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确认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一、各地关于停工留薪期确定标准1、停工留薪期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比如河南省开封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工伤待遇纠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就是如此确定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以医疗结构的休假证明为准。
比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上海也是如此。
3、停工留薪期依照当地发布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
分类目录对工伤人员的伤害部位做了分类,职工、用人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依据分类目录直接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
持这种做法的地区较多,主要有山东、山西、安徽、重庆等地。
4、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职工医疗终结鉴定结论确定。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为此,广东省还配套发布了相应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二、实务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条文文意,停工留薪期应该是在工伤职工有必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包括医院治疗期间和合理休息期间。
如果职工能够正常工作而不需要暂停工作的,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采取上述第一种按劳动能力鉴定出具日确定的办法,可能会导致不同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没有差别,且在实践中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职工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在伤情稳定后不主动去或者拒绝单位的要求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拖延的时间越长,可以获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失公允。
第二种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确定,也存在一定的疏漏。
比如,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包括外省市的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提供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是否一概不予认可?如果工伤职工无法提供休假证明,是否就没有停工留薪期?按照第三种办法,即使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分类目录,也有不足之处。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伤停⼯留薪期如何确定?停⼯留薪期由⽤⼈单位根据⼯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留薪期⽬录》,确定⼯伤职⼯的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
⼀、如何确定⼯伤停⼯留薪期是指职⼯因⼯负伤或者患停⽌⼯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停⼯留薪期先由企业根据《⼯伤职⼯停⼯留薪分类⽬录》相关条⽬确定。
具体程序是:职⼯发⽣⼯伤经抢救或治疗后,应及时将⼯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留薪和。
⽤⼈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其停⼯留薪期限,并书⾯通知⼯伤职⼯本⼈。
同时,向劳动保障⾏政机构提出⼯伤认定申请。
⼯伤职⼯停⼯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作⽇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留薪期的书⾯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留薪期。
⼆、停⼯留薪期何时截⽌停⼯留薪期是指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待遇的期间。
停⼯留薪期就是停⼯留薪期的起⽌时间,停⼯留薪期从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时起算。
停⼯留薪期应当截⽌于治疗终结之⽇。
1、对于伤情不重的职⼯,经治疗完全可以治愈⽽致于致残,当然就⽆需进⾏,因⽽其本⾝就⽆伤残鉴定⽇之说;2、从《》的精神看,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作并接受治疗的,才有停⼯留薪期,如果劳动者经治疗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就⽆需暂停⼯作,这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留薪待遇的前提和基础;3、从审判实践上看,有的劳动者为了获得更长的停⼯留薪期⽽不及时去进⾏,由此导致停⼯留薪期延长,这对⽤⼈单位来讲是不公正的。
因此,以劳动者医疗终结之⽇作为停⼯留薪期截⽌时间,更符合停⼯留薪期的⽴法本意和审判现实。
⼤家对此已经有所了解吧。
停⼯留薪期可以说是法律赋予⼯伤职⼯的合法权益,此时⽤⼈单位不能以职⼯受伤⽆法⼯作为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若此时单位强⾏解除的话,则单位的⾏为就会构成违法。
停工留薪期的若干知识点

停工留薪期的若干知识点有些HR认为,认定工伤后,员工的处理周期可能“遥遥无期”;有些HR则是为后续进行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发愁,因为一旦上了等级(十级以上),就难以按照一般条款进行解除。
笔者以为,在处理工伤若干难题之中,最难应对的应该是停工留薪期的管理。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从字面理解,停工留薪期就是员工暂停工作,企业仍然支付工资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的定义,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可见,停工留薪期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病。
只有发生工伤后才可能进入停工留薪期。
这里的“因工”谁来判断?谁说了算?既不是企业也不是员工,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判断。
所以,双方没有争论或者说服对方的必要。
企业方应该第一时间收集事件相关描述和证据,然后及时(30日内)去做工伤的申请和认定。
如果企业申报得晚,或者等到员工自行申报,被认定工伤后本应由社保承担的费用将全部由企业承担。
第二,暂停工作接受医疗。
发生工伤后,如果并不严重,并不会直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只有因接受治疗而停工的,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所以,如有员工工伤,但是本人并未前去医院接受治疗,只是在家休息几天,严格来说,就不涉及停工留薪期的问题。
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的区别实践中,许多人会混淆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认为两者都是停工治疗,而实际上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第一,两者的前提不同。
前者是因工负伤;后者是非因工负伤。
第二,两者的期限不同。
前者根据伤情或者病情确定;后者则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确定。
第三,两者的待遇不同。
前者享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护理由单位承担;后者则只享受病假工资。
第四,两者届满后的处理不同。
前者届满通常需要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伤残等级的,除七至十级可以到期终止外,难以按照法定一般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后者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特殊情形除外)。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确认通知书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单位:伤害部位:
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分类目录与工伤医疗服务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同志停工留薪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本人于年月日收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姓名(伤者):
年月日。
停工留薪期计算方法

所谓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实践中,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分别如下处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及期间工资怎样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在第三十一条二款对停工留薪期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这里只有最高期限的规定,但对各个伤残等级以及特殊情况下究竟怎样确定停工留薪期还是没有规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我们在具体处理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时,经常会遇到职工不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或者只受轻伤但却一直向用人单位出具休假条,有的甚至超过了12个月。
这里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处理时,赋予了仲裁员和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不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却又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情况,有的人认为不应当支持此请求,因当事人对其所提出的主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还有些人认为应当酌情支持,但“酌情”到什么程度,意见不一。
对出具休假条,要审查休假条的真实性,不能一概认可职工所出具的休假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各种伤情的停工留薪期作出了规定,值得参考和借鉴。
厦门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

厦门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后不得不暂停工作,那么可以停工留薪的时间有多长呢?《处理意见》中表明,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
一般来说,如果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未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为从职工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后不得不暂停工作,那么可以停工留薪的时间有多长呢?《处理意见》中表明,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
一般来说,如果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未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为从职工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
、工伤职工双方对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存在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
例如今年2月1日一名建筑工工伤,有关部门在6月1日为他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那么他的停工留薪期就为从2月1日至6月1日。
停工留薪期如何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据了解,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例如,一名员工在企业工作满两年,最近工伤,在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那么他在停工留薪期应拿到的待遇为4500元(1500X3=4500)。
关于停工留薪期护理标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其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
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的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有作出确认的,按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在本市医院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不低于每天15元计发。
用人单位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高于每天15元的,按用人单位规定的标准计发。
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附件3
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单位:
伤害部位:
根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和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经确认,同志停工留薪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并提交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未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此通知一式三份,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

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工伤认定编号:职工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根据《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确认该职工停工留薪期为,自事故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工伤职工伤情尚未稳定,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停工留薪期即满,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
确认需要继续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签字:用人单位印章:本通知书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各执一份。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一、目录说明1、本目录所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参考了有关省市的目录,所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了相对宽松的设定。
在目录制定中征询了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大连市友谊医院、大连市口腔医院、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大连中爱眼科医院等多家医院的意见,经医疗卫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审核制定。
2、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
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目录包含外伤和职业病两个分目录,外伤目录中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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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2015-04-28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江西省职工工伤依法享受如下保险待遇:一、医疗费及康复费用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并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五、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
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级至十级伤残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应按新《工伤保险条例》以及《2013年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六、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七、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八、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费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6-1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15:05:45赣人社发〔2012〕4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并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附件3)。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本人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书面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附件3)。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并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
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
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和休假证明,其中治疗工伤引发的疾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其工伤医疗费用。
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的,按本暂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伪造、变更诊断证明和医疗资料,获取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2、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doc3、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doc附件1《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累及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身体未特指部位的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39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其中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