。
总的来说,宋代的司法制度在刑罚、司法程序、法官和监察等方面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然而,宋代的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钦便和私刑的存在,以及地方豪强和地方官员的勾结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施。
综上所述,从《宋史刑法志》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宋代的司法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刑罚、司法程序、法官和监察等多个方面。
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文治时期,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完善。
下面我将从立法机构、法律内容、法律实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首先,宋代立法机构比较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如枢密院、审刑院等,负责刑法的审判和司法审查。
二是立法程序规范化,即使皇帝有权自行制定法令,但也要征求官员和士人的意见,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是设立了专门的法官和判案的规则,例如制定了严格的证据标准和审判程序,以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
其次,宋代法律内容丰富,包含了刑律、法官事务、地方自治、民商事纠纷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在刑律方面,宋代对重要犯罪如盗窃、杀人、贪污等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保持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法官事务方面,宋代规定了法官应当尽职尽责、廉洁奉公、独立审判等要求,从而维护了司法正义。
在地方自治方面,宋代允许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依法制定和执行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制度,以满足地方实际需求。
在民商事纠纷方面,宋代制定了有关婚姻、财产等方面的法律,以便维护个人权益和保护社会秩序。
再次,宋代注重法律的实施。
为了确保法律得以有效实施,宋朝实行了广泛的民众参与制度,包括设立有司法权力的村官和军队镇守制度等。
宋代还设立了决狱司法考核机制,定期检查各地法院的工作情况,以免法官滥用职权或违背法律。
此外,宋朝实行官员门协监督制度,官员之间互相监察,以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总体来说,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出相对完善的立法机构、丰富的法律内容以及重视法律实施。
这些特点保障了司法公正、人民权益的保护、社会稳定的维持等。
同时,宋代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法律条文繁琐,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的争议和漏洞。
另外,法律权威也受到了皇权的限制,法律的效力容易受到一些不合理要求的干扰。
综上所述,宋代法律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健全性和先进性,为当时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一、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概述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在宋代,司法审判制度一直是国家治理的核心之一。
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基础,影响深远,对于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组织结构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主要包括刑名官、地方官和审院。
刑名官是由皇帝任命的大臣,负责监察全国刑狱。
地方官则是地方的行政官员,负责具体的司法审判工作。
审院是处理特定案件的机构,类似于现代的法院。
2.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历程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在初期,宋代刑名官执法严明,地方官依法行事,审院运作正常,司法审判制度相对公正。
但是到了晚期,由于一些官员腐败,司法审判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司法不公。
3.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划分明确:刑名官、地方官和审院各司其职,将审判工作分散到不同的机构,使其各自承担责任,形成一种分工合作的体制。
(2) 独立自主:刑名官在审判工作中基本上是独立自主的,不受其他官员的干扰,有较大的执法自由。
(3) 法治倾向: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强调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司法程序和合法权益,体现了一定的法治倾向。
(4) 受制约束: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制约,例如刑名官需要有限的监察权,地方官行使审判权时也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二、当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借鉴意义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虽然已经成为历史,但它的发展轨迹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对于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划分明确,各司其职在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应当吸取宋代制度的优点,对司法机构的责任和职能进行明确的划分,让每个机构都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职责范围,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独立自主,执法公正在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应该倡导独立自主的司法审判制度,确保审判机构有较大的执法自由,不受其他势力的干扰,真正做到公正审判。
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

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以下是编辑为您整理的古代廉政知识,供您参考,宋代的司法制度和理念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独具特色。
它在继承西周、汉、唐以来优秀司法成果的基础上,对古代的司法制度又有很大的创新,其中最具特色的当属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理念和制度。
鞫谳(jūyàn)分司简单地来说,就是案件的审理(鞫)和判决(谳)相分离。
鞫司只负责案件事实的审理,而谳司仅负责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由长官在此基础上做出判决,在这个过程中,鞫司和谳司不得会见沟通,违者重罚。
这种审、判的相对独立和分离是一种审判理念的创新,它始自宋初对马步院的改造,到北宋中期以后,宋代朝廷上下形成了鞫谳分司的观念,并在宋代的司法制度和审判实践上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落实。
鞫谳分司的理念这一理念是宋初统治者“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方针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体现。
太祖皇帝深知对臣下的权力进行约束的重要性。
其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设置无不着眼于对臣下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这一治国方针在宋初制定下来之后,被以后的历任皇帝所继承和遵循。
在政治实践中,有宋一代正是通过完善而严密的制度安排,对各级官员的权力进行分割和约束,“设官分职、分割事权”,使官员之间、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牵制,以听命于朝廷。
除了基于分权、限权的需要,宋代的统治者还认为“庶政之中,狱讼为切”,刑事案件的审判事关“人命”,关系重大。
五代十国时期地方长官独揽司法大权、滥杀无辜从而造成了政权的动荡乃至更迭。
基于这样的历史教训,保障刑事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也就成为宋初统治者十分重视的问题。
鞫谳分司这种“分命它官”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就是“以尽至公”,防止专断司法、恣意滥权、草菅人命。
同时,这种理念也符合传统社会“慎刑恤狱”“明德慎罚”的要求,在最大限度上避免枉法裁判的发生。
可以说,鞫谳分司首先是一种司法理念。
这种理念表现在司法审判的实际中,就是司法权力的分割和制约。
它贯穿于整个宋朝,也贯穿于整个司法系统的职权分工和审判实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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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制度特点摘要:宋代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成熟时期,不仅重视立法,而且建立了一套周密的司法制度,以保证严格执行法律。
尽管由于受到封建专制主义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难以实现“有法必依”的要求,但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安定方面,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宋代的司法制度的特点揭示宋代贵族、官僚、地主在司法上的特权,及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司法隶属于行政,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对司法的危害,刑讯逼供、刑罚残酷、胥吏卖法等司法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同时宋代在防止司法官员舞弊、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刑狱淹延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显示出宋代司法制度的特色。
关键词:宋代司法中央集权封建法制一、诉讼意识的觉醒一定程度反映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民事立法和诉讼法的增多。
中国古代立法的一个总体趋向是重视刑法和实体法,却忽视了民法和程序法,甚至民、刑混淆。
但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谓虚市、药市、草市等十分兴旺,甚至土地买卖也实行了合法化,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明显增多。
与此相适应的是必须有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因此,在宋代的编敕中,较多地制定出了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
在田宅交易上,由于宋朝法律允许土地买卖,以至出现了“贫富无定式、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且这类买卖均以契约的形式出现,民事纠纷自然增多。
整个宋朝又不断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人口迁移、田宅易主频繁。
其他如典当、赎屋、抵押、赁屋、立继、归宗、遗嘱等方面的民事活动在宋朝也尤为活跃。
随着这类民事关系的增多,有关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也相继出台,“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①,其中主要涉及到断案准则、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诸方面的规定。
如在诉讼时效方面,宋朝即明确规定“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
②除此之外,宋代在诉讼制度的其他方面如起诉、越诉、上诉、死刑复审与覆核、诉讼管辖等方面均有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民事立法和诉讼程序方面立法的增多并逐步完善,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一大表现,它表明中国立法正在逐步摆脱民刑不分、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状态。
(二)民间好讼之风形成。
“兴讼”、“嚣讼”、“健讼”等词语在宋代的史料中俯拾皆是,其意皆为善于或喜欢打官司的意思。
宋朝,至迟在宋仁宗之后,随着私有制的深入发展及商品经济的繁荣,经济利益多元纷呈,民间善讼之风已初露端倪。
《宋史》卷八十五《地理志一》称“登、莱、高密负海之北,楚商兼凑,民性愎戾而好讼斗”。
伴随着民间好讼之风的兴起,一种专门教人打官司的学问与职业也应运而生,这就是讼学与讼师。
所谓讼学,即是教人词讼之学,也就是专门教人如何打官司的学问。
有了这样专门的学问,就会有专门从事这项活动的人,这就是讼师。
讼师的活动需要经济、法律、文化①袁采,袁氏示范,卷3,田产宜早印契割产[M],中华书局,1987。
②明公书判清明集,卷4,王玖诉伯王四占去田产[M]。
三方面条件的支持:其一,经济上必需形成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多方财产关系,且这种多元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冲突的;其二,复杂的财产纠纷单凭伦理道德教化无以化解,它需要诉诸于法律,这就必然要求助于通晓法律之人,而此种职业团体又是官府无力提供时,民间讼师必然会以各种形式出现;其三,市民文化及民间好讼之风的兴成。
讼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活跃发展是和民众的正当需要分不开的。
二、皇帝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示宋代空前的中央集权(一)御笔手诏断罪。
皇帝在宫中决断事务,直接交付有关机构执行,称为“内批”。
崇宁、大观年间,则称为御笔。
徽宗便于崇宁五年下诏规定:“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
比降特旨处分,而三省引用敕令,以为妨碍,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
夫擅杀生之谓王,能利害之谓王,何格令之有?臣强之渐,不可不戒。
自今应有特旨处分,间有利害,明具论奏,虚心以听。
如或以常法沮格不行,以大不恭论。
”第二年进一步规定:“凡断罪,不许诣尚书省陈诉。
如违,并以违御笔论。
”即不按《宋刑统·职制律》论罪。
同时又下令:“凡应承受御笔官府,稽滞一时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三日以大不恭论。
”皇权之威,可见一斑。
(二)朝廷屡兴诏狱。
北宋后期,诏狱成为权臣打击敌对派的工具。
“诏狱之兴,始由柄国之臣藉此以威缙绅,逞其私憾,朋党之祸遂起,流毒不已。
”南渡之后,高宗“治王时雍等卖国之罪”,将多人下御史台狱,数人流放沙门岛等地。
此外,高宗还诏杀民族英雄岳飞父子等人,与秦桧等人炮制了一起历史上的特大冤案。
从此以后,秦桧“权愈炽,屡兴大狱以中异己者,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
其后所谓诏狱,纷纷类此”。
可见,诏狱完全体现了皇帝的意志,是皇帝司法权膨胀重要的表现之一。
(三)录囚制度。
北宋的太祖、太宗、真宗、仁宗,南宋的高宗、孝宗、理宗等八朝皇帝躬自折狱虑囚几成制度,史不绝书。
其他皇帝亲决大狱甚至修订法条的事例也不胜枚举。
皇帝制度化的虑囚和经常化的亲决狱讼活动,表明皇帝是最高司法审判官。
(四)赦宥罪犯。
恩宥之制是皇帝的司法特权。
宋朝有“大赦”,有“曲赦”,有“德音”。
此外,皇帝每年自录京师系囚,畿内则遣使。
如及于诸路,则命监司录囚。
《刑法三》中提到,如徽宗在位二十五年,大赦二十六次,曲赦十四次,德音三十七次。
南渡后,光宗绍熙五年内就达四赦,故史称“刑政紊而恩益滥矣”。
(五)皇权监督司法。
中央采取组织措施,层层设立司法及监督机构。
皇权是封建政权的集中体现,是最高的专制权力。
宋朝一切政务活动,都是在皇帝名义下进行的。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不但亲自审决重大案件和发动诏狱,并且对全国的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皇帝的司法监督作用,不同于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的法制监察。
皇帝则直接控制和掌握全国的司法审判。
除了上述提到的录囚制度外,皇帝还通过裁决疑狱和增设机构来监督司法。
全国的疑难案件,交两制与宰执及台谏杂议,最后由皇帝参考各方意见裁定。
同时,司法机构的多元化分散了司法权力,便于皇帝直接控制操纵,行使最高的终身权力。
(六)重视对司法官吏的选任和渎职处理。
在宋代,州为地方重要的治民单位,州府受理的狱讼主要由司理参军审理,所以宋代皇帝尤为重视对司理参军的选任。
对路级主要司法官员提点刑狱使,也多由皇帝亲选。
另外,对用刑惨酷的司法人员一般也不再授予司法官职。
三、以敕代律的立法特点导致司法权威的孱弱宋初,在立法中居正统地位的当属《宋刑统》,它是宋初宋太祖鉴于五代法纪紊乱而命窦仪等人仿《唐律》而制定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宋刑统》越来越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也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故在宋太祖时,就不断颁布敕令以满足新的需要。
以后历朝历代均有大量的敕、令、格、式颁布。
所谓敕、令、格、式,据《宋史·刑法志》解释,“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据《宋史·艺文志》所载的刑书共221部,7955卷,而以敕、令、格、式颁布而集成的刑书就占了146部。
大量的敕、令、格、式的出现,使宋朝的立法出现了空前的浩繁现象。
“宋法制因唐敕、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因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③同时,编敕③宋史,刑法一[M]。
的大量出现,严重冲击了《宋刑统》的正统地位,宋朝廷对此大光其火,一再三令五申,“律所不载然后用敕”,以维护《宋刑统》的正统地位,但官吏仍能利用《宋刑统》与敕的出入舞弊,“轻重出入,惟吏所欲”、“欲入罪,即引重条;欲出罪,即引轻条”④以至官民皆“重敕轻律”。
宋仁宗天圣年间,开始设置详定编敕所,简称敕局,掌将历年所颁敕、令统一整理,删编成册,使之成为正式法令。
以后各朝必定编纂前朝的敕、令、格、式,使之成为正式法制文书。
到宋神宗元丰二年,便正式规定以敕代律。
宋朝敕、令、格、式的大量出现,具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
政治上,宋太祖吸取五代时期中央集权软弱、战乱不止的教训,大力加强了中央集权;经济上,宋朝承战乱之后,采取休养生息政策,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进步;文化上,放松了对文人的控制,文人得到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社会生活上,租佃制代替唐朝的佃客制,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
这些变化导致因沿袭《唐律》而制定的《宋刑统》已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同时,律不仅不能应天下之变,也不能随人君之喜怒而为轻重,通过发布敕、令、格、式,更可以体现皇帝的生杀予夺大权,加强对司法的控制。
宋朝敕、令、格、式的大量出现,其本意是要体现皇帝的权威,也是为了不断完善和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使之便于通行。
但大量的敕、令、格、式的出现,却又导致了立法浩繁,前后抵牾现象特别突出,一定程度损害了司法权威。
四、诉讼制度的完善体现封建社会的以人为本④宋会要辑稿,刑法[M]。
(一)规范审判,重视证据。
第一,对刑讯的条件要求更加严格。
第二,对刑讯工具,作了具体规定。
在明确规定刑具规格的同时,也明确了刑具的制造权归官府。
第三,太宗以其人之法还治其人之身,对滥用非法刑讯者给予了惩罚。
第四,对于如何施行刑讯,宋朝比唐朝规定更加细致。
第五,更加重视物证,比如断杀人案时,没有作案工具或受害人尸体是不予定罪的。
(二)鞫谳分司的审判制度。
所谓“鞫谳分司”,即在案件的审理重将审理(鞫)与议刑(谳)、判决分由不同的部门或官员承担。
宋代在各级司法机关都设有“鞫司”和“谳司”。
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同时,专门设置检法议刑的官吏,也反映宋代法律制度是比较复杂难用的。
(三)“翻异别勘”的复审制度。
宋代的死罪案件从审理到执行过程中,只要罪犯翻供或称冤,该司法机关就必须将案件移送本机关其他部门或移送其他司法机关重新审理,称“翻异别勘”。
这体现了对死刑的慎重态度,保护了罪犯的权利,一定程度减少冤假错案。
(四) 疑狱奏谳制度。
宋代死刑奏报制度较唐为简,对死刑案件,经路监司、帅司复核,即可生效。
死刑的执行,在京师地区只须一覆奏,其他地区则经监司、帅司核准,即可执行。
宋代实行的是疑狱奏谳制度。
所谓疑狱,主要指存在“刑名疑虑、情理可悯、尸不经验、杀人无证”等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有困难的案件,对疑难案件“皆许奏裁”。
宋代因死罪案件特多,地方官多将棘手案件上交以推避责任而增加皇帝的负担,及奏裁程序历时太长,造成刑狱淹滞等,故宋朝政府对疑狱奏谳实行严格限制。
疑狱奏谳制度虽不如唐代的死刑复核复奏制度严密,但在慎刑上仍有重大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1]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M],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
[2]薛梅卿,赵晓耕:两宋法制通论[M],法律出版社,2002。
[3]周密:中国刑法史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二卷·修订本[M],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