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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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

《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

《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可的通知(郑劳社(XX)62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合理确定停工留薪期,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郑州市实施K工伤保险条例II暂行办法』(郑政(XX)72号)等规定,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指工伤职工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期间,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三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照『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中请停工留薪期鉴定的,依照E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规则』(郑劳社(XX)47号)办理。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需要延长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中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七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确认停工留薪期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东省⼯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东省⼯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东省⼯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伤职⼯停⼯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伤保险条例》和《⼭东省贯彻<⼯伤保险条例>试⾏办法》,我厅制定了《⼭东省⼯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六年四⽉⼆⼗四⽇⼭东省⼯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伤职⼯的停⼯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伤保险条例》和《⼭东省贯彻〈⼯伤保险条例〉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伤职⼯停⼯留薪期是指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继续享受原⼯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伤职⼯应及时将⼯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留薪。

⽤⼈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东省⼯伤职⼯停⼯留薪期分类⽬录》(附件1),确定其停⼯留薪期限,并书⾯通知⼯伤职⼯本⼈(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伤职⼯的停⼯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东省⼯伤职⼯停⼯留薪期分类⽬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留薪期,⼀般不超过6个⽉。

第七条⼯伤职⼯停⼯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作⽇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留薪期的书⾯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XX省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完善各项措施,有效保护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XX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在员工因工作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时,尽快将员工送往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治疗经过不稳定期后,应及时转送至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治疗和康复阶段实行停工留薪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遭受工伤、停工、接受医疗或康复治疗并享受相关待遇的期间。

停工留薪期包括不稳定期和恢复期(包括康复治疗)。

不稳定期是指停工和工资保留期的早期阶段。

指受伤或受职业病影响的人员在首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不稳定,康复后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受伤或受职业病影响的人员的损伤经过治疗后,逐渐稳定地恢复和改善的时期。

停工留薪期从工伤发生后的第二天开始。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见《XX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伤害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进行工伤鉴定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第五条发生多组织器官损伤时,以相应停工期的最长期限作为确定员工停工期的期限。

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可以在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第一个具体时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目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需要延长或者对《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限有争议的,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停工留薪期限届满前的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申请。

根据《目录》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并书面通知受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员工工伤停工留薪协议书

员工工伤停工留薪协议书

员工工伤停工留薪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因工伤需要停工治疗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工伤期间的工资。

二、乙方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进行治疗和康复训练,并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

三、乙方在工伤停工期间,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定期进行康复评估,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治疗情况和康复进展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乙方在工伤停工期间,不得擅自从事与医疗治疗方案不符的活动,如违反治疗规定导致工伤加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乙方在工伤停工期间,如需延长治疗时间,应当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乙方在工伤停工期间,应当保持与甲方的有效联系,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伤治疗和康复情况。

七、乙方在工伤停工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治疗地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外出的,应当提前向甲方请假并经甲方批准。

八、乙方在工伤停工期间,如需办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应当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九、乙方在工伤停工期间,如需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转岗安置,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安排和安排的康复治疗或职业转岗安置方案。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工伤治愈或者被鉴定为工伤残后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定稿版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定稿版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黑龙江工伤职工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

黑龙江工伤职工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

⿊龙江⼯伤职⼯如何确定停⼯留薪期
从⿊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龙江省⼯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近⽇出台并施⾏。

据悉,⼯伤职⼯在停⼯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鉴定结论的,⽤⼈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

依据诊断证明确定停⼯留薪期
根据《办法》,⼯伤职⼯应及时将⼯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单位,由⽤⼈单位根据⼯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龙江省⼯伤职⼯停⼯留薪期分类⽬录》,确定⼯伤职⼯的停⼯留薪期,并书⾯通知⼯伤职⼯本⼈。

⼯伤职⼯所受伤害未列⼊《⿊龙江省⼯伤职⼯停⼯留薪期分类⽬录》的,以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作出停⼯留薪期鉴定结论为停⼯留薪期。

⼯伤职⼯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伤职⼯的停⼯留薪期。

停⼯留薪期⼀般不超过⼀年
根据《办法》,停⼯留薪期是指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继续享受原⼯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留薪期包括⼯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

⼯伤职⼯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

已治愈者应终⽌停⼯留薪期
根据《办法》,⼯伤职⼯停⼯留薪期未满,⼯伤医疗机构证明已治愈或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应当终⽌停⼯留薪期。

⽤⼈单位或⼯伤职⼯向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留薪期申请,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的停⼯留薪期从期满之⽇开始计算,不能延长的从期满之⽇终⽌停⼯留薪期。

⼯伤职⼯停⼯留薪期已满,⼯伤职⼯仍需继续治疗的,⼯伤职⼯或⽤⼈单位应出具⼯伤医疗机构证明,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鲁劳社〔2006〕15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全文版)

鲁劳社〔2006〕15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全文版)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1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 2 —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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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
用人单位:
受伤部位:
根据《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的分类目录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同志停工留薪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0日内,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此通知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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